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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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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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非法捕杀濒危的“活化石”中华鲟受到严厉处罚案例二:在九段沙国家级保护区非法捕捞近10吨蛸蜞非法产业链上15人获刑案例三:电捕鱼破坏水域生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案例四:在江海交汇的长江口非法捕捞鱼虾17吨受到刑事处罚案例五:在东海海域实施非法捕捞破坏近海生态自由刑、财产刑并用对犯罪行为人追责案例六:巡回审判发挥宣传教育功能保护淀山湖水生生物多样性案例一非法捕杀濒危的“活化石”中华鲟受到严厉处罚【基本案情】2019年8月6日,邢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驶至本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拖网作业实施捕捞,捕获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导致中华鲟活体死亡。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邢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邢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邢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考虑被告人邢某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其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邢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邢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邢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2.28•【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要旨】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裁判规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正文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案情2020年1月26日中午12时27分,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芦佈的陈某某一家均不做事情,专门售卖野味。

”接到举报后,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将该线索移交给了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同日下午16时许,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对陈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冰柜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3块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重6千克)和9块疑似“山麂”的肉块(重13.6千克)。

经鉴定,被扣押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死体和3个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被扣押的9块“山麂”肉块,物种为2000年8月1日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赤麂。

陈某某交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为了自己食用,先后多次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双喜垅”山场,用购买的10个猎夹,捕获了5只白鹇和2只赤麂并予以杀害。

同日晚,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同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020年2月2日,该分局将该案提请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提取相关视频材料,提取作案工具,查明是否存在同案犯,是否有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捕猎等其他犯罪事实。

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构成犯罪吗?

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构成犯罪吗?

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构成犯罪吗?
在我国,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1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可见,结合该决定的规定,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要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编者按:今年6月,浙江温州永嘉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田里非法猎捕野生虎纹蛙,森林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据刘某交代,听到田里有蛙叫,就想抓来几只改善一下伙食。

但刘某猎捕的虎纹蛙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本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抓了几只青蛙就要坐牢?听起来匪夷所思,像是在开玩笑,实际上这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使得环境保护在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

为了保持生态平衡以及物种的多样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我国还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与世界各国一起来保护地球上的物种。

为了保证上述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上述案例中,刘某猎捕的虎纹蛙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套用一句流行歌曲的歌词来说----野生动物不是你想抓,想抓就能抓。

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请看下面的案例。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大刑初字第0092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永康,无业。

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罗,无业。

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奕,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护野生动物,案例

保护野生动物,案例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穆棱林区基层法院王汉伟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0)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穆棱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洪明,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工人,住狮子桥林场。

被告人李士林,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工人,住狮子桥林场。

4、法庭组成:审判员:王汉伟5、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1日二、控辩主张:检察机关指控1、2009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士林在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施业区黄泥岗(12林班13小班)处干活返回林场,把干活期间听到动物叫声、判断有动物被套住了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秦洪明。

二被告人便携带大斧子、钳子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李士林砍了一根木棒递给秦洪明,当二人走近时,见一只黑熊(体长70厘米,体高40厘米)被钢丝套套在树桩上,又叫又蹿,秦洪明提议打死黑熊整回家吃肉,两人商定后,被告人秦洪明先上前用木棒打了黑熊的头两下、李士林用大斧子打了黑熊的头一下,将黑熊打死。

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抬着被打死的黑熊回家途中被抓获。

经鉴定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并能自愿认罪,三、证据1、扣押的黑熊、2、作案工具照片;3、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的户籍证明;4、证人李文军、韩艳君的证言;5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的供述和辩解;6、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结论书。

四、判案理由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用木棒、斧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中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的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案发后能自愿认罪,深刻悔罪,并能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交纳罚金,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同时认为对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基本概念本罪是指非法猎捕或者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实施猎捕或者杀害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三、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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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阿某某听几个牧民说在红星乡沙场有几匹狼或鹿子,之后电话联系马某某,将此事告诉马某某,并邀约马某某一起去打猎,马某某表示同意。

当天傍晚马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携带枪支与阿某某(也携带了枪支)、韩某某一起到了红星乡沙场附近,在沙场寻找之后没有找到猎物,阿某某、马某某和韩某某商量后,决定到若尔盖县铁布区去打梅花鹿,于是三人开车到冻列乡卡机岗村后,三人发现路边有梅花鹿,韩某某开车在前面等,阿某某、马某某二人下车用枪猎杀他们看到的梅花鹿,后二人翻墙进入土墙寻找梅花鹿,未能找到。

然后韩某某驾车三人继续前进,在不远处,三人发现路边又有梅花鹿,韩某某开车在前面等着,阿某某、马某某下车后,将枪架在路边的土墙上射伤了一只雄性梅花鹿,二人于是翻进土墙内找到了受伤梅花鹿,马某某用刀杀死梅花鹿,二人将梅花鹿扔出土墙,然后三人将梅花鹿装上汽车。

之后韩某某驾驶汽车返回到崇尔乡洞戈村,三人又发现了梅花鹿,阿某某、马某某用枪打伤一只雌性梅花鹿,二人翻进土墙内,马某某用刀将梅花鹿杀死,然后三人将梅花鹿装上汽车。

经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阿其合持有枪支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能、能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枪支,具有杀伤力。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梅花鹿,梅花鹿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案件诉讼过程)本案由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阿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韩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审查起诉,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向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院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当庭作了以案释法工作,让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猎捕野生动物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让旁听群众感到庄重严肃的庭审氛围,对法律有深刻、直接的印象,明白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

(典型意义)近年来,有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断铤而走险、非法、大量攫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以牟取暴利,极大地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

本案中的不法分子,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两只,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

若尔盖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加强跟踪力度,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成功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此类案件添加了一份有力的正能量。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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