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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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2021年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2021年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九条采区和掘进巷道的电气安装必须要有设计,作业规程的设计中包括、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

供电系统图要标出开关型号,电缆截面、长度、保护整定值、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设计应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没配机电副总工程师由机电部长负责),然后方可安装。

安装后,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检查过流、漏电、接地等各项保护是否与设计和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三十条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㈠馈电线路必须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

如果没有这两种装置,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

检漏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应有专职电工对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要详细填入检漏保护试验记录簿内。

发现检漏保护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㈡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应试验一次,严禁保护不灵敏使用;有条件的矿井推广使用风煤钻。

㈢井下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使用真空接触器。

(四)采煤工作面电源必须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且断电范围必须是切断工作面和上下两巷所有电源。

(五)掘进工作面应设双风机双电源(一套工作,一套热备用),并且能够做到自动切换。

电源必须具有风电闭锁和瓦斯超限闭锁功能,当且闭锁必须是掘进巷道和工作面的全部电源。

第三十一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要根据设备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合格的熔断器,有关维护人员应定期核对。

第三十二条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井下低压电缆要悬挂整齐,电缆吊挂应采用合格的电缆钩,禁止用金属丝吊挂,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及其它一些不合格的接线方式,严禁用动力接线嘴接入控制电缆,控制接线嘴接入动力电缆。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范本(2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范本(2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维护生产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井供电设备正常运行,防范电气事故的发生。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管理。

三、基本要求1. 矿井供电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标准化文件,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 矿井供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气安全知识和能力,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电气设备。

3. 矿井供电设备必须定期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检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做好记录。

4. 矿井供电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装置,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5. 矿井供电设备的运行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四、职责和权限1. 矿井供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选型、安装、检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他们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矿井供电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矿井供电设备的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能够及时修复设备故障。

五、操作规程1. 矿井供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电气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 矿井供电设备的开机和停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启停。

3. 矿井供电设备的运行中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环境,严禁在设备周围堆放杂物。

4. 矿井供电设备的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 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备维护,防止故障的发生。

六、安全防范措施1. 矿井供电设备安装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周围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2. 矿井供电设备的配电箱必须设有漏电保护装置,能及时切断电源,避免电击事故的发生。

3. 矿井供电设备使用人员必须佩戴好绝缘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防范电气事故。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绯闻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山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与权限。

第四条矿山应当配备专职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山应当制定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标准。

第六条矿山应当定期进行供电及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矿山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靠的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过程稳定可靠。

第二章供电管理第八条矿山应当定期检查供电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巡检制度,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巡检,确保供电稳定。

第十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电源,确保在停电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矿山应当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矿山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设备,防止误人或者损坏。

第十三条矿山应当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全面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设备维修记录和档案,对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电气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矿山应当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责任和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矿山应当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八条矿山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矿山应当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矿山应当建立电气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电气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矿山应当开展定期的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及电气安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矿山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矿井供电•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01矿井供电1供电系统23矿井供电系统是矿山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矿井上下压电网、直流电源、备用电源等部分。

供电系统概述矿井供电系统具有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等特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和行业标准。

供电系统特点矿井供电系统的设计原则是保证矿井上下压电网的合理布局和负荷平衡,保障矿井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

供电系统设计原则变压器矿井使用的变压器必须符合防爆、防火、防水、防雷等安全要求,运行可靠,效率高。

低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是矿井低压配电系统的核心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经过煤矿安全认证。

电缆矿井使用的电缆必须具有煤矿安全认证标志,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高压开关柜高压开关柜是矿井供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经过煤矿安全认证。

03用电安全管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包括用电设备的操作、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等。

01供电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供电管理制度,包括设备运行维护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等。

02供电设备维护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02电气安全确保矿井电气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经过专业检测机构认证,降低设备故障和意外风险。

设备安全建立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检查、清洁、润滑电气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

设备维护及时更新老旧电气设备,采用更安全、高效、节能的设备,提高矿井电气化水平。

设备更新电气设备电气操作持证上岗对从事电气操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持证上岗。

操作监督建立电气操作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操作规范、安全。

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电气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规范矿井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矿井电气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是矿井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负责矿井电气设备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电气设备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编制和执行电气设备的规划,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布局和配置;(三)负责矿井电气设备的建设工作,包括设备采购、安装和验收工作;(四)组织编制矿井电气设备维护计划,并进行实施和监督;(五)负责矿井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六)负责矿井电气设备的信息化管理,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七)负责组织矿井电气设备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八)配合相关部门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设备建设管理第六条在进行电气设备的选型时,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第四章设备运行管理第七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建立完善的矿井电气设备运行记录,记录设备的运行参数、故障情况和维护记录等信息;第八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保养,发现设备故障及时处理,并记录维修情况;第九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建立设备运行的预警机制,提前排查设备运行的风险,防止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建立设备运行的灾害应急预案,协调各方力量,及时处理设备事故,并制定事故的处理方案;第五章设备维护管理第十二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配备合格的维修人员,确保设备的维护工作得到及时和专业的处理;第十三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第十四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建立设备故障反馈机制,及时排查设备故障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建立设备维修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设备的维修情况和维修效果;第十六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第六章设备事故管理第十七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建立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设备事故进行分类和登记;第十八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开展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找出事故的原因,并制定事故的处理方案;第十九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迅速处理设备事故,限制事故的扩大范围,避免人员和财产的损失;第二十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及时通报设备事故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对事故进行评价、警示和记录;第二十一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设备事故的再次发生;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者,可以采取停止其从事与矿井电气设备相关的工作,暂停资格认定,撤销职务等处罚措施;第二十三条对于因矿井电气设备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二十四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局和矿井电气设备维护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各类资料和信息。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

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

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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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度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度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企业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完善电网结构, 实现系统结构、运行方式、设备质量的本质安全,杜绝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事故,建设矿井坚强供电系统,特制定本规定。

地面供用电第一章严格落实双系统分列运行,完善电网结构第一条地面各35kV及以上变电站实行双系统分列运行,主变不得冷备用。

第二条6kV (10kV)供电系统应分段装设精度高、可靠性强的接地选线保护装置。

第三条完善矿区电网结构。

逐步实现供电电源来自不同的上级变电站,并尽可能从不同方向进入站内。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模拟应急演练;审定紧急拉闸序位表, 紧急状态下不用请示,按序位进行及时操作。

第二章严格执行调度管理规定,杜绝无计划停电第五条电力调度负责电网的平稳、安全、经济运行。

所有厂、站均需按电力调度下达的运行方式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运行方式。

1、35RV系统设备由电力调度调度,电力公司所属的各变电站6kV出线开关由各矿厂调度,电力公司各工区管辖, 应严格按照《电力调度运行规程》执行。

2、35kV、6kV (10kV)系统合环时,要密切注意两个系统的电压差,并向电力调度汇报,同意后方可进行合环操作。

3、一般情况需要限制负荷时,各用电单位在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操作;如遇影响安全运行,需要紧急限负荷时,各变电站按照紧急拉闸序位表执行。

第六条严格执行停电审批程序。

企业所属各发、供电设备及线路的维护、检修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相应安全措施。

1、35kV系统及6kV系统计划停电工作由检修、施工单位提前一个月向电力公司电力科、经营科提出书面申请,电力调度进行汇总、整理与综合平衡后,编制每月的停电计划, 由电力公司分管经理审核,企业批准后下发,由电力调度执行。

2、电力公司所属变电站的6kV系统计划停电工作由检修、施工单位提前一个月向所属工区提出书面申请,工区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停电计划,进行汇总、整理与综合平衡后, 编制每月的停电计划,报电力调度,由电力公司分管经理批准生效后下发,由工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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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2021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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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2021
新版)
第二十九条采区和掘进巷道的电气安装必须要有设计,作业规程的设计中包括、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

供电系统图要标出开关型号,电缆截面、长度、保护整定值、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设计应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没配机电副总工程师由机电部长负责),然后方可安装。

安装后,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检查过流、漏电、接地等各项保护是否与设计和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三十条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㈠馈电线路必须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
性的检漏保护装置。

如果没有这两种装置,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

检漏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应有专职电工对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要详细填入“检漏保护试验记录簿”内。

发现检漏保护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㈡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应试验一次,严禁保护不灵敏使用;有条件的矿井推广使用风煤钻。

㈢井下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使用真空接触器。

(四)采煤工作面电源必须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且断电范围必须是切断工作面和上下两巷所有电源。

(五)掘进工作面应设双风机双电源(一套工作,一套热备用),并且能够做到自动切换。

电源必须具有风电闭锁和瓦斯超
限闭锁功能,当且闭锁必须是掘进巷道和工作面的全部电源。

第三十一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要根据设备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合格的熔断器,有关维护人员应定期核对。

第三十二条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井下低压电缆要悬挂整齐,电缆吊挂应采用合格的电缆钩,禁止用金属丝吊挂,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及其它一些不合格的接线方式,严禁用动力接线嘴接入控制电缆,控制接线嘴接入动力电缆。

检修后的电缆要经过升压和浸水耐压试验。

第三十四条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检修时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标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三十五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㈢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㈣检修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打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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