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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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鄂政办发[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自国务院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决策机制不健全、管理机构调整进展缓慢、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履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进一步规范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设置,严格工作制度,健全议事规则。

管委会主任要对公积金决策负总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决策的执行负责。

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每半年听取一次管理中心工作情况的汇报,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管委会决策情况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备案。

要加强对管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决策能力,强化委员的责任意识。

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管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荆政办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一)调整机构设置。

根据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将各县(市、区)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为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市、区)设立的办事处。

(二)理顺人事关系。

办事处人员编制由市编办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结合现有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重新核定后统一管理。

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核定人员编制择优选用,移交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其养老保险等社保关系仍留在当地社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

对未移交人员,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征求地方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一)明确管理方式。

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办事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管理费用供给渠道不变,增值收益互不侵占。

办事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仍存在当地受托银行,其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用于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事业。

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由各办事处提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
十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加强对本管理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发现不按规定公开信息或公开虚假信息,侵犯缴存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职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十日
(二)公积金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公积金中心内设机构、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人名单,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各项业务所沙及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txt32因为爱心,流浪的人们才能重返家园;因为爱心,疲惫的灵魂才能活力如初。渴望爱心,如同星光渴望彼此辉映;渴望爱心,如同世纪之歌渴望永远被唱下去。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建金管[2007]222号
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通过柜台申请查询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10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青政[2002]67号•【施行日期】200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2002]6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一)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以下统称州、地、市)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分别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各地管委会应在今年11月中旬之前完成组建工作,组建情况要报省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管委会实行委员制。

各地要按照3个“三分之一”的要求推选管委会委员,要注意委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管委会委员要由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任,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管委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州(地)、市政府(行署)提议解聘。

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25人,西宁市可增加到30人。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任。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三)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可以由州、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或建设部门承担,但不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建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财务制度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

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城市(含省直、行业,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应责令限期纠正。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加强文件报备审核。

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琼府[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琼府〔2013〕4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

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扩大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使每一位职工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

所有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除港澳台户籍人员及外籍人员外,都应当按照本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存在多种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位,其用工费用支出,应当包含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的支出。

未实行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员缴存;已停止缴存的单位,应当恢复缴存。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延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延政发〔20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3年建立以来,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基本规范,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使用效率逐步提高,有效地支持了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消费。

但在资金归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存在着私存、少缴、不缴或随工资发放住房公积金等违规现象,给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规范管理带来一定影响。

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着缴存比例、基数不统一,归集覆盖面较低,执行政策随意性大的问题,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下称《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认真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延安市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民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定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财政供给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企业参照执行。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定市公积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定市公积金发〔2021〕6号各管理部、各科室: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规范化水平,经2021年3月9日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业务办理进行调整规范,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归集业务(一)担保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采取自然人担保的,在担保责任未撤销前,担保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要求,担保人在购房(冲还公积金贷款)时办理提取申请的,按照以下条件执行:1、借款人缴存余额可足额偿还贷款余额的;2、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余额之和超出贷款余额的,担保人在购房(冲还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缴存余额的超出部分。

3、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余额小于贷款余额的通过以下方式办理:(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2)借款人通过变更担保方式(同类型)或更换担保人。

(二)规范法院判决强制提取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638条(住房公积金)规定:“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执行通知书》积极配合进行缴存人账户冻结工作,但不得违规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提取。

(三)强化业务岗位AB岗制度为了规范合理合规办理每一笔缴存、提取、贷款业务,防止因岗位人员请假,其他人员替代办理业务,造成不合规业务责任不清的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晋政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2]1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级监管(一)建立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并充实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增加省审计厅、省编办为成员单位,作为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并履行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职责。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

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厅厅长、财政厅厅长任副组长,审计、编办、监察、人事、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应当设立以市长(专员)为组长的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

(三)依法设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

依法设立省级(市、地不设)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是贯彻《条例》和《通知》精神,建立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为此,在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山西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牌子,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5.13•【文号】国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印发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已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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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规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暂存款处理
由于单位在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款金额,与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缴金额发生偏差,使实际缴款不能正常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内,从而形成住房公积金暂存款。

现要求凡产生住房公积金暂存款的单位,对暂存款及时分摊处理:
1、单位对每月实际汇缴金额与账户应缴金额进行核对。

2、如果单位产生暂存款,应根据人员实际变更情况,及时将单位公积金暂存款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内。

二、单位应正常汇缴,及时变更,按时入账。

为了避免产生单位暂存款,确保单位汇缴款顺利的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上,对单位汇缴工作要求如下:
1、单位在当月做公积金汇缴时,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银行(或通过互联网账户查询)核对当月汇缴金额。

2、如果在当月汇缴额发生变动,应及时到市中心或银行办理业务变更手续。

3、当核对汇缴金额无误后,可到银行办理汇缴手续,市中心和银行将及时将汇缴款对个人进行分摊。

4、单位或职工个人可以到市中心、银行(或通过互联网)进行账户查询、核对。

三、单位汇缴款不能正常分摊,将作退回处理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的,市中心将对汇缴资金做如下处理:
1、如果单位未在汇缴前做变更业务,致使汇缴款将无法正常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市中心将作暂存款处理。

2、单位应该在暂存款到账3日内,及时到市中心进行账务核对和处理。

3、单位接到市中心通知后,2日内未按时进行账务处理,市中心按有关规定将该项暂存款转回本单位,由单位核准后重新汇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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