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和后现代主义思潮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中国在过去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中国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其中最重要的两项挑战是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两个问题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影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被视为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它是一种治理方式,通过对权力的制约和规范,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权益。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法治建设是首要任务。
法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和公平。
此外,法治建设还需要加强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法律的普及与教育。
只有建立起健全的法治机制,中国才能实现真正的现代化。
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社会治理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
它是指通过有效的组织和管理,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有序与稳定发展。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要求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向社会共治转变。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紧密合作,实现权力、责任、利益在社会中的多元共享。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对中国式现代化至关重要。
随着中国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
在现代化的转型中,中国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开放、透明、协同的社会治理机制,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三、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互动影响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促进的。
法治建设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社会治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也需要依靠法治建设来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
在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密不可分。
在法治建设的同时,中国也在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取得的成绩不可忽视,但也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取得更加卓越的成绩。
四、中国式现代化的特点与挑战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的现代化有着明显的不同。
当代西方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及对策

当代西方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及对策【摘要】随着网络时代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当代西方思潮对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了巨大冲击。
当代西方思潮犹如一把双刃剑,对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产生积极与消极的影响。
如何消除当代西方社会思潮对大学生不良影响,对做好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西方思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对策一、当代西方社会思潮概况所谓社会思潮,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反映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状况,适应相当一部分人的心理状况和要求,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当影响的思想潮流。
其表现在一定历史时期,反映一定阶段、一定阶层的利益和要求的一种思想倾向。
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带有时代的印记,对该时代人们的精神层面、生活层面起着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影响。
当代西方社会思潮,是指发生于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西方社会思潮。
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的重整,新媒体和计算机的出现及应用,政治的激烈变动,社会改革的推行,在社会层面上引发了激烈的动荡。
这种急剧变动的社会生活必然造成人们精神上的强烈震撼,各种社会思潮正是这种精神震撼的表现。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摧生了众多应运而生的新思潮,后现代主义思潮、全球主义思潮、消费主义思潮、女权主义思潮、绿色和平主义思潮等新思潮纷纷登台亮相,从而在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现实交汇的平台上演绎出一副多音争鸣、眼花缭乱的思潮景观。
这些思潮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在各自领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状况。
二、当代西方思潮对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社会思潮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对社会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代西方社会思潮是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精神折射,反映了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不同阶级和阶层人们的利益诉求与思想倾向。
随着中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交流的深入,当代西方社会思潮在我国迅速传播开来,并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全面发展。
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司法独立性不够,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企业,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况。
要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独立性,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监督,减少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一些领域,法律适用不规范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和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和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
3. 法治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威胁到法治的实现。
为了提升法治意识,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问题难以避免。
反工作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开展,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廉洁。
5. 法治体系落实难度大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相关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落实并不理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有效落实。
总结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也有许多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要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提高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反思与展望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反思与展望杨海坤* 摘 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各界的共同期盼,也是中国政府确定自身的奋斗目标。
回顾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历程,可以明显看到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其中积累并展现出诸多有益的中国经验和特点。
但从职权法定、依法立法、依法执法、权利救济等多个维度检讨当前行政法治实效,仍可发现其与法治政府理想尚有不小差距。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工程。
把法治政府建设自觉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视行政组织法治的完善,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改进行政执法体制,落实公民权利救济以及提高与实践良性互动的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水平,乃是今后建设法治政府、迈向行政法治的几个主要抓手。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法学研究 回顾与展望*作者简介:杨海坤,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①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务院法制办在桂林举行首次政府法制工作研讨会,当时提出的目标是建设法制政府,随着90年代后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务后,建设法治政府逐渐明确成为政府工作的奋斗目标。
这是一个具有深刻意义的变化。
②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140页。
③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④ 参阅杨海坤、樊响:《法治政府:一个概念的简明史》,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
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历程的简要回顾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政府施政的基本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经历了一个从提出建设法制政府到确立建设法治政府的深刻变化过程。
①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就在于将政府打造成为符合现代世界行政潮流发展的民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善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平权型政府。
②诚如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说,法治政府意味着:一方面,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原因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原因法治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石和灵魂,是保障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正因如此,我们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不断完善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原因。
一、法治现代化有利于保障人权人权是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法治现代化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实现公民平等、自由、人格尊严的完整统一。
法治的基本原则、规范和程序,为实现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法治的透明、公开、公正和公平,可以避免赢者通吃、劣币驱逐良币、权利寡头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二、法治现代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法治现代化以国家法律体系为基础,通过法律规范、制度建设、法治思维等多种手段,构建了一条完整的法治路径,实现了一整套法治机制与法治目标的完备贯通,保护了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化解了矛盾纠纷,使得社会环境趋于稳定。
同时,法治体系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也使全社会在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执行上有了更高的自信与认同。
三、法治现代化有利于引领经济发展法治现代化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它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发展的各个领域。
法治现代化对于营商环境的改善、优化和规范是至关重要的,可以稳定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市场监管机制,增强市场信心。
同时,法治现代化将促进公民法治精神培养,增强尊重法律意识,有益于创建和谐社会,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丰富度等各方面的发展。
四、法治现代化有利于国家体制建设法治现代化是整个国家的体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分支。
它通过制度建设、法律规范等多种手段,维护了整个国家系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同时,法治现代化还可以推进权力重新配置,使得政府职能得到优化升级。
法治现代化也能够推进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实现公民自治,从而促进国家发展。
在实践中,我们要坚决遵循法治的普遍原则和基本规范,落实好各项重大决策的法理认证,建立健全的法治监督机制,赋予法治纠纷解决机构更充分的权力,坚决打击践踏法律的行为。
法学的现代化与全球化

法学的现代化与全球化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的现代化和全球化成为了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法学的现代化指的是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的更新与发展,而法学的全球化则指的是法学学科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与融合。
一、法学的现代化法学的现代化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它包括法治观念的更新、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实践的创新等方面。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迁,传统的法学观念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因此,法学的现代化在不断推进中,法律理论和实践也在逐步更新和完善。
首先,法治观念的更新是法学现代化的关键。
传统上,法治观念是以法律为中心的观念,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但现代法学认为,法治观念应该超越法律本身,从社会的角度考虑,注重社会公正与人权保障。
法治观念的更新也要求法律的执行力和公正性得到增强,以确保法律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法学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现代法学强调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求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立法机构、审判机构和执法机构,并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体系,来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最后,法律实践的创新是法学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使得传统的法律实践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
法律实践的创新包括法律科技的应用、法律服务的提升和法律教育的改革等方面。
通过借助科技手段,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得以更加高效和精确,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法学的全球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法学的全球化也变得重要而紧迫。
法学的全球化包括学科思想的交流与融合、法律文化的传播与转化等方面。
全球化不仅为法学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也推动了法学研究和实践的国际化。
首先,学科思想的交流与融合是法学全球化的重要体现。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学学者们通过学术会议、研究交流等途径,积极推动法学思想和理论的全球交流。
一方面,这有助于各国法学界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学观念和法律实践,促进学科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各国在解决共同问题时提供了借鉴和合作的可能。
中国法治建设的国际战略地位和世界意义

中国法治建设的国际战略地位和世界意义随着中国正逐步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迈进,中国法治建设已经具备重大的国际战略地位和世界意义。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国际战略地位1、弘扬以法治为核心的人类文明价值观。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也遵循以法治为核心的人类文明价值观,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将对国际社会的进步发挥着引领、引发作用。
2、推动全球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中国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建设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将为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发展开辟一条有利的全球发展新方向。
3、为世界依法治理创造新局面。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主权国家将有机会基于自己的国情,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理,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创造一个新型依法治理的局面。
二、中国法治建设的世界意义1、推动全球规则和秩序的发展。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将对全球的规则和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将有助于推动全球规则和秩序的发展,形成一个更加健康、包容、能共同繁荣发展的规则和秩序格局。
2、提供人类发展大国借鉴。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也具有提供其他国家和民族发展参考和借鉴的作用,可以为探索人类发展大国路径提供一个中国模式,影响及帮助其他国家和民族实现社会全面发展。
3、推动全球经济增长。
中国法治建设的胜利也将有助于带动全球经济的增长,为世界发展提供更多可持续增长动力,促进世界经济向更高水平、更加包容性和可持续性方向发展,从而实现更高质量、更有序、更公正、更有效的发展。
总之,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国际战略地位和世界意义,中国正以鼓舞人心的姿态,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建设,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社会文明发展。
法治未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未来愿景

法治未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未来愿景未来的愿景是什么?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法治的全面实现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愿景。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愿景中,每个人都被平等对待,公正和正义得到充分体现,社会秩序稳定,经济繁荣,国家发展和个人权益得到维护。
本文将围绕这一愿景展开讨论,探究法治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关键因素。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文化的建设。
只有当法律成为社会公民行为的准则时,法治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法治文化的培育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
学校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使他们成为具备法律素养的公民。
媒体的发展也要服务于法治文化的宣传和普及,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
法律体系是法治的基础,它应该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的法学理论和严密的法律程序等。
而法治机制则是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保证。
只有通过健全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才能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惩罚。
此外,法治机制还应当包括各种独立的监督机构,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法治的国际化与现代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法治也需要随之发展。
国际化的法治意味着国家间通过立法、执法等手段进行交流与合作,制定更加包容和公正的国际法规。
而现代化的法治则要求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变化。
例如,有关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最后,全面依法治国还需要民众的参与。
法治的实现不仅仅依靠政府和法律机关,更需要广大公民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并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才能真正建立起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
因此,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需要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同时也需要建立起公众参与法律制定和法律执行的机制。
综上所述,全面依法治国是未来法治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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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和后现代主义思潮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61-02摘要步入新世纪,应当本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回顾与反思中国法治发展的历程和现状。
继续丰富和深化我国的法治建设相关理论,使之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进程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全球化”是一个体现了社会关系和交易的空间组织变革的过程。
“后现代主义”是指一种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以逆向思维方法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为基本特征的思维方式。
本文试图在分析前述两个概念的前提下,对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全球化后现代主义法治建设什么是“全球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谓是见仁见智,就我本人而言,我认识市场经济运行毫无疑问是“全球化”的内在动因。
市场关系的扩张和资本的积累,内在地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它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而新技术革命对生产力的推动,又进一步加速了全球的资金流动,扩大了国际市场,促进各国经济更加开放,走向国际化。
世界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
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将更加密切①。
在此种情势下,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波及政治领域,出现“全球化的文明化和民主”的态势。
理所当然,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的全球化也将对法律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
在国际上,国际商贸、市场准入、国际犯罪等等,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律现象全球化,“法律全球化”这一概念也因此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法学理论的研究当中。
“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泛文化思潮,它主要是指一种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以逆向思维方法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的理论基础、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的思维方式。
法学界讨论后现代主义是比较晚的。
根据有限的考察,西方后现代法学发端于20世纪后半叶。
近20年来,西方特别是美国涌现了大量冠以“后现代”名称的法学著作,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有《后现代法学》、《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运动》以及《后现代哲学与法律》。
可见,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
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的结果②。
既然依照前面已有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一个结论:“法律全球化”与“后现代主义法学”前者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后者是波及和影响全球化的法律思潮,那么面对这二者,思考如何应对它们是我们唯一能做出的选择。
下面,将就对这两点所应有的应对办法和应有的思考来阐述我自己的观点。
一、全球化时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一)法律全球化对我们的冲击和影响全球化对中国的冲击,影响或者互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只要中国的对内改革要继续深化,对外开放要继续扩大,依法治国方略要持续推行,中国作为一个文明的、开放的大国和社会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顺应时代潮流,趋利避害,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回应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在中国这个开放的社会,立法是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综合因素的反映,既受到国内条件的制约,也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在国内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公民文化和社会道德的完善,都将制约中国的立法的发展。
在国际方面,知识经济的浪潮的来袭,信息技术的推广,科技革命的深化,特别是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都将对中国的立法产生巨大的冲击和强烈的震撼。
“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或压力,主要表现为中国的立法如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学习、借鉴、吸收和移植先进的国外法和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在经济、民事立法等方面要更加注重同国际立法接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
与此同时,中国法治的民主化,立法行为的程序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等立法环节,也都要直接地或间接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而且更多地向国际规范靠拢。
(二)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法律全球化全球化时代,经济的一体化对各国发展本国经济的国内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现了国际法的国内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是全球化时代立法发展的一个特点和主要内容,加入或者卷入全球化进程的各个国家,概莫能外地受到影响,中国当然也不例外。
中国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国要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在立法上就必须转变过去闭关锁国,关门造车的观念。
为了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我们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经验。
……对于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大胆地吸收。
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
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③。
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有关制度的构建应该放到整个世界的司法建设的大环境这一平台上考虑,要具有全球性的开放战略眼光,不要过多的以“国情”为借口对世界通行的制度和规则大打折扣。
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开展的法治建设才具有与世界其他国家对话进而互相借鉴、相互交流的可能性。
否则,固执的抱守着中国的国情和现状,“闭关锁国”式的开展法治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只能越走越窄。
(三)达到中国国情与法律全球化的协调统一全球化是一个充满悖论的过程:世界经济与国家利益的冲突、理性认识与民族感情的价值危机,“西方化”与现代化的不同理解,物质的富饶与道德的低迷,社会的富裕与贫困的两极分化④,全球化与本土化,国家主权的削弱与全球治理的勃兴等等都严重地困扰着处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甚至每一个个人。
这些现象在中国立法发展中也会表现出来。
例如,传统中国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在价值、结构、行为等方面的不一致如何协调;中国法的民族性与世界立法发展的国际性怎样互补;在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短缺等现实因素对立法形成制约的条件下,如何保证立法更多地参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国加入wto带来的法律问题⑤等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都会影响,制约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在把全球化定性为多元主义的过程,一种经济、政治、文化纵横交错的非固定流体的情况下,中国法治建设面对法律多元主义的冲击和挑战,在民主、人权、法治、宪政、平等、自由等法文化的观念里面,与西方价值观以及其他文化的价值观念发生既相互影响,交互作用又相互冲突的势态。
中国立法发展要找到解决上述矛盾的办法,将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⑥。
应当指出的是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建设无论怎么样发展。
都绝不能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团结和法制统一的原则。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国际化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平等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国国情而不能机械的照搬照抄。
总之,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起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对于有着五千年悠久文明和历史文化传统积淀深重的东方古国来说,法律全球化既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严峻挑战,又使我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我们必须勇敢地迎接法律全球化的挑战,果断地抓住这历史的机遇,推进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
二、中国的法治建设如何应对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思潮(一)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基本特征从法律的基础来看,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反映,而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乃是客观的逻辑或经验系统。
法律后现代主义者则认为,法律乃是不同利益集团间利益的妥协和人为因素作用的结果,并非客观的逻辑系统。
很难说法律在何种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理性,而一些主要法律原则诸如正义、权利、自由等都具有相对性,而不代表绝对的真理。
从法律制度的重心来看,现代法学所注重的是法律规则和法官,而法律后现代主义者则认为法律的重心乃是在语言及其解释上。
从法的独立性来看,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是独立自主的,不受制于其它因素的干扰。
即法的制定不反映宗教教义或政治意识形态;法的执行不受制于非法律机构的干涉等等。
而后现代主义者则认为那完全是不可信的说法,法律制度不是封闭的体系,它无时无刻不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宗教、以及其它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对这些因素的研究应是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从法的确定性来看,现代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基本确定的,人们对某一条规则的理解大致可以达到共识;即使法律语言具有一些灰色地带,但不影响法律整体的确定性。
从法律的统一性来看,现代法学基本上都是一元论者,而后现代主义者则主张法律制度的多元化,强调探讨各种非西方传统或多元传统的选择。
从法律方法来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法官在做出司法判决时依赖于一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方法或过程。
后现代主义者则认为,事情刚好恰恰相反,不是先有推理而后有判决,而是先有判决而后有理由。
司法判决并非一个严密的推理过程的必然产物,而是充满了法官个人意志的非必然性的结果。
从以上特征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把讨论限制在法律思潮的范围内,后现代法律思想其实不乏活跃性和启发性的特点。
(二)中国法治建设所处的特殊阶段以及我们如何迎接对后现代法学思潮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即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人治向法治,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时期,与西方社会的转型属于不同的阶段,通过上面对后现代法学的探讨我们明确了当前我们最需要的是现代主义法学而不是后现代主义法学。
但是,在过去几十年的法治建设中,中国的法律改革拥抱了作为现代法学主要代表的分析法学的规则中心主义立场,把法律看作由规则组成的规范系统,认为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于制定完美的法律规则,而法官的作用就是将制定得完美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做出判决。
这种立场导致的建设中的资源浪费是巨大的,因为任何法典或法律都不可能是完善的,而某一领域的法典也绝不可能涵盖该领域中的所有已知的和未知的法律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资源的有限性,如果绝大部分精力放在法的制定上,投向其他方面的精力势必受到影响,包括法庭建设,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训练,一般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等。
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律规则中心主义是对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
与规则中心主义相适应,在中国法学界通行的思维方式是演绎性的。
这种思维方式符合规则中心主义的要求,但极度简化了法律或活动的复杂性。
总而言之,法律制度的运作是十分复杂的活动,〔规则中心主义的规则〕+〔事实〕=〔结论〕,这一模式过于简单,无法准确恰当地概括并指导这一活动。
更重要的事,以规则中心主义加演绎推理为主导的法制观往往会造成法律制度的不平衡发展,使立法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建设,而后现代主义法学则为充分认识规则中心主义的局限性提供了出发点⑦。
但是,由于我国现在尚处于走向法治现代化的起步阶段,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尚未完成,所以,当前我们研究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寻求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来分析解决中国社会的法律问题,而不能盲目的抄袭西方的理论和精神。
我们必须建立一套自己的法学理论,这一理论的构件应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