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天津市东丽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单位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天津市东丽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单位为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布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天津市东丽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单位为市级示范生产力
促进中心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创[2010]289号)文件要求,经审核,现认定天津市东丽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单位为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详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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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津财预〔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预〔2015〕102号市级各预算部门:为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部门(单位)更好履行职责,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和《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和《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根据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为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科委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科综〔2006〕29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或投融资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投融资是指政府引导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聚集社会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正文:----------------------------------------------------------------------------------------------------------------------------------------------------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我司组织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试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司。
附件1: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评介指标解释附件3:动态管理实施细则附表2003年8月1日附件1: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一)由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以下简称高新司)归口管理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力量研究制定相关的评价程序、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负责评价结果的认定和发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协助高新司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绩效评价的工作步骤(一)指定评价机构。
高新司指定有关评价机构,具体承担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津财规〔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2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设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防控风险,提高效益,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附件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设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防控风险,提高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以下简称交易项目)指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30号)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津政发[2011]7号)要求,市科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等24个市重点专项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1〕154号),现将《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二年二月廿三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2年1月)目录一、科技发展回顾与面临的形势(一)主要成效(二)基本经验(三)存在问题(四)发展环境二、思路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三、重点任务(一)重点领域及其优先方向(二)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三)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五)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六)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七)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多层面协调联动(二)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三)加强重大项目实施与管理(四)充分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作用(五)加强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十二五”时期,是天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城市定位目标的关键时期。
全市的科技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紧紧把握新的发展机遇,推进自主创新,抢占科技制高点,更好地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津科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7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做好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与考核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0日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是在天津注册,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后端,在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与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独立法人组织。
产研院是我市产业创新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组织开展产研院的认定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研院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四条申请产研院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组织。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天津,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成立1年以上。
申请单位须以独立法人主体进行申请,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独立法人组织。
(二)完善的体制机制:1.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管理体制,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津财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科委、各区科协: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对《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使用范围第五章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章资金申报及分配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验收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科学配置原则。
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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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
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生产力促进中心:
自我市实施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以来,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区域经济,服务特色产业等方面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在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依据《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引领带动作用。
现将《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两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按季度报送相关情况及统计数据,通过资格认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2014年3月18日
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市委、市政府实施加快科
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万企转型升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在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生产力促进中心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发挥两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引领带动作用,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指标的设定与内容
1.本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参照科技部《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国科办高[2014]9号)和市科委《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津科创[2013]168号)及《天津市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津科创[2013]179号),根据事业类、企业类的实际情况,分别设定了17项考核指标和不同分值。
2.考核内容。
事业类和企业类相同考核指标:导入技术、新产品研发、科技招商、科技招商引资额、产学研对接、产品检测、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孵化培育、银企对接、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组织交流、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企业总数;事业类特性考核指标:资产总额、业务增长率;企业类特性考核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人均服务收入。
本方案的季度考核指标和科技部、市科委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年度考核指标,形成本市较完善的指标考核体系。
二、考核与管理
1.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的原则:规范管理、工作留痕、网上填报、随机追溯。
2.创新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的统计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季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系统,设置网上填报的《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统计报表》,发挥“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网”在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中的作用,使其具备统计数据传递、汇总、生成和排序功能,形成每季度的统计数据定时由各中心填报→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汇总排序→市科委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的工作流程。
3.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的填报和统计信息传递制度,各中心每年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的10日前,按季按时通过“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网”动态管理版块,填报上个季度《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统计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负责及时将每季度《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统计汇总表》通过“服务网”传递到市科委主管部门。
同时协会每季度负责对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数据情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于每季度后首月的12日前,将分析报告上报市科委主管部门。
4.考核的计分方法,对每类中心的17项具体考核指标逐项设定分值,每个生产力促进中心填报的各项自评分之和作为当季度得分,年度各季度得分之和作为该中心年度得分。
协会上报市科委的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需将各中心的得分按百分制折算。
同时按事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依据得分情况进行排序,为考核提供依据。
5. 日常管理工作。
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配合市科委主管部门做好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服务网”的维护与管理,季度报表的统计、汇总、排序和分析工作。
各生产力促进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加大基础管理工作的力度。
同时,各中心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市科委组织的专题培训班,掌握技能,胜任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6. 市科委主管部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通过例会的形式,研究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拿出解决办法,指导、推动考核工作良性开展。
7.各中心填报的数据要真实、准确,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与填报的数据相吻合,不得虚报、迟报。
三、评价与奖惩
1.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定、评、补”的重要评价依据,择优支持绩效考核业绩突出的中心。
2.支持和鼓励非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参与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通过参与考核不断提升本中心的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
市科委优先在积极参与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且考核效果突出的非示范中心中认定市级示范中心。
3.年度考核结果还作为评定市级示范中心、评定本市领军中心、推荐参加科技部绩效评价中心和科技部评选优秀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重要评价依据。
4.对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统计报表的两级示范中心,每发生一次在年终考核时扣掉5分,年内累计二次以上不按时填报的将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对虚报、瞒报的中心,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取消示范中心资格或扣分的处罚;对不参加绩效评价的非示范中心,取消其参加市级示范中心认定资格。
四、其他事项
1.市科委负责对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季度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配合市科委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推动和日常管理工作。
2.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其他非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参照执行。
3.本方案自通知之日起实施。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