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黑财农[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3〕10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8月14日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由财政部门牵头用于支持各地以主要粮食作物和其他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及有关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既履行好财政部门在方案制定、资金整合、组织实施等方面的牵头职能,又积极发挥农业、水利等涉农部门在项目管理、制度配套、技术运用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做大做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发展粮食和地方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突出解决制约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21〕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21〕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23日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开发区招商引资主战场、主阵地作用,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精神,强化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对开发区实施“亮牌+摘牌”动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对内外资考核实行鞭策和嘉奖机制。
(一)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内资为零的开发区、全年实际到位内资增幅排在后5名的开发区,予以黄牌警示通报并进行约谈。
(二)对于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内资为零的开发区、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内资增幅排在后2名且没有实际到位外资的开发区,予以摘牌退出省级开发区序列。
(三)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为零的开发区,予以警示通报;对于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外资为零的开发区,进行约谈。
(四)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与上年相比实现破零且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区,以每实际到位1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总额和增幅排在前5名的开发区,按排名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予以通报激励。
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的通知-国科高函[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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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的通知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的通知(国科高函〔2009〕31号)有关省、自治区科技厅: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落实2009年度全国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经研究,我司将对去年启动的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省级科技部门对照评估指标(附后)自查,符合全部条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出评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形式审查我司委托火炬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省份,我司将组织专家实地评估。
三、实地评估1.专家组成设立评估专家库。
每次实地评估前,根据回避、随机的原则,确定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
2.评估安排听取省级科技部门的总体汇报、省级行业组织的汇报和骨干中心建设情况的汇报,调阅相关文件。
由省级科技部门组织20家左右中心参加的座谈会,专家组听取各中心对重点省建设的意见。
考察骨干中心,并随机考察1家省级示范中心。
具体时间安排由我司与省级科技部门协商确定。
3.专家组意见根据考查评估的情况,专家组进行合议,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四、反馈评估意见根据专家组意见,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符合评估标准的省,予以认定通过体系建设重点省评估。
五、联系方式1.高新司:薛强,************。
2.火炬中心:李楠林,************。
特此通知。
附件: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指标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指标一、重视程度增强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作为全省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要求,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能,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申报,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财政拨款占总收入不超过30%。
由单一主体投资建设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需对产业上下游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技术性收入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80%。
(二)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
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现代农业与绿色食品、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具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
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
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四)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五)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
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10%;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六)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
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黑龙江省科技厅

吴 青 处 长
荆树山 副处长
电话:82634913
农村科技处
唐晓明 处 长
曹忠德 副处长
王喜霖 副处长
电话:82625077
社会发展科技处
张冶 处 长
袁明成 副处长
高艳丽 副处长
电话:82628292
对外合作处
赵新宇 处 长
刘 今 副处长
电话:82625217
成果管理与推广处
王 伟 处 长
黑龙江省科技厅
赵 敏:党组书记、厅长;主持科技厅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
杨廷双:党组成员、常务副厅长;分管办公室、发展计划处、园区管理处、机关党委,联系科技信息中心、浅山区技术培训中心。
张长斌:副厅长;分管农村科技处、基础研究处、对外合作处,联系对外交流中心、院士工作办公室。
张高潮:党组成员、厅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老干部处。
王福成 副处长
电 话:82628506
科技园区管理处
石兆辉 处 长
谷 川 副处长
电 话:82628432
人事教育处
张有江处长
阚平副处长
王晓群副处长
电话:82628386
机关党委
赫丹娅处长
电话:82628382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熊百良处长
电话:82632803
纪检监察室
崔亦农处长
电话:82628852
郭大春: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政策法规处,联系省科学技术情报所(生产力促进中心)、计算中心。
于立河: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成果管理与推广处、社会发展处,联系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常 城:党组成员、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建模式第三章组建条件第四章组建程序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七章绩效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按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面向我省重点产业创新战略需求,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的高端创新平台(机构),以提升我省重点产业创新竞争力为目标,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使命,以促进重大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坚持“聚焦产业、合力建设、协同创新、市场运作”原则,实行择优布局、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二章组建模式第五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市(地)人民政府、省直部门聚焦国家和我省“十四五”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市(地)人民政府、省直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
成熟一家、建设一家。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年)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人员规模和经营规模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工作方针,创造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利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提高主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黑龙江哈尔滨新区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招聘历年考试试题及答案2024

黑龙江哈尔滨新区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招聘历年考试试题及答案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022年4月7日,()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该自贸协定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
A.中国—新西兰B.中国—意大利C.中国—俄罗斯D.中国—土耳其【答案】:A2.2022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表示,我国在氢能加注方面获得新突破,已累计建成加氢站超过250座,加氢站数量位居世界()。
A.第一B.第五C.第三D.第二【答案】:A3.《罗密欧与朱丽叶》是莎士比亚的著名爱情作品,在中国,也有一个爱情故事可以与之齐名,主题是反抗传统社会对女子的不平等待遇和束缚,挑战长久以来的“门当户对”观念。
这个故事是()。
A.《牛郎织女》B.《孟姜女哭长城》C.《白蛇传》D.《梁山伯与祝英台》【答案】:D- 1 -4.我国国土资源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总量多、人均少;第二,();第三,分区性明显而且区域之间的差异较大;第四,综合利用的优势和潜力大。
A.质量比较差,自然生产力低B.少部分质量较差C.质量比较好,但利用效果不理想D.质量较好,产量和产值均较高【答案】:A5.下列关于批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批复标题的事由部分较长B.批复具有很强的主动性C.有请示才有批复D.批复可以用“此复”作为结束语【答案】:B6.俗话说:“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
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在于它看到了()。
A.商品的质量决定其价格B.商品的供求关系受价格的影响C.商品价格由其价值决定D.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格的统一体【答案】:C7.下列选项中,被称为“公共生产力”的是()。
A.行政信息B.行政绩效C.行政执行D.行政监督【答案】:B8.近年来,有人提出要“以世界看得懂的方式、听得懂的语言,熟悉并认同的逻辑去向世界说明中国”,因为“开放的历史进程,就是中国融入世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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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目的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
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面向企业尤其是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是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并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业务
第五条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中小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六条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
力建设,走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
其主要业务是:
(一)信息服务。
根据企业需求,向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市场、.
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咨询服务。
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与顾问服务。
(三)技术服务。
为企业导入先进适用的技术,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如共
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
(四)培训服务。
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训练服务。
(五)创业服务。
为科技型企业创业提供孵化服务。
(六)其它服务。
包括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
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分类与管理第三章生产力促进中心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种类型。
三者优势第七条
,资源共享,形成服务网络。
互补含县、区、县级市和高新技术区域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在县级以上( (一)地区或区域设立的,主要为本地区或本区域企)产业开发区、民营示范区,下同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主要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或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 (二)为某类行业企业提供特色服
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技术转移中心。
(三)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特色产业及产业集群设立的,主要为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专项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八条省级、市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批,报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经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九条(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二)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三)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总)(四体规划相结合;专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应具有较突出的特色服务业务。
(五)第十条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请报告;
(二)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实施方案(包括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等);
(三)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省级、市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及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文件(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一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非营利机构序列,并逐渐成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体;同时加快民营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和领办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二条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必须按照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做好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及时、据实上报各种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年终将总结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
科技厅。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第四章.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十五条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运营经历;
(二)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五)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60%。
第十六条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各市(行署)或行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
被认定为示范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七条申报省级示范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省级示范中心的报告(包括示范中心领导者基本素质、科技人
员情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战略和服务能力、服务群体及服
务业绩等基本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报时上两年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收入支出表》、(四).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考核工作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负责编制下达示范中心经费的年度计划,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列入省计划的示范中心项目的经费予以匹配。
第五章支撑条件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厅将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省科技计划产业化环境建设,每年安排相应的财政拨款。
各市(行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二条各市(行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在生产力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