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一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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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办案流程

关于法院办案流程

关于法院办案流程(一)办案流程一个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一般应经过立案、缴费、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程序。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办案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立执分立的原则。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

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缴费,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

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的, 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湖北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湖北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湖北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摘要:一、引言二、庭审准备1.庭审资料准备2.庭审场地准备3.庭审人员准备三、庭审程序1.开庭宣布1.审判人员介绍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介绍3.诉讼请求和答辩2.庭审调查1.证据出示与质证2.当事人陈述3.询问证人、鉴定人等3.庭审辩论1.双方当事人辩论2.法庭辩论焦点3.法官调解4.法庭调解1.调解协议制作2.调解协议签署3.调解不成处理四、庭审总结与宣判1.庭审总结2.宣判3.宣判结果生效时间五、庭审后续工作1.裁判文书制作2.裁判文书送达3.案件执行正文:作为一名职业写手,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湖北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以提高您的法律素养和应对诉讼的能力。

一、引言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庭审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本文将围绕庭审准备、庭审程序、庭审总结与宣判以及庭审后续工作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庭审准备1.庭审资料准备庭审前,审判人员应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准备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等资料。

同时,应将庭审所需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整理齐全,以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2.庭审场地准备庭审场地应设置在庄严、肃静、安全的场所,保证庭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庭审场地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如法槌、法桌、座椅、投影仪等,以满足庭审需求。

3.庭审人员准备庭审前,审判人员应核实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身份,确保庭审参与人员齐全。

同时,审判人员应与书记员、法警等庭审工作人员充分沟通,明确职责,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三、庭审程序1.开庭宣布1.审判人员宣布开庭,表明案由、案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介绍,陈述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3.法官对案件进行简要询问,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2.庭审调查1.证据出示与质证: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出示相关证据,接受对方质证。

一审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doc

一审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doc

一审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一、开庭准备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应当审查起诉状是否已送达给被告(及第三人);审阅有关案卷材料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开庭审理三日以前,应当将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用传票通知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书记员:(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入庭就座,先由各方出庭人员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从略,附后)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不满18 岁的未成年人;(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四)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五)携带武器、凶器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四)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允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动;(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新闻记者旁听时,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口头警告、训戒。

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

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是怎样的一、开庭准备1.组成庭审小组:一审庭审一般由一名审判员负责主持,并可以配备合议庭成员。

2.双方当事人出庭:法院会在庭审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

3.庭审材料准备:法院会准备好庭审材料,包括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二、宣布开庭1.法院宣布开庭:法院会按照规定时间宣布开庭,此时所有当事人和观察员应当进入法庭。

2.法庭秩序确认:法官会指定人员确认法庭秩序,就庭纪律等进行交代。

三、举证质证1.各方质证:原告可以先进行质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证人证言、书面证据等;被告随后也可以进行质证。

2.主审法官的询问:主审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质证内容,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解释。

3.对证据的争议: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或适用性存在争议,法官会进行判断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论。

四、辩论阶段1.原告辩论:原告在举证质证阶段结束后,可以对被告的辩论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释。

2.被告辩论:被告在原告辩论结束后,可以对原告的辩论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释。

五、法官询问1.法官询问原告、被告:庭审过程中,法官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目的是为了澄清案件的事实。

2.法官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如果案件需要听取证人证言或鉴定人意见,法官会对其进行询问。

六、宣读结案意见1.关于案件的结论:庭审结束后,法官会对案件进行审议,并最终宣读对案件的结论,即判决。

2.正式宣布休庭:一审庭审结束后,法院会宣布休庭,并制作庭审笔录。

以上是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的大致步骤,具体的庭审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与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按照庭审规定合理发表意见,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公正和公正。

民事及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民事及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民事及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一、民事案件办案流程1.立案阶段:当事人向法院书面或口头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后,民事案件进入立案阶段。

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起诉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2.审理阶段: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将起诉状发送给被告,被告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情况,进行庭前调解。

如果庭前调解失败,案件将进入相应的审理程序。

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进行辩论。

法院会依法进行证据鉴定,并最终做出判决。

3.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方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如果判决变为终审判决,或者当事人不再上诉,判决书将变为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需要依法进行执行,法院会派出执行人员对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1.犯罪报案:当发生刑事犯罪时,受害人或其他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接受报案并进行立案。

2.调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后,会进行调查工作,包括勘验现场、询问相关证人、收集和保护相关物证等。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可以采取逮捕、传唤和讯问等措施。

3.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犯罪嫌疑人的锁定、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依法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4.起诉阶段:当公安机关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起诉条件,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5.审判阶段: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并对案件进行审查。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法院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证据质证和鉴定。

最后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6.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会对判决进行执行监督,确保判决得到有力执行。

在刑罚执行阶段,被判刑人可能被送往刑事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直至刑罚执行完毕。

民事一审案件庭审有哪些程序

民事一审案件庭审有哪些程序

民事⼀审案件庭审有哪些程序民事⼀审案件庭审有哪些程序?这是当事⼈需要了解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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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案件庭审有哪些程序⼀、民事⼀审案件开庭准备程序庭审准备⼯作完成之后,进⼊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审理阶段⾸先由审判长核对到庭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份和诉讼⼿续,询问代理⼈的具体代理权限,询问各⽅当事⼈对于对⽅当事⼈及诉讼代理⼈的⾝份有⽆异议;当事⼈及诉讼代理⼈的⾝份和诉讼⼿续经审判长核对⽆误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并宣布案件当事⼈的名称和案由(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员名单,宣布书记员、鉴定⼈、勘验⼈、翻译⼈员等名单,并告知当事⼈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审判长询问各⽅当事⼈是否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鉴定⼈、勘验⼈、翻译⼈员等⼈员申请回避。

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审判长应宣布休庭,严格依照回避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当事⼈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笔录。

当事⼈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的,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审判长宣布当事⼈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庭规则。

在完成以上庭审程序⼯作后,审判长宣布进⼊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当事⼈的主张和意见,查明案件事实。

法庭调查可以由审判长主持,也可以由审判员主持,⼀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主持。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当事⼈陈述⾸先由原告陈述起诉请求和起诉的事实理由。

如果原告的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与起诉状⼀致,可以在法庭上宣读起诉状,书记员在记录时可以简记为“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见起诉状)”;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变更,应向法庭明确其诉讼请求变更的内容与理由,书记员应详细记录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内容和理由。

原告陈述完诉讼请求和理由之后,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案件有第三⼈的,最后由第三⼈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或第三⼈)陈述答辩意见时应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观点和理由。

民商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立案流程图

民商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立案流程图
↓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相关证据
立案审查(48小时内)事人系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如有银行开具上诉费发票↓
↓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窗口释明(3日内)
通知交费相关证据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并移送业务(7日内)↓
民商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立案流程图
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
申请书正本、副本,当事人民事起诉书正本、副本,当事人主体接收上诉案卷材料再审申请书正本、副本,当事人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担保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的证明文件,不服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
书,担保物原件,评估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审查是否符合上诉条件定期间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如有委托
↓向双方当事人送达(5日内)
通知交费、立案(2日内)↓
↓送达完毕后调卷
向被告送达(5日内)↓
↓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移送立案二
立案调解(15日内)庭进行再审审查(3日内)

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移送业
务庭室(15日答辩期满后)

民商事一审案件审理流程图

民商事一审案件审理流程图

民商事一审案件审理流程图一、流程图起诉:准备资料1、诉状正本,并按被告人数提供诉状副本2、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立案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庭前准备1、证据材料展示、交换2、办理保全、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3、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开庭审理结案归档二、办理时限(一)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查民商事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三)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分案到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在二日内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四)立案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对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五)民商事案件实行举证时限和庭前证据材料展示、交换制度。

举证时限的确定和证据材料展示、交换的程序,由合议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或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合议庭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或先予执行申请的,应当在申请提出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保全或先予执行。

(七)合议庭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合议庭确认。

(八)民商事案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二十日内开庭审理,一般民事案件至迟不超过立案后六十日内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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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一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一、庭前审查与准备(一)案件接收与审查主审法官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对诉讼材料作如下审查;1、审阅起诉状,查看有无当事人亲笔签字按印或盖章;起诉状中重要内容有涂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了解各方当事人之诉请及答辩主要观点。

2、查看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齐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查明是否已经与原件核对。

3、诉讼代理人手续是否完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是否明确,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完善。

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缴纳。

5、起诉时已经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所移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是否与原件进行了核对。

6、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是否送达,有无附卷联。

《举证通知书》中应当明确举证的期限并要求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7、已经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诉前财产保全手续是否完备。

经审查发现以上各项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补充完善。

退查完善应向立案庭出具《案卷立案阶段材料补充完善通知书》,由立案庭人员签收后留档备查。

(二)财产保全、勘验、鉴定、证据调取1、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审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案外人对证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提出异议的,主审法官应及时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具体意见,由合议庭评议决定后,在三日内作出答复。

2、对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或其他需要勘查现场的案件,主审法官必须勘查现场,必要时合议庭成员一并参与。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报请院长批准邀请审委会全体委员勘查现场,并制作草图和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及参与人(包括制图人)签字。

3、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或审计,合议庭经评议同意的,应明确委托鉴定的内容,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在五日内组织当事人对准备好的相关送检的材料进行听证,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后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室。

4.合议庭认为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提交鉴定或审计的,承办法官应当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如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进行鉴定的,应当记明笔录,按照《证据规则》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合议庭对该申请事项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

如符合《证据规则》的,合议庭应当予以调查;如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告知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但如当事人提供了无法自行取证的客观原因的,应当予以调查。

调查应当形成调查笔录,制作完成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6、对于合议庭评议认为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承办法官应当按照合议庭的决定予以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合议庭作全面、客观的汇报。

调查笔录或工作记录应收卷在案。

7、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提供复制品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8、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的,要求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笔录,参与人员均要在笔录中签名。

(三)追加当事人原、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法院依职权应当追加当事人的,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决定追加的,在七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追加人,并制作追加通知书,予以送达;不予追加的,及时答复当事人,并记录在卷。

(四)庭前准备1、接收案件后,应及时确定合议庭其他成员,该成员中必须有一名人民陪审员。

2、承办法官应当在庭前仔细阅看案卷材料,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以及答辩意见,整理归纳争议焦点。

发现有缺陷或缺失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署名不规范,身份证明、委托手续不完备等),应及时组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予以补正或补充。

3、根据案情的初步审查,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提出举证期限、证据交换以及排期开庭日期的意见,报经审判长同意后,指示书记员填发有关通知、传票、公告等。

4、开庭三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及《出庭通知书》,同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送交办公室、宣教处分别在电子屏幕和延安法院网上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原件附卷。

5、承办法官应当核查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代理律师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是否已提交法院,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具体。

如欠缺,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庭前或开庭当日提交。

6、对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明确提交日期、证据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证明的事实并签名确认,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材料的副本,提交人和审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名。

承办法官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来院领取或通过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证据材料副本。

对于来院领取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收,注明收到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

对于其他方式送达的,应保存相应凭证。

7、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3条之规定,组织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开好庭前准备会议,可调解的及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不能调解的,组织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时,主审法官应认真核对证据材料,在证据材料上注明提供人、核对人及日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定庭审重点,明确争议焦点。

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包括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在证据交换时,要制作庭前证据交换笔录,对有无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类,明确哪些证据双方有争议,哪些没有争议。

8、在开庭前三日,承办法官再次核对各方当事人的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是否已经收到。

如没有收到,应当与当事人或委托送达的法院及时取得联系,确认传票是否已经送达。

9、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主审法官提出,经审判长审核同意后,重新确定开庭日期。

重新开庭的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

10、庭前合议庭成员要熟悉案卷材料,主审法官在庭前会议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庭前阅卷工作,了解和掌握要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制作庭审提纲;同时承办法官应在庭前将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送交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在庭前阅看案卷相关材料。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案卷材料。

11、庭前要明确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工,规范庭审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尽力做到当庭认证,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

12、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员旁听庭审,并征求案件裁判意见,必要时报请院长批准,邀请审委会全体委员旁听;需要增加警力的,应于开庭3日前按程序通知法警支队。

13、对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须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开庭审理1、主审法官一般应在立案后六十日内安排开庭(简易程序案件除外)。

在此期间,应根据对证据和案情的审查情况,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逾期举证认真审查,防止证据突袭。

举证期限未届满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不受该条限制。

2、原告及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庭审调查中,变更或增加其诉讼请求的,合议庭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其他当事人表示当庭答辩的,合议庭继续开庭,无需休庭。

其他当事人表示无法当庭答辩的,可另行给予答辩期,决定休庭。

如属于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或者对请求金额的利息增减等非根本性的改变诉讼请求的,无需给予答辩期,亦无需休庭。

3、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交新的证据,主审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书记员应在庭审笔录中记明,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在证据上注明提交人、日期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观点,并予以署名,同时告知其庭后应补填证据清单提交法庭。

4、开庭审理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对证据认证前,合议庭必须要交换意见,要以认证为中心,通过庭审活动,准确认定证据、查明事实。

5、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6、庭审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庭审经过,包括调解过程和协议内容。

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应该记清证人身份、证言内容、证明目的、申请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姓名以及出庭、退庭时间(要求证人在法庭调查开始前,由庭内到庭外等候)。

休庭后,主审法官应先核对笔录,再组织当事人(包括证人核对)逐页签字捺印,对当事人或其它诉讼参与人申请补正的,不得更改原始记录,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将情况如实记录在卷。

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7、以“五进”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征询旁听人员对案件的裁判意见,并记录在卷。

8、需调取证据的,应在休庭后十五日内完成,并尽快组织第二次开庭(对补充或补强的证据除外),确需延长审限的,应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前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三、合议案件1、主审法官应在开庭后及时撰写案件审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签名。

具备合议条件的案件,应在开庭后及时评议。

主审法官应主动向审判长提出评议要求,审判长应及时安排。

超过十日未提请合议的,主审法官应书面说明理由。

2、合议庭评议案件前,主审法官要给主管院长、庭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各送交一份审理报告,庭长备案一份。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必须要邀请合议庭成员之一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

4、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合议庭成员不能作“同意”或“不同意”等简单表态发言。

应首先对证据及事实进行讨论,确定据以判决的基本事实。

对当庭未认定的备份证据应认真评议,并决定是否采信。

对案件适用法律进行认真讨论,并提出明确的裁判意见。

评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应当场在评议笔录上签字。

5、院长、庭长对已合议的案件提出指导意见的,合议庭应当重新合议。

6、合议庭决议认为需要审委会和专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决议后三日内,办案人要以合议庭的名义撰写案件审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签名,同时经庭长、主管院长审签同意后,将审理报告及合议笔录电子版报委员会秘书安排讨论议程。

7、需要向审委会和专委会汇报案件现场勘查情况的,在绘图板上提前绘制好图形,并准备好讲解说明。

8、对委员会秘书移交的审委会和专委会笔录,办案人要在接收前对该笔录进行认真核对,发现记录有误的,要及时汇报庭长和主管院长协调纠正。

四、文书制作与宣判1、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符合诉讼中止或终结情形的,按法律规定办理;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即制作裁定书或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案件评议后,主审法官应在三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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