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在当今社会,就业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对于就业困难人员来说,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为了帮助这部分人群解决就业难题,公益性岗位安置应运而生。
就业困难人员通常面临着多种困境,导致他们在就业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
这可能包括年龄较大、身体残疾、缺乏专业技能、文化程度较低等。
这些因素使得他们难以与其他求职者竞争,往往陷入长期失业的状态,不仅影响了个人的生活质量,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就业机会。
这些岗位通常分布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如社区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
与一般的就业岗位不同,公益性岗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公益性岗位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这意味着在招聘过程中,会优先考虑那些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而不是单纯以学历、工作经验等为主要筛选标准。
其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内容往往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例如,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人员可能需要帮助解决居民的日常生活问题,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则负责保持城市的清洁和美观。
这些工作虽然看似平凡,但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却有着重要的影响。
再者,公益性岗位通常会提供一定的培训和支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提升工作能力。
这对于那些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为了确保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在岗位开发方面,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合理规划和设置公益性岗位。
同时,积极与各类用人单位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岗位资源。
在招聘环节,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知晓并参与。
在资格审核过程中,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就业困难情况,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员能够获得岗位。
对于已经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还会加强后续的管理和服务。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8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2年以来,各市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中,普遍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成功使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
为了继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级各部门都要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认识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性,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并通过政府给予补贴的办法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一)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形成空缺的后勤服务岗位,都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通过上述办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扶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服务性岗位,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要通过扩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发保安、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看管维护、治安巡逻、计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等后勤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四)对上述(二)、(三)款公益性岗位中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
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30
【实施日期】200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中、省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至“十一五”末,开发公益性岗位10000个,主要解决失业成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力争到2010年实现基本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目标,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
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
(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等设施设备维护等后勤保障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保洁、绿化及城市交通协管等岗位。
(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按规定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城市居民低保协管员以及社区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四)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中省驻榆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类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或社区开发的为城市管理及社区服务的岗位。
如公共卫生服务、敬老托幼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保绿、公共安全保安等。
(二)为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而设置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
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司法、民政、医保等服务工作人员等。
(S)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食堂服务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认定并承办具体事务。
第四条凡岗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需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的用人单位,须携带单位资质证明和《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向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吸纳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尤其是困难家庭失业人员。
主要包括:(一)城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含双失业家庭和单亲家庭)成员;(四)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六)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七)城乡残疾人员;(A)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九)城乡退役后初次失业的人员;(十)城乡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十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且被征地后初次失业的人员。
第六条凡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周工作达40小时,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公益性岗位协议书、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
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实施方案

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实施方案就业援助系列活动是为了推动就业政策落地和促进就业市场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
本文将从活动目标、实施方案和预期效果三个方面,对就业援助系列活动进行详细阐述。
一、活动目标就业援助系列活动的总体目标是促进就业市场发展和促进就业政策落地。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就业机会:通过开展招聘会、求职培训和职业指导等活动,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需求对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 促进创业创新:通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评审和创业赛事等活动,鼓励更多的人群参与创业创新,推动创业创新的发展。
3. 提高就业技能:通过开展职业培训、技能竞赛和技能提升计划等活动,提升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和竞争力。
4. 支持弱势群体就业:通过开展就业帮扶、职业座谈和公益岗位安置等活动,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支持,帮助弱势群体就业。
二、实施方案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实施方案(二)1. 招聘会活动开展定期的大型招聘会,邀请各大企业参与,提供大量就业岗位。
通过招聘会,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可以直接面对面进行沟通,快速匹配人才需求。
2. 求职培训活动开展求职培训,包括简历编写、面试技巧、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求职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就业技能。
3. 职业指导活动设立职业指导咨询中心,为求职者提供就业咨询和职业规划指导服务,帮助他们明确就业方向和发展目标。
4. 创业培训活动开展创业培训,邀请成功创业者分享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项目评审服务,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资源。
5. 创业赛事活动组织创业赛事,评选出一批优秀的创业项目,并提供资金、资源和政策支持,帮助项目实现快速发展。
6. 技能培训活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包括技术类培训和就业技能提升计划等,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和竞争力。
7. 技能竞赛活动组织技能竞赛,评选出一批技术水平较高的人才,并提供奖金、就业岗位和职业发展机会,激励劳动者提升自身技能。
8. 就业帮扶活动针对弱势群体,开展就业帮扶活动,包括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公益岗位安置等,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支持。
2023就业援助月暨春风行动工作方案模板

2023就业援助月暨春风行动工作方案模板就业援助月暨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篇1)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__年春风行动的通知》(黔人社通〔__〕1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疾关于开展__年就业援助月暨农民工返乡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筑人社通〔__〕3号)文件精神,为在“两节”期间,开展好就业援助月暨“春风行动”专项活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活动内容(一)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1.活动主题就业帮扶真情相助2.活动时间__年1月17日-2月28日3.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去产能职工及困难企业职工、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及农村低收入人口。
4.活动目标通过乡镇、街道反馈数据,对有就业需求的不同群体,提供就业服务。
5.活动内容(1)就业帮扶。
根据乡镇、街道掌握重点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和就失业情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开展提供就业岗位支持。
(2)深挖岗位。
积极联系辖区各类用人单位,广泛收集各类岗位(含灵活就业)信息。
动员经营业绩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开发对技能、学历、年龄不做特别要求的岗位,拓展困难群众就业渠道。
依托社区、乡村收集一批便民服务岗位,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就业。
面向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群众,挖掘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以托底安置。
(3)组织特色招聘。
__年1-3月,每月组织1场系列专场招聘活动。
同时,及时向乡镇、街道未就业人员推送企业岗位。
一是乡镇、街道要通过QQ、微信、上门服务等方式,向有求职意愿人员定向推送岗位信息;二是乡镇、街道要将区级提供岗位招聘信息发布专栏、专区或政务电子大屏滚动播放;三是动员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方便困难群众获取就业信息;四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更多吸纳困难群众就业。
五是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零工市场延伸,为灵活就业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权益维护等针对性服务。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九年四月十日)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及时、有效地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困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问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四)残疾人员;(五)失地农民;(六)军队退役人员;(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八)烈士家属;(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二条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有效身持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科。
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l、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2、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的,还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3、符合第一条第四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4、符合第一条第五项的,还须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5、符合第一条第六项的,还须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6、符合第一条第七项的,还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7、符合第一条第八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城镇贫困人员就业工作指导方案模版(二篇)

城镇贫困人员就业工作指导方案模版为认真落实全市就业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促进城镇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帮助其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两个强力推进”的战略部署,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重点,以开展就业援助为支撑,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措施,多渠道促进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将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及时提供有效的就业援助,使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全年帮助___名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三、工作措施(一)认定就业援助对象。
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民政部门要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申请,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实行___制动态(范本)管理。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帮助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三)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针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的特点,___有就业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
实行项目管理,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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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关于下达x年x第二批购买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x[x]415号)文件精神,为帮助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经与x、市级相关部门对接,争取公益性岗位购买政策,重点用于帮助解决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产能企业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失业人员中“ 4050 ”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为认真做好第二批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和安置工作,将政策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援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本区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以x区x年零就业家庭统计台账登记人员为准);
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 4050 ”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5.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6.城乡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7.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员;
8.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9•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10.特殊群体中困难人员及x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报名时间
此次公益性岗位招聘的报名时间为x年9月23日一9月30日。
三、申报录用程序
(一)认定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1张;
2.其他认定材料(所涉及材料的复印件均需1张):
(1 )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家庭中所有有劳动能力的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乡镇、街道出具的《零就业家庭台账》(需加盖乡镇、街道公章);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供本人《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需提供夫妻双方或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
济来源的人员:需提供离异、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的相关证明;
(5)城乡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证明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新版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或《低保证》3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7)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家庭成员的《军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侧结构性改革中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中所有有劳动能力的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9 )特殊群体中困难人员及x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持有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10)对于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各项保险关系在原单位
挂靠的人员不予录用。
以上人员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都须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二)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公益性岗位时,除须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1寸免冠照片1张,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填写《x区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登记表》(见附件)外,还须持认定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
(三)报名公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报名、审核和认定工作。
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即10月8日-10月12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将其登记表、花名册及所有证明材料(原件返还本人),同时留存复印件一份并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由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区实施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就业创业服务局)复核。
(四)复核及录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务必于10月13日前将本辖区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资料及花名册报区实施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就业创业服务局)复核。
经复核无误,由区就业创业服务局进行岗前培训安置人员上岗。
公益性岗位人员正式被录用后,用人单位在5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x年11月1日)经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后,及时交区就业创业服务局备案。
四、工资待遇及政府补贴办法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标准为每月1480元,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x补贴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贴期限2年。
公益性岗位使用期间,各用人单位要为所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所使用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岗位资金管理使用
公益性岗位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每月由用人单位将就业人员花名册和出勤情况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每月23日前报区实施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就业创业服务局)审核,区财政局复审后,以国库x支付方式直接将月工资划拨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卡上。
六、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坚持“谁用人,谁管理”原则,实行实岗实名制登记。
用人单位应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除不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外,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
真做好申报初审工作。
(二)为切实保护被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合法权益,各乡镇、街道在审核报名人员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不愿参加社会养
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者,将不得申报,不予聘用。
(三)要严格掌握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范围,严格报名及录用程序,对已经享受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解除合同的、各单位退休人员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凡有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实,将予以辞退并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
理,同时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
(四)区实施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和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虚报冒领、顶岗、替岗骗取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情况严重的,报区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五)区直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若需要聘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请务必于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实施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就业创业服务局)申报。
区实施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辖区公益性岗位招聘情况,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