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律修订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核心理念以及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儒家法律思想,是指儒家学派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见解总结。
儒家法律思想源于儒家经典《论语》、《孟子》等著作中对于礼、义、仁等观念的阐述,强调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主张通过德育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即“仁者爱人”,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遵循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来行使和遵守法律。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仁者爱人”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两个方面。
首先,“仁者爱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尊重。
儒家认为,人伦关系是社会稳定和法律实施的基础,法律应该通过仁爱之心的教化,推动人们遵守法律的意愿和责任感。
其次,儒家强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
德治侧重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自律能力,而法治则是通过制度和法律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儒家认为,只有在德治和法治的共同作用下,社会才能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推崇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影响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倾向。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定时通常会考虑到人伦关系和社会伦理,注重调和和解决争端。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者爱人”观念,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共同利益,这影响了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原则和司法理念。
古代中国刑法注重以德治罪,强调教化和改造罪犯的作用,反映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此外,儒家法律思想还对古代中国的家族法律、秩序法律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独特特点。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礼记·中庸》有言:"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
"此言得之。
圣人孔子承尧舜贤人,以文武王为典范,能得上尊天时,下符合地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经过了奴隶制时代向封建专制时代的转变,在君主专制下所实施的文化专制,儒家理论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治世正道,成为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
当然,春秋时期,正所谓百家争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并非是一蹴而就那么容易。
在百家思想火花的碰撞下,各个学派各抒己见,都希望在这个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里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国家统一奉献自己的力量。
而孔子作为周王朝没落贵族的代表,在春秋时期创立了儒家学派。
孔子的核心思想溶于“仁”与“礼”。
所谓“礼”,正是周王朝所创立的规范等级秩序的“周礼”,这也体现出孔子所提出“礼”实质在追求周王朝的复兴和礼乐制度的恢复。
但“仁”思想,却是孔夫子的原创。
依我浅见,就中国汉字的构词法来看,“仁”可拆分为“亻”和“二”,总结而言,就是“两个人”,其核心便是“人”。
其中透露出儒家的仁思想致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再看“仁”思想所给的官方解释:仁为一种道德范畴,指人与人相互友爱、互助、同情等。
"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等内容。
而一系列的忠孝节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因而我的上述所言也非不无道理。
而就其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来说,我们能很明显地感受到,儒家具有积极的入世思想,虽然孔夫子的思想在乱世中得不到重用,但在春秋战国时期所慢慢过渡至封建专制时代,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建立下的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制王朝治国的需要下,也决定了儒家入世思想将得到统治者的重用并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并且深深地融入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正因如此,中国古代法律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法律儒学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儒家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古代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本文将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并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价值观、法治理念以及法律精神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体现在法律的价值观中。
儒家注重道德修养和伦理道德,提倡仁义道德、孝悌忠信等美德。
在古代社会中,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定行为的工具,更是一种道德规范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个体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行为的追求,法律因此被赋予了道德教化的作用。
儒家思想的仁义观念,影响了古代法律对人伦关系、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规制,使得法律具有了守法道德和实际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次,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还表现在法治理念的塑造上。
儒家思想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提倡以仁义来治理社会。
在古代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于法治的倡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以道统治人,通过道德教化和个体道德修养,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控和管理。
这种治理观念在古代法律中得以体现,法律通过强调道德规范,使得法律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并促使人们在法律的规范下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还体现在法律精神的塑造上。
儒家思想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追求个体和社会的和谐统一。
这一思想观念在古代法律中得到了体现,法律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实现个体和社会的和谐统一。
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成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底线,法律从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为法治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儒家思想的美德观念对法律的价值观产生了影响;儒家的治理观念塑造了古代法治理念的形成;儒家思想的追求和谐统一的理念影响了法律精神的塑造。
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律思想的融合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并为后世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道德,主张以德治国。
在制定法律时,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群体
间的和谐相处,这与法律的本质一致。
儒家思想从“仁者爱人”的角度出发,主张法律要
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权益,尊重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以促进社会稳定和个体幸福。
在古代法律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目的、内容、执行方式等方面起到
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还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和司法实践中。
儒家思想注重道
德教化和人伦关系的培养,通过教化和人伦的规范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和谐。
这与法律的执
行过程相契合,法律的执行不仅仅是简单的强制和惩罚,更要注重人的道德修养和教化,
以达到社会秩序的恢复和个体的改造。
在古代中国,官员们通常都受过儒家教育,他们在
执行法律时常常以明德、法信为准则,注重尊重个体的尊严和权益,考虑社会效果和个体
境遇,并以此来决定对案件的判决与处理。
这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律执行和司法实践的
指导和影响。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还表现在法律的修订和发展中。
儒家思想强调人伦的
修养,主张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这与法律的目标和发展方向相契合,法律的修订和
发展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在古代中国,儒家学派的学者通常被邀请参与政
府的法律修订和制定工作,并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实际操作支持。
这使得法律的
修订和发展更加符合社会需要和道德规范,更好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个体发展。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的自觉,主张以仁爱为核心的人际关系,这对于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思想观念、法律制度和审判实践三个方面来探讨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思想观念的影响1. 仁爱伦理观的引入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修养和人的仁爱之心,认为人应该具备高尚的品德和行为规范。
这种思想观念对古代法律思想产生了积极影响。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手段,不仅仅关注惩罚行为的公正,更加注重引导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2.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思想强调个人修身,家庭和睦,国家治理以及天下安宁。
这种思想观念推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
古代法律制度的目标不仅仅是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更加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促进家庭和谐,实现国家治理的稳定和天下安宁。
二、法律制度的影响1.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实践儒家思想强调了个人修身,家庭和谐,国家治理以及天下安宁。
这种思想观念对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代法律制度规定了人们在道德规范下的行为规则,强调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实现国家的治理和天下安宁。
例如,《礼记》中记载了一系列的家庭仪式和政治仪式,强调了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
2. 法律的公正和公正审判的要求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公正,倡导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对于古代法律制度带来了公正和公正审判的需求。
儒家思想认为公正是治理社会的基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基于公正原则。
这种思想观念推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强调司法公正和法官的公正审判。
三、审判实践的影响1. 强调道德教育和改造儒家思想强调道德教育和改造,对于古代的审判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
司法实践中,儒家思想影响了法官对于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观念,提倡在惩罚的同时,重视犯罪人的道德改造,通过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引导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广泛的。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人伦道德。
儒家思想认为,在人际关系中应尽力做到和善、宽容和正直。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直接的影响。
古代的法律体系基本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核心,而这些关系恰好是儒家思想所强调的重要内容。
比如,儒家思想认为亲情是人伦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因此法律也应特别重视保护家庭关系,例如对婚姻和家庭财产的强调。
再比如,儒家思想强调父子关系,法律也应当规定父母的权力和责任,以保护和维护这种特殊的家庭伦理关系。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以和谐、互助和亲情为基础,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儒家学者对于社会秩序的追求,使他们将法律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儒家经典《大学》中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个人修养、家庭和社会治理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基于这一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注重对社会道德的保护和规范,例如对于诚信、孝道和恪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
再次,儒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皇帝为中心,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这种特点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和朋友之间的关系,主张上下有序,强调父权和帝权的正当性。
这种思想影响了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使其具有比较严格的等级性和垂直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以君主的命令和法令为依据,法官拥有维护皇权的职责,这与儒家思想中关于人际关系的秩序和尊卑有关。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
儒家思想认为,人应该与天地万物保持和谐的关系,法律应当符合天地万物的自然规律。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法和刑事司法方面。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名词解释(一)、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录囚录囚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二、解答(一)、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史上,开皇三年改定而成的《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创设"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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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
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
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
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
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
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
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正在人的人治论。
但事实证明无论是以上哪一种理论都不能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所以大多数时候儒家讲“求德刑并举”。
二、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三、中国传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引礼入法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引礼入法”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它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其间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发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
(二)礼法融合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
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
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己被人并提。
(三)礼法合一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
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
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
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
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
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综上所述,我国封建法律发展史儒家化的表现主要在:上法律伦理化、伦理法律化。
我国的礼与律的融合程度经一步加深,以伦理法为主的中华法系得到了深远的发展。
尤其在以儒家忠孝仁义的思想指导下,皇权表现得至高无上,并不断的得到强化;父权在家族中也更是小范围内的“皇权”。
这样的以封建家庭伦理构建起来的法律体系,其优点莫过于社会秩序井然,但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悲剧。
四、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和本质特征(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所宜有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宜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各学派对于如何治国、采取什么样的思想治国有过很大的争论。
儒家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
墨家的思想一“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
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报,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道家的《老子》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则更宣扬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
这诸子百家唯有坚持以法为本,奉法令为岩性准则、严明赏罚的法家以“法、势、术”结合,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帝国。
但遗憾的是,发家的严刑峻法难以长久地、合理地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转。
有了长期的历史实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之子百家的学说,我们很难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
每一种学说都难以始终维持封建帝国的长治久安。
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难以单独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
如史家所言,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许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可称为“外儒内法”。
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达成二者的统一:从思想根源上将“宇宙观与现实政治混为一谈”。
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2)所谓的重刑轻民的特点如前所述,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的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法律与道德礼教界限模糊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五、儒家制度化的基本形态儒家的制度化有着多种向度,在这里我将之分为两个层次,即儒家本身的制度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诸如儒家作品的经典化,孔子的圣人化和传播的制度化等属于儒家本身的制度化,而政治法律的儒家化则是儒家制度化的向社会领域的延伸。
第一,儒家文本的经学化儒家文本的经学化意味着儒家的政治理想和对于社会秩序的理念被确立为正统的为官方所承认的信仰系统。
儒家文本的经学化是儒家制度化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因为“价值系统自身不会自动地‘实现’,而要通过有关的控制来维系。
在这方面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
所以说以儒家思想为标准的科举制度、以儒家学说为基本内容的教育制度和法律的儒家化,都是实现儒家价值的制度性构成,它导致了儒家的话语霸权和儒生成为社会精英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