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城乡建房审批手续流程

城乡建房审批手续流程包含农户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初审、部门核查、联合指导、乡镇审批、建档备案等7个环节。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农户为单位填写《大悟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级审核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负责人和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大悟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附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资料,一并报送所属乡镇受理。
三、乡镇初审乡镇应当自受理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城建中心完成联合审查,分别在《大悟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审批手续在完成宅基地审批后才能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报批用地指标);城建中心主要负责审核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供电、卫健、文旅、通信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城建中心等中心及所涉部门意见,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初审,由乡镇分管负责人在《大悟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农村宅基地准建证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准建证审批流程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4、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5、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7、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20个平方米,一户最多100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为150平方米。
二、申请审批流程1、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村民宅基地准建证申请审批表》。
2、初审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无意见后,在《村民宅基地准建证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加注意见、签名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准建证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一次到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
确认符合要求的,乡(镇)国土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
4、批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所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请示文件、《村民宅基地准建证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等文字材料严格审查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批准文件。
5、定位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二次到现场,发放《村民宅基地准建证批准通知书》,实地勘查丈量,按批准的四至给宅基地放线,确定位置后,用户方可施工建设。
6、颁证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三次到现场,实地检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哪些手续和流程?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哪些手续和流程?一、农村自建房需满足哪些条件一、农村自建房需满足哪些条件1、农村居民年龄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4、农村居民建房须“一户一基”。
5、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村自建房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村民未经审批在农用地上建住宅,将面临两个后果:一是住宅本身属于违建,遇征收时原则上不予补偿;二是建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占地,当地国土部门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83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国土部门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房屋较终可能面临被司法强拆的厄运。
二、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条件一、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条件1、农村居民年龄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一、申请阶段:2.编制申请书:申请人需要书面向当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递交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宅基地用途、土地面积要求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3.申请递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书递交给当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
二、初审阶段:1.材料初审: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土地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2.上门调查: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申请人所申请的宅基地的地理位置和实际状况。
3.征求意见: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将调查结果向社区居委会、教育、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听取周边村民的意见。
4.初审结果: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征求意见,作出初审结果。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进入核准阶段,未通过的申请人将被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三、核准阶段:1.信息录入:初审通过后,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作为备案信息。
2.审批意见: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供审批意见。
3.核准结果: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自身审批权限,作出核准结果。
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宅基地的批准证明。
四、登记颁证阶段:1.颁证程序:核准通过后,申请人需将核准证明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由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办理宅基地的登记、颁证手续。
2.登记档案: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核准结果录入宅基地的登记档案,作为备案资料。
3.颁发证书: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根据登记资料,为申请人颁发宅基地的证书和相关受理材料。
五、履行义务阶段:1.申请人履行宅基地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建设等。
2.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宅基地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进行整改或予以处罚。
以上是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的详细解释。
请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流程递交申请,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以便顺利获得宅基地的批准证明和最终颁证。
2024年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

2024年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____年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一、前言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工作成为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方案,旨在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审批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书;- 身份证明材料;- 宅基地用途规划;- 宅基地界址和面积;- 相关证明文件,如婚姻证明、继承证明等。
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应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宅基地用途与规划的符合性;- 宅基地界址和面积的合理性;- 相关证明文件的完备性。
3. 现场勘查:审核部门应进行现场勘查,对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观察和核实。
4. 审批决策:在审核和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应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该宅基地的划拨。
5. 发放宅基地证:批准后,相关部门应发放宅基地证书给申请人。
三、工作要点1. 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宣传,让农民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提高申请人的主动性和申请材料的质量。
2. 提高审批效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确保审批周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 完善申请评审标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合理的申请评审标准,明确审批的基本条件和评审的重点内容,保证审批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4. 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5.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透明度。
6.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推动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
四、工作保障1. 人员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宅基地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农村土地使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宅基地审批流程,但是基本的审批流程大致相同,主要内容如下: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凭证,土地抵押登记证明等等,并向当地政府提交。
其次,申请人需要缴纳宅基地费用。
宅基地费用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定价,但在一些地区,申请人还需要为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缴纳额外的费用,比如水、电、污水管道等。
第三,在通过缴费后,申请人需要等待当地政府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当地政府会根据宅基地申请人的身份、资产情况、宅基地使用目的等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获得批准,就会发放宅基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就完成了。
此外,宅基地使用证需要定期更新。
在使用期满之前,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更新,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如果满足要求的话,当地政府会批准更新使用证,更新期就会继续。
最后,宅基地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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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是什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每个农村村民都可以依法申请的用于自己居住的住房用地,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所有,虽然每个村民都有权利享有本村的宅基地,但是对于宅基地的使用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则的,所以今天我们要谈的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的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
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一)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
宅基地修房审批流程

宅基地修房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乡镇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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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
(四)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五)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三、申请宅基所需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
(二)乡(镇)政府请示;
(三)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报告;
(四)公告照片;
(五)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村民建房用地申请;
(七)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
(八)平面图;
(九)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十一)补充耕地方案(占用耕地)。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申请宅基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困难户提出书面申请交村民小组;
(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告: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加注意见张榜公布,并报村委会;
(三)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户实际,签注意见统一上报,并将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四)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填写《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国土资源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对拟建房使用土地进行丈量,并由国土管理员写现场勘验报告;对符合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户,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审查结果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五)乡(镇)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公示后无争议的由国土资源所将用户花名册及相关材料报区国土资源局。
(六)县政府批复:国土资源局代区政府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户,报区政府批复。
(七)现场放线:对区政府批复同意建房的用户,由国土资源所派人到现场定界、放线。
法律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五、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地籍调查:接到申请后由国土部门组织;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建房后到现场进行审核)根据土地使用者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用地的合法性、使用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公告,张贴在大门上公告十日,经四邻确认签字,无异议后,到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注册;
(四)注册登记:公告期满,符合土地登记的,区国土资源局进行注册,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颁发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交纳完各种税费,签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六、土地更正登记
(一)更正登记的条件: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材料:①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②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
③转移协议批准文件。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利人名字登记错误申请更正时,还应有其主管部门出具或其四邻签署的证明其为原登记人的保证书。
⑤原始登记证明文件。
⑥原土地证书。
⑦更正登记原因证明书。
⑧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更正登记程序
1、更正登记申请:由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前后的权利人提出。
2、审核变更申请材料:对更正登记申请的审核与更正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接到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对更正登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各项证明文件认真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以下内容:①如果是登记时的疏忽或笔误,应予以更正。
②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权利比率错误或有遗漏时,可予以更正。
③权利人姓名错误,经审核,提交文件齐全、属实的,可予以更正。
但此种更正登记,不能妨害原登记的同一性。
若他人对已登记的法律关系有异议,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以申请更正登记的途径变更原登记的法律关系。
④权利变更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取得了第三人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予以更正。
⑤原始登记证明文件错误或无效的,该土地登记无效,土地登记机关应按程序予以撤销。
⑥当事人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程序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内容,并将撤销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3、更正登记经审核属于更正登记业务范围的,办理收件,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并将更正登记结果予以公告同时书面涌知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
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
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
登记费用由造成差错的责任人承担。
法律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七、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①原宅基地使用证;②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文件和依据;③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调解的有关法律文书;④经各级人民政府调解的土地争议文件。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一、1992年初始登记档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非集体土地使用权本人申请登记的,档案内无委托手续。
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是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错登记在一人身上的,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三是国土资源部门缺少或丢失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原始证据及登记主要文件资料,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
《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条之规定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损坏、丢失的应及时修补,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是地籍调查结果与实地不符,地籍调查表填写不规范、不填写或数据填写错误的,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第十七条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
违反1992年1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以及土地证书,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
五是地籍调查中不是四邻本人指界签名的、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应予公告未进行公告的。
违反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
1992年1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第八条之规定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以及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二、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土地使用者名称、用途改变,界址发生变化,实际使用面积与初始登记面积不符,未及时进行更正登记,或变更登记材料证据不全的。
二是违反土地登记程序,未到现场审核就确权发证的;
三是对同一宗宅基地重复确权的;
四是对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进行登记的;
五是占用农用地建住宅,没有农转非相关文件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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