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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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新开办申请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新开办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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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标准和条件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标准和条件
十二、以上申办条件中个别术语的含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转。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没有通过认证的,取消经营资格。
九、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上网微机,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远程监控系统提供实施。
十、国务院、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对拟设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是申报药学技术人员为非正式员工,或者开具虚假证明,实际为兼职,不能保证在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药店全日工作的;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市区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县城区域零售药店应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乡镇以下零售药店应配备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医药技术人员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但需经省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药品零售药店经营范围:药品零售药店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零售药店不准批发药品,不准经营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三类医疗器械,只能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是一项高风险、高关注度的业务。

因此,在开办这类企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手续和规定十分繁琐且必须遵守。

本文将对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的手续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有意开办此类企业的人士有所帮助。

一、行业准入许可证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行业准入许可证。

这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批准药品流通企业获得从事药品流通业务的许可证,也叫做《药品流通许可证》。

该证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生产和经营条件、药品目录、人员要求、存储和配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企业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才能获得行业准入许可证。

二、药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行政许可证。

这是指在经过申请、审批和公示后,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商家经营药品业务的合法证明。

药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定期申请更新。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这是指企业在实施药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是企业在批发、零售药品过程中需要的一项重要的质量保证措施。

四、药品零售GSP认证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GSP (Good Supply Practice)是指药品经营的质量管理规范,主要是通过对药品的采购、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GSP认证是药品销售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认证,也是申请药品批发许可证和药品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除药品流通之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还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这一许可证是指批发、零售企业在食品流通活动中必须持有的证明资质,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该企业在从事经营行为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防止食品污染等问题。

药店的建立 开办药店 开办药店的基本条件

药店的建立 开办药店 开办药店的基本条件
营品种和规模能力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5.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配送、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
全过程。 6.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配送中心)管理、仓
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7.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具有5家(含)以上的直营门店。
办理条件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仓库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并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与其经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药师。
3.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符合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医保定点药店的申报程序
1.发布 通知
2.受理 申请
3.组织 评估
4.评估结 果公示
5.签订 协议
基本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
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6.公布 定点7.备案基本医疗保 Nhomakorabea定点零售药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医保定点药店,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经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评估确认并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配购药及相关服务的零 售药店。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标准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标准流程

药物零售公司申办条件一共五项:人员+场合+设施+制度+台账+质量管理档案(其中前四项是验收必备条件,最后两项为药店平常检查需要准备旳材料)一、人员(法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营业员)1、法人:(即老板)无《药物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旳情形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旳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其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物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旳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三条违背本法规定,提供虚假旳证明、文献资料样品或者采用其她欺骗手段获得《药物生产许可证》、《药物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物批准证明文献旳,吊销《药物生产许可证》、《药物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物批准证明文献,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如下旳罚款。

2、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在公司负责人旳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带领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药物管理法》、《药物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贯彻公司旳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①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②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旳人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药或中医中专以上学历,3、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限度备注:1、经营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引合理用药2、有中药旳,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或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调剂员资格二、场合公司应有与经营药物规模相适应旳营业场合,经营处方药旳,营业场合使用面积不不不小于40平方米。

注明:公司经营场合面积每超过开办原则150平方米,需增长1名执业药师。

三、设施,设备1、应配备齐全有关营业设备和调节温湿度旳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旳设施,并配备容积为0.15立方米以上旳冷藏设备)。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一、人员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3.法人企业下设单体药房时,不得由法定代表人兼任企业负责人。

4.城区不得少于5人,乡镇以下不得少于3人。

5.企业应有一名基本掌握计算机操作和使用技能的技术人员。

6.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员、养护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7.在城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必须配备2名驻店药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中药师>);在乡镇以下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中药士>。

专营乙类非处方药应当配备1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中药士),或药学、医学、化学、生物、护理专业中专以上。

8.经营中药饮片、中药材,城区中药师;乡镇以下,中药士或中药学、中医学中专以上。

9.城区经营面积60100平方米,须由1名执业药师担任驻店药师或质量负责人;乡镇以下经营面积4080平方米,须由1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驻店药师或质量负责人。

在此基础上,经营面积每增加60平方米必须增配1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驻店药师。

营业时间驻店药师必须在职在岗。

10.质量负责人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11.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及其他药品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市局组织的分类考试。

12.凡患有精神病、乙肝、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色盲人员不得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和处方调配工作。

二、营业场所1.城区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乡镇以下营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专营乙类非处方药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在普通商业企业(如商场、超市)内设药品零售: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经营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经营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开办药品零售申请书模板

开办药品零售申请书模板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书模板如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和药品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购药的需求,缓解我国药品供应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我特此申请开办一家药品零售企业。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办店宗旨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便捷为宗旨,努力提高药品服务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企业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XXX药品零售企业2. 企业地址:XXX3. 企业负责人:XXX4. 质量负责人:XXX5. 法定代表人:XXX三、经营范围1. 西药: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2. 中成药:包括中草药、中成药、民族药等。

3. 抗生素:用于治疗细菌性感染的药物。

4. 化学制剂:包括各种化学合成的药物。

5. 中药饮片:指以中药为原料,经过加工、炮制、切割、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6. 医用耗材:用于医疗活动的各类耗材。

四、人员配置1. 企业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2. 质量负责人: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学历。

3. 营业员:具备药师资格或相关专业学历。

五、设施设备1. 药品储存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2. 销售设施:设立专门的销售区域,方便顾客选购。

3. 计算机系统: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药品的信息化管理。

六、质量保障措施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药品合法、合规经营。

2.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控。

3. 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七、经营理念本企业将秉承“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始终把顾客的需求放在首位,以优质的产品、专业的服务、良好的信誉赢得客户的信任。

八、申请理由1. 满足当地居民用药需求:本地区药品供应不足,居民购药不便。

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

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

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内容一、申办条件:(一)人员要求: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拟办企业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本人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下同)。

拟办企业若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均须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拟办企业若为法人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熟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及药品基本知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与所就职企业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拟办企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并经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店药师岗位能力测试合格。

5、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挂职,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履行职责。

6、具体人员条件要求:(1)至少配备2名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在城区开办的,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如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则其中1名应为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如兼任2家以上企业负责人,则每一家需另外配备2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3)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包括企业GSP管理工作经验,工作经验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不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场所设施要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应配备符合药品验收、陈列、储存、养护等要求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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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

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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