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_推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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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1998-11-16发布 1999-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定义 (1)4计算方法 (2)5统计程序 (4)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附录E(标准的附录) 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梁兴甲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xxxx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____年10月5日国务院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fare damage rate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residual value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发布实施3.5 低值易耗品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be damaged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economic forest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ancient and rare trees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 文物建筑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湖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火灾是人类社会中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它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统计火灾对财产的直接损失成为了重要研究课题。

火灾损失的统计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实证法和估算法两类。

实证法依据损失物资实际数量,以及物资价值进行计算,这种方法直接反映了火灾损失的实际程度,具有较高的科学性。

另一类是估算法,它的统计目的是以一定的折旧系数,对新旧物资的价值进行估算,从而只估计出火灾损失的总体大致数目。

火灾损失的实证法是当前最常用的统计方法,它采用的是最为精确的直接统计原则,可以准确反映出火灾发生后,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因损失物资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首先,对于被火灾毁损或毁坏的物资,应详细记录其名称、类型、计量单位、购买日期、购买价格等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损失的程度和数量。

其次,关于被火灾损毁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较大的物资,应采用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官方价格标准,结合当地折旧系数进行统计,以便更准确地反映损失数量。

虽然实证法可以比较准确地衡量火灾损失,但它在实际应用中仍具有一些不足和局限性,尤其是在计量火灾损失时,存在不能直接统计物资价值、科学确定折旧系数等困难,如果没有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很可能影响损失计量的准确性。

一般来说,在统计火灾损失时,应把实证法与估算法结合在一起使用,先用实证法计算被损失物资的实际价值,同时利用估算法对特殊情况和损失物资的价值进行估算,使计算结果变得更加科学准确。

综上所述,火灾损失的统计方法可以分为实证法和估算法,它们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可以反映出火灾损失的真实情况。

因此,为了更准确地衡量火灾损失,应将实证法和估算法结合起来,及时克服存在的不足,以便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长久稳定。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 (1)2引用标准 (1)3定义 (1)4计算方法 (2)5统计程序 (4)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壹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梁兴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编制说明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编制说明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大小是衡量火灾严重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

科学的统计方法是准确地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重要保证。

自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于1989年11月联合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来,公安部又相继制定下发了“房屋、建筑物烧损率评价方法”、“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和“文物建筑火灾损失计算法”等三个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这些行政管理方法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火灾统计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做出了贡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上这些现行分散的计算方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现实火灾统计的需要。

为了建立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发生情况,科学研究火灾规律,加强火灾统计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和法制化管理,使我国火灾统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自1996年4月至1997年4月,公安部相继下达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两项行业标准编制任务,而后又下达“文物建筑火灾财产损失计算方法”行业标准的编制任务。

1997年5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吉林省长春市组织召开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标准课题研讨会。

经与会11个省、市消防机构代表的充分研讨,认为把三个标准统一合并为一个标准,更便于执行和宣贯,也更为科学、实用。

会后,公安部消防局经过慎重考虑,正式决定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三个拟编行业标准合并为一个“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颁布实施。

并于1997年6月,向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正式下达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编制任务。

二、编制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是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的行动准则,是编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的出发点和依据。

自1990年以来,公安部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与火灾损失计算方法相关的“房屋、建筑物烧损率评价方法”、“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和“文物建筑火灾损失计算方法”等三个行政管理方法,为具体落实和贯彻《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经实践证明基本可行,为合并编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xxxx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____年10月5日国务院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fare damage rate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residual value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发布实施3.5 低值易耗品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be damaged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economic forest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ancient and rare trees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 文物建筑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湖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1998-11-16发布 1999-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梁兴华目次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计算方法5、统计程序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

设备和其它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fare damage rate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residual value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1-16批准发布1999-01-01实施3.5 低值易耗品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economic forest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ancient and rare trees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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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 (1)2引用标准 (1)3定义 (1)4计算方法 (2)5统计程序 (4)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梁兴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重置价值thetotalcostforre-buildingorre-purchasing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烧损率faredamagerate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残值residualvalue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低值易耗品goodswhichisofvalueandeasytobedamaged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经济林木economicforest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树木。

3.7古树名木ancientandraretrees,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文物建筑historicalandculturalrelics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级)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如石窟寺。

3.9文物建筑重建费costforre-buildingthehistoricalandculturalrelies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文物建筑典型实物typicalobjectofhistoricalandculturalrelics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有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缺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计算方法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损失额计算单位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4.2.1在用房、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烧损率(%) (1)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计算公式: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平方米)*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烧损率(%) (2)式中:在建工程造价(元/平方米)——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照附录C确定。

4.2.3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A)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4.2.4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计算。

4.3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计算公式同式(1)。

4.4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其财产损失按下式计算: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4.5其它财产损失计算4.5.1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4.5.2在产品、半成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按成本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4.5.3低值易耗品财产损失计算按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20%计算。

4.5.4城乡居民财产损失计算A)家电、家具、文体用品等财产按当地当时重置价值,以折旧年限10年计算。

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10*已使用时间(年)] (5)其中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8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重置价值的20%计算。

B)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其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30%计算。

C)金银饰品等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的加工费计算。

4.5.5图书资料财产损失计算图书、期刊等资料按上年度的分类平均书价计算;缩微胶片(卷)、磁带、光盘等非图书馆资料按购进价格计算。

4.5.6古董、字画、古籍善本、美术工艺品、珠宝、金银制口及收藏品等可移动文物财产损失计算进行市场的按商品计算,其他按文物部门评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址、文物级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

4.5.7牲畜、家禽、粮、棉、油、养殖业、农作物及经济林木等财产损失计算按当地当时市场价格扣除残值计算4.5.8城市园林财产损失计算A)苗圃、草圃、花圃等苗木及公园、道路绿化用树木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每平方米(株)价格计算。

B)古树名木财产损失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谰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量、保护类别、烧损程序以文字表述。

4.5.9草原(草山、草地)财产损失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规定计算。

4.5.10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财产损失计算按其烧损动物的名称、保护类别、数量和烧损程序以文字表述。

4.6本标准未列入财产,其财产损失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计算。

5统计程序5.1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标准附录E,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

5.2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标准附录F,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

5.3对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重、特大火灾的,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可邀请其他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核定。

5.4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A1房屋、构筑物置价值(不含土地购置费)的确定计算公式:重置价值=失火时该类房屋、构筑物工程造价(元/米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米2)。

(A1)式中;失火房屋、构筑物的工程造价,按当地建委建成设工程定额管理站或房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A2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确定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A3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A3.1直接方法在市场上可以找到与烧损设备相同的产品,直接以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市场上找不到机同或相似的产品,以原值作为重置价值。

A3.2类比方法在市场上找不到与烧损设备相同产品,但可以找到与之相类似的产品,参照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财产折旧年限表房屋折旧年限(年)1生产、经营用房钢结构40钢筋混凝土结构35砖混结构、砖木结构30受腐蚀生产用房、危险品专用仓库25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5仓库352非生产、经营用房453简易用房84居民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70砖混结构50砖木结构40简易结构15蒙古包、藏包等帐篷类住房75房屋装修办公、居民用房装修10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场所装修5构筑物1水电站大坝、水库502铁路线路上部建成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403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码头基础设施354其它构筑物20设备1动力设备、传导设备、非生产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182复印机、文字处理机、打字设备、电视机、电子计算机及系统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移动无线电话机53运输设备、机械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通用测试仪器设备,工业炉窖,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等通用设备104电力工业专用输电线路325电力工业专用配电线路156电力工业专用发电及供热设备、变电配电设备207造般工业专用设备188核工业专用设备、核能发电设备229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自来水、燃气设备2010机械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医药工业、电子仪表电讯工业治金工业、矿山、煤炭及森林工业、建材工业、纺织工业、轻工业等专用设备1011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812轻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其它机动车辆1013运输用飞机1014专用运钞车715摩托车516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1017港口装卸机械及设备、运输般舶及辅助般舶、铁路机车车辆和通讯线路1618铁路通信信号设备、通信导航设备、邮电通信电信机械及电源设备7 19邮电通信线路、邮政机械设备1020集装箱721供电系统设备、供热系统设备、中央空调设备1822电梯、自动扶梯1023消防安全设施624经营柜台、货架425酱醋类腐蚀性严重的加工设备及器具、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烘干设备、油池、油罐826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器527化纤地毯、混织地毯328纯毛地毯829办公用家具设备1530洗涤设备、厨房用具设备、营业用家具设备、游乐场设备、健身设备831拖拉机、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632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谷物联合收获机、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粮食处理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农机修理专及设备及测试设备12 33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皮带螺旋运输机械、土方铲运机械、钢筋及混凝土机械1034单转电动起重机、内燃凿岩机、风动凿岩机、电动凿岩机等离子切割机、磁力氧气切割机、混凝土输送泵535材料试验设备、测定仪器、计量仪器、探伤仪器、测绘仪器836编采设备、专业用录音设备、组合音像设备、盒式音带加工设备录像设备、生产用复印设备、激光照排设备、远程数据传输设备637唱机生产设备、电子分色设备、电影制片设备、电影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相片冲印设备、闭路电视播放设备、安全监控设备1038唱片加工设备、印刷设备1239乐器钢琴16电子乐器7其他乐器840其它设备10附录C(标准的附录)C1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此页不清楚)烧损率分类评价方法烧损率%房屋、构筑物设备轻微烧损——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的护支,外观受损或局部稍有剥落,—体结构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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