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管理】2030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模化发展的意见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模化发展对于提高药品流通效率、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模化发展,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意见:
1. 优化政策环境: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降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设门店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
2. 加强资金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3. 推动兼并重组: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力。
4. 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提高消费者信任度。
5. 提高信息化水平: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运营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购药体验。
6. 加强人才培养: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员工素质和专业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总之,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模化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从政策、资金、监管、信息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入手,推动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2024年医保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保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服务准则1.零售药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药品服务。
3.零售药店应发布明确的价格信息,确保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优惠政策。
4.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5.零售药店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和外部质量认证,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6.零售药店应保护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二、药品管理2.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对过期药品进行清理和报废,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配送流程,确保药品按照使用者需求提供,合理、安全、完整地配送到位。
4.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药品储存条件,保证药品质量不受损。
5.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溯源体系,追踪药品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药品召回或警示。
三、服务流程1.零售药店应建立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及报销流程,提供便捷的就医和报销服务。
2.零售药店应建立在线预约和排队取药系统,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3.零售药店应优化药品配置和展示方式,提供明确和方便的用药选择。
4.零售药店应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贴心的用药指导和药物相互作用提示。
5.零售药店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药品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四、服务质量监控1.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巡查和评估机制,对医保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估。
2.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医保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医疗保险部门应及时公布医保定点药店的评级和绩效指标,促进医保定点药店的竞争和提升。
4.医疗保险部门应与药店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实时掌握医保定点药店的运营情况和药品销售信息。
以上是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药品服务体验和医疗保险的管理效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和发展。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第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连锁企业是由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家药品零售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第三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第四条企业总部应当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对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管理责任。
连锁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企业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
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该门店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1 —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确保储存、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连锁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
(一)企业总部应具备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财务管理、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职能。
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质应符合《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要求。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职能。
(三)连锁门店按照企业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及药学服务等业务。
第六条企业总部应符合《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连锁企业持续合规,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新规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新规制度一、背景介绍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由医保定点药店与医保基金管理机构签定协议,接受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供患者购买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新规制度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新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定点资质审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通过资质审核才能成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资质审核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药品经营范围满足相关要求。
•药师资质审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有合格的药师,且药师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证书。
•资质证明审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等。
2. 收费管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药品售价定价,不得进行超价销售。
同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还需要严格执行医保基金管理机构的结算规定,提供准确、完整的结算信息。
3. 药品采购管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建立合理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药品采购应按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进行,不得购进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
4. 药品质量管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售出的药品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
定点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应妥善保存药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药品质量可靠。
5. 药品信息管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建立药品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定点药店应及时将销售药品、库存药品等信息报送医保基金管理机构,以便监督和管理。
三、管理效果与意义1.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可以推动药店提升服务质量。
定点药店将更加注重提供准确、及时的药品信息和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购药体验。
2. 防范药品虚假销售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范药品虚假销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4a8a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d3.png)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莜萸2000年4月30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关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
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2月1日以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应采用统一配送、统一名称标识、统一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组成,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5家以上直营零售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只能向所属零售门店配送药品。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制定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包括所属零售门店)药品质量管理,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零售门店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具体负责门店药品质量管理。
第四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附后),开办零售门店应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

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2•【文号】卫生部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1月22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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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
此《规定》下发之前,已经依法开办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按本《规定》进行整改、规范。
有关部门要在换证验收中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四月二十三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
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
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程序通过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总部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
总部质量管理人员及机构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
质量管理人员、机构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配送中心是该连锁企业服务机构,只准向该企业连锁范围内的门店进行配送,不得对该企业外部进行批发、零售。
(三)门店按照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
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同规模药店质量管理人员标准。
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六条直接从工厂购进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化验室。
化验室人员、设备等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第七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他商业企业或宾馆、机场等服务场所设立的柜台,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八条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方可跨地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分部或门店。
(一)跨地域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能够跨地域配送的,该企业可以跨地域设门店。
(三)跨地域开办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由所跨地域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审核,同意后通知开办地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要严格掌握开办条件,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查和超越条件卡、克。
审查工作在15日内完成并上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