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裁案例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全文)2014-08-2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8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案例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
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真实案例分享嘿,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想过,万一在工作时不小心受了伤,该怎么办?别担心,今天我就来聊聊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让大家心里有个底儿。
案例一:王某某的不幸与转机王某某,一个普通的工人,在某公司车间加工木材时,不慎被卷入了机器里,唉,这一卷,可就把命给卷走了。
留下的是他的妻子李某和女儿王某婷,两人哭得撕心裂肺,可生活还得继续啊。
王某某的公司给他买了30万的用工责任保险,但偏偏没缴工伤保险,这可愁坏了李某和王某婷。
她们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给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加起来得100多万呢。
可公司说,这是王某某操作不当,他们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就这么僵着,最后李某和王某婷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看,这案子不能拖啊,拖久了矛盾就更大了。
于是,法院找来了有经验的政协委员和调解员,跟公司、跟李某她们聊啊聊,从法律讲到人情,从责任谈到赔偿。
你猜怎么着?最后公司同意了,赔了钱,李某和王某婷也得到了安慰。
这工伤保险赔偿啊,关键时刻还真能救命。
案例二:万某某的工伤维权路再说说万某某,他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铆工,结果工作时钢板回弹,把手给伤了,指骨骨折,手挤压伤,疼得他直哼哼。
公司没给他买工伤保险,这下好了,赔偿问题就来了。
万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鉴定结果是工伤致残程度拾级。
他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结果公司说:“你伤残等级虽高,但实际受伤程度轻,别人十级才赔了4万,我们给你10万以内就不错了。
”万某某一听,这能行吗?他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8万多。
调解员一看,这双方分歧大啊,于是耐心地给他们讲法律、说道理,来回沟通,终于让双方各退一步,公司赔了12万,事情就这么解决了。
你看,工伤保险赔偿这事,虽然有波折,但只要有法律撑腰,咱们劳动者还是能得到保障的。
这两个案例啊,都是咱们身边的事儿,它们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真的很重要。
劳动争议保险赔偿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原为某市某服装厂的裁缝工。
由于工厂经营不善,导致连续几个月未能按时发放工资。
张女士在多次与厂方协商无果后,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在仲裁过程中,厂方提出了反诉,称张女士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产品损坏,要求张女士赔偿损失。
张女士则认为自己并无过失,且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二、争议焦点1. 厂方拖欠工资是否违法?2. 张女士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3. 张女士是否有权获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三、案件分析1. 厂方拖欠工资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张女士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在仲裁过程中,厂方提交了产品损坏的照片和相关鉴定报告,证明产品损坏系张女士操作不当所致。
张女士则表示,产品损坏并非由于自己操作不当,而是由于设备故障。
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3. 张女士是否有权获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女士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她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依法享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
”四、案件处理1.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应支付张女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同时,由于厂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女士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故不予支持厂方关于张女士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
2. 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享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保险理赔纠纷案例

工伤保险理赔纠纷案例摘要:本案涉及一起工伤保险理赔纠纷,申请人为被告所在公司的职工,他在2010年5月发生工伤事故,然而公司未及时支付其工伤保险赔偿金,之后双方陷入纠纷。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申请人获得了应有的工伤保险赔偿。
以下是具体的案件经过和律师的点评。
一、案件经过:1.事件发生时间:2010年5月10日。
这天,申请人小张在公司从事装配工作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
经医生诊断,确定小张的手指严重受伤,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2.工伤认定时间及结果:2010年5月15日,医院为小张出具了工伤认定证明书,确认小张的手指伤势属于工伤。
3.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2010年5月20日,小张向公司工会提交了工伤保险理赔申请,并提供了相关医疗证明和工伤认定证明。
-公司承诺按时办理理赔手续,并告知小张将在30天内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
4.公司拖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逾期未支付:截至到2010年6月20日,公司未按时支付赔偿金,并未对此进行任何解释或说明。
-小张通过电话、短信和邮件多次向公司催要赔偿金,但公司只是口头承诺会尽快理赔。
5.起诉公司:- 2010年6月30日,小张只得无奈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
-小张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支付误工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公司辩称:公司拖延理赔是因为相关手续和文件缺失,并要求法院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6.法院判决:- 2010年10月15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定公司存在无故延迟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的行为,并判决公司支付小张工伤保险金、误工费和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总计人民币25万元。
-法院指出,公司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且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内支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二、律师点评:这起工伤保险理赔纠纷案例中,公司明显存在不按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的问题。
根据相关劳动保险法律法规,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伤保险待遇必须保持⼀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的待遇⽔平。
下⾯提供⼯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欢迎参考! ⼯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关键词 民事⼯伤保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第三⼈侵权 裁判要点 1.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伤,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请求社会保险机构或⽤⼈单位⽀付⼯伤保险待遇。
2.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残疾赔偿⾦、死亡赔偿⾦,以及⼯伤保险待遇中的残疾津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具有⼈⾝专属性质的费⽤项⽬,可以两类案件中分别主张。
3.在⼯伤保险待遇案件中,权利⼈请求⽀付第三⼈未赔偿的治疗⼯伤的医疗费⽤或医疗费差额的,⼈民法院应予以⽀持。
相关法条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 基本案情 李x系xx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电公司)职⼯,从事为客户上门安装维修家电⼯作,家电公司为其缴纳⼯伤保险。
2010年8⽉22⽇,李x到客户家中完成安装维修⼯作,驾驶他⼈两轮摩托车返回公司途中,与吴x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致李x受重伤住院48天。
对该事故,吴x负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
2011年2⽉28⽇,经xx县司法鉴定所鉴定,李x特重型颅脑损伤致后遗症构成七级伤残,肝破裂修补构成⼗级伤残,误⼯⽇评定为189天、护理依赖评定为190天。
该交通事故造成李x损失345361.36元,其中医疗费141960.41元,误⼯费9450元,护理费9500元,住院期间伙⾷补助费576元,营养费900元,交通事故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692元,⾷宿费2335元,残疾赔偿⾦129141.8元,抚养⼈⽣活费49206.15元。
法院⽣效裁判认定,扣除交强险赔偿⾦额外,李x应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吴x承担70%的责任,并判决吴x赔偿李x医疗费等费⽤共计272152.95元。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最近,某公司的一位员工小王因工作受伤,需要进行长期治疗,但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却遇到了一些纠纷。
小王在工作中不慎摔倒摔伤了腿,经医院诊断为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训练。
小王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了工伤情况,并及时进行了工伤认定手续。
然而,当小王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却遇到了一些困难。
首先,公司对小王的工伤认定存在争议。
公司认为小王受伤时并非在正常工作范围内,而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因此不承认小王的工伤保险申请。
其次,公司要求小王提供大量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导致小王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阻碍和困难。
最后,公司对小王的工伤待遇给予了较低的赔偿标准,与小王实际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工伤情况,并妥善保留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同时,我们也需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而言,也需要加强对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认识和了解,及时处理员工的工伤申请,并给予合理的赔偿和待遇。
同时,公司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案例。
总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需要我们引起重视,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解决。
只有通过双方的合作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共同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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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裁案例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职工,2008年6月24日,被告在工作中
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7月31日,被告被依法
认定为工伤。
2008年10月23日被告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单
方申请伤残等级评定,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11月
12日评定被告为拾级伤残,该鉴定结论没有及时送达原告。
此后,
被告于2008年11月份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
提供2007年元月的工资收入2146元作为计付各项保险待遇的标准。
仲裁委在作出裁决书时,不是依法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
均月缴费工资为计付标准,导致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各项费用数额过高。
且被告经住院治疗和康复训练,其伤情已明显好转。
故诉请人
民法院:1、确认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被告各项工伤保
险待遇的依据;2、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认定被告构成伤残等级,则以被告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计付各项工
伤保险待遇,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则原告只计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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