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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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

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

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与×××,两个风华正茂的青少年,都是刚出头,本应在大学或高中的教室里或在社会上锤炼自己的一技之长,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

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

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

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

可以说,被告人×××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受到××的诱导和教唆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抢劫罪是属于严重的暴⼒犯罪,公安机关接到抢劫案件的报案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案,⽽抢劫罪嫌疑⼈被起诉后,可以委托辩护⼈,那么抢劫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抢劫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东XX律师事务所陈X芹律师接受XX区法律援助中⼼指派出庭为涉嫌抢劫罪的被告⼈王X进⾏辩护。

辩护⼈对于公诉⼈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王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王某某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出⽣于2000年8⽉23⽇,在2007年6⽉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岁,系未成年⼈。

根据《刑法》第⼗七条第三款“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王某某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应当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被告⼈董浩提出。

《刑法》第⼆⼗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被告⼈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新。

(⼆)被告⼈⽆前科,之前未受过⾏政或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

被告⼈之前⼀直表现良好,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为。

在本案中系⼀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

(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和在座的各位仁宾: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指控他犯下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要素,并请求您公正的审理。

案情回顾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被指控在某一个晚上从一名年轻女子的手袋中抢走了现金。

然而,我将向各位展示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无罪过的证据,并拿出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

辩护一:被告意图并非抢劫被告是一名年轻且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仅仅根据被告的前科,就默认他有抢劫的意图是不正确的。

我将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具备抢劫的意图。

1.证人证词我们将提供几个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这些证人将证明,被告与受害者没有之前的纠纷或任何犯罪背景,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我们将提交这些证人的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2.通话记录我们还将提交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将显示受害者邀请被告参加一个晚宴。

这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预谋去抢劫受害者,而是接受了她的邀请参加晚宴。

综上所述,我们的证据将证明被告并无抢劫的意图,且他与受害者之间是有联系的。

辩护二:事态发展非被告所控制即便接受了受害者的邀请,被告在晚会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抢劫的意图。

事态的发展并不由被告所控制,而是在他意识之外产生的。

1.意外事件据我们所知,在晚宴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会场突然发生了爆炸。

这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和混乱。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推动或带到一个或一系列的事实之外。

他的行为完全是在受到恐慌和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频监控我们将提供会场的视频监控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些监控记录将清楚地显示在爆炸发生后,被告试图逃离混乱的环境,而不是试图获取更多的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在事态发展中控制行为的机会,因此不能符合抢劫罪的要素。

结论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证明了被告并不具备抢劫罪的要素。

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并提供了视频监控来证明被告在事态发展中没有控制行为的机会。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入室抢劫案的辩护词

入室抢劫案的辩护词

⼊室抢劫案的辩护词⼊室抢劫是严重暴⼒犯罪⾏为,涉嫌⼊室抢劫被起诉后,可以委托律师进⾏辩护,那么⼊室抢劫案的辩护词怎么写,关于⼊室抢劫案辩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室抢劫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亲属委托,并经被告⼈孙某某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孙某某的⼀审辩护⼈,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以及通过庭审调查,本案的事实清楚,我们对孙某某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孙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其实被告⼈孙某某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孙某某⼀开始并没有抢劫徐以霞的故意,被告⼈付某某欺骗孙某某说帮助教训徐以霞,但是被告⼈付某某因经济出现困难早有抢劫钱财的意图,并通过⽹络联系了董某某预谋对徐以霞进⾏⼊户抢劫。

被告⼈孙某某直⾄到达徐以霞住处另外两被告⼈让其持卡取钱时,才知道两被告⼈的抢劫意图,才知道⾃⼰实际是参与了抢劫。

衡量被告⼈孙某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相⽐同案犯付某某、董某某来说作⽤较⼩,起辅助作⽤,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孙某某.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付某某,付某某隐瞒抢劫意图,以帮助孙某某“出⽓”诱骗孙某某参与协助抢劫,同时被告⼈付某某联系董某某进⾏预谋、策划,被告⼈孙某某对抢劫意图⼀开始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谋划。

2、主要犯罪⼯具不是被告⼈孙某某提供的,犯罪⽤的⼿套、⼝罩、包头的⾐服等都是被告⼈付某某和董某某提供的。

3、被告⼈孙某某故意输错银⾏卡密码,致使银⾏卡被锁,从⽽使徐以霞的钱财避免被抢。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被告⼈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孙某某如实供述、⾃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孙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对其罪⾏供认不讳,且⾃愿认罪。

辩护词范文大全

辩护词范文大全

辩护词范文大全【范文三】:抢劫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在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上,也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肯定合议庭综合考虑抢劫罪的立法本意及相关法律、刑事政策对其。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尊敬的各位在座的各位:大家好!首先,我要先向不仅仅是庭上的各位,同时也向我亲爱的当事人以及他的家人表示衷心地感谢。

今天,我在这里的目的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词,为他争取公平的审判和被释放的权利。

我要指出的是,我完全理解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也意识到对他人生命和财产造成的严重伤害。

然而,在处理此案件时,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平的机会来陈述他的辩护理由。

首先,我想向庭上的各位陈述,抢劫罪的隐含条件是作案者的明确故意和借助暴力或胁迫手段,来剥夺他人的财产。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

相反,他是在一个非暴力的情境中实施了抢劫罪。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在加害人实施抢劫罪之前,他是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人。

而这一方面,可以为他的人品和道德品质作出辩护。

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一方面来证明,他实施抢劫罪是处于一种特殊的情境和极度的经济困境所迫。

更进一步地说,我要介绍的是,我的当事人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曾遭受到严重的财务困境。

他是一个一技之长的装修工人,但由于经济不景气和公司破产的原因,他失去了工作和唯一的收入来源。

在面对如此大量的经济压力和对他家庭生活的巨大压力时,他感到绝望,而抢劫罪行也是在这种情绪的推动下,最终发生。

事实上,我的当事人对他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悔过之情,并且他为他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深感内疚。

他向受害人致以深深的诚恳道歉,并希望能够得到受害人的宽恕。

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审判和陈述抢劫罪案件背后的一些背景信息,是十分重要的。

重申一下,我并不是在辩解抢劫罪本身的严重性,更不是在为任何犯罪行为辩护。

相反,我只是要求庭上的各位在做出裁决之前,能够充分地了解我的当事人的个人背景和他犯罪行为的动机,以便为他做出一个公正和恰当的判决。

最后,我再次向庭上的各位,以及我的当事人向大家表达感激之情。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阁下法庭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客户对他被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本篇辩护词中,我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抢劫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强取。

然而,我们不能以表面的指控就断定被告有罪,而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警方的报告,被告在一家便利店发生的抢劫案中被捕。

然而,关于当晚出现在便利店附近的人员数量以及事件情况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视频监控记录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来证明被告与抢劫案有关。

此外,抢劫现场并没有找到与被告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质疑被告与此案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

其次,需要进一步审查警方的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在搜查并逮捕被告之前是否经过充分的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对被告的非法搜查或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需要在审判中得到回答。

如果警方的调查程序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那么各证据应被排除在外。

此外,被告有多个目击证人证明他在案发时身处别处。

这些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并提供他们的证词。

他们的证词有助于证明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并对案件的真实性提出疑问。

最后,我还要强调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与抢劫罪并不相符。

被告是一个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他从未有过相关犯罪记录。

他的家庭、朋友和雇主都证明他是一个正直、守法的人。

这种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支持者的证词可以有力地证明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鉴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我请求法庭能够从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衷心希望法官大人能够对此案予以公正的审理,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您忠诚的辩护律师[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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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之抢劫辩护词DD是方明亮抢劫案的一审被告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安徽飞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方明亮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为其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案卷,多次与在押被告见面,并参加了前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晰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能成立,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方明亮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方明亮在补充侦查前多次向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交供述,但未经其核实。

补充侦查中的供述与前次供述在影响定罪的重要事实上不一致。

2、笔录上反映方明亮的文化程度为小学,方明亮当庭供述的文化程度是小学二年级左右。

从其文化程度来看,其阅读能力是有限的。

3.辩护人指出,方明亮的第一次讯问记录和第二次讯问记录表明“记录与我所说的相同”。

在第四次讯问的笔录中,讯问者问道:“在读了上面的笔录之后,它和你说的一样吗?”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讯问笔录应当与犯罪嫌疑人核对。

他应该在没有阅读能力的情况下读给他听。

根据该条规定,讯问笔录原则上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查阅方式,只有当犯罪嫌疑人不能阅读时,才能通过阅读的方式进行查阅。

第四份审讯记录显示,这是通过向方明亮朗读来检查的,这表明调查人员判断方明亮没有阅读能力。

从调查机关要求方明亮核对笔录方式的矛盾,可以初步证明方明亮提出的笔录未经核对的事实可能存在。

4、公诉机关未提供方明亮的全部陈述和供述笔录,至少未提供第三次讯问笔根据《证据审查判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被告人的全部陈述和辩解是否已全部收编,本应收编的陈述和辩解未收编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

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在这些徒劳无益的笔录中,方明亮做出了有利于自己的供述和辩护,或者可能会在公安机关取证过程中暴露更多问题。

5、方明亮当庭供述原本不知道占高原这个名字,是辨认时侦查人员告诉他的,如果事实果真如此,则属于指供、诱供的违法取证行为。

2021年2月23日的辨认的照片上,5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兵兵”,表明方明亮当时还只知道这个人的小名兵兵,不知道占高原这个名字,而当日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却记载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占高原,2021年12月27日对方明亮讯问的笔录中也直接出现了占高原这个名字。

这印证了方明亮存在指供、诱供和笔录未经其核对情形的辩解。

6、讯问笔录未经犯罪嫌疑人依法核对,是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7.排除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倒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可靠、不充分的,供述不能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

因此,方明亮的第一次讯问记录和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讯问记录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外。

8、依法应当排除的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言词证据,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定方明亮和詹高远共同使用假币。

1、占高原供述其认识方明亮,2021年其也伙同他人实施了使用假币的行为,当天他见到过方明亮,但与其使用假币的不是方明亮。

2.在对詹高远的第四次讯问记录中,方明亮供认“当时,方明亮打电话向我借了1000元。

我说没有,他说:一位老人被骗了200元。

他离开后找到了我。

我说:200元是我骑摩托车的人赚的”。

3、被害人张立夏陈述其在冯小四家门口抓住方明亮衣服时,方明亮说:老师2/7傅你看错人了。

占高原供述是其伙同他人骗了张立夏200元,方明亮在第一时间的反应是张立夏找错人了,相互印证,表明骗走张立夏200元钱的人中没有方明亮。

4.缺乏假币指纹等原始客观证据,证明詹高远、方明亮共同对张立霞实施假币使用。

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当提取但不提取指纹、脚印和其他痕迹,致使本案产生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

三、指控方明亮入室的证据不足。

1.3月27日,方明亮供认,“老人说我只有200元,然后他回到家里拿钱。

老人拿了200元递给我。

”“我们俩都没进老人家。

我们都站在门口。

”2、当天案发,现场完好,有条件采集脚印,如果方明亮进入了室内,应该有室内检出的脚印等原始客观的证据证明其进入过被害人家室内,但公诉机关并未能提供这个证据。

3.尽管詹高远承认自己进入了张丽霞的家,但他承认与他一起进入张丽霞家的是强子,而不是方明亮。

如果羌子真的与他的人民有关,那与方明亮无关。

如果《羌子》是詹高远编造的,那么詹高远对《羌子》的供认就更不可信了。

检察官一方面否认詹高远的供述中强子的存在,另一方面承认詹高远的供述中强子进入房间,武断地认为进入房间的强子是方明亮,这纯粹是主观的。

4、被害人张立夏的陈述和对占高原的辨认,属于单一证据来源,看起来是两份证据,实则属于孤证,不足以证明方明亮进入过室内。

四、被告将假币兑换成真币既不是盗窃也不是欺诈,而是使用假币。

1.起诉书中所称的转换方式不存在,被害人知道另外两张新的100元纸币已归还被害人。

《现代汉语词典》对分组交换的解释是:秘密地以假换真或以坏换好,也被称为分组交换。

这时,被告从两个矮个子手里拿出200元钞票,仔细地递给我3/7两张新的100元纸币被发现是假的。

“他说他留着零钱是为了赌博,所以他给了我两张新的100元纸币。

起初,我给他的两张100元纸币有点旧。

”可以看出,张立霞知道退还给他的钱不是他原来的两张纸币,但张立霞没有当场发现这两张纸币是假的,因为它们不是秘密交换的,不是交换的。

既然它不是秘密的盗窃手段,自然就不属于盗窃。

后卫应该强调,即使张立霞不知道他换了两块钱,在钱交给他之前,他也不能偷。

2、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92号朱影盗窃案的裁判理由,在行为人运用多种行为交织的手段非法取得财物,涉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时,关键看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的是何种手段。

3.欺诈不是本案被告获取他人财产的决定性手段。

张立霞以诈骗手段交付财产为基础,自愿上缴200元,但此时非法占有尚未完全实现,最终非法占有并非欺诈,因此欺诈行为不成立。

4、本案中取得他人财物的决定性手段是使用假币。

货币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

被害人将200元真币交给被告人时,已经对这两张钱进行了处分,即不再要求返还这两张钱。

被告人提出不换时,基于货币为种类物的特性,可以返还任意200元真币给张立夏,都不违背张立夏意志,损害张立夏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本案的事实是张立夏明知还给他的是另外两张新的百元纸币,但并未对还的不是他原来的纸币这个事实提出异议。

被告人返还两张假币给张立夏,是当面公开进行的,是被告人利用了假币以假乱真的固有特性,利用了货币的公共信用,也就是利用了被害人对国家货币安全可靠性的信任,违法使用假币在其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及其他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为使用目的使用流通中的假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现行法律,使用假币4/7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诈骗罪仅在停止流通的货币被使用时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在流通中使用假币是一种非法使用假币的行为。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是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的行为。

6、本案定性存在法条竞合情况,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关系,其竞合类型属于特别关系,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一般法条和相关的特别法条,属于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竞合。

由于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法条之外有必要再行设立特别法条,特别罪名的构成要件完全包容于普通罪名之中,适用特别法条就能够有效惩治犯罪,所以,特别法条具有排斥普通法条的功能,特别法条优先适用。

使用假币行为带有诈骗性质,这是立法上当然可以预想的事情,但是,由于立法特别规定,对使用假币行为只能定使用假币罪,排斥诈骗罪的适用;如果对使用假币行为定诈骗罪,使用假币罪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周光权:《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

本案中使用假币中的“使用”通常是采用诈骗手段得逞的,使用假币罪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名属于特殊条款,诈骗罪等侵财罪名属于普通条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名应予优先适用。

由于在本案中排斥了作为普通法条的诈骗罪的适用,被告人方明亮实施的使用假币行为不能构成转化抢劫。

五、指控使用暴力的证据不足。

1、起诉书指控方明亮和摩托车驾驶员下车对张光平进行殴打,事实不清。

摩托车驾驶员是什么人,为什么要殴打张光平,与方明亮有没有什么关系,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如何能证明是方明亮为抗拒抓捕。

2.方明亮本人虽然承认使用过暴力,但都在补充调查前的不良记录中,并多次否认使用过暴力。

3、张立夏陈述其当时离得比较远,没看清具体是怎么打的,只是看见他们在打架,后来我看到我儿子脖子划伤了。

根据其当时的距离及空洞陈述内容,其关于方明亮打他儿子的陈述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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