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司139关于三河尖煤矿封面事故的处理决定
山西通报善福煤矿事故-矿长资格证被撤销

山西通报善福煤矿事故:矿长资格证被撤销襄垣善福煤矿413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因长期非法组织生产造成的责任事故。
6月18日,山西省就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长期非法组织生产,并弄虚作假逃避安全检查,且发生事故后迟报和谎报,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事故发生后,我省成立了由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等8个部门及长治市政府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非法组织生产。
该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过期的情况下,长期借维修整顿、卸压推进为名非法进行开采活动。
违规掘进施工。
该矿在12-2皮带巷掘进过程中,从未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规定。
从3月底开口掘进,到事发时共掘进约54m,掘进过程中从未进行探放水作业。
违章指挥作业。
该矿在接到当班班长向矿调度室报告透水征兆后,矿领导违章指挥工人继续冒险架棚支护,未在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贻误了现场人员的撤离时间。
依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条例和规定,对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有限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煤炭所得收入并处罚款。
吊销该矿矿长王根喜的《煤矿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并处以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对善福煤矿413事故有关负责人出具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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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一)井上、下一旦发生各类事故,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要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灾害直接波及区域工作的人员。
汇报必须及时、准确,事故一时不清楚的必须先汇报概况,然后再做补充汇报。
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伤及部位、伤情、姓名、年龄、伤者的当前状况等。
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医院,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勘察现场。
(二)发生伤及头部、腰部、颈椎、腰椎、胸椎以及大出血、神志不清、血压异常、脉搏异常、较严重的骨折等伤势较重的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
(三)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如冒顶堵人、局部垮面、性质严重的冒顶、井上下跑车、矿井停电等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水量超过5立方/小时的突水事故、老空透水、井下明火、瓦斯超限、火灾等,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五)凡在本矿范围原煤生产系统内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或非伤亡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汇报,并积极组织抢救;对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及重大灾害事故应及时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报告。
(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一)发生工伤后,现场盯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工及现场的其他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抢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条煤矿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公正、从严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煤矿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六条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包括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追究。
第七条煤矿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坚持事实为依据,证据为根据的原则。
第二章煤矿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八条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调查结果,通报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情况。
第十一条对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程序。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和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应当对煤矿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煤矿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划分。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煤矿事故,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煤矿事故,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煤矿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事故损失,并承担相关的处罚。
第四章煤矿事故的处理与防范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设施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提高应急能力和应对能力。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一)井上、下一旦发生各类事故,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要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灾害直接波及区域工作的人员。
汇报必须及时、准确,事故一时不清楚的必须先汇报概况,然后再做补充汇报。
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伤及部位、伤情、姓名、年龄、伤者的当前状况等。
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医院,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勘察现场。
(二)发生伤及头部、腰部、颈椎、腰椎、胸椎以及大出血、神志不清、血压异常、脉搏异常、较严重的骨折等伤势较重的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
(三)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如冒顶堵人、局部垮面、性质严重的冒顶、井上下跑车、矿井停电等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水量超过5立方/小时的突水事故、老空透水、井下明火、瓦斯超限、火灾等,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五)凡在本矿范围原煤生产系统内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或非伤亡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汇报,并积极组织抢救;对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及重大灾害事故应及时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报告。
(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一)发生工伤后,现场盯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工及现场的其他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抢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0•【文号】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11月20日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交一号煤矿事故案例

三交一号煤矿事故案例三交河煤矿“5.30”事故案例分析2009年5月30日清晨6时许,在三角河煤矿5041巷卸载皮带主滚筒总成时,发生一起人身伤害事故,1人死亡。
一、矿井基本情况三交河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0万t/a,实际生产能力300万t/a。
矿井井田面积为28km2。
矿井为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Ⅱ类,自燃倾向为自燃。
煤尘有爆炸性。
矿井正常涌水量为90m3/h矿井采用斜井—平硐混合开拓方式,共布置四个井筒,分别为主斜井、平硐、中社斜井和杨坡回风立井。
其中矿主运输为主斜井胶带运输。
井筒采用一部DTL-120/150/3×450强力皮带机提升,带宽1200mm,运输能力为1000T/h,输送长度1340m,倾角15°;平硐担负矿井辅助运输任务。
三交河煤矿+978水平采用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方式。
中社斜井和杨坡回风立井为主要回风井。
矿井通风方法采用抽出式通风,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
矿井总进风量为14198m3/min,总回风量为14314m3/min。
二、事故经过按照2009年5月19日《2-502综采工作面回撤和2-504工作面安装会议纪要》安排,由掘三队负责拆除2-502皮带一部、综掘机一台,安装2-5041皮带一部。
工作区域:5021皮带机头段--2-5041巷(两巷相距25米)。
2009年5月30日零点班,掘进三队队长郭某某主持召开班前会,当班出勤11人。
安排接班后从2-5021巷将拆卸下来的皮带机头主滚筒组件和皮带机张紧跑车运至2-5041巷机头处,卸车按顺序摆放。
并强调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零时许,人员到达作业现场,班长黄某某安排先装皮带主滚筒。
5时左右,皮带主滚筒组件车运至2-5041巷口处,带班长黄某某将人员分为两组作业,一组由黄某某负责到2-5021巷继续装运机头小件;另一组由副队长贾某某和副带班长王某某负责在2-5041巷将主滚筒组件卸车。
6时左右,副队长贾某某和副带班长王某某及职工方某某(死者)等5人,将皮带主滚筒组件卸车后,考虑设备离轨道较近,影响车辆通行,随后使用手动葫芦起吊主滚筒组件向煤帮侧移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安委办[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以上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有关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一、200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
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
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事故发生时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
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
关于三矿运输事故的处理通报

关于三矿“3.5”运输事故的处理通报各单位:2011年3月5日3时51分,三矿发生一起矿车坠入副井的责任事故。
现将事故经过及处理决定通报如下:一、事故经过3月5日夜班,三矿运输区井下一队魏浩负责副井上口发信号,谢松林负责副井东门把钩,孙亚军负责副井西门把钩。
3时51分,副井上口北罐到位,南罐到达-550m水平。
信号工魏浩误操作将南罐安全门、阻车器、摇台打开,西门把钩工孙亚军发现开错安全门,急忙大声喊叫进行提醒。
由于液压站已动作,噪声较大,魏浩未听清,误认为向西门出车侧运输人员传话,便开启推车机将两张空矿车推入井筒。
矿车坠落在副井底北侧,致使副井第28道罐道梁、井筒内风、水管路托梁多处受损。
二、事故原因直接原因:信号工将罐笼到位闭锁解除,误操作将罐笼安全门、阻车器打开,开启推车机将矿车推入井筒。
间接原因:1、联保互保责任制不落实,信号工、把钩工“手指口述”未执行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运输区安全管理松懈,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不力,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差。
三、对有关人员的处理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三矿相继发生机电运输事故,暴露出该矿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此次矿车坠井事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事故性质非常恶劣。
按照《关于公司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1、信号工魏浩将罐笼到位闭锁解除,误操作将罐笼安全门、阻车器打开,开启推车机将矿车推入井筒,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运输区区长许庆红,安全管理工作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销区长职务,并罚款10000元。
3、三矿机电副总工程师于义山,是矿机电运输技术负责人,对事故负有技术管理责任,给予罚款6000元。
4、三矿机电副矿长张先烈,是矿机电运输管理负责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罚款10000元。
5、三矿党委书记方华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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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徐矿司[2012]139 号
关于三河尖煤矿封面事故的处理决定
基层各单位: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三河尖矿 7441 工作面出现 CO。
由 于违规在工作面材料道上出口施工钻机峒室,造成采空区严 重漏风并使遗煤快速氧化,12 月 7 日,回风隅角及部分架段 CO 严重超限,工作面被迫封闭,构成二级非伤亡事故。
根据 徐矿司[2012]93 号《关于安全风险台阶收入考核实施细则的 补充意见》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1、三河尖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张峰,对本次事故负有专 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 10000 元。
2、三河尖煤矿总工程师丁成群,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 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 10000 元。
3、 三河尖煤矿副矿长朱玲方, 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10000 元。
4、 三河尖煤矿安监副处长刘永先, 对本次事故监管不力, 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5000 元。
5、三河尖煤矿矿长谭江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5000 元。
6、三河尖煤矿党委书记李维刚,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 任,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5000 元。
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 由三河尖煤矿作出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师,组织部、经管部、工资部、 生产部、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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