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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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建议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建议

Value Engineering 0引言农村公路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业结构的改变,使农民的出行更加方便、快捷、安全,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了农村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直辖以来,重庆市的经济和城镇化得到飞速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对重庆市农村公路现有的养护管理体制的研究,提出了新的建议。

1重庆市农村公路概况截至2010年底,重庆市“双百”目标圆满实现(即100%的乡镇公路通畅、100%的行政村通达),标志着重庆市所有乡镇公路通畅,所有行政村通达。

目前农村公路总里程超过10万公里,全市路网密度123.2公里/100平方公里,处于西部第一、全国领先。

乡镇和行政村通客车率分别达到99.4%、72.6%,对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1]。

但是,农村公路仍然有许多问题,比如:公路等级较低、未铺装率较高、养护水平较低等。

2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问题目前,重庆市采用的养护管理体制是“分级负责、以县为主”,逐步推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管养模式。

在目前的这种养护管理体制下,有这样几个问题。

2.1责任分散在目前的管养体制下,农村公路养护的主体是政府,参与管养的机构有交通部门、公路管理部门。

几个部门在同时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的时候,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导致责任大大分散了。

县、乡、村三级管理体系也并没有建立起来,村道公路基本上实行的是“一事一议”,很难保证养护资金的稳定性,常常导致农村公路处于失修状态。

另外,许多乡镇还没有专门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甚至有些地方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还不够重视。

2.2养护资金不足目前,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约10万公里,按每公里最低1.3万元养护成本计算,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年需求资金约13亿元。

虽然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对县、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分别按每年每公里7000元、3500元的标准给予了补助,对村道养护工程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给予了补助,每年补助额为约2.5亿元。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不断适应“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新形势,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对《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1〕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1〕2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6月28日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2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06)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06)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及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二)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四)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五)检查养护质量;(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1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1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公路养护管理力度,有力推进“畅通重庆”建设,促进全市交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交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交通运输体系中,公路占有主导地位。

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全市公路交通快速发展,路网日趋完善,但在公路建设速度加快、供给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造成公路缺养失管现象较为突出。

随着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和我市在西部率先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公路养护原有的资金来源、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进一步理顺体制,建立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机制、新体制,这不仅是扭转我市公路养护不力、路况较差局面的治本之举,也是建立畅通高效运输体系、推动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准确把握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的发展目标和“畅通重庆”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路养护管理体系,促进我市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渝交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2〕3号局属各单位、高速集团,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4月19日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五章工程设计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各区县也可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具体负责市交通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1)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11〕25号),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技术政策;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重庆市公路局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渝交路长〔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路长〔2021〕1号市公路中心、市道路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相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1〕5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的重要意义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交通运输行业当好先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实施“路长制”,是在农村公路按照路段划分责任范围,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路域环境整治实施全面综合管理。

《工作方案》聚焦解决“四好农村路”发展中管好、护好、运营好的短板问题,明确了总体目标,提出了七项主要任务,各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谋划,协助区县人民政府调动相关部门积极性,切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由个别部门行为向人民政府行为转变,实现“路长制”推动“路长治”,为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完善“路长制”工作机制(一)制定实施方案。

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各区县应在2021年底出台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国家级和市级示范县应在2021年底前有效运行“路长制”,其余区县“路长制”最迟在2022年底之前运行到位,并纳入以奖代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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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及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国办法〔2005〕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公路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一)汽车养路费、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公路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四章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十五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乡道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

乡、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九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公路局将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区县,停拨该相关区县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见附件)、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
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公路局。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

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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