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股东性质、控制模式与公司业绩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第一章自测题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第一章自测题1. 以目前对企业集团的认识,“产权”应成为维系企业集团的纽带。
( √)2.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核心,具有资本、资产、产品、技术、管理、人才、市场网络、品牌等各方面优势。
(√ )3.母公司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将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纳入集团整体运作、管控范围之内,从而形成业务多元、控股多层次、管理关系复杂、规模扩大的法人联合体。
(× )4.“先有子公司、后有母公司”是中国国有企业集团产生的主要特征。
(√ )5.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市场”与“企业”是相同并可相互替代或互补的机制。
(× )6.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企业簇群,产权是维系其生成与发展的纽带。
(√ )7.依据“会计意义的控制权”的定义标准,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即称两者关系为母子公司。
(√ )8.在“会计意义的控制权”的定义标准下,被共同控制的投资企业可以认定其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亦能够被直接认定为集团母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 )9.财务上的控制权层级划分,在于明晰不同层级的控制权所代表的控制力、影响力。
(√ )10.企业集团是由母公司、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等法人组成的企业群体。
所以,“企业集团”本身也具有法人资格。
(× )11在金融控股型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是一个事实上的融资中心,通过融资活动满足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需要。
(√ )12.从母公司的角度,金融控股型企业集团的优势之一是具有高杠杆性。
(× )13.核心竞争力理论认为,专注于多元市场或产业领域,加大对其深度开发,有利于谋取产业竞争优势,并取得垄断利润。
(× )14.提高母公司的未来融资能力,既是母公司成立集团初衷,也是母公司有能力吸引其他企业并入集团的前提,这两者互为因果。
(√ )15. 选择何种企业进入企业集团,是集团成功与否的关键。
(√)16. 对于金融控股型企业集团,母公司选择投资的根本是潜在成员企业现在与未来的产业发展情况。
公司治理模式的种类及原则

公司治理模式的种类及原则公司治理则是建构在企业“所有权层次”上的一门科学,对于公司治理模式,有着特定的原则及不同的种类。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公司治理模式的种类及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治理模式的种类英美模式:英美模式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
在这一模式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用权分散的股东不能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即所谓“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由此产生代理问题。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是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分散的股权得以相对集中;二是依靠活跃、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通过收购兼并对管理层进行外部约束;三是依靠外部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四是依靠健全的监管体制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公司法、破产法、投资者保障法等法律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约束和监管;五是对管理层实行期权期股等激励制度,使经营者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德国模式: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两会制",即监事会和董事会。
德国模式是"内部控制"型模式。
两会中包括股东、银行及员工的代表,对管理层实行监控。
其中,职工代表在两会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德国,最大的股东是公司,创业家族、银行等,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
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
另外,公司相互持股比较普遍。
银行对公司的控制方式是通过控制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会派驻代表,有些还是监事会主席,银行代表就占股东代表的22.5%。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另一特色就是强调职工参与,在监事会中,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职工代表可以占到1/3到1/2的职位。
日本模式: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会制",但是强调"内部控制"。
董事会主要是由管理层构成。
和德国的模式类似,对公司监控主要是通过交叉持股和主办银行制度来实现的。
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

●经济观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经济 ̄}07 20 年第 1 期 2
们具有足够的激励 去收集信 息并有效 监督管理 层, 避免了股权高度 分散情况下 的“ 费搭 车” 免 。 此外 , 大股东在某 些情况下 直接参与经 营管理 , 解决了外 部股 东 和 内部管 理 层之 间 在投 资 机 会、 业绩表现 “ 信息 不对称” 的问题 。可见 , 股 控 股东既有 动机 去追求 公司 价值最 大化 , 又有 能 力对企业管理层施加足 够的控 制以实现 自身 利 ● 吴秀珍 益 , 较好地解决 了传统 的代理 问题 , 因而股权集 中型公 司相对于股权分 散型公 司具 有较高 的盈 利 能 力 和市 场 表现 。但 是 , 时控 股 股 东 的 利 益 和 外 部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有 常常不一致 , 两者之 间存在严重 的利益 冲突。在缺 乏外部控 制威胁 , 或 者外 部股东类 型比较多元 化的情 况下 , 股股东 可能 以其 他股 东的利 控 益为代价来追求 自身利益 , 通过追 求 自利 目标而 不是公 司价值 目标来 实现 自身福利最大化 。此 时, 股权 分散型公 司 的绩 效和 市场价值 要优 于股 权 集 中型 公 司 。 三 、 权 集 中 度 与 公 司 绩效 关 系 股 第一大股东持股 比例 与公 司绩效显 著正相关 上显著。当第一大 股 东持股 比例上 升时 , 司绩 效上升 。因为大 股东拥有 高现金 流所有权 公 能够创 造公 司价值 , 或者 说更 强的来 自现金 流所有权 的激励 是和更高 的公司价值相关联 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 理和绩 效表现 出更强的利益
股权 结构与公 司绩效 关 系
摘 要 : 权 结 构 与公 司绩 效 的 关 系是 公 司治 理 研 究 中 最 受 关 注 、 股 长盛 不 衰 的研 究课 题 。 在 影 响 公 司 内部 治 理 机 制 形 成 的 诸 多 因 素 中 , 股权结构是 最重要 的 因素 , 甚至 可以说是 唯一 的因素。股权 结构 决定 了公 司 内部 治理 机 制模 式 的形 成 , 而 对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的 选 择 发 生 作 进
最合理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与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的关联性

最合理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与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的关联性股权结构与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的关联性国内有若干分析报告试图通过统计分析说明国有股比重大对经营业绩会计指标的负面影响。
例如,Xu和Wang(1997)研究了中国上市公司股份结构与企业经营绩效会计指标之间的关系,发现股权集中程度与公司经营业绩正相关,而且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比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表现得更显著,公司业绩与公司法人股比例呈现高度正相关,国家股比例则与公司业绩呈负相关关系。
孙永祥、黄祖辉(1999)以1998年底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50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托宾Q值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的相关性,认为法人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时,公司托宾Q值和公司治理好于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的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研究中心(2001)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国有股比重过大与公司业绩呈负的相关关系,而法人股比重与公司业绩呈正相关关系。
"国内研究的结论倾向于认为,"国有股权的集中对企业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将国有股法人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和经营业绩。
"但从个案角度看,不同股权结构均有优质和劣质上市公司。
例如,家电行业国有控股、法人控股、流通股比例超过非流通股的三类股权结构中,分别有四川长虹、青岛海尔、粤美美的等名牌优质企业,也分别有ST黄河科技、ST双鹿电器和第一家退市的水仙电器等业绩差的企业。
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例如ST海洋以及郑百文(第一大股东只有14%)等,公司治理和经营业绩并不比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好,甚至更差。
此外,国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结构的形成机制和流通约束影响法人股的公司治理行为。
(1)国内上市公司多元或分散的法人股权结构形成机制并非国外公司上市前后根据竞争环境和融资需求动态、商业化选择,而是主要由国有或法人控股股东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求选择或按排,通常将客户、供应商、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下属的关联企业选择为法人股东,形成名义上多元、分散的法人持股结构,控股股东以外的单独一家法人股的比例通常比例低,因此基本上是第一大股东控制。
家族控制上市公司9种模式

家族控制上市公司9种模式家族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历史悠久,尤其是在上市公司领域,家族控制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
在家族控制上市公司中,常见的有以下9种模式。
一、家族持股占比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家族企业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较大的股份,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
家族成员通常会在上市公司中占据重要的管理职位,例如董事长、总经理等。
家族成员通过持股占比的控制,能够直接决策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运营。
二、家族董事会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家族企业通过掌控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席位,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家族成员通常会担任董事会主席、董事等重要职位。
家族成员通过控制董事会的决策,能够在公司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并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三、家族股权集团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家族企业通过与其他股东合作,形成股权联盟或集团,共同控制上市公司。
家族成员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形成稳定的股东关系,并通过共同行动协议等方式,共同决策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运营。
四、家族长子继承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家族企业将传统的家族继承制度引入到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传承中。
家族成员通常会按照家族传统,将控制权交由长子继承。
长子继承模式可以确保家族控制的延续性,同时也加强了家族成员的凝聚力和家族价值观的传承。
五、家族信托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家族企业将股权转入家族信托,由信托受益人控制上市公司。
家族成员通过家族信托的组织形式,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家族信托控制模式相对较为灵活,可以满足家族成员的权益需求,同时也可以实现家族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六、家族财务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家族企业通过财务手段,控制上市公司的资金流向和运营决策。
家族成员通过财务管理的手段,控制上市公司的资金运作和投资方向,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
七、家族独立董事监督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家族企业通过独立董事的监督,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家族成员可能会担任独立董事,以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符合法规和规范。
家族独立董事监督模式能够平衡家族成员的权益需求和公司的经营规范性。
企业管理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与借鉴

企业管理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与借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构建一套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股东、员工、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企业管理所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非常重要。
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带来不同的管理效果和经营业绩,因此探讨和借鉴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对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世界上常见的企业管理模式主要包括监管机制型、家族式、股份制、金字塔式等。
相应的,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实践中有各自的优缺点,不同的企业结构也适用不同的治理模式。
本文将从国际范围内最典型的三种公司治理模式入手,旨在探讨不同的企业管理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与借鉴,对于企业自身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日本式治理模式日本式治理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集权型治理模式。
在日本式企业治理模式中,公司董事长和CEO通常兼任,企业家精神经常被视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在日本企业里,高级管理层通常不能因为自己的决策而被解雇,这也使他们往往更多地考虑企业长期利益。
相比其他国家的企业情况,日本企业经营并不是单靠股权制度控制的,股东比较弱势。
日本企业的管理模式具有共同利益关系和长期持有投资的特点,管理层的考核主要基于员工业绩和企业长期发展的的目标实现程度。
这种治理模式的优点在于长期稳定的公司目标和保障了员工利益的优势。
而在现代企业治理的环境下,某些日本企业在面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压力时,可能较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
2. 美国式治理模式与日本不同,美国式治理模式是一个以股东为主导的企业治理模式。
在美国,股东是企业关注的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
因此,美国式企业治理模式在投资人利益和股东权益上坚持优先原则,企业决策注重维护股东利益,并积极与外部投资者之间保持沟通。
除此之外,美国式企业治理模式偏向于平等与竞争,并且在决策时通常有着很强的灵活性和快速的反应能力。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美国式企业治理模式被认为是对短期利益的过分追求,但它作为一种有效的企业治理模式被广泛推广,形成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和规章制度。
媒介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

媒介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媒介发展到今天,其组织结构与治理模式也日趋完善。
不同的所有权能结构、不同的经济制度需要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形式相适应。
世界各国媒介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三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股东控制模式,一种是以西欧各国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一种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政府控制模式。
世界其他国家媒介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或可归入上述三种模式,或是三种模式的变异。
1.以美国为代表的股东控制模式美国大部分媒介集团和从事其他产业的企业集团并无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媒介集团都有明确的所有者和股东,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可以是个人、公众投资者,也可以是公司或某个慈善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任命社长、总编辑和经理,也有的董事会只任命社长,再由社长决定总经理、总编辑人选;决定公司的办报(台)方针;决定公司的预决算和财务分配。
同时,董事会也是监督机构,其监督功能由董事会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内部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
2.以西欧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欧洲大多数国家选择由国家委托公共广播电视机构从事服务的方式,因为欧洲人从传统上对国家权力及其从事公共服务的合理性给予更多的认可。
这种公共服务体制大多是通过一个强大的、通常是高度集中的、有国家财政支持的、服务于全国的公共广播机构来体现的。
理事会是媒介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它是由具有社会影响的民间组织及联邦议会各政党的代表组成,负责监督执行电视台的办台方针,决定章程,决定电视台财政收支的预算、决算;向管理委员会推荐社长人选,对电视台节目安排提出建议,并对某些重大问题做出最后决定。
管理委员会是媒介企业的监督机构,它是由社会民间团体和企业业务人员共同组成,其职权是任命社长、与社长签订工作合同;审查年度预决算和年度工作报告并送理事会审查;监督节目内容。
社长是整个企业的责任领导,对内领导整个电视台业务,有权选择电视台各业务部门经理,对外则全权代表媒介企业。
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东性质与公司绩效——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
上 市 公 司股 权 集 中 度 、第 一 大 股 东 性 质 是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的 f ) 量 设计 二 变 核 心 .影 响 着 公 司 的 治 理 模 式 和 经 营 绩 效 。 虽 然 针 对 股 权 集 中 本 文 把 股 权 集 中度 、 一 大 股 东 性 质 作 为 自变 量 , 司 绩 效 第 公 度 、 一 大 股 东 性 质 与 公 司绩 效 关 系 的 研 究 很 多 , 目前 国 内外 的替 代 变 量 作 为 因变 量 . 而其 它 可 能 影 响 公 司绩 效 的 因 素 都 作 第 但 的学 者 在 这 方 面 还 没 得 到 一 致 的结 论 。 本 文 在 控 制 公 司资 本 结 为控 制 变 量 1 权 集 中度 指 标 : 文 选 取 第 一 大 股 东 持 股 比例 C 1 前 . 股 本 R、 构 和 公 司 规 模 的 条 件 下 . 察 股权 集 中 度 、 一 大 股 东 性 质 与 公 考 第 司 绩 效 的 相 关 关 系 . 以对 我 国上 市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提 出一 些 建 五大股东持股 比例之和 C 5 为股权集 中度指标 。 R 作 2第 一 大 股 东性 质 指标 : 一 大 股 东 性 质 分 为 国有 股 和 非 国 . 第 议。 理 论 分 析 与 研 究假 设 有 股 , 置 S虚 拟 变 量 . 第 一 大 股 东 为 国 有 股 股 东 时 , 变 量 设 当 该 根 据 委 托 代 理 理 论 . 权 分 离 产 生 了代 理 问题 . 两 即委 托 人 与 取 “ ”否 则 取 “ ” 0. 1 代 理 人 之 间 的利 益 冲突 e e和 Men 认 为 . Bd as 随着 现 代 企 业 规模 3公 司 绩 效指 标 : 价 公 司绩 效 的指 标 一 般 有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 评 的 扩 大 和 股 权 的 分 散 . 东 对 财 产 经 营 的控 制 越 来 越 困 难 . 而 ( O 、 资产 收益 率 ( O 和 托 宾 Q值 三 种 。国 外 通 常用 托 宾 股 从 R A)净 R E) 其 导 致 企 业 权 利 中心 由所 有 者 转 向经 营 者 在 委 托 人 对 代 理 人 监 Q 值 , 使 用前 提是 上市 公 司 的市 场 价值 可 以被 看 作 是 其 未 来 现 由 不 督 不 力 的 情 况 下 . 于 自身 利 益 的 考 虑 。 理 人 很 可 能 做 出 不 利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无 偏估 计 . 于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的 有 效 程 度 较 低 . 出 代 于 股 东 利 益 最 大化 的决 策 . 降低 公 司治 理 效 率 和公 司绩 效 。 当股 具 备 采 用 的 条 件 。 以 本 文 选 取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 O 、 资 产 收 所 R A)净 权 高 度 集 中时 . 特别 是 当 第 一 大 股 东 拥 有 绝 对 控 制 权 . 股 股 东 益 率 ( O ) 为衡 量公 司绩 效 的 指标 。 控 R E作 有 动 力 也 有 能 力 选 择 与 自己利 益 基 本 一 致的 经 营 者 .从 而 弱 化 4控 制 变 量 : 司 绩 效 还 受 其 它 因 素 的影 响 . 中 财 务 杠 杆 . 公 其 股 东 与 经 理 层 的利 益 冲突 . 高 公 司效 益 。 另 一 方 面 . 提 当第 一 大 和 公 司 规 模 对 公 司 绩 效 的 影 响 比较 大 .所 以 本 文 引 入 财 务 杠 杆 股 东 持 股 比例 越 大 .在 公 司 经 理 层 出 现 不 利 于公 司价 值 最 大 化 ( A 和 公 司 规 模 (IE 两 个 控 制 变 量 。 中 , 务 杠 杆 用 资 产 D R) SZ ) 其 财 负 债 率 表示 . 司 规模 用 公 司总 资 产 的 自然 对 数 来 表 示 。 公 的行 为 时 . 东 更 换 经 理 层 成 功 的概 率 越 大 。 股 从 监 督 机 制 角 度 来 看 , 股 权 高度 集 中 的 情 况 下 . 司 经 营 在 公 除 了资 产 负 债 率 的 系 数 预 期 为 负数 之外 .其 他 自变 量 的 系 者 是 控 股 股 东 的代 理 人 .该 控 股 股 东 有 动 力 和能 力有 效 地 监 督 数 预 期 都 为 正数 其 代 理 人 , 权 越 分 散 , 经 理 人 的 监 管 就 越 难 。 在股 权 分 散 的 股 对 三 、 证 分 析 实 情 况 下 . 东 监 控 带 来 的公 司绩 效 由全 部 股 东 共 享 . 监 控 成 本 股 而 基 于前 文 的分 析 , 文建 立 如 下 模 型 : 本 却 由监 控 者 本 人 全部 承担 . 以分 散 的股 东 有 “ 便 车 ” 所 搭 的动 机 , 模 型 : =【 B C B S B D R + 4 IE R 0 + 1 + 2+ 3 A 0 [ SZ 3 不 利 于 公 司 绩 效 的 提 高 R代 表 公 司 绩 效 .分 别 采 用 总 资 产 收 益率 R A 和 净 资 产 收 O 除 了股 权 集 中度 . 股 股 东 性 质也 会 影 响公 司 业 绩 国有 股 益 率 R E两个 变 量 : 为股 权 集 中度 变 量 . 别 采 用 第 一 大 股 东 控 O C 分 ( 括 国家 股 和 国有 法 人 股 ) 产 权 主 体 多 为 各 级 政府 和 主 管 部 持 股 比例 C 、 五 大 股 东 持股 比例 总 和 C 5 包 的 R1前 R 。表 4是 模 型 的 参 门 。作 为 国 家股 代 表 的官 员 很 难 有 动 力 去 监 督 公 司 经 理 以 提 高 数 估 计 及 检 验结 果 公 司 的价 值 和 经 营 绩 效 。另 外 . 有 国家 股 的 政 府 机构 有 着 各 自 持 表 4模 型 1参 数 估计 及 检 验 结 果 的 政治 目标 .这 些政 治 目标 常 常 与 股 东 价 值 最 大 化 的 目标 不 尽 R A 0 RO A R E O R E 0 相 同 而 非 国有 股 股 东 政 治 动 机 较 少 . 因此 法 人 股 股 东 具 有 更 强 常数 o .02 0 2 . .08 0 4 . - 06 08 . ( , 9 -0 ) o2 (0 5 ) -, 9 7 (082 -.8 ) (1 3 ) -, 2 6 的激 励 去 监 督 和 控 制 公 司 管 理层 。 追求 企 业 价 值 最 大 化 。 此 . 并 因 00 7 ’ . ” 2 0 4 ’ 08 ” 本 文提 出 以下 假 设 : C R1 ( 3 1 1 5) ( . 9 30 ) 6 假 设 1股 权 越 集 中 , 司绩 效 越 好 : : 公 0 5 . 9’ 0 01 7 ’ 0 ” 假 设 2 相 对 于 国有 控 股 的上 市 公 司 , 国有 控 股 公 司 的公 : 非 C R5 ( 7 75 ) 6 ( 7 53 2) 司绩 效 更 好 0 0’ .9‘ 0 0 0 "‘ 09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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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股东性质、控制模式与公司业绩林建秀(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厦门361021)摘要: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两个层面的控制权组合界定为控制模式,考察在各种控制模式下,第一大股东为政府和自然人的上市公司业绩差异。
研究结果表明,对于第一大股东超强控制和完全竞争的控制模式,政府和自然人性质的上市公司业绩不存在差异;在第一大股东高股权低控制模式下,政府性质的上市公司业绩优于自然人性质的上市公司,而在第一大股东低股权高控制模式下,自然人性质的上市公司业绩优于政府性质的上市公司。
关键词:第一大股东、控制模式、公司业绩作者简介:林建秀,管理学博士,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Abstract: By defining the control mode as the combination by the largest shareholder’s control right both in shareholder meeting and board of director, this research examines the difference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 between government-controlled company and entrepreneur-controlled company. We find whether public property right or private property right is better can not be concluded simply: there is no difference in corporate performance between government-controlled company and entrepreneur-controlled company for HIHi and LOLo mode. For HILo mode, government-controlled company has better corporate performance than entrepreneur-controlled company. However, for LOHi mode, entrepreneur-controlled company usually perform better than government-controlled company.Key words: the largest shareholder; Control Mode; Corporate performance引言以产权性质区分的控制人性质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关注的一个热点。
政府偏离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代表政府行使公共产权的官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公共产权所有者缺乏监督积极性,导致政府控制的企业总体上效率更低(Shirley and Walsh ,2001)[1]。
中国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为了维持国家的控股地位,以政府作为控制主体的上市公司占很大的比例。
众多针对不同性质上市公司业绩的研究表明,政府作为控制主体的上市公司业绩更差,民营性质的上市公司业绩更好。
但也有与此不同的研究结论,刘小玄(2003)的研究认为,民营公司的业绩取决于外部竞争环境,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民营公司更具效率,而在缺乏竞争的市场结构下,两类公司的绩效差异并不明显[11]。
谢百三和谢曙光(2003)针对截止到2001年的民营上市公司的研究,从盈利水平和对小股东回报来看,民营上市公司整体运行效率低于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15]。
政府和非政府控制主体之所以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控制人掌握控制权动机和行使控制权效率的差别。
由于中国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历史的原因,政府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层面较自然人具有明显的控制权优势。
从现代股份公司的授权体系和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来看,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不同于董事会层面的实际控制权,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要转化为实际控制权,还需要拥有控股权的股东将权力进一步向董事会渗透,如直接进入董事会并占据董事会的优势席位。
如果股东只拥有控股权,但没有在董事会形成自己的影响力,其仍然面临着董事、经理偏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相反,在没有控股权的情况下,如果第一大股东能够实现对董事会的控制,通常能够达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当政府在股东会层面拥有控制权,其进一步控制董事会从而掌握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动机较弱(李东明、邓世强,1999)[10]。
赖建清和吴世农(2004)的研究表明,相对于表决权比例,国有控制人向上市公司派出的董事少于非国有控制人[9]。
当家族作为最终控制人时,家族大股东更倾向于亲自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占据董(监)事会一定比例的席位来强化控制权(La porta et.al.,1999;苏启林、朱文,2003)[4] [13]。
单从对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来看,控股股东的存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存在正反两方面不同的研究结论。
政府性质的控股股东更有积极性对其拥有控股权的企业伸出“援助之手”(田利辉,2005)[14],非政府性质的控股股东,一方面具有监督经营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却更有可能以侵占小股东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从对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来看,大股东掌握实际控制权为其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带来便利,因此,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总体上是负面的(蒲自立,2004;余明桂,2004)[12] [17]。
在政府性质的第一大股东掌握董事会层面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由于政府官员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公共产权所有者的“搭便车”行为,可能存在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或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导致政府第一大股东是否掌握实际控制权对公司业绩没有实质性影响。
当家族性质的第一大股东控制董事会,掌握实际控制权为其侵占小股东利益带来便利,导致对公司业绩不利的影响(谢珍芳、朱晓明,2005[;Yin-hua Yeh & Tracie Woidtke,2004)[16][8]。
但Burkart,et.al.(2003)的研究却表明,家族控制董事会对公司业绩的负面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当投资者法律保护不佳时,家族对限制内部管理者侵占行为的能力有限,家族选择保留其对企业的管理权则是较佳选择[6]。
此外,当家族控制的企业在所有权与表决权不存在分离的情况下,家族掌握实际控制权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高(Villalonga & Amit,2004)[1]。
两类不同性质控制人掌握控制权的效率孰优孰劣,目前尚无定论。
已有对不同性质控制人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特征及其对公司业绩影响的研究通常基于单个层面。
本文综合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特征,考察政府和自然人作为第一大股东时的控制模式,以及在同一种控制模式下,两类上市公司的业绩差异。
本文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对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模式的界定与分析;第三部分是在同一种控制模式下,对控制人性质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第一大股东控制模式分析一、第一大股东控制模式界定本文以控制模式反映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控制权的不同组合,即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层面是否拥有控制权和在董事会层面是否拥有控制权,构成四种不同的控制模式:同时拥有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高股权高控制)、既不拥有股东会层面又不拥有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低股权低控制)、拥有股东会层面控制权但不拥有董事会层面控制权(高股权低控制)、不拥有股东会层面控制权但拥有董事会层面控制权(低股权高控制)。
二、样本数量与变量界定1.样本数量的确定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之前上市的637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样本期间为2002-2004三个年度,其中,剔除了3家金融企业,以及1家在2001年4月退市的上市公司,在具体获取上述研究对象在各年度的数据时,剔除了各年度退市的公司以及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披露不全的上市公司,由此分别获得2002、2003和2004三个年度614、619和621个观察值,共计1854个混合样本。
2.控制模式各变量的界定(1)股东会层面控制权的界定众多对股东会层面控制权的界定,通常以主观设定的比例来衡量是否达到控制。
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时,一般可以明确第一大股东取得股东会层面的绝对控制权,但是,当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50%时,该第一大股东是否能够取得股东会层面的控制,不仅取决于第一大股东的绝对持股比例,而且,还取决于其余股东的股权集中度以及其余股东在投票时的积极性。
为了客观地反映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层面的有效控制权比例,本文采用Cubbin and Leech(1983)[3]的概率投票模型1,针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下的公司,计算获得股东会层面控制权所需的有效控制权比例,然后与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进行比较,当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大于通过模型计算得到的有效控制权比例时,即认为第一大股东拥有对公司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
以HI代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以及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50%的情况下,其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有效控制权比例;以LO代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0%且其持股比例小于有效控制权比例。
(2)董事会层面控制权界定以董事长是否由第一大股东或其关联性股东派出、由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性股东派出的董事占董事会席位比例至少达到二分之一,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即代表第一大股东实现对董事会层面的控制。
以Hi代表控制,Lo代表不控制。
以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H10值取自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CCER数据库,第一大股东的最终控制人、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的任职情况则根据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布的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手工搜集。
本文以第一大股东的最终控制人性质确定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性质,这里的最终控制人是指对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层层追溯,包含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不到根据概率投票模型计算的有效控制权比例的情形。
3.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模式的分布特征根据以上确定的样本和设定的变量,可以从以下组合:{HI、LO}+{Hi、Lo},获得四种不同的控制模式:HIHi、HILo、LOHi、LOLo。
以产权性质区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性质主要由政府2和自然人构成,在1854个初始观察值中,有67个观察值不属于上述两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