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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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计划【五篇】

反洗钱工作计划【五篇】

反洗钱工作计划【五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反洗钱工作计划的文章5篇,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篇一】反洗钱工作计划为了预防和杜绝洗钱行为在我行发生,确保我行支付结算的稳定。

全面推进我行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及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和非法转移资金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现针对我行的实际情况,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由主任王佳碧任组长,徐禹昆、高灿、陈武为成员,系统的对20xx年度反洗钱工作做出如下安排:一、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按照我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做好日常工作,定期报告,严格帐户管理,加强柜面监督。

二、监督大额及可疑数据的报送。

指导监督对公业务中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的识别及报送工作,柜面人员每日按时对交易数据进行数据补录以及对案例筛查。

同时设立了反洗钱报告员专岗负责每日的反洗钱系统的操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反洗钱有关月报,季报、年报的报表。

三、学习及巩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技能培训工作。

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并继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宣传良好局面。

四、严格执行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20xx年我行将在反洗钱宣传月开展宣传活动,届时我行将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做到设点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柜台人员也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接受定期不定期的稽查工作,做好自查工作。

强稽核检查,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稽核检查范围,为反洗钱工作保驾护航。

定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将帐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票据业务结合起来,对临柜人员操作反洗钱业务程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繁荣。

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 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报告受益所有人识别(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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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报告受益所有人识别(最新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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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在全球范围内,洗钱行为成为了一项严重的犯罪活动,并给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国家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洗钱是将来自非法来源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和操作,使其变得合法,并掩盖其真实来源的行为。

为了应对洗钱行为的挑战,各国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加强监管和合作,以便有效地打击洗钱行为。

本文将探讨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以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1. 传统金融机构的滥用:洗钱者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洗钱。

他们可能通过虚假信贷、伪造交易或通过多个账户之间的复杂转账链来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

此外,他们还可能通过开设虚假企业,以使用金融机构来转移和隐瞒资金来源。

2. 非金融机构的涉及:在非金融领域,洗钱行为也很常见。

例如,房地产、艺术品市场、赌博业和珠宝业等行业都可能成为洗钱行为的渠道。

通过这些渠道,洗钱者可以将非法资金转换为实物资产,并试图掩盖其真实来源。

3. 虚拟货币和暗网的使用: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和暗网(如深网和黑网)的出现为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工具和平台。

洗钱者可以使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转账,实现资金的匿名性。

同时,暗网上有大量的非法交易场所,可以让洗钱者进行非法活动而不易被察觉。

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反洗钱法、金融监管法等,以打击洗钱活动。

同时,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其落实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和报告等措施。

2.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之间加强了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应对洗钱行为的挑战。

例如,建立国际反洗钱组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

此外,还推动了跨国共享银行账户信息和加强边境监管等措施。

3. 提高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金融机构被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他们需要加大对客户身份的审查力度,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和员工培训等。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惑,需要寻求妥善的对策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困扰1、认识不够,缺乏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

由于反洗钱是一个新概念,相当多的人缺乏足够认识,对基层行开展反洗钱的必要性持怀疑态度,金融机构也缺乏主动性。

目前在认识上虽有明显转变,但在认识的深度和水平上仍需进一步提高,而有关部门和社会居民的相关知识更少,难以形成反洗钱工作的浓烈氛围,人民银行必须继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发动,增强社会各方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2、组织松散,缺乏反洗钱运作的协调机制。

①反洗钱组织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主要工作人员基本为兼职,日常工作的组织仍处于松散的状态。

②各金融机构也仅仅是按照人行要求对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分别指定了不同的部门负责反洗钱业务,如在湖北辖内,工行设在法律事务部,农行设在保卫处,中行设在法律与合规处,建行由营业部负责。

附属在单个业务部门很难适应发现、分析和上报可疑资金运动的需要。

③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基层人行相应的违规处理面临矛盾,比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的处罚措施包括,可由人民银行“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层人行对反洗钱工作的处罚建议难以落实到位,与反洗钱有关的部门的合作机制和“一行三会”协调机制还在建立和完善中,协调难、配合难、齐抓共管更难。

3、理念模糊,日常操作缺乏可行的制度规程。

基层行反洗钱人员对洗钱交易的一般过程研究不够,工作理念模糊,对整个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都没有明确可行的思路,要么是充当档案员角色被动地收集保存交易报表,要么是等待观望上级现成的工作模式出台,不能主动地根据“一规定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因而现行反洗钱手段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仅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收集了资料而不能发挥价值,离主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客观要求太远。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与对策建议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与对策建议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及对策建议09182158周洁茹金融91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展开的情况,找出其中的问题和难点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其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难点;对策建议一、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展开情况(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在法律方面,我国以《刑法》为中心,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范。

同时,我国已从20001年4月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二)金融情报信息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具体的报告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单位之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转账、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与单位账户之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拨等15种类型的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者,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等非现金外汇资金收付交易、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个人10万美元以上、单位5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交易。

另外,《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1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20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三)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初步实施2004年4月至8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履行反洗钱职能以后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活动。

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一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水平。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方法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方法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本报告系200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洗钱罪与对策研究》(批准号:04AFX006)的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张军,组成人员:郭建安、郑霞泽、陈小云、王燕之、周勇、边志良、陈文彬、陈雄飞。

本报告执笔人:王燕之(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局长)。

一、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打击毒品犯罪为核心的阶段。

1990年12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我国政府加入联合国禁毒公约后迅速在国内法中规定了与公约规定相当的罪名.因此,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

第二阶段是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洗钱罪。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刑事立法出现了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的趋势,例如,1990年签署、1993年生效的《欧洲理事会关于洗钱、追查、扣押以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将洗钱犯罪扩大到对所有犯罪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

我国也根据国内打击犯罪的需要,在1997年修改我国《刑法》时,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而且根据我国《刑法》,“单位”也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

第三阶段是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2001年12月29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对单位犯洗钱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

但是,我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已严重不适应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也与国际标准的要求有较大距离。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反洗钱法》起草小组都提出了继续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必要性,寻求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研究和考虑修改《刑法》第191条.在刑事执法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早在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洗钱罪之前,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时就发现过一些洗钱行为,并适用了其他罪名对洗钱行为进行了打击。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洗钱行为是指将来自非法渠道的资金或财产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资金,以掩盖其非法来源。

随着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和交流,洗钱行为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讨论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并探讨各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

目前,洗钱行为采用了各种复杂的方式和手段,以欺骗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

以下是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之一:1. 现金交易:这是最常见的洗钱方式之一。

通过大额现金交易,犯罪组织可以将非法资金注入合法经济系统。

他们可能通过多次小额交易,或者将资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以规避监管机构的注意。

2. 虚假业务:犯罪组织通过虚假业务活动掩盖其非法资金来源。

他们可能创建虚假公司,进行虚假贸易,或通过漂白资金进行交易。

这样可以模糊资金流向,使其看起来合法。

3. 跨境转移:洗钱者可能通过跨境转移资金,将资金转移到辖区内的银行或国家,让其看起来合法。

他们可能借助电子支付系统、虚拟货币、信用卡等方式来转移资金。

为了打击洗钱行为,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开展了反洗钱工作。

针对洗钱行为的特点和方式,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 加强监管:各国加强了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要求它们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遵守反洗钱法规。

同时,监管机构还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客户和交易的尽职调查,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风险识别能力。

2. 改进技术手段:为了更好地应对洗钱行为,一些国家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建立了金融监测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和人工智能等,来监测和分析大量的金融交易数据,以便及时识别可疑交易。

3. 加强国际合作:洗钱行为已经超越了国家的边界,因此国际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各国加强了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流,共同打击洗钱活动。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和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等。

4.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公众对洗钱行为的认识,提高他们的反洗钱意识,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国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洗钱问题的警觉性,促使他们主动报告可疑交易。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1.1.1知识结构单一,管理技能有限。

医院中高层管理人员往往是从医疗专业技术岗位选拔的,主要来源于医疗技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因此知识结构通常以业务型为主,专业为辅,大部分没有接受过医院管理的系统培训。

这些“双肩挑”的管理者虽然能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医学科学规律加强医院的管理,在促进医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们既要抓行政管理,又要承担繁重的临床医疗工作,难免顾此失彼,很难有时间和精力来系统学习研究和运用现代医院管理知识。

因此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惑,需要寻求妥善的对策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困扰1、认识不够,缺乏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

由于反洗钱是一个新概念,相当多的人缺乏足够认识,一部分人对开展反洗钱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金融机构也缺乏主动性。

目前在认识上虽有明显转变,但在认识的深度和水平上仍需进一步提高,而有关部门和社会居民的相关知识更少,难以形成反洗钱工作的浓烈氛围,因此,必须继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方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2、理念模糊,日常操作缺乏可行的制度规程。

基层反洗钱人员对洗钱交易的一般过程研究不够,工作理念模糊,对整个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都没有明确可行的思路,要么是充当档案员角色被动地收集保存交易报表,要么是等待观望上级现成的工作模式出台,不能主动地根据“一规定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因而现行反洗钱手段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仅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1.1.1知识结构单一,管理技能有限。

医院中高层管理人员往往是从医疗专业技术岗位选拔的,主要来源于医疗技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因此知识结构通常以业务型为主,专业为辅,大部分没有接受过医院管理的系统培训。

这些“双肩挑”的管理者虽然能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医学科学规律加强医院的管理,在促进医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们既要抓行政管理,又要承担繁重的临床医疗工作,难免顾此失彼,很难有时间和精力来系统学习研究和运用现代医院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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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

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洗钱活动。

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

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

XX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

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

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

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

另有报道说,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中,走私收入约为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一块竟然是一些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

那么,洗钱是怎样完成的?贪官的“隐性收入”或“灰色收入”洗“黑”为“白”1、存入银行。

其特征:亲属代为出面。

自从储蓄实名制实行后,把黑钱存入银行这种洗钱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困难,但贪官仍可用二种方法完成洗钱过程。

一种是要其亲属出面去银行存黑钱,给亲属一点好处费就可以了。

另一种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证或“真的假身份证”,“真的假身份证”上的名字、号码、地址为其亲属或其他人,可照片却是自己的。

腐败分子拿着这样的身份证去存钱,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

2、先捞后洗。

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了就办企业、开公司。

这种洗钱的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

他们与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实际上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3、边捞边洗。

自己捞钱亲属经商,这种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手中的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

如果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容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4、连捞带洗。

别人公司自己掌权。

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代理,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掌握。

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自己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5、转移境外。

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一种是非贸易方式,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

另一种是贸易方式,高报进口,低报出口。

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

再一种是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即先在国外设空壳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所得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到境外。

其他洗钱⒈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

如远华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其财务主管与晋江、石狮的地下钱庄联系后,派人开车押运到晋江化名“东石丽”家中的地下钱庄,再由“东石丽”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香港的远华公司。

⒉贿赂金融高官将黑钱汇往境外。

一般为走私、贩毒犯罪集团贿赂金融高官放松对资金结算的审查和管理,将黑钱转移出境。

如XX年香港廉政公署捣毁了香港最大的跨境洗钱集团,洗钱金额高达500亿港元。

罪犯在香港中银集团下属的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开设帐户,为了逃避香港法律监管,他们贿赂了该行一名高级经理,把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转移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再分别汇往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

⒊设空壳公司境内假投资。

先在国内设空壳公司,然后将非法所得通过该公司的账户进行资金汇划,以假合法的交易将“黑”钱洗“白”。

如浙江温岭最大的黑社会头目李某,在温岭独霸所有锡厂,利用这些并没有生产的工厂进行金融诈骗5亿元,并通过这些账户进行资金清算,洗“黑”为“白”。

⒋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

一般为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将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

中国每年因此流失的财税收入高达上千亿元。

二、目前我国反洗钱的现状我国反洗钱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完善。

一是法律体系方面,只是初步形成了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

二是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方面,只有人民银行将反洗钱作为一项主要职责,制定了针对反洗钱行业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设立独立部门和专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正规作战”。

其他执法部门和行业,既没有将反洗钱作为本部门和行业的一项职责写进法律里,也没有针对反洗钱行业的规章。

在反洗钱工作中,只是在案发时作为附属,或个别部门进行临时的专项打击洗钱犯罪,进行的都是“非常规作战”或“游击战”。

各部门、行业反洗钱不能形成合力,进行“军团作战”,缺乏有威慑力的打击手段。

三是反洗钱在意识形态中,人们对“洗钱”的认识模糊,甚至很多人不知道“洗钱”这个名词。

三、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反洗钱缺少一个权威的专门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但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的工作职责、相关执法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及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应履行的反洗钱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反洗钱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实践中没有一个部门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进行组织、领导,导致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缺乏有威慑力的打击手段,对洗钱犯罪无法进行有效的打击。

反洗钱立法滞后1、刑法已不适应洗钱犯罪发展。

尽管我国《刑法》经1997年、XX年两次修订,在其第191条增加了洗钱罪及相关规定,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反洗钱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关于洗钱犯罪的界定、具体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具体量刑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二是对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罪,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毒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和走私四种犯罪,外延过窄。

洗钱犯罪已经从过去仅与毒品犯罪等少数犯罪有关,发展到与所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有关。

尤其在我国贪污腐败、诈骗和偷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对其犯罪所得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不纳入洗钱罪打击范围之内,无疑极大地纵容了洗钱活动的猖獗。

由于《刑法》对洗钱在界定、量刑方面的规定的不明确,增加了反洗钱的难度。

2、没有专门的反洗钱法。

反洗钱防范、监控涉及诸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反洗钱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执法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甚至工业、商贸等行业共同协作和参与。

至今反洗钱只是在相关法律部分条款出现,主要针对是否为洗钱犯罪定性方面,比较原则。

目前,急需一部专门反洗钱的法律对反洗钱的主体进行确认,对反洗钱的主体、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法律地位、应履行的义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洗钱犯罪具体量刑予以明确。

反洗钱行业规则有待完善目前反洗钱的行业规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他行业和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反洗钱的行业规则。

反洗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银行业应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需要反洗钱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共同协作和参与。

即使“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也缺乏可操作性,如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规定的内容比较粗糙,使得基层人民银行不知该要求商业银行做什么,商业银行也不知道怎么做。

又如金融机构对存款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审查其真实性,但由于技术原因难以做到这一点。

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比较系统的开展反洗钱是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只能是大额的交易,对是否可疑根本不进行分析,而且普遍存在不能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大额报告表的现象。

由于没有建立大额交易报告时时监督上报系统,大额交易报告是定期报告,即使发现可疑交易己时过境迁,资金已被转移,无法及时堵截制止。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标准比较原则,可疑报告完全依赖于临柜人员的审查,没有任何的技术进行支持,如储蓄实名制对身份证的鉴别只能是临柜人员凭经验进行识别。

加之审查人员对反洗钱的知识不多,导致报告基本流于形式。

商业银行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一方面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却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因此导致众多商业银行只说不做,相关制度难以落实。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和避险性决定了其反洗钱中的“不作为”态度。

目前,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比较粗糙,反洗钱岗位与业务操作岗位混同,形同虚设,岗位责任制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如某市中心支行对辖区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各家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均是兼职,没有建立岗位责任制,没有建立完备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员工对反洗钱知悉程度和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不强,没有对员工进行反洗钱业务培训。

另外,“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手段少,罚款数额低,无法引起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真正重视。

据业内人士透露,XX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检查,全国只有深圳人民银行对违规金融机构进行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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