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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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住宅建筑规范》

【2019年整理】《住宅建筑规范》
计算起点 :底 层 窗 台 面 (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
注: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 止管线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
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 邮电、社区服务、市
• 2014年至2040年
这一时期的城市建筑将倾向于修道
院式设计,由建筑群围成一个或几个天井形状。这是出于 对人多地少和犯罪率高的考虑,因为与外界相比,在这种 以建筑物围成的天井是智能型的,在建筑物中安装有多种智能传感器,
用于检测应力、沉降、裂缝、腐蚀,以及可能出现的其它 问题。借助于环境传感器,可检测空气的温度、湿度和污
未来建筑的可能性——绿色智能建筑
住宅设计资料集
建筑101班
吴艳青
第一讲
新规范简介
一、《住宅建筑规范》简介
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简介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简介
第二讲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详解
一、住宅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 二、住宅建筑 三、住宅结构 四、住宅设备 五、住宅的防火与疏散 六、住宅的节能 七、住宅的使用与维护
染程度等情况,并通过墙壁和房顶对空间进行过滤。所有
这些信息都能很快反馈到一个中心处理机构,以保证建筑 物的可靠及居民的安全与健康。在住房设计方面,个性化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个性化空间的追求几乎是永无
止境的,因而房屋装修技术在这一时期将会迅速发展。

2019年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doc

2019年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doc

2019年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doc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高层建筑结序号术语涵义1 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建筑物。

2 房屋高度自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

3 框架结构由梁和柱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4 剪力墙结构由剪力墙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5 框架-剪力墙结构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6 板柱-剪力墙结构由无梁楼板与柱组成的板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7 筒体结构由竖向筒体为主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

筒体结构的筒体分剪力墙围成的薄壁筒和由密柱框架或壁式框架围成的框筒等。

本规程涉及的筒体结构主要包含以下两种:1框架-核心筒结构:由核心筒与外围的稀柱框架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

2筒中筒结构:由核心筒与外围框筒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

8 混合结构本规程涉及的混合结构是指由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或剪力墙)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

9 转换结构构件完成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的结构型式转变或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结构布置改变而设置的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

10 转换层转换结构构件所在的楼层。

11 加强层设置连接内筒与外围结构的水平外伸臂(梁或桁架)结构的楼层,必要时还可沿该楼层外围结构周边设置带状水平梁或桁架。

高规2.2 符号高规3 荷载和地震作用高规3.1 竖向荷载极限状态:当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而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时,则称此特定状态为结构对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设计中的极限状态往往以结构的某种荷载效应,如内力、应力、变形、裂缝等超过相应规定的标志为依据。

极限状态分类:结构的极限状态在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一般是以结构的内力超过其承载能力为依据;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一般是以结构的变形、裂缝、振动参数超过设计允许的限值为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民⽤建筑设计统⼀标准》GB50352民⽤建筑设计统⼀标准》GB50352-2019的⼗⼆个重⼤变化 (2019-06-24 15:20:00)转载▼标签:最新《民⽤建筑设计标分类:建筑规范学习⼗⼆个重⼤变化新标准的⼗⼆个重⼤变化1 简化了啰嗦的住宅分类原规范:3.1.2 民⽤建筑按地上层数或⾼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层⾄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九层为中⾼层住宅,⼗层及⼗层以上为⾼层住宅;新规范:3.1.1 民⽤建筑按使⽤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类。

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建筑按地上建筑⾼度或层数进⾏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度不⼤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度不⼤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度⼤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建筑;【解读】:注意建筑⾼度是按《建筑设计防⽕规范》A.0.1的⾼度执⾏!2 建筑模数新增部分: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的柱⽹、开间、进深、层⾼、门窗洞⼝等主要定位线尺⼨,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的开间进深、柱⽹或跨度、门窗洞⼝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宜采⽤⽔平扩⼤模数数列2nM、3nM(n为⾃然数);-2 层⾼和门窗洞⼝⾼度等主要标注尺⼨,宜采⽤竖向扩⼤模数数列nM(n为⾃然数)。

【解读】:《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说明:1M指100mm(10cm)。

门窗洞⼝的宽度有时会不满⾜2nM、3nM(如1.1m或1.3m门洞⼝)。

⽽随着砌体建筑的减少,原来⽐较强化的3nM的开间进深模数放宽到2nM和3nM。

3 机动车出⼊⼝距街⼝距离新规范: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等城市、⼤城市的主⼲路交叉⼝,⾃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解读】:新规中将此条以图⽰明确,省却了⼀些规划管理⼈员对此条的胡乱理解!4 不允许突出红线和地界的设施新规范: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地红线建造:-1 地下设施,应包括⽀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解读】:地下车库出⼊⼝贴红线或地界设置时应考虑此条要求,否则底板或⽀护桩将⽆法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图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图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 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 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 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 ,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解读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解读

总平面布局(解读)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图示2】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示3】,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图示5】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6】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7】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图示8】【图示9】【图示10】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图示11】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解读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解读

总平面布局(解读)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图示2】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示3】,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图示5】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6】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7】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图示8】【图示9】【图示10】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图示11】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2 设计使用年限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4 建筑与环境3.5 建筑模数3.6 防灾避难4规划控制3.6 防灾避难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4.2 建筑基地4.3 建筑突出物4.4 建筑连接体4.5 建筑高度5场地设计5.2 道路与停车场5.3 竖向5.4 绿化5.5 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设计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2 平面布置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8 楼梯6.8 楼梯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10 墙身和变形缝6.11 门窗6.13 楼地面6.14 屋面6.15 吊顶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6.17 室内外装修7.4 声环境7室内环境7.1 光环境7.2 通风7.3 热湿环境7.4 声环境8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2 暖通空调8.3 建筑电气8.4 燃气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2019年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9年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最为重磅,涵盖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等内容,全文如下:目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布局与配套4 建筑空间5 结构与地基6 室内环境7 建筑设备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住宅建筑应满足居民用水、用电、通风、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

2.1.4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

2.1.5住宅建筑项目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

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日照标准。

2.1.6 住宅建筑应对用水、用电、用气进行分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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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住宅基本要求
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1.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1.1.1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1.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1.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1.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1.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1.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1.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1.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1.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1.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1.2 许可原则
1.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1.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1.2.1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1.3 既有住宅
1.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1.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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