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郑州市**局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监管队伍形象,推进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
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者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文明服务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罚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创卫评比检查奖惩制度范本

创卫评比检查奖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树立文明城市形象,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本奖惩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城市卫生创卫评比检查工作。
第三条城市卫生创卫评比检查奖惩制度是一种激励机制,旨在鼓励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卫生创卫工作,同时对不履行卫生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
第四条城市卫生创卫评比检查奖惩制度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人事打击和利益输送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城市卫生创卫评比检查奖惩制度依法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评比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维护。
第六条城市卫生创卫评比检查奖惩制度必须与其他奖惩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二章评比标准第七条城市卫生创卫评比检查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情况:包括道路、街区、公共场所的清洁程度,垃圾分类处理等。
2. 城市公共设施维护情况:包括公园、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情况。
3. 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包括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服务效果等。
4. 居民参与环卫工作的情况:包括居民对环卫工作的积极参与程度、垃圾分类等。
第八条城市卫生创卫评比检查的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相应的奖励或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九条城市卫生创卫评比检查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奖励第十条工作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卫生创卫评比检查中达到良好以上的等级,将给予相应的奖励:1. 优秀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和表彰。
2. 良好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城市卫生创卫评比检查中获得优秀单位和个人的可享受以下奖励:1. 奖金或奖品:优秀单位和个人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奖金或实物奖品。
文明单位创建奖惩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奖惩办法**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文明单位创立奖惩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军休所精神文明单位创立活动的开展,普遍提高我所干部职工的文明素养,创立文明优雅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持我所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和文明单位创立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奖惩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军休所所有干部职工。
第三条军休所所有干部职工有教育其亲属遵守文明单位创立有关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亲属假设有违犯本《方法》有关规定的,由干部职工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建立文明单位创立领导责任制和监督考核管理制度,由我所文明单位创立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监督考核。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军休所文明单位创立实行专项奖励,鼓励全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建设。
按照获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六条军休所每年召开一次文明单位创立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文明单位创立中做出突出奉献的文明科室、文明员工和文明家庭进行表彰。
第七条各科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本科室年度工作目标。
科室负责人和干部职工的个人表现作为其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三章惩处第八条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予发放文明奖。
第九条违反文明单位创立有关规定,要对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惩罚。
惩罚分为扣除文明奖金、上报局党组给予处理和纪律处分等。
凡违反文明单位创立有关规定被扣除文明奖者,当事人不得参与年度评先;科室所属干部职工有违反的,科室不得参与年度评先。
第十条科室内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当事人不予奖励,对科室负责人按奖励标准一半执行;科室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分管领导按奖励标准一半执行。
触犯法律被依法判刑、拘留的,对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予奖励;或没有触犯法律,但其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损害本办声誉的,对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按奖励标准的一半执行。
第十一条本科室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治安案件,或对办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的,对科室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扣除当月文明奖。
《文明创建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文明创建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为强化公司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检查考核力度,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激发调我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及上级有关精神文明创建和及创卫等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一、组织机构成立xx公司文明创建工作考核小组。
组长:xx成员:xx小组设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二、检查考核内容(一)环境卫生办公区、生产区、家属区干净整洁,环境优美。
1、公司各部室内部卫生、过道走廊以及厂区环境卫生和绿化等责任区环境卫生。
2、泵站、生产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二)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发生,工作时间无脱岗、串岗、上网聊天购物看股票打游戏、玩手机等违纪现象发生。
(三)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相关操作流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避免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四)优质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建立优质服务快捷通道;遵守公司优质服务管理规定,业务熟练,着装规范,文明礼貌,服务热情,无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现象发生,无客户投诉、媒体曝光等有损企业形象的不良反映。
(五)基础管理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引导和人员管理,维护队伍稳定,确保工作有序;认真做好党政工团、简报等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收集、报送、整理、归档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及公司有关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到位,专项工作迎检项目不丢分。
三、考核标准文明创建工作考核打分表(详见附件)。
四、考核奖惩方式(一)分公司每月组织人员对各班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对各班组进行分类定级(优、良、差),在板报上公布。
(二)考核得分第1名的班组,分公司给予100元/次的奖励。
分类定级被评为“差”的班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文明创建工作每月一考核,一个季度一兑现。
兑现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附件:xx公司文明创建工作考核打分表评分标准:优秀90-100良好75-89差74以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奖罚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提高全体员工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员工形象,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思源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为使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工作顺利完成,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学校文明创建常态长效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并取得明显成效,按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惩对象:学校全体职教工。
二、考核奖励依据结合《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市文明校园测评细则》以及《县教育系统文明创建工作考核评价细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核奖惩方式全校以年级为单位将教师分6个组进行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根据每周随机检查情况实行加、扣分,每月统计公布,年终根据累计得分情况评出一、二、三等奖各2个组,拉开20元/月的档次进行专项奖励。
落实行政领导联系年级制度和负面清单制度。
四、考核记分办法(一)常规项目:从志愿服务、卫生保洁、文明素养、安全职责、活动参与、资料上交六个方面进行,坚持学校日常检查与上级明查易暗访相结合原则进行考核。
具体记分标准如下(均以问题的直接关系者按人次计算):当月出现的扣分问题下个月仍然出现的或者因为工作失职处理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或者在督查暗访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标准双倍扣分,在上级明查暗访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二)加分项目加分项目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1、有工作创新特色品牌或为主承办校级以上的大型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得到各级领导表扬肯定(名列第一)、批示学习或会议经验推荐的,主管领导、组织者、协助者分别加5、4、2分,完成学校安排的对外展示加2分。
2、关于创建工作的经验文章、活动信息在上级媒体报道上发布,每篇次分别加5、4、3、2、1个分值。
3、涌现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好人好事加3分。
(三)负责清单:出现负面清单中的问题,取消文明创建奖励:1、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2、教师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案件;3、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的;4、有严重违规补课办班、违规收费、违规招生的;5、学生中发生严重校园欺凌事件的;6、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创建青年文明号奖惩制度范文(五篇)

创建青年文明号奖惩制度范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公司属各部门、科(室)创建青年文明号的积极性,使我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奖励和处罚措施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河南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和《信阳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1、物质奖励:荣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一次性奖励人民币____元;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一次性奖励人民币____元;荣获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一次性奖励人民币____元。
2、精神奖励。
落实激励措施,在入党、评优、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进行倾斜;对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以及骨干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三条:对被取消“青年文明号”(自动撤销的除外)的集体的处罚:1、凡年终考核被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我公司将处以与同级别奖励金额相等的处罚。
罚款由被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所在单位支出,罚款所得列入奖励基金,并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
2、被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3、凡被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评选“青年文明号”。
第四条。
公司党组织要加强对“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研究创建工作,帮助解决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
创建青年文明号奖惩制度范文(二)青年文明号是一个重要的荣誉称号,旨在表彰那些具有良好行为素养、积极向上、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秀青年。
为了保持和提高青年文明号的含金量和影响力,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奖惩制度。
以下是一份针对青年文明号的奖惩制度范本:一、奖励措施:1. 表彰: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的青年文明号代表,通过表彰充分激发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奖金:为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个人或团队提供一定的奖金,以鼓励更多的青年参与社会贡献。
精神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精神文明创建奖惩制度为了深入开展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活动,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加大创建工作力度,激发广大干部职工文明单位创建的热情,使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特制定以下奖惩制度:一、各班组、个人结合自身实际,按要求积极参与文明创建工作,成绩显著的年终可参与评选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否则取消评选资格。
二、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被评为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的,年终给与表彰和奖励。
三、在创建活动中,对不能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的,发通报批评。
四、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班组,不予评先。
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对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活动的班组不予评先。
对参与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勒令改正,对不听劝告者,进行依法处理。
六、对创建工作置若罔闻,无故违反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者,三年内不准评先。
对违法乱纪者,进行依法处理。
一、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树立集体荣誉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争当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二、各办公室用具要摆设整齐有序,不准往地面乱抛异物和随地吐痰,桌面、地面、门窗和墙壁要经常保持干净。
三、按照划分的卫生区域,坚持每日打扫或拖抹一次,经常保持室内外和院落清洁卫生,做到净、齐、美。
四、卫生工作由卫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比,表扬好的,批评差的。
一、牢固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观念,实行24小时值班制,无论星期天还是节假日,全所必须留有一人以上的人员坚守岗位,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值班采取轮流制,统一排定值班安排表。
三、值班人员要按时签到,坚守岗位,保证电话畅通,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如遇有特殊情况自己不能处理的,要请示有关领导。
四、认真搞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对于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情,要记录办理结果。
五、值班人员除应保证值班期间工作正常运转外,还要主动搞好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创建青年文明号奖惩制度模版

创建青年文明号奖惩制度模版一、执行准则1. 所有持有青年文明号的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2. 所有持有青年文明号的成员应遵循社会公德,以真诚、友善、守信为准则,互相尊重并倡导和谐守礼。
二、清单奖惩制度1. 奖励清单:1.1 突出贡献奖:对于在青年文明号宣传普及、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公德倡导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鼓励给予名誉奖励、荣誉证书、奖金等。
1.2 优秀表现奖:对于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出色、积极向上的成员,鼓励给予表彰、奖励、表扬信等激励措施。
1.3 公益活动奖:对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取得重大成果,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成员,鼓励给予表彰、奖励、媒体宣传等。
2. 惩罚清单:2.1 违纪警告:对于违反青年文明号准则,但影响较小、性质较轻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示,并要求及时整改。
2.2 限制参与:对于违反青年文明号准则,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暂时限制参加一定范围内的活动,直至整改并取得改善。
2.3 取消文明号资格:对于严重违反青年文明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消持有者的青年文明号资格,同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奖惩流程1. 奖励流程:1.1 提名推荐:任何成员都可以提名推荐其他成员获得奖励,需填写提名表格并提交给相关负责人。
1.2 归纳申报:相关负责人收到提名表格后,将所有提名进行汇总归纳,并准备评审材料。
1.3 评审确定:由专门评审小组对提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获奖者。
1.4 奖励公示:将评审结果公示,并进行宣传报道,向社会展示获奖者的突出贡献。
2. 惩罚流程:2.1 违纪通报:任何成员都可以向相关负责人举报、投诉违反青年文明号准则的行为,需填写投诉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据。
2.2 调查核实:相关负责人收到投诉材料后,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进行充分听证。
2.3 处理决策: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由相关负责人组织讨论,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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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奖惩力度,规范奖惩措施,使文明创建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省局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奖励
第一节对单位的奖励
1、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市、县局,由省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局直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局给予适当奖励。
奖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文化建设。
2、荣获两年一度“优质服务十佳单位”的市、县局和局直单位,省局除颁发奖牌外,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文明创建单项优秀达标单位”称号的,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4、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集体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节对职工的奖励
1、荣获或被重新确认为省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市级花园式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可根据当地文明委(办)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
省局及局直单位荣获并保持“省直三优文明机关(单位)”的,根据省直文明委《关于印发〈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直文明字[1999]01号),以及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按单位全体在册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荣获并保持“省文明单位”称号,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单位的标准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
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2、荣获并保持“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大职工给予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
3、本节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
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
第三节对先进个人的奖励
1、荣获两年一度的“全国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的,省局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
2、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
(奖金由个人所在单位支出)
3、被上级部门授予“文明创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奖励办法依据表彰文件执行。
第四节其他奖励
1、对及时、如实举报违反本单位文明创建有关规定的现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单位应对举报者给予50元的奖励。
2、对为文明创建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在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章处罚
1、对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的单位,省局将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局文明委复查认可。
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此单位本年度与文明创建有关的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和各种综合性荣誉。
2、对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或文明单位被摘牌、降级的,省局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此单位本年度所有评先
评优资格,并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及文明创建分管领导的责任。
3、对单位因创建工作不力出现问题被通报或批评的,以及本单位职工因违反省局有关文明创建规定被通报或批评的,按照当年综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予以扣分。
4、对违反规定乱搭乱建者,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样外,扣发500元奖金。
5、对乱丢乱扔垃圾、乱停车辆,严重损坏花草树木,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种菜和养狗、鸡等家禽家畜等其它违反大院管理有关规定的,经发现或经举报被查证属实的,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每人次扣50元奖金。
6、以上经济处罚,在职职工从岗位津贴中扣发,离退休职工从余热奉献奖中扣发。
职工家属、子女违反规定应受的经济处罚由职工承担。
出租房用户违反规定应受的经济处罚由出租住房的职工承担。
7、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文明办通知应受处罚的职工所在部门执行,罚金及时上缴文明办。
8、所有罚金用于奖励举报人、为创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