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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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破产重整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破产重整财务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管理,确保债权人权益和企业重整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

第四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依法独立进行,严禁干预司法机构、政府机构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二章资产清收和债务清偿第六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合理确定破产债务的优先顺序,确保优先清偿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费等基本债务。

第七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加强资产清收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最大化地实现资产价值。

第八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不得擅自变更债务清偿方案。

第九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充分保护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益,鼓励债务人积极参与重整工作。

第三章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加强对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向债权人、债务人、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破产重整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提示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第十五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控制好资金流动,杜绝挪用、侵占等行为。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与破产律师、审计师等专业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破产重整财务管理应当对资金流动、债务清偿等重要财务活动进行记录和备查,确保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1月13日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为保障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资产风险,维护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收支的基本规定(一)管理人确定破产期间发生的日常基本开支,并详细列表;(二)管理人确立唯一的财务账户,自管理人成立后破产企业的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破产案件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涉及多家关联公司的,应当采用比选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确立管理人账户。

(三)管理人财务收支活动受人民法院监督。

第二条财务收入的范围(一)清收债权回款;(二)通过撤销和确认无效而收回的资金;(三)清收欠缴出资和被侵占的资金;(四)拍卖、变价处置公司财产的资金;(五)借款;(六)其他财务收入。

第三条日常财务支出的范围(一)清点、接收、保管财产的费用;(二)留守及聘用人员支出的费用;(三)财产的日常维护费用;(四)核查、追收债务人债权的费用;(五)必须支出的水电气费、房租费等;(六)管理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七)其他日常财务支出费用。

第四条上述日常财务支出,实行管理人负责人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支出。

第五条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管理人内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备案。

破产管理人的财务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财务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财务制度一、涉及范围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时,需要处理大量的资金和资产,包括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债权人分配等环节。

因此,财务制度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收支、资金监管、风险管理等内容;2、账务管理:包括会计核算、账目记录、财务报告等内容;3、资产管理:包括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分配等内容;4、债务清偿:包括债务核销、债务偿还计划、债权人分配等内容。

二、制度建立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破产管理人应该根据破产程序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身的财务制度。

以下是建立财务制度的一般步骤:1、明确职责: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包括负责资金管理的人员、负责账务管理的人员、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等;2、制定流程:制定资金管理、账务管理、资产管理、债务清偿等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3、建立审核机制:建立财务审核机制,对重要财务操作和决策进行审批和监督;4、完善记录:建立详细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财务数据进行持续、完整的记录和归档;5、制定规范: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等,确保破产管理人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财务管理在执行破产程序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保证公正、公平、透明地处理财务事务。

以下是破产管理人在财务管理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1、资金管理:破产管理人应该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对所有收支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2、账务管理:破产管理人应该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对财务数据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和报告;3、资产管理:破产管理人应该建立资产评估和处置制度,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并依法分配给各个债权人;4、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应该按照法院的裁定和债务清偿计划,对各项债务进行清偿,并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四、风险控制在执行破产程序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资金风险、资产风险、法律风险等。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实现债务的清偿。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确保破产企业的资产能够得到合理处置,并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和原则2.1 目的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依法、合规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合理分配和清偿债务。

2.2 原则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 公开透明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应公开透明,及时向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报告破产企业的收支情况和资产处置情况。

- 公平公正原则: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

- 最大效益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合理配置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价值,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3. 财务管理工作内容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资产清查和评估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定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可处置性。

清查和评估的结果应进行书面登记和备案。

3.2 财务报告和会计核算破产管理人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破产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报告应确保准确、完整、及时地呈现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3 财产保全和管理破产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破产企业的财产,防止财产损失和误取。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应进行财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对财产的保管、折旧、维修等方面的管理。

3.4 资产处置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包括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1. 背景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或清算时负责管理企业财务的人员。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在财务方面的工作,确保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

2. 财务管理职责破产管理人在财务管理方面有以下职责:编制破产清算财务计划收集、整理和保存破产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分析编制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根据破产法律和法规,制定合理的债权人清偿方案监督债务清偿过程,确保资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协助债权人索取债权、参与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的相关程序向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资料3. 财务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3.1 财务管理流程破产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收集和整理破产企业的财务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核和核实。

在确定破产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编制准确的财务报表。

根据清偿方案,制定合理的债权人清偿计划,并监督清偿过程的执行。

定期向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资料。

3.2 财务审核机制设立财务核算部门,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对破产企业的现金流量进行分析,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安全管理。

3.3 财务报告和资料管理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编制和提交财务报告和资料。

财务报告和资料应备案和保存,以备审计和监督检查使用。

4. 结论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是确保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制度。

通过规范破产管理人在财务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介绍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其他破产程序时的财务管理活动,确保所有财务交易和资产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本文档将提供一个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框架,包括财务管理流程、财务记录和报告的要求、财务风险管理以及财务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财务管理流程1.收集和记录财务信息:破产管理人应当收集和记录与破产案件相关的所有财务信息,包括债权人信息、资产清单、债务清单和其他相关文件。

2.财务分析和评估:破产管理人应当对收集到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了解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务优先级、可能存在的资产隐藏等情况。

3.制定财务管理计划:根据财务分析和评估的结果,破产管理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计划,包括清算资金的管理、债权的支付顺序和方式、资产的处置方式等。

4.执行财务管理计划: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计划的要求,合理、透明地执行相关财务管理活动,包括保管和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资金和资产。

5.监督和审核:财务管理人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监督和审核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活动,确保其合规性和准确性。

财务记录和报告要求1.财务记录: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记录系统,准确记录所有财务交易和资产管理活动,包括资金入账和支出、资产处置和转移等。

2.财务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相关方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财务状况报告、资产清单报告和债务清单报告等。

3.透明度和披露:破产管理人应当确保财务记录和报告的透明度和披露程度,确保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财务信息的了解和监督。

财务风险管理1.内部控制机制: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包括财务管理流程的规范、职责分工的明确以及风险评估和监控等。

2.风险评估和控制:破产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对财务管理活动造成的风险。

3.合规性监督: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公司倒闭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倒闭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倒闭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确保公司倒闭过程中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2. 公司一旦确定进入倒闭程序,应立即成立财务清算组,负责执行本制度,并对外公布。

二、财务清算组职责1. 对公司现有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清单。

2. 确保所有财务记录的真实、完整,对所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3. 制定资产处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等。

4. 制定债务清偿方案,确保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5. 定期向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清算进展。

三、资产处理1. 所有资产必须在财务清算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转移或隐匿。

2. 资产处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

3. 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应优先考虑公司内部需求,若无内部需求,可对外公开拍卖或出售。

四、债务清偿1. 债务清偿应遵循法定顺序,优先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2. 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明确债务金额。

3. 财务清算组应与债权人保持沟通,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五、资金管理1. 所有资金流入流出必须通过财务清算组指定的账户进行。

2. 资金使用应严格限定于支付必要的清算费用和债务清偿。

3. 对于非必要的支出,应严格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信息披露1. 财务清算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债权人和股东报告清算进度和财务状况。

2.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接受各方监督。

七、法律责任1. 财务清算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隐瞒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直至公司清算结束。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清算组所有。

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一、概述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债务人因经营困难,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经债权人申请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以实现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和企业的挽救。

在此过程中,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规范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2.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处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包括债务的清偿、债务重组等。

4.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

5.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报告,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三、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报告制度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提交财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的财务状况;(2)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权益;(3)债务人的经营状况;(4)债务人的资金使用情况;(5)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情况。

2.资金管理制度(1)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用于管理债务人的资金。

(2)债务人的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得挪用、侵占债务人的资金。

(3)管理人支取管理人账户资金超过5000元的,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

(4)管理人应于每月初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法院备案。

3.财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1)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务凭证、账簿,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2)债权人会议或法院要求管理人提供财务凭证、账簿的,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3)管理人完成银行账户开户后三日内将开户许可证提交法院备案,并将财务印鉴章中一枚印鉴章交由法院管理。

4.审计监督制度(1)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对管理人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监督。

(2)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提交审计报告。

四、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责任1.管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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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及保障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组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成本费用管理。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财务组由1名会计、1名出纳组成。

第四条管理人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收、付款管理
(一)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组组长、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管理人负责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
通知,经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可委托管理人其他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二)管理人付款程序,须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原始凭证的审核:
1、国内采购:应根据采购合同、统一发票,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章证明及核准,财务组会计、管理人负责人批准后,送交财务组付款。

2、债务清偿的支付:应由债务清偿小组编制每次清偿计划,制作清偿明细表,收取债权人的收款证明,报由管理人核准,由财务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3、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审批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审核批准付款。

4、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合规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费用报销单,经审核批准后付款。

(三)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
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顺延),以原始凭证经审批后,于付款期前5日送达财务组为限。

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按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工作人员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审批后为限。

(四)所有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收取,如有现金收入须当日存入银行。

出纳及销售人员必须每日编制销售明细表及收款明细表。

第六条银行账户、支票、印章的管理
(一)在银行设立专户,破产重整期间所有资金的收付必须通过该专户。

因特殊情况需开立其他银行账户,应经管理人同意方可开户。

(二)支票由出纳保管。

特殊情况下需预先使用支票时,须填写“支票领用单”,注明付款用途,经审核批准后由领用人签收,并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完善报销审批手续。

(三)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组会计保管,私章由出纳保管。

第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序时逐笔记录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

现金、银行存款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会计或出纳每周编制银行、现金周报报告财务组会计。

第八条借款及报销审批程序
(一)凡因工作需要的借款人员,必须先到财务组领取“借款凭证”,写明借款金额、用途、用款时间、归还日期,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再由财务组组长批准,最后经管理人负责人审批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款未归还或未销账不得在借款。

(二)借款人员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到财务组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当场归还。

(三)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付款审批单”或“费用报销单
”,原始发票、物品明细表。

在所附凭单上,要有经办人签字。

第九条出差开支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及各项费用限额。

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承担。

工作人员应按取得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发票报销,不得虚报费用。

第十条业务招待费标准及审批
(一)因业务需要开支招待费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招待费审批单,报管理人负责人批准。

超审批金额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开支。

(二)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先由经手人签名,注明用途,部门负责人加签证实,再报财务组组长审核,然后由管理人负责人审批,方能报销付款。

第十一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编制工作人员工资表,交财务组组长、管理人负责人签字,财务人员按时发放。

第十一条会计账务处理
(一)会计应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各项经济内容真实性、合理性,对不能确定的事项报财务组组长审核。

(二)会计审核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收法律及相关
(三)会计人员应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取得的合理、合法的单据按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及事项按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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