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主要内容: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2、破产程序流程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
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
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
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
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
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A、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破产法)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
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
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露债务人及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5)破产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以及其他掌握的其他财产(如别除权的标的财产);(6)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企业的信息和商业机会谋取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利益。
(Eg:以商业秘密为例表述在不同时段、不同人面前对破产企业的信息不得泄露条文)B、责任—法律责任(1)责任形式罚款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问题的延伸性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破产管理人发生变动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2、破产管理人的地位(1)破产管理人为专门的独立机构(2)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的关系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监督破产管理人工作;人民法院通过指定、许可、决定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民法院通过备案、报告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保障(3)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单个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是承担企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准备阶段、破产申请阶段、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结案阶段等四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在准备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了解破产企业情况:破产管理人应仔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债权人情况等,以便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2.研究破产方案: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方案,以达到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目标。
3.确定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破产方案,确定破产程序。
在中国大陆,可以选择法院指定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或者企业自愿申请破产。
第二阶段:破产申请阶段在破产申请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提交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将破产申请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同时通知债权人和相关方。
2.组织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需要组织债权人会议,公告相关信息,并邀请债权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破产方案的通过与否,以及选举债权人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等事宜。
3.监督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包括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追回涉案资产等。
第三阶段: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在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确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方案: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申请阶段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2.进行清算或重整:根据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破产管理人进行相应的清算或重整工作,包括变卖资产、追回涉案资产、清偿债务等。
3.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需要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其能够按照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获得相应的债权。
第四阶段:结案阶段在结案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编制破产管理人报告:破产管理人需要编制破产管理人报告,向法院提交,并向债权人予以通报。
2.结案审查: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报告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结案,如果判决结案,则进入结案阶段。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管理人工作规程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某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管理人主要工作职责管理人负责申报债权受理、审核及清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主要如下:1、接管某公司(证照、印章、资产、文档、资料等);2、负责接收某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人印章;4、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负责某公司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5、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核破产债权,制作债权清册;6、制作职工债权清单;7、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某公司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8、受理并依法确认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9、决定某公司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10、经法院许可,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并出具相关工作报告;11、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列席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12、决定某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13、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后执行,清偿债务;14、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15、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1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具体工作分工及要求(一)法律事务组工作,包括:1、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并报告法院批准;2、主持某公司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等活动;5、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文件);6、掌管管理人公章;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9、主持管理人会议,并形成管理人工作会议纪要;10、代表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审核及认定申报债权;11、制作职工债权清单;12、审查某公司的对外资产和债权,制作追收方案并进行积极追收;13、界定某公司的财产权属;14、负责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的审核工作;15、负责审核某公司所签订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16、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17、其他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目录一、接受委任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接受委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接管..........................................................................................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债权人会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破产宣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破产财产变价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破产终结...................................................................................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审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审酬”)《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注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问”)(注一)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主要内容: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2、破产程序流程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
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
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
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
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
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A、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破产法)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
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
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露债务人及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5)破产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以及其他掌握的其他财产(如别除权的标的财产);(6)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企业的信息和商业机会谋取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作规程是怎样的在现实⽣活中,很多⼈都开过⾃⼰公司,有过公司⾛向辉煌到低⾕破产的经历。
公司企业破产是⼀件⼤事,同时也需要⽐较复杂的过程,所以现在都有破产管理⼈来进⾏操作。
下⾯就让店铺⼩编为您介绍⼀下关于破产管理⼈的⼯作流程和⼀系列的规则。
破产管理⼈⼯作规程是怎样的(⼀)提前准备在⼈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应⽴即提前摸清债务⼈情况,制订接管⽅案,与债务⼈有关⼈员包括法定代表⼈、财务负责⼈完善债务⼈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分头交接1、债权债务组:按照“⼀户不漏,⼀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2、资产财务组:全⾯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分类编制清册。
编制破产宣告⽇的科⽬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清算期间、破产终结⽇的相关报表;3、安置组:编制破产企业⼈员名册,准确计算职⼯债权数额,实施职⼯分流⽅案;4、综合组:保管封存证照、权证、印章等,负责安全保卫,督促各组清算进度。
(三)总体接收债务⼈法定代表⼈与管理⼈办理总体接收⼿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并附交接清单。
(四)制定接管报告管理⼈向⼈民法院报告,并报送《破产清算⽅案》、《清算⼯作实施计划》等。
破产管理⼈聘任其他专业⼈员为⼯作⼈员管理⼈为管理债务⼈财产的⼯作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业⼈员承担⼀些专业事务,这在《破产法》第⼆⼗⼋条有规定。
由于中介机构与专业⼈员在从事专业事务过程中存在⼯作性质的相同,故宜聘⽤中介机构,同时由该中介机构中的专业⼈员履⾏职责。
为防⽌管理⼈可能发⽣的道德风险,管理⼈聘⽤的中介机构仍应按照⼈民法院⽬前聘⽤评估、拍卖机构的⽅法选择有关机构。
对于破产管理⼈聘任的⼯作⼈员,管理⼈应按照雇主责任的规定对其⾏为和责任负责。
破产管理⼈清收破产财产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应按照清理后的破产企业债权清册,书⾯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或财产持有⼈,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管理⼈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资料

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
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
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
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简要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主要内容:1、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2、破产程序流程3、破产重整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
这是因为,破产申请被告受理以后会产生大量的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工作和对营业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
这些管理工作仅有一部分是法律性事务,其余大部分都属于非法律事务,如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安置债务人的职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等。
人民法院因人员配置和工作重心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
另外,无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不可能完全中立地处理破产事务。
因此,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设立法院以外的中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破产管理人来处理上述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A、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破产法)勤勉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作为”义务。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说具有善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应当符合的能力及经验。
另外,勤勉的程序要以符合责任要求为尺度,也就是尽职尽责。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要求的是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义务。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机为自己获得好处。
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为:(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禁止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牟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情形;(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露债务人及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5)破产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以及其他掌握的其他财产(如别除权的标的财产);(6)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企业的信息和商业机会谋取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利益。
(Eg:以商业秘密为例表述在不同时段、不同人面前对破产企业的信息不得泄露条文)B、责任—法律责任(1)责任形式罚款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问题的延伸性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破产管理人发生变动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2、破产管理人的地位(1)破产管理人为专门的独立机构(2)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的关系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监督破产管理人工作;人民法院通过指定、许可、决定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民法院通过备案、报告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保障(3)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单个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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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
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
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
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全面了解债务人及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2、基于对债务人的全面了解,初步确定清算工作中的重、难点事项;3、分析清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如职工安置、员工上访等);4、针对以上问题制定预案,寻找法律依据,做到心中有数;5、制订全面工作计划,应征求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破产清算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管理人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临时组织,其组成人员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如果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思想难以统一,措施难以贯彻,分管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在清算工作过程中,各分管人员也难以围绕清算组织的宗旨、权利、义务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地对待破产清算工作。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勾,使其在工作中能以胜任和立即进入角色,各分工之间也有相互支持、配合,使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机合作形成一个整体。
3、破产清算工作的时间期限及工作进度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工作中许多事项都有时间的限制,管理人一定要控制好每一个时间节点,严格按照破产清算的时间限制制定工作计划。
4、资金计划资金计划主要是指对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所作的计划。
企业破产,资金已十分紧张,清算工作的时间又比较长,各种开支也较多,因此,管理人的资金计划应在保证清算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下,尽量节俭开支,并做到公开、公正,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企业职工、股东等各方的监督。
五、刻制印章,开设账户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的名义刻制印章,并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破产清算过程中所有收支均应通过该临时账户,不得座支。
六、确定留守人员(一)债务人的留守人员通常包括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物保管、保卫人员等。
根据债务人的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留守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参照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发放基数。
(二)留守人员一经确定,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和擅离职守。
留守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擅离职守或以其它方式逃避的,或者拒绝向破产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有《民诉法》第10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留守人员的主要职责1、按人民法院要求及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回答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的有关询问;2、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3、协助破产管理人看管债务人财产;4、协助破产管理人核对债权债务;5、协助解决业务上的遗留问题;6、完成破产管理人交给的其它任务。
七、提请法院外聘工作人员管理人根据破产清算工作的工作量及工作繁杂程度,可以提请法院外聘相关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包括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
提请报告中要列明拟聘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拟聘请期限、拟聘请费用、聘用理由等。
八、确定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一)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及其分工1、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5至7人,可以兼职;2、破产管理人组长负责破产管理人的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各成员按拟定的计划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并对人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3、破产管理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处理管理人内设机构的日常事务,并对组长负责汇报工作;4、破产管理人其他成员,协助组长、副组长工作,并对组长、副组长负责并汇报工作;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处理债务人的相关破产清算事务,并完成组长、副组长交给的其它任务。
(二)破产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破产清算的常设机构:1、资产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核实各项财产的实有数额。
编制资产明细表,协助办理资产评估等事项。
并负责有关资产的清理、保管、评估、变现,以及资产权利人取回财产的交付等。
2、债权债务组:负责编制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进行各个债权人、债务人的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及各项债权的收取等工作。
3、未了事宜组:负责对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管理、监管工作,保证未了事宜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财务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凭证、帐簿、报表及所有会计档案。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债务人的审计报告,协助办理资产评估审计、鉴定等事项。
持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银行存款通知书》办理债务人的银行帐户停止支付手续,或办理银行帐户的清户手续。
5、文秘组:负责债务人各项文件档案、公章、印鉴的接管,并负责有关清算文件材料的草拟,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办理注销原债务人工商登记等有关事宜。
九、建章立制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正常运行。
相关的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一)工作纪律制度。
(二)召开会议制度(三)财务管理制度(四)费用报销制度(五)印章管理及使用制度(六)考勤制度(七)门卫管理制度十、债权债务核查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及职工债权等进行全面调查。
(一)核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
在核查时应当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及实际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管理人根据对破产企业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二)核查破产企业的营业状况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核查。
并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三)核查职工债权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核查,并根据职工债权核查情况,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管理人应当将核查结果报告人民法院,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一)债务人财产状况、营业状况说明;(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四)公司涉诉、涉执行及公司财务保全情况等;十一、提请表决或者批准是否终止债务人营业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考虑债务人继续营业是否有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是否终止债务人的营业,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
上报人民法院的报告应附《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详细分析决定是否终止营业的理由。
十二、通知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当选择合适的媒体(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示企业破产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包括:1、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裁定书日期、文号;2、破产管理人地址、电话、邮编;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限,未按期申报的后果;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5、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给法院的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债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三、催收欠款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调查结果,向债务人所有的债务人寄发债权催收通知,催收欠款,并保存所有寄出凭证、发票。
十四、参加由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申报债权状况等,提起债权人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