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应对策略与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应对策略与案例分析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检查其纳税情况的一种行为。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并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在面对税务稽查时,纳税人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来降低税务风险。
本文将介绍税务稽查应对策略,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1.合法避税策略合法避税是指通过利用税法中的优惠和减免条款合法降低纳税额的行为。
纳税人可以通过深入了解税法来寻找减税的机会,合法降低税负,避免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偷漏税。
例如,一家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降低纳税额。
2.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和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便应对税务部门的稽查。
内部控制包括制定规范的会计政策和程序,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确保准确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4.委托专业税务顾问纳税人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顾问来帮助处理税务事务,确保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过程的合规性。
税务顾问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筹划和应对税务稽查的建议。
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企业A在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一定的减免政策可以使用。
然而,由于企业内部对税法和减免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遗漏。
后来,税务部门展开了对企业的稽查,发现了这个问题,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A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1.深入了解税法和减免政策,及时了解相关优惠政策,并确保在申报中充分利用。
2.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和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3.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询问税务顾问关于减免政策的详细解释,避免遗漏或误解。
4.委托专业的税务顾问来协助申报和稽查过程,确保合规性和减少纳税风险。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面对税务稽查时,可以采取合法避税策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和委托专业税务顾问等应对策略。
税务稽查案例解析

税务稽查案例解析在当今复杂的经济环境中,税务稽查成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一系列税务稽查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收法规的应用,以及企业在税务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税务稽查案例。
案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名称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
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一年内开具了大量增值税发票给多家下游企业,而这些发票所对应的交易存在诸多疑点。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与部分下游企业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是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等手段,为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达到骗取国家税款抵扣的目的。
这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法规,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并依法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对接受虚开发票的下游企业也进行了税务处理,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对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开增值税发票。
同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要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接受虚开发票而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案例二:隐瞒收入企业名称是一家餐饮企业,在当地小有名气。
然而,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收款记录以及与供应商的往来账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该企业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未入账,同时将部分营业收入以其他名义转移至个人账户,以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收入,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税收优惠政策滥用企业名称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虽然在形式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但在实际经营中,其研发投入、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
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6年的一次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本案例将针对科技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事实1. 增值税违法行为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增值税违法行为:(1)虚构进项税额。
科技公司通过虚构购进原材料、设备等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2)少计销售收入。
科技公司对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1)少计收入。
科技公司对部分技术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
(2)多列成本费用。
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三、案例分析1. 增值税违法行为分析(1)虚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其他应税行为时开具的,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科技公司虚构购进原材料、设备等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少计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其他应税行为取得的销售额。
科技公司少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分析(1)少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
科技公司对部分技术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和审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财务记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税务稽查对企业而言既是一种风险,也是一次机遇。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税务稽查案例,探讨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帮助企业解决税务稽查的问题。
案例一:A公司的增值税返还申报问题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经营着对外贸易业务。
近期,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增值税返还申报进行了核查,发现其申报存在不准确和虚报等问题,涉及金额较大。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稽查,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财务和出口销售文件。
应对策略:1.配合调查:遵守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文件和出口销售记录。
与稽查人员保持良好沟通,积极提供所需信息,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2.内外协调:在接受税务稽查的同时,与事务所、会计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沟通,确保企业的稽查程序合规,规避风险。
3.陈述申辩:如果税务机关提出质疑或指责,A公司应该准备充分的陈述材料,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辩解或证明。
4.改正错误:对于发现的问题,A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如修正纳税申报表,缴纳相应的税款并申请返还。
同时,加强内部财务管控,确保今后申报的准确性。
案例二:B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B公司是一家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
税务机关怀疑B公司存在虚构关联交易,以逃避税收的问题。
税务机关对B公司进行了涉及数年的跨境税务稽查,要求其提供关联交易合同、资金流向、税务筹划等相关文件。
应对策略:1.内部合规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确保关联交易合法、真实、有效。
2.证据保存:及时整理和保存关联交易合同、涉税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充分备案,以备稽查需要。
3.税务筹划合规性:评估和审查现有的税务筹划方案,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
如果存在潜在的合规风险,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全国注册税务师中的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案例分析

全国注册税务师中的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案例分析税务稽查是税务管理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旨在监督和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否合规,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然而,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如何平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国家税收的利益,并提供有效的纳税服务,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探讨全国注册税务师在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中的作用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ABC公司涉嫌虚报销售额ABC公司是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近期税务部门接到举报称其涉嫌虚报销售额。
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
经过调查,发现ABC公司在销售额申报中存在明显的不合规行为,明显低于实际销售情况。
税务部门依法对ABC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理,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
在这个案例中,税务稽查人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他们通过调查和核实,揭示了企业的不合规行为,维护了国家税收的利益。
与此同时,注册税务师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角色。
他们帮助企业了解税收法规,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的纳税制度,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他们为企业提供了专业的纳税服务,帮助企业确保纳税合规,并避免了不必要的罚款和经济损失。
案例二:XYZ企业遭遇税务稽查后的纳税服务XYZ企业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最近接受了税务稽查。
稽查人员发现企业存在一些纳税问题,并要求企业进行纠正。
税务稽查结束后,XYZ企业面临着如何合规纳税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注册税务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他们与企业合作,重新审查和调整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流程。
他们提供了实时的纳税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确保企业的合规性。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密切相关。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发现和解决纳税问题,而纳税服务则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纳税制度,确保纳税合规。
注册税务师在这两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不仅帮助企业发现和纠正纳税问题,还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包括税务咨询、税收规划和税务申报等。
综上所述,全国注册税务师在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税务稽查疑难案例法理评析

税务稽查疑难案例法理评析一、案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未发生交易。
税务机关发现后,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
根据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缴税款。
在评析该案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法理问题:1. 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具备虚开的事实和违法目的。
在本案中,公司虚开的发票未与任何实际交易相对应,且目的是为了逃避税款,因此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 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处以罚款,并追缴税款。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3. 对公司负责人的追责: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公司负责人往往扮演重要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公司负责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因此,税务机关有权追究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责任,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案例二:偷逃税案某公司通过虚报成本、隐瞒收入等手段,故意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发现后,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
在评析该案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法理问题:1. 是否构成偷逃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偷逃税是指故意隐瞒、谎报、虚报、骗取税款或者其他财产,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公司通过虚报成本、隐瞒收入等手段,故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构成偷逃税行为。
2. 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公司逃避的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3. 对公司负责人的追责:在偷逃税案中,公司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纳税义务负有管理责任。
总结税务稽查案例总结

总结税务稽查案例总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纳税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的行为。
通过税务稽查,不仅可以有效地监督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还可以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并保障税收的合法收取。
下面将对税务稽查方面的一些案例进行总结,以期加深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第一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经常遇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比如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税款,以此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通过仔细审核该公司的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购销合同、商品清单等相关资料,发现了其虚假的交易行为。
最终,该公司被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也成功地保障了税收的合法收取。
第二例:偷税漏税案例偷税漏税是税务稽查中经常碰到的问题。
有些企业或个人通常采取虚报销售额、虚开支出等手段,以非法手段减少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会对企业或个人的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税务申报表等进行仔细审查,以查明真实的纳税情况。
例如,某公司在税务稽查中被发现多次虚报企业所得税,最终该公司被追缴了相关税款并受到了行政处罚。
第三例:跨境税务案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税务问题日益突出。
在税务稽查中,涉及到跨境税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某公司通过虚报贸易金额,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通过合作与信息交流,对该公司的境外交易进行了详细审查,并成功发现了其虚假行为。
最终,该公司被追缴了逃避纳税款项,并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例:假冒伪劣案例近年来,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也经常涉及到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
例如,某公司以虚假的名义进行商品贸易,并通过虚假发票来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通过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环节的全面检查,发现了其欺诈行为。
最终,该公司支付了相应的税款,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总结:税务稽查案例的总结反映了税务机关在稽查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情况和对应的处理方法。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分析,可以加深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维护税收的正常征收秩序。
总结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总结税务稽查案例分析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总结税务稽查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措施,旨在确保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并促进税收公正。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深入了解税收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本文将通过对一系列税务稽查案例的分析,总结出税务稽查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应对策略,以供参考。
1. 案例一:企业虚假销售行为案该案件涉及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被怀疑存在虚假销售行为,通过虚构交易来逃避税收。
税务稽查人员通过调查销售记录、采购发票以及客户反馈等手段,最终确定了该企业存在虚假销售行为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识别虚假交易并收集证据。
税务稽查人员需要详细了解企业的销售模式和交易流程,通过比对销售记录和采购发票的真实性,拆解销售链条,查看实际产品流向,以确定虚假销售的可能性。
同时,还需与客户进行沟通,获取客户对企业产品和交易的真实反馈,以作为证据之一。
2. 案例二:个人隐瞒收入案此案发现一位个体经营者隐瞒了一部分收入,逃避了纳税义务。
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查阅银行账户明细、收支凭证、购物发票等,发现了大量收入被隐瞒的痕迹。
最终,对个体经营者进行了罚款和补缴税款的处罚。
这个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发现隐瞒的收入。
税务稽查人员需要仔细核对个体经营者的账目、收支凭证、购物发票等,找寻其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
同时,还需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对,以揭示隐瞒行为的真实情况。
另外,隐瞒收入往往会带来一些异常状况,如银行账户资金流动的不合理变动等,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分析这些异常状况来发现隐瞒行为。
3. 案例三:跨境交易避税案这个案例涉及一家公司通过虚构跨境交易来避税的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通过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合作,收集了大量的涉案企业账目、贸易合同、报关单据等,最终揭示了该企业存在的避税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获取跨境交易的真实情况并找出其中的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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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第一节销项税额的检查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销售额的检查(一)销售确认的检查1、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
具体地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1)价外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2)价外费用不包括的主要项目: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3)消费税税金。
2、视同销售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3、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1)会计收入实现与税法收入确认在时间上有差异。
1)会计规定会计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规定必须符合四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不能够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四个条件的,在当期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2)税法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的确认是依据1993年7月实施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确认方式来列举叙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对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差异4、检查(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常见的错漏:检查方法:(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常见的错漏:检查:(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常见的错漏:检查:(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常见的错漏:检查:[案例] 2003年12月份检查企业当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账簿检查时,发现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416520元,金额较大。
经进一步深入检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产品出库单,查明产品已经出库,企业记入“预收账款”账户的余额全部是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收到的货款和税款,而没有及时结转产品销售收入。
经核实,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价为300000元。
(5)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常见的错漏:检查:(二)产品(商品)销售价格的检查1.对价外费用的检查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检查:2.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检查(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属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从价定率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则确定销售额。
计算调整为:应补增值税或消费税=核实应缴增值税或消费税-按偏低价格已缴增值税或消费税账务调整为:借:应收账款(追补增值税)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赔补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或: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从销售收入中坐支费用的检查常见的错漏:检查:4.加工业务收入的检查常见的错漏:检查:[案例] 某制药厂接受加工药品一批,药品已完工出厂交付委托方。
制药厂取得加工收入50000元,已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计算销项税额,核算利润无误。
但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余料收入4000元没有入账,加工过程中为委托方垫用辅助材料成本价800元,作价按lOOO元结算(未收取增值税)。
企业记账为:借:应收账款——委托方lOOO贷:原材料lOOO5.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检查:调整账务为:借:原材料或材料物资(旧货物收购价-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主营业务收入(旧货物回收价)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赔补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追补消费税。
6.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常见的错漏:检查:其账务调整为:借:营业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追补消费税。
7.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计价的检查计算调整如下: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清理没收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应补增值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应补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账务调整为: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或: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等账户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本年利润上述分录中“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账户的调整额为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的企业错转账户的数额,应按原发生额从原进账科目中予以冲销。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检查税法规定:会计规定:注意事项:检查:1.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检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
具体检查方法:[案例]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地商业企业代销A产品(属应征消费税产品),代销结算清单资料如下:A产品5000公斤,销售额为50000元,代收A产品增值税额为8500元,按合同规定代销手续费6%计扣手续费3000元,该厂记账为:借:银行存款58500贷:应付账款58500经查核,该批A产品成本价为20000元,若A产品消费税税率为25%。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的检查检查: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1998年8月26日国税发[1998]137号)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18号)(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但由于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
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1998年9月1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用机构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
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于以处理。
1998年9月1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为了有助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这一决定,并有利于查处纳税人是否有瞒报应税销售额行为,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纳税销售额等有关资料,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定。
1、1999年1月31日以前,企业应将设在外县(市)的所属机构名单及各所属机构自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的下列资料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所属机构在此期间发牛的销售额是否已由企业统一缴纳了增值税。
(1)企业所属机构开具的发票所注明的销售额(分月列明);(2)企业所属机构虽未开具发票,但由企业所属机构向购货方收取贷款的销售额(分月列明);(3)企业所属机构接受企业或企业的其他所属机构移送的货物的数量,发出的货物的数量,发出货物中属于企业所属机构本身销售的数量,库存数量(各项数量均分月列明)。
2、企业所属机构也应将上述资料报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企业所属机构在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已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额。
以及是否有未缴或少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上述资料时,应当即予以回执以资证明,回执须有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3、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说的销售行为,如果应纳增值税在1998年9月底以前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由其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开具《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以下简称已纳税证明),企业或其所属机构应在1999年1月31日以前将该证明报送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证明所列明的销售额不得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