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禁毒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布版)

合集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
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9]2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受理、侦查、处理或督办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将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整理归档。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向本省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经调查属实;
(五)具备其他合法条件。

第五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最近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告破的,均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以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

《办法》共18条,对举报人、举报受理机构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资金来源、支付方式、保密要求、需要追责的情形等,还规范了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资金发放的监督和检查等。

《办法》规定,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举报制毒工厂,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等情形,以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抓获犯罪嫌疑人数、查获吸毒人员数等为依据,给予300元至不少于20万元不等的奖励。

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可奖励30万元。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此外,各地可参照《办法》提出的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办法》明确,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资料。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将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24h受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线索。

(边际)上海化工区将建加氢站最近,上海浦江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新建氢能基地项目在上海化工区正式启动。

【公安办法】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公安办法】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公安办法】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向湛江市公安机关举报反映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据此破获毒品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吸毒人员的,以查获并作出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处理为认定标准,每举报查处1人奖励1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制造、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缴获的毒品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

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10克(含10克)以上5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至1000元;2.50克(含50克)以上10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000至2000元;3.100克(含100克)以上1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2000至5000元;4.1公斤(含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0至1万元;5.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万至5万元;6.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万至10万元;7.100公斤以上,每案视情奖励10万至2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缴获种类和缴获量进行奖励。

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缴获1公斤(含1公斤)以上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案奖励100至2000元;缴获500公斤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2.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2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缴获10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3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5000元;3.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公斤(含1公斤)以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奖励500元;缴获1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5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1万元。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8.26•【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

直接向公安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公安部禁毒局作为指定受理机构。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认真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举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广元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广元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广元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充分调动广大市民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案件线索来源,严打涉毒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摇头丸、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其它举报受理方式。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自然人。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提供毒品违法犯罪情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依照本办法给予人民币现金奖励。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依法赋有禁毒工作职责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一)举报制造、加工毒品线索的;(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毒品以及介绍买卖毒品线索的;(三)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及容留、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线索的;(四)举报走私、贩卖、非法买卖、运输、非法制造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或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五)举报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线索的;(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七)举报公共娱乐场所毒品问题线索的;(八)举报其他毒品犯罪线索的。

第七条对举报人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奖励人民币5000元,通过举报当场抓获制毒犯罪嫌疑人的1人奖励人民币800元(以起诉为标准),现场查获有毒品或制毒物品的按本条第(四)、第(五)、第(六)款予以奖励。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五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认真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地可参照下列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3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禁毒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国家禁毒委公安部财政部

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广泛发动全局干部职工深入、持久开展禁毒工作,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三条公安禁毒部门、派出所是查证涉毒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举报吸毒人员奖励标准:凡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每名吸毒人员200元标准奖励举报人。

第五条举报制、贩、种毒线索的奖金标准:(一)举报制、贩海洛因等毒品案件并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10克以下奖励500元;10克—50克(含50克)奖励1000元;50克以上—1千克(含1千克)奖励2000元;1千克以上—1万克(含1万克)奖励1万元;1万克以上—10万克(含10万克)奖励10万元;10万克以上奖励20万元。

鸦片、黄皮、冰毒等毒品折成海洛因计算,鸦片按10:1折算海洛因,黄皮按2:1折算海洛因,冰毒等新型毒品按1:1折算海洛因,易制毒化学品按照缉毒执法考评标准折算;(二)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500株以下奖励300元;500株—10000株奖励500元;10000株以上奖励1000元。

第六条提供线索抓获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奖金标准: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1名贩运10克以下海洛因的,奖励5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1名抓获贩运10—50克(含50克)海洛因的,奖励1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1名贩运50克以上海洛因的,奖励2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悬赏通缉的重特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悬赏金额兑现奖励。

第七条收戒吸毒人员的奖励标准,每抓获1名吸毒人员落实社区戒毒的,奖励100元;每抓获1名吸毒人员送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所拒收的只算当年最初送戒单位任务),奖励200元。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数的,超额完成的部分按该标准的两倍金额兑现奖励,超额完成部分的认定以完成时间划定。

第八条破获毒品案件的奖励标准:10克以下奖励500元;10克—50克(含50克)奖励1000元;50克以上—1千克(含1千克)奖励2000元;1千克以上—1万克(含1万克)奖励1万元;1万克以上—10万克(含10万克)奖励10万元;10万克以上奖励20万元。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2018年5月21日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建立健全我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赣公字〔2015〕96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宜发〔2015〕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所知晓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情况。

对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有功的,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提供、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军队、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国安、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三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三)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
奖励试行办法(摘要)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但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以及武警、军队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本办法奖励范围如下:
(一)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鸦片、大麻等毒品线索的;
(二)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犯罪线索的;
(三)举报重大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
(四)举报重大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线索的;
(五)举报重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线索的;
(六)举报重大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线索的;
(七)举报重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举报歌舞娱乐场所重大毒品问题线索的;
(九)举报其他重大毒品犯罪线索的。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省公安厅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有关毒品与海洛因换算表附后)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1000克以上(含1000克)不满30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000-1万元;
2.缴获海洛因3000克以上(含3000克)不满50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3万元;
3.缴获海洛因5000克以上(含5000克)不满1万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5万元;
4.缴获海洛因1万克以上(含1万克)或相当数量的其他毒品,每案奖励5万元。

(二)举报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00千克以上(含100千克)的,每案奖励4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含4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吨以上(含1吨)的,每案奖励1000元;
(三)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量在3000株以上(含3000株)不满1万株的,或大麻3万株以上(含3万株)不满10万株的,每案奖励5千元;罂粟铲除量在1万株(含1万株)或大麻10万株以上(含10万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

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含2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四)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3万元。

制造、加工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生产、加工和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犯罪行为。

(五)举报省公安厅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3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

(六)举报歌舞娱乐场所内吸贩新型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0名以上(含10名)30名以下吸贩新型毒品人员的,奖励2000元;
2.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30人以上(含30人)吸贩新型毒品人员的,奖励5000元;
3.根据举报,查明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5000元。

●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公安厅审查批准,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数额。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如其
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领取;如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