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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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新法律(3篇)

刑事案件新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依法逮捕,尚未被判决有罪的人。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有权依法行使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刑事诉讼活动。

第二章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六条犯罪嫌疑人有权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指控,有权要求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有权与辩护人进行会见、通信。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辩护意见,有权对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提出申诉。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权要求赔偿因强制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公正、公平的审判,有权依法上诉、申诉。

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十四条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上诉等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障,不得非法限制。

第十六条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障,不得非法检查、扣押。

第十七条律师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有困难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章强制措施的适用第十九条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适当性原则,不得滥用。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受案《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第84条第四款(自首)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刑诉法》第86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7日以内)《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17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移送案件《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6回避《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刑诉法第30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传唤《刑诉法》第92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传唤通知书8拘传《刑诉法》第50条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9取保侯审①《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60条第二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④《刑诉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⑤《刑诉法》第6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核)⑥《刑诉法》第74条;(逮捕后需继续查证或复议复核)77 《刑诉法》《刑诉法》第52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10解除取保候审《刑诉法》第58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2篇)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办理刑事案件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办理刑事案件的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梳理。

二、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有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对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4. 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办理刑事案件还涉及以下法律法规:(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2)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4)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

(5)证据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规定。

三、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程序1.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后,应当依法立案。

2. 侦查侦查机关在立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表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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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10
解除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11
不予取保候审
《程序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躲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②《刑诉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或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病人《刑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
③《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轻损害案件和解后撤销案件)
文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41
破案
《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20
解除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1
刑事拘留
①《刑诉法》第61条第(1)项(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刑诉法》第61条第(2)项(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36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①《程序规定》第240条(办案部门、侦查人员提出)
②《程序规定》第24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提出)
③《刑诉法》第12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能够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文书:(呈请补充/重新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鉴定聘请书》

刑事案件办理常用法律(3篇)

刑事案件办理常用法律(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总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2. 分则《刑法》分则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如:(1)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 总则《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等。

2. 程序《刑事诉讼法》程序部分详细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的程序,如:(1)侦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调查、取证等侦查活动。

(2)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3)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包括:1. 立案: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犯罪事实,依法决定是否立案。

2. 侦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调查、取证等侦查活动。

3. 提起公诉: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 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包括: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

刑事案件办理常用法律(3篇)

刑事案件办理常用法律(3篇)

第1篇一、侦查阶段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迅速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起诉阶段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审判阶段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刑事案件办理法律法规(3篇)

刑事案件办理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包括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将从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案件办理流程1. 刑事侦查阶段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行为进行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此阶段,办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收集证据: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

(2)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3)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 起诉阶段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活动。

办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 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活动。

办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2)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证据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完毕后,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4. 执行阶段执行是指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付诸实施的活动。

办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刑罚执行: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依法执行相应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财产刑执行:对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依法执行相应的财产刑。

(3)执行监督: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刑罚得到正确执行。

刑事案件加法律条文(3篇)

刑事案件加法律条文(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处理涉及多个法律条文,以下将从几个典型案例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分析。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法律条文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二:盗窃案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累计金额达五万元。

法律条文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超速行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

法律条文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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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定》第79条,没收保证金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没收保证金通知书
17
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
《程序规定》第72条;(对保证人罚款复核)
《程序规定》第81条;(对没收保证金复核)
制作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决定事宜分为:撤销、维持、变更三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也适用于上述规定)。
文书:《呈请补充/重新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聘请书
36
查询存款/汇款
《刑诉法》第117条
文书:《呈请查询存款/汇款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37
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
《刑诉法》第117条(冻结)
《刑诉法》第118条(解除)
文书:《呈请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46
提请逮捕
《刑诉法》第60条第一款、第66条;
《刑诉法》第56条第二款、第66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予以逮捕)
《刑诉法》第57条第二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文书:《提请逮捕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制作《逮捕决定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刑诉法》第51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刑诉法》第60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程序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文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破案告知书。
41
健康检查
《程序规定》第147条(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42
随案移交
《刑诉法》第198条第二款(制作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43
通缉
《刑诉法》第123条
24
现场勘查
《刑诉法》第101条(《刑诉法》第197条,现场勘查应当对现场拍照,并制作现场图,与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相互补充、印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25
检查
《刑诉法》第101条(检查对象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目的是确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制作检查笔录。
26
32
调取证据
《刑诉法》第45条
文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实物证据);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33
销毁
《刑诉法》第198条第一款
文书:《呈请销毁物品/文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34
鉴定
《刑诉法》第119条(法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22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刑诉法》第69条第一款;(延长1-4日,情况特殊)
《刑诉法》第69条第二款;(延长至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嫌疑)
文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23
搜查
《刑诉法》第109条
文书:《呈请搜查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搜查证,制作搜查笔录。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仅供工作中参考)
1
受案
《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第84条第四款(自首)
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
立案
《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刑诉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
7
传唤
《刑诉法》第92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
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传唤通知书
8
拘传
《刑诉法》第50条
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
9
取保侯审
①《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
②《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10
解除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58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
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11
不予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58条第二款;(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
文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21
刑事拘留
①《刑诉法》第61条第(一)项(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②《刑诉法》第61条第(二)项(被害人或旁证指认)
4
指定管辖
《程序规定》第17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
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5
移送案件
《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
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
6
回避
《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刑诉法第30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文书:《呈请聘请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35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0条(办案部门、侦查人员提出)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③《刑诉法》第12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3
不予立案
《刑诉法》第86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7日以内)
《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18
责令具结悔过
《刑诉法》第56条第二款;(适用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制作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
19
监视居住
①《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
②《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③《刑诉法》第60条第二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
38
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文书:《呈请辨认报告书》(对犯罪嫌疑人辨认);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辨认笔录
39
撤销案件
①《刑诉法》第15条;(有犯罪事实,但因具备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六种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2
取保候审
保证书
《刑诉法》第50条、第53条;(适用于保证人担保方式),制作取保候审保证书。
13
对保证人罚款
《刑诉法》第55条;(适用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14
44
起诉
《刑诉法》第129条(适用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文书:《呈请移送审查起诉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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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
《刑诉法》第140条第二款(适用于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在补充侦查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
③《刑诉法》第61条第(三)项(身边或住地发现有犯罪证据)
④《刑诉法》第61条第(四)项(犯罪后自杀、逃跑或在逃)
⑤《刑诉法》第61条第(五)项(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⑥《刑诉法》第61条第(六)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⑦《刑诉法》第61条第(七)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嫌疑)
文书:《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或不予通知,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主要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提请逮捕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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