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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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担保业务相关概念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我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申请,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我行代其履行偿付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二条担保人是指江苏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担保受益人是指境内的债权人及其代理人。

第四条担保申请人是指按法定程序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分类第五条按基础交易合同性质划分,担保业务分为融资类担保和非融资类担保。

1.融资类担保是指我行为被担保人在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

主要包括:(1)借款担保。

(2)透支担保。

(3)延期付款担保。

(4)融资租赁担保。

(5)其他融资类担保。

2.非融资类担保是指我行为被担保人在非融资性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

主要包括:(1)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担保。

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及维修担保、付款担保、留置金担保、海事担保、关税担保等。

(2)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

(3)其他非融资类担保。

第三章担保业务基本原则和要求第六条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交易真实、防范风险、保证收益”的原则。

第七条办理担保业务的审批、备案、展期、履行责任和注销时,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八条我行对非融资类担保业务采取授权管理的原则,对融资类担保业务从严管理,融资类担保业务一律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担保业务相关部门职责第九条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核定、控制和调整担保业务总量指标。

第十条业务受理单位的职责:1.组织担保业务营销,受理客户申请,提出调查意见;2.办理担保业务有关手续,包括与客户签订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3.填具担保文本;4.收取担保费;5.履行担保业务的后续管理。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胡雪苹【摘要】为改善农村金融现状,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2005年成立.然而在发展过程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文章分析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关对策.【期刊名称】《江苏科技信息》【年(卷),期】2017(000)024【总页数】2页(P41-42)【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困境;对策【作者】胡雪苹【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 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从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到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再到各省市区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纷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867家,贷款余额9380亿元,然而发展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成为其发展的桎梏。

文章从小贷公司实际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出发,提出今后的发展思路,以期小贷公司能良性发展。

1.1 资金问题只贷不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导致其资金供应不足,许多地方出现了无钱可用的局面。

小贷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不超过自身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而实际上,小贷公司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融资才能继续发展,而受法律限制,小贷公司融资面临尴尬局面。

首先,小贷公司法律上尚不属金融机构,只能按企业贷款利率向银行融资,同时还得承受严格的审查和担保;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无法获得人民银行面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

1.2 税费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政府金融办批注成立,以三农和中小企业为服务目标,然而法律上非金融机构地位的限制,导致其和普通工商企业同等纳税,没有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具体表现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印花税减免等方面。

1.2.1 涉农贷款利息免息《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和《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其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现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三日—1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2 —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苏政办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依法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投资公司。

该经济实体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并能够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乡镇一级不得成立平台公司。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第三条平台公司管理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 XX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XX(以下简称本行)保函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指本行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的形式为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当保函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本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本行的保函业务仅限于非融资性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二章保函的种类第四条根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本行可提供下列保函:(一)投标保函是指本行应招投标合同投标人的申请,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担保,保证投标人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投标人不履行标书中规定的义务,则由本行向招标人承担一定额度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二)履约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履行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卖方或承包方不履行义务,则由本行在一定的额度内向买方或发包方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三)预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提供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按照约定使用预付款,否则由本行向买方或发包方退还预付款项的书面保证。

该类保函的金额不应超过申请人收到的预付款总额。

(四)质量或维修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所供货物或承包方所交付的工程符合相关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在规定期限内货物或工程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卖方和承包方又不能更换、维修或补偿损失,则由本行按一定的金额赔付给受益人的书面保证。

(五)留臵金保函,又称保留金保函系指本行应买卖合同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请求,向买方或工程业主担保,在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品质不符,短量,或工程业主确认承包工程存在缺陷,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将由卖方或承包方退还留臵金,否则,由本行代为支付的书面保证。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号】苏金监发〔2021〕104号
•【施行日期】2021.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关于公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的通

苏金监发〔2021〕104号各有关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小额货款公司申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修订)》(苏金融办发〔2018〕5号)、《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8〕7号)、《关于制定小额货款公司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激励措施的通知》(苏金监发〔2020〕33号)等文件规定,组织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了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工作,现将评级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
2021年12月21日附件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 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1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

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服务“三农”。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2 —股东意愿。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函要素第五条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外,还须记载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限、保函金额、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户号、相关当事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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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函要素第五条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外,还须记载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限、保函金额、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户号、相关当事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等。

其中:1、应付款保函期限是自签发日起至到期日止之间的时间,分为1个月、2个月、3个、4个月、5个月和6个月六种,最长不超过6个月;2、保函金额起点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签章是相关当事人在应付款保函上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4、应付款保函须记载承兑人签章、付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收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如发生应付款保函转让的,须在保函上记载转让双方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

第七条保函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保函无效;对保函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八条应付款保函相关业务办理采用实名制。

付款人、收款人、持函人的经办人须凭身份证到开户小贷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经办人的签章和身份证号码记载在应付款保函上。

经办人因故不能前往小贷公司办理手续的,可出具有签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本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函签发第九条应付款保函的签发须以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真实交易为基础,不得出具无真实交易基础的融资性应付款保函。

付款人申请小贷公司承兑时,须提供与收款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和相关交易证明,申请出具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应付款保函,还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小贷公司按贷款发放的程序和原则审查应付款保函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授信总额,并将应付款保函与贷款、担保等业务统一纳入授信总额管理。

第十一条签发应付款保函的小贷公司可要求付款人在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存放不超过保函金额30%的保证金,小贷公司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四章保函转让第十二条应付款保函可以转让保函权利。

转让时,应由出让人签章,记载受让人名称、受让方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应付款保函的相应栏目;保函凭证不能满足转让记载事项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并由加附粘单的小贷公司在保函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十三条转让的应付款保函,转让签章应当连续,持函人以转让签章连续证明其保函权利。

第十四条应付款保函的转让手续须经出让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经办人须出示身份证。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因受让人及其经办人身份不实导致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出让人及其经办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应付款保函不得转让。

第五章保函贴现和转贴现第十七条应付款保函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

贴现率应低于其同期贷款利率。

第十八条应付款保函转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小贷公司向其他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

转贴现率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应付款保函的贴现、转贴现期限从其贴现或转贴现之日起至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转贴现金额按保函金额扣除贴现或转贴现日至保函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办理贴现、转贴现的小贷公司与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期限及利息计算,应另加2天划款日期。

第二十条小贷公司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出函依据,即交易真实性审核,并留存购销合同、相关交易证明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对不具有真实交易基础的,不得办理贴现。

第六章保函兑付第二十一条应付款保函兑付是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持函人向承兑人提示并获得付款、承兑人向付款人提示并获得付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兑人应于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发函,提示付款人于到期日前在承兑人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上存放不少于保函金额的存款,并由承兑人于到期日支付给持函人或持函人提示付款的小贷公司。

第二十三条持函人应于到期日前至少10日向所在地小贷公司提示付款,并将应付款保函提交所在地小贷公司;所在地小贷公司应于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于到期日将款项汇往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在次工作日前将款项汇往持函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持函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和承兑人仍应继续承担付款责任,并按以下时间要求办理:持函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应在收到提示付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往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在次工作日前将款项汇往持函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按未付达金额的每日0.06%缴付滞纳金:1、付款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承兑人的;2、承兑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3、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的;4、相关当事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提示付款而造成付款延迟的。

第七章保函手续费第二十六条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的承兑、转让、挂失和兑付手续,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1、签发应付款保函时,小贷公司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的费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转让和挂失手续,可向出让人收取每笔100元的手续费。

3、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兑付手续,可向持函人收取不超过保函金额0.3%的手续费。

第八章保函责任第二十七条应付款保函的转让、贴现、转贴现和兑付等,仅以保函真实性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性为依据。

凡保函真实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的,则应付款保函的转让、贴现、转贴现、兑付等具有法律效力,在到期日,承兑人应向持函人、付款人应向承兑人按保函金额无条件付款。

第二十八条应付款保函到期被拒绝付款的,以及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函人可以对出让人、付款人、承兑人等相关当事人行使追索权:1、应付款保函被拒绝兑付的;2、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付款人和承兑人遇有符合《担保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拒绝付款事由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开户小贷公司。

小贷公司应及时向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报告,由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依据《担保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持函人将应付款保函遗失的,应及时到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挂失手续。

小贷公司应及时向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报告,由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应付款保函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函人对付款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函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3、持函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前手是在持函人之前在应付款保函上签章的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应付款保函的全体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解除。

第九章小贷公司责任第三十三条所有小贷公司均可办理应付款保函的转让、兑付和挂失业务。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贷公司可以办理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1、正式开业满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遵循金融办各项管理规定,没有不良记录;3、参加系统管理人组织的全省联网运行;4、配备3名以上经省金融办培训合格、持有应付款保函上岗证书的经办人员,其中1名是业务主管人员;5、配备必要的安全和防伪技术设备。

6、经市金融办会同系统管理人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小贷公司不得拖延、拒绝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并应将相关信息全部、准确地录入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

第三十六条小贷公司在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过程中,应对应付款保函真实性和转让签章连续进行审核,应对相关经办人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发现假伪保函、相关经办人身份和身份证虚假的,应及时中止办理并向当地金融办、系统管理人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应付款保函留存在办理贴现或提示付款的小贷公司,转贴现和付款以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中电子数据为依据办理。

第十章系统管理人责任第三十八条应付款保函系统管理人受省金融办委托做好以下工作:1、统一印制空白应付款保函;2、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保障业务网络系统顺畅运行;3、建立和维护应付款保函密押管理系统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性查询系统,防范保函诈骗风险;4、建立和维护应付款保函兑付和资金清算系统,保障应付款保函兑付和资金清算顺利进行。

第十一章监管和罚则第三十九条各级金融办应将获准开办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小贷公司签发的应付款保函纳入该小贷公司或有负债规模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金融办应加强对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进行风险监控。

对不遵守本办法而违规操作,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小贷公司、系统管理人要责令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取消其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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