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险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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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

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

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案例分析: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

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

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

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财产保险学经典案例与分析

财产保险学经典案例与分析

案例一:王某于2006年3月在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家中实有财产价值为30000元。

同年7月25日下午3时,由于刮风下雨,邻居家未关窗户,使室内压力增大,将双层石膏预制板墙推向王某家中,致使靠墙排放的组合家具倒塌,砸坏29英寸长虹彩电一台,录像机一台,此次家财损失价值共计9000元。

王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由气象部门证明:7月25日雷雨天,有风,14时40分—15时30分阵风达到6—7级。

数日之后,保险公司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雷雨、龙卷风、洪水、雹灾、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的规定,以当天最高风力未达到8级,隔墙是石膏预制板为由,认为不构成保险责任,拒赔。

被保险人王某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提出保险公司适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的规定是错误的,应适用于该条款:空中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属保险责任。

双方发生纠纷。

你如何看待此案?案例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人员一致认为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是:一、当天的锋利未达到规定的“8级”以上的风力;二、墙是石膏预制板,不是水泥墙。

因此本案保险人分析犯有下列错误:保险人适用《家庭财产两全险条款》第33条第2款不当,这是把间接原因当做直接原因。

因为引起电视机和录像机损毁的直接原因是家具倒塌,应视为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家具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墙的倒塌,书建筑物倒塌,墙的倒塌是飓风的原因,但被保险人并未让赔偿墙倒塌的损失,因此,风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除外。

最后认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应全额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9000元。

案例二:2005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4日0时起至2006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华侨大厦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01重视理赔证据的完整收集不久前,上海某企业因车间火灾导致部分设备损毁,企业主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进入理赔流程。

当企业财产因火灾、暴雨等灾害受损时,第一时间报案能让保险公司迅速到场勘查。

理赔前妥善保全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否则可能影响理赔效果。

此外,仅对账面资产投保的企业,账外资产在损失时将无法获得赔偿。

企业财产保险遵循按比例赔付原则,若出险财产总值高于保额,差额部分的损失由企业自担。

因此,企业需确保足额投保,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案,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02理赔证据的保全上海的一家企业曾因车间火灾烧毁部分设备,立即报案后又想到还有原材料和半成品损毁,便再次报案,但因这些物品已被处理,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定损,导致理赔纠纷。

专业人士提醒,在事故发生时,企业应及时报案,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

除某些特殊单位外,一般企业在保险公司查勘前不可私自处理受损物资,否则可能导致理赔争议。

此外,报损时应如实、全面申报,若事后发现有遗漏损失,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避免纠纷。

03足额投保的重要性上海某服装厂在扩展生产时购置了一批缝纫机,不久后因火灾损毁部分设备。

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因未列入账面资产为由拒赔。

许多民营企业账面与实际资产有差距,仅按账面投保可能导致账外资产无法获得赔付。

专家建议,企业主应清楚了解企业资产,为账外资产等投保,并在资产增加时调整保额,以免出险时自行承担损失。

04 考虑库存波动、季节性生产和折旧某物流公司为仓库中的库存货物投保1000万元,但暴雨导致约300万元的货物损毁。

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原则,因该公司库存实际价值为1500万元,仅赔付其中的20%,即200万元,其余100万元损失由企业承担。

保险专家建议,库存波动大或受季节性影响的企业应按最大库存量投保,以避免赔付不足。

此外,租赁业务和代加工企业也应对代管物资投保,及时更新资产地址,以避免因地址不符导致拒赔。

17 财产险案例

17 财产险案例

(一)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480万元,其中:厂房及附属建筑3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存货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发生台风事故,造成附属建设——简易房屋顶被吹坏,设备、存货受不同程度损失,受灾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经现场查勘、损失清点,保险双方签订损失确认书,核定损失为设备维修保养费1.2万元、存货损失6.5万元、简易房维修费9万元。

保险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系租用他人房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文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2003年5月24日,某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厂房800万元,机器设备400万元,存货400万元。

投保方式为估价投保。

投保明细表注明存货包括原材料250万元,产成品150万元。

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由于保险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未注明附投保明细表,交给鞋业公司的保险单上也未附投保明细表。

12月23日,制鞋车间发生火灾并殃及相邻成品鞋仓库,财产损失金额达150万元,其中厂房4万元,设备11万元,成品鞋60万元,在制品75万元。

事故发生后,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150万元,保险公司对厂房损失、设备及成品鞋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制鞋车间在制品的损失赔偿与鞋业公司存在严重分歧。

★(三)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2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2

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
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
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
保险利益。
例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 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 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 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 司?
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 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 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 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 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 公司。
案例2: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 人家中失火,当: A、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 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案例1:
史某拥有4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 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史某家中失火, 当: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
(1)当家庭财产损失15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 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15万元。
赔偿”。
确定本案保户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 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受损出险。是由被 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 任。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 庭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 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 还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 司称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 保险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 核对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 可以。

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家庭财产保险,又称家财险,提供房屋、室内装修及家居财物的保障,还提供家庭成员责任保险。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篇1:案例简介1994年5月30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保险,保险金额为16000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为12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20元,保险期限自1994年5月30日零时至1995年5月30日24时止。

由本村协保员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王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来填。

协保员张某收取了王某交纳的保险费32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

王某于1994年2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

1994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王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19800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以参加村集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成立。

王某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祠堂内,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点即按协保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对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过错。

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人民币4000元。

案情分析一是原告王某存放于祠堂内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范围。

《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

”本案投保人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租用祠堂搞经营并存放财物,其投保的财产是楼房二间、房屋类以外财产,但其并未向协保员明确告知房屋类以外财产的范围及坐落地点,所以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备即保险标的地址不详负有过错责任。

2019年中国财产保险十佳理赔案例

2019年中国财产保险十佳理赔案例

2019年中国财产保险十佳理赔案例1. 案例一: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一家工厂被完全烧毁。

该工厂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立即启动理赔程序,并派出专业团队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经过详细调查和核实,保险公司迅速将赔偿款项支付给了被烧毁的工厂,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2. 案例二:一位投保人在2019年购买了一辆新车,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不久后,他的车辆遭受了一次严重的碰撞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迅速派出定损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短时间内完成了理赔手续,为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

3. 案例三:一家公司在2019年购买了财产综合险,包括对办公场所的财产保险。

不幸的是,公司的办公场所遭受了一次大面积水灾,导致办公设备和文件等财产损失。

该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保险公司快速响应,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公司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赔偿。

4. 案例四:一位投保人在2019年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将自己的住宅投保其中。

期间,住宅发生了一次盗窃案件,贵重物品被盗。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报案材料和证明。

保险公司有效地开展了调查工作,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为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

5. 案例五:一家商场在2019年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导致商场内的货物和设备遭受损失。

商场的管理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材料。

保险公司派出专业团队进行现场勘查,并迅速完成了理赔手续,为商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帮助商场恢复了正常经营。

6. 案例六:一位投保人在2019年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将自己的工厂投保其中。

不幸的是,工厂在一次自然灾害中遭受了损失,设备和库存物资被毁。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立即派出理赔专员进行勘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为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帮助其重新启动生产。

7. 案例七:一位投保人在2019年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将自己的仓库投保其中。

财产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案例1.2001年12月2日,某百货公司到某公路运输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托运40台电视机,总价款15万元。

百货公司在托运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金额10万元。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公司司机疲劳驾车发生意外事故,汽车坠入河谷,车毁人亡。

40台电视机全毁。

百货公司立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赔付了10万元。

百货公司取得保险赔偿后,又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15万元。

运输公司以保险公司已经向其代位追偿为由拒绝向百货公司索赔。

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

问:法院该如何判决?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已经向运输公司取得代位追偿资格,故百货公司不应再向运输公司索赔。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运输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案例2.某商贸公司从某省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存储。

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粮食为标的向当地的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粮库发生意外火灾,粮食全毁。

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由此产生了一场争议,最后告上法庭。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

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若商贸公司直接向A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取得向储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储运公司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应由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其二,若商贸公司直接向储运公司请求损失赔偿,由于储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由B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

案例3.李某将自己从事个体运输的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期限从2003年3月3日----20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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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城大火,大众保险被判理赔75.6万元。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底,上海大康公司下属的共康服饰城4号馆至5号馆之间的天桥改造工程,由服饰城工程部经理管某发包给一名没有资质的个体户施工。

同年2月10日晚10时许,一名无证施工人员在天桥上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由于违章操作,导致气割溶渣飞溅到4号馆的一店铺内,引燃铺内物品,酿成火灾,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事发后,大康公司向投保的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

大众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纵容违规施工导致火灾为由,拒绝理赔。

为此,大康公司将大众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从而引发诉讼。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大众保险公司支付大康公司保险赔偿款75.6万余元。

大众保险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共康服饰城4号馆火灾的起因是由于服饰城经理管某擅自将改选工程发包给无证人员施工,未尽管理责任所致,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证明,火灾并非大康公司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大众保险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大康公司存在故意纵容行为。

因此,大众保险公司对大康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大众保险公司应如约承担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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