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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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2020年企业安全生产知识模拟考试题库及答案(七)

2020年企业安全生产知识模拟考试题库及答案(七)

2020年企业安全生产知识模拟考试题库及答案(七)1、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必须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1.0分)正确答案:对2、应急救援人员在控制事故发展的同时,应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和组织群众撤离、疏散,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各种隐患。

(1.0分)正确答案:对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重点岗位和重点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1.0分)正确答案:错4、应急救援的器材不用检查,性能完好就行。

(1.0分)正确答案:错6、演练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演练总指挥可决定中止演练。

(1.0分)正确答案:对7、应急救援预案要有权威性,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应职责明确,通力协作。

(1.0分)正确答案:对8、有效的工程抢修抢险应以控制事故,减少损失,以达到更加安全为目的。

(1.0分)正确答案:对9、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1.0分)正确答案:对10、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前应及时指导危险区的群众做好个人防护。

(1.0分)正确答案:对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

(1.0分)正确答案:对对12、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包括: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大或劳动组织安排不当、人体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和不良的人机因素等。

(1.0分)正确答案:错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1.0分)正确答案:对1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1.0分)正确答案:对16、使用供风式面具时,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供风设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5、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培训证明;
6、有毒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证明;
7、有毒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有毒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9、使用有毒物品名单;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属地县级安监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
审批、服务数量及方式
窗口受理—股室审查—集体讨论—发证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6259962
E-MAIL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申请材料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4、有毒场所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卫生防护设备图;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4、有毒场所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卫生防护设备图;
5、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培训证明;
6、有毒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证明;
7、有毒场效果评价报告;
9、使用有毒物品名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煤矿企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第二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职业安全健康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为本单位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服务;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条件的,应当与。

安监总局(57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57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2024年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2024年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2024年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导言:随着工业的发展和生产活动的扩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许多国家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改革和升级。

本文将介绍2024年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其中包括了管理体制、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管理体制1.1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机构,负责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该机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承担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审批、监管和处罚等职责。

1.2 工作人员培训与资质认证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有毒有害物质的了解和管理能力。

并进行相应的资质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

二、管理方法2.1 有毒有害物质的登记和备案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将所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登记和备案,包括物质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并更新记录,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2.2 作业场所的分类和审批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作业场所的条件等因素,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作业场所进行严格审批,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2.3 风险评估和防护措施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危险源和风险等级。

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以减少和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

2.4 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和防护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检、职业病检测和职业危害评价等。

并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健康和安全。

三、技术措施3.1 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和处置制定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存储和处置的管理规定,确保其安全和环保。

并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进行监督和监测,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3.2 监测和报告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和检测,包括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噪音、震动等参数的监测。

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监测结果,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和环境的持续改善。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管理,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高毒场所)第三条(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高毒场所的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高毒场所,必须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高毒物品。

第四条(前置条件)用人单位高毒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承诺)凡领取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保证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禁止转移)用人单位不得将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使用高毒物品作业。

第二章发证条件第八条(作业环境要求)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高毒场所与生活场所和其他工作场所有效隔离。

高毒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

高毒场所配备相应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九条(健康保护)高毒场所应有严格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条(组织管理)设置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及专业人员。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详细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330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The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Management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操作规程范本系列)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详细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详细版提示语:本操作规程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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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xx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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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草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进壹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生产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运营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煤矿企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生产运营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包括集团XX公司、总XX公司,下同)职业卫生安全许
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前俩款规定以外的生产运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委托下壹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第二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职业安全健康防治管理措施:
(壹)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为本单位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服务;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
健康专业人员条件的,应当和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关联服务;
(二)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岗位责任制,制定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健康检查、培训教育、职业危害日常监测、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安全作业指导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于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作业指导书,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四)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于地卫生行政部门方案且向劳动者公布;
(五)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且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六)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且于劳动合同中写明;
(七)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于的职业中毒危害;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产运营单位除应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措施外,其作业场所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和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以及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和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七)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八)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通讯报警设备,以及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九条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于地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俩款规定以外的生产运营单位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运营单位于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前,应当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生产运营单位有关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进行评价,且编制评价方案。

第十壹条生产运营单位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壹)申请书(壹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总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职业卫生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四)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安全健
康专业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五)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防护设施名称及其数量;
(六)使用有毒物品的品名、用量,以及接触人数;
(七)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的,提供和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九)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证明,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其审核验收文件;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计及其审批文件;
(十壹)已经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以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的证明文件;
(十二)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且告知申请人向关联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于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且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壹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且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对已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和职业安全健康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俩名之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负责实施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意见进行讨论,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第四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生产运营单位应当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壹)延期申请书;
(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生产运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且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换发新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生产运营单位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壹)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第十七条生产运营单位申请变更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壹)变更申请书;
(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仍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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