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备案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经营场所备案指南

经营场所备案指南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分支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房屋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等的任意一项;属于市场、工业园区内的房屋或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临时占道的经营性亭(棚、摊),提交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占道亭(棚、摊)审批许可证。
4、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撤销经营场所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应提交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
变更证明材料。
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办事指南

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二、受理条件备案报送人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有“停车场经营”。
三、办理流程(一)现场窗口办事流程1.报送材料:备案报送人携带备案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前往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现场办理首次备案(地址:增城区交通管理总站增城区荔城街滨海一街30号首层业务办证大厅咨询电话:020-********)。
2.核对材料:区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按要求收齐资料后,核对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即刻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报送人需补正的材料,打印《补正材料告知书》。
3.出具首次备案证明:备案机关当场向备案报送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并打印《告知书》(首次备案用)。
办事流程示意图如下:(二)非现场窗口办事流程(信函、电子邮件形式)1.报送材料:备案报送人将报备材料按顺序归类并加盖公章,通过信函或者扫描成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办理。
备案报送人须提供详细、准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2.核对材料: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邮寄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区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报送人需补正的材料,或者告知备案报送人通过现场办理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实际收件时间次日起),但备案报送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3.出具首次备案证明:备案机关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后,备案报送人到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政务窗口现场领取。
备案报送人自行承担邮寄费用(按照备案机关公示的费用标准由快递公司收取费用)。
办事流程示意图如下:四、申请材料材料清单五、咨询监督(一)咨询方式:窗口电话:(020)82615419 (二)监督方式:1.政府服务热线:(020)12345。
六、窗口办理增城区交通管理总站办证大厅现场办理/信函邮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滨海一街30号首层,邮编:511300。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2、办理单位: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办理窗口: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B08受理窗口4、法定时限:即办件5、承诺时限:即办件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7、窗口电话:0991-*******8、投诉电话:0991-*******二、法定依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条;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第十二条。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在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办事服务中网上预审栏填报申请事项内容。
第二步:网上预审通过后向市政府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上的全部内容。
第三步:申请人向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取消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表不得手工填写);第四步: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审核,作出是否当场备案决定。
四、申请材料(一)经营备案1。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核对原件),另附企业人员花名册;4。
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5。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6。
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自有产权、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租赁协议核对原件);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8.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9。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厦府办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已经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8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备案及监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事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单位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对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实行备案,并依法实施监管。
第三条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对涉及公共安全、高污染、油烟噪音、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法律、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经营场所实行严格监管。
第四条商事主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提示其本市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涉内容。
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单位履行相关许可、监管职责时,应当提示行政相对人目录所涉内容。
第五条商事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前置许可文件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
(二)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可能涉及目录规定的禁限设区域的,按照相关许可部门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在设立时可仅登记住所,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
(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通过形式审查无法辨别是否涉及目录规定的禁限设区域的,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抄告相关监管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
小摊点备案指南

*****食品摊点备案指南一、什么是食品摊点?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二、为什么要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要求,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如何办理备案?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注明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和联系方式等。
食品摊点的经营项目(品种)发生变化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食品经营等,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食品摊点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同地点从事食品经营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小提示:健康证明可就近到***医院办理。
四、几点注意事项(一)食品摊点经营项目(品种)不含下列食品: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3、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防雨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2、销售散装食品的,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3、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4、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饮具;5、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6、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
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二手车交易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楚雄州商务局 2017年5月15日发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2016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拟申请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的企业法人。
二、办理依据(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三)国家工商总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四)《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商市【2011】178号)(五)《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品市场管理办法》(2009年1月5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三、实施机关本备案实施机关为楚雄州商务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办理条件: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1)符合所在县市商业网点规划。
(2)市场开办主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市场管理”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持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
(3)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立车辆展示区、交易大厅、办公区域等。
(4)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能为客户提供二手车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相关服务。
(5)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6)有规范的市场监管制度。
2.二手车经销、经纪企业(1)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应具备相应的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告知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告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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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备案指南
按照《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分支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房屋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等的任意一项;属于市场、工业园区内的房屋或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临时占道的经营性亭(棚、摊),提交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占道亭(棚、摊)审批许可证。
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
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除上述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于城镇房屋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撤销经营场所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交第3项材料,应提交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