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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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殳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下属全资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下属全资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XXXXXX公司2022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XXXX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

董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的非职工董事,具体为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

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的非职工监事,具体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其他成员、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等。

第二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第四条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关系管理。

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会籍关系等。

第五条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负责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牵头履行委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的程序;负责结合公司对各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对外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进行内部评价。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管理。

(三)企业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开展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按照公司中层正职或副职进行管理。

(二)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由现职公司中层人员转任的,职级与转任前相同。

(三)涉及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选拔任用的,按照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选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职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参考借鉴】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doc

【参考借鉴】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doc

RR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RR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RR区委、RR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RR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RR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管控模式(精选多篇)

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管控模式(精选多篇)

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管控模式(精选多篇)第一篇: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管控模式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供气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管控模式企业组织运营中,可能存在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的管控问题,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决定了集团组织运营的目标能否实现,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关系的是企业组织运营的一个方面。

根据集团与下属企业集分权程度地不同而形成的管控策略,一般而言,包括操作型(集权,过程控制)、战略型(集分结合,程序控制)、财务型(分权,结果控制)三种模式,各模式追求的核心思想就是授权与控制平衡。

在把握好集团组织授权与控制的核心思想后,选择适宜地管控模式,相应地必然形成一定的集团内部架构和业务流程。

内部架构体系决定了集团总部与下属公司的权责,决定了各自的分工,同时也决定了集团组织的整体业务流程,最终推动集团整体的组织运作体系的形成,从而最终实现企业价值地最大化。

一、指导思想1、保证集团公司总体战略规划的落实和执行;2、及时地获取来自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反馈,支持集团公司正确决策;3、减少和防范投资、公司运营中资产资金风险发生;二、集团公司的职能定位1、领导:制定集团战略方向;管理集团业务组合;建设集团企业文化、共同愿景、价值观;确定并实施重大投资并购活动;创建集团共同运作政策、标准和流程,培育集团核心竞争力。

2、绩效获取:审核批准子公司战略目标;管理考核子公司绩效;监督管理子公司财务状况;审计集团运营风险。

3、资源调配与整合:制定和实施子公司资源共享机制;整合资金管理;核心人才的获取和培训;政府、股东等公共关系的管理。

4、提供服务与支持:提供政策咨询;人事财务处理;教育与培训。

三、集团公司管控模式的选择1、操作管控型:不设有独立董事会,与集团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原则上选择“操作型管控”模式。

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供气有限公司该管控模式的特点:(1)集团的各种职能管理介入较深,例如: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人事、财务制度的制订要以集团总公司相关制度为蓝本,或直接由集团总公司负责人事、财务管理。

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子公司管理,明确子公司职责,保障子公司合法、合规、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企,规范运作;(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三)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公司战略目标得以有效实施。

第五条子公司组织架构应包括以下部门:(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子公司日常行政、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等工作;(二)市场营销部:负责子公司市场拓展、客户关系维护、产品推广等工作;(三)生产运营部:负责子公司生产计划、物料采购、生产调度、质量管理等工作;(四)技术研发部:负责子公司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技术支持等工作;(五)财务部:负责子公司财务核算、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筹措等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子公司员工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七)质量安全部:负责子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风险防控、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部门或调整部门设置。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子公司总经理对本子公司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公司战略决策;(二)制定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三)组织实施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四)协调子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五)确保子公司合规经营,维护公司利益;(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子公司总经理享有以下权限:(一)根据公司授权,决定子公司重大事项;(二)提名子公司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三)对子公司员工进行奖惩、晋升、降职、辞退;(四)根据公司授权,代表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等;(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总经理制定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二)组织实施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三)分管子公司各部门工作;(四)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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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它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5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理,变更主营及主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等。

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备案事项包括:
1、企业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报告;
2、企业按规定须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紧急事项;
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它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人员:
1、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监事;
2、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它负责人;
3、向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

第十二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以下人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它需要报备的人事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全资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

第二十条全资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

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二)资金统一调度。

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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