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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引言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公开发行证券是公司获取资金并实现资本运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在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中,公司信息披露则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成为了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一环。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我们需要明确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中。

信息披露是公司向外界披露重要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利益相关方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是指公司向外界披露的信息范围和深度。

一般来说,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是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体现,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

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成长潜力。

2. 经营情况信息披露:经营情况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市场定位、产品销售情况等内容。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竞争力。

3. 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当包含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的提示,例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做出风险可控的投资决策。

4.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董事会运作等信息也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当包含公司治理情况的充分披露,以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四、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准则除了信息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呈现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

良好的信息披露格式可以使信息更易于被投资者理解和获取,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

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1. 报告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含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内容,杜绝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属于公司重大的财务决策活动,在此过程中,信息披露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步骤。

招股说明书是公开发行证券中最为重要的披露文件之一。

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所发行证券的基本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战略等重要信息的文件。

一、招股说明书的基本结构招股说明书一般分为封面、目录、重要提示、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证券的基本情况、公司概况、行业报告、管理层讨论和分析、财务报告、法律事项、附录等几个基本部分。

二、招股说明书的基本内容1.发行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司的注册信息、所属行业、经营范围、历史沿革、股东情况、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2.发行证券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行的证券种类、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日期、募集资金用途等。

3.公司概况:主要包括公司的主要业务、产品或服务概述、市场地位、发展历程、未来发展规划等。

4.行业报告:主要包括行业的发展趋势、竞争环境、主要市场情况、主要政策法规等。

5.管理层讨论和分析:主要包括公司经营情况、业务风险与管理措施、未来发展战略和计划等。

6.财务报告:主要包括历史财务数据、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财务指标等。

7.法律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重要合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等。

8.附录: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架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重要公告等附加说明材料。

三、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要求招股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证券市场标准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1.排版要规范:字体、字号、行距、页眉页脚等全部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内容要完整:招股说明书必须披露全面、准确、公正的信息。

所有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客观公正。

3.附件要完善:招股说明书必须附带完备、准确、合法的所有附件文件。

所提供附件文件必须符合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最新版】目录1.概述2.信息披露内容3.信息披露格式4.准则的意义和作用5.结论正文一、概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而制定的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等。

二、信息披露内容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说明书: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发行证券的相关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

2.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应当对发行说明书中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审计。

3.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应当对发行说明书中的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4.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应当对发行申请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核。

5.其他必要的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如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信息披露格式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制。

具体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文件名称、申请文件编号等信息。

2.目录:应当列明申请文件的各个部分,方便读者查找相关信息。

3.声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声明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编制,包括重要提示、目录、正文和附录等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本状况。

2.公司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模式、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力、盈利模式等,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潜在风险。

3.公司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让投资者能够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价值。

4.公司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让投资者能够了解潜在的投资风险。

5.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和决策机制。

6.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公司的法律诉讼、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法律风险。

7.其他重要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事件、重大合同、上市计划、分红政策等其他重要信息,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公开披露方式公司应通过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及时更新。

2.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3.披露信息的平等性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为所有投资者公平等待,不得存在内幕信息的泄露和非法利益输送。

4.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公司应采用通俗易懂、明了清晰的语言和格式,让广大投资者能够理解和识别披露的信息。

5.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和使用信息。

总结起来,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治理结构、法律事务等方面的内容。

信息披露格式应满足公开披露方式、真实性、平等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的要求。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近期,证监会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

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

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临时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临时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临
时性重大事件发生后,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报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临时报告类型和内容:
1. 重大事件公告:包括公司的重大合同签署、重大诉讼案件、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异常波动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公司的股价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及时披露。

2. 业绩预告公告:上市公司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前,需要向投资者预告公司的业绩情况,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毛利率等关键指标的预测。

3. 股东和高管变动公告:包括股东增持、减持、质押股份等,以及高管任职变动、持股变动等情况,这些变动可能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稳定性。

4. 风险提示公告:对于公司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及时披露,以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5. 其他重要公告: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财务数据调整、关联交易等其他重要事项的公告。

这些临时报告的披露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非常重要。

同时,投资者也应该注意,临时报告的披露并不能替代定期报告的披露,投资者还需要关注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披露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7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3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7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并予以披露。

前款规定的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募集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说明书涉及应公开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五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二)应使用直接、简洁、确定的语句,尽量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三)披露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结合发行人情况进行具体准确的解释说明;(四)对不同章节或段落出现的同一语词、表述、事项的披露应具有一致性,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以相互引征;(五)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六)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七)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八)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提供查询网址;(九)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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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公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七条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第十条半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应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办公地点和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十五条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一节重要提示、释义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难于理解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二)法定代表人;(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四)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六)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七)持续督导机构(如有)。

第二十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成本总额、净成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成本、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成本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成本。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报告期的净成本、报告期末的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第三节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

董事会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介绍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一)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净成本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二)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对占报告期营业收入10%以上(含10%)的产品或服务,应分别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三)若报告期内成本构成、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四)对报告期成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活动;(五)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含10%),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六)若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公司应对不利变化的具体措施;(七)报告期内如果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八)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竞争对手等情况,介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层面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

(九)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进行风险揭示,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措施,对策和措施应当具体并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说明报告期投资情况,包括:(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重大不利变化;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二)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收益情况;(三)公司应当对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境内外基金、债券、信托产品、期货、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投资收益影响、风险状况、会计核算科目等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说明完成预测或计划的进度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应说明调整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如果预测本期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如董事会在审议半年度报告时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发行新股预案,以及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披露预案的具体情况。

第四节重要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包括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损益占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等,本节下同)。

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还应说明其执行情况。

如果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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