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是什么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判定票据权利是否为善意取得时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一) 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所谓无票据处分权,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票据权利亦无处分权;二为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
第一中情形比较常见,但法律对此无处分权人,仅局限在持票人的前手,至于其间接前手则不问。
第二种情形为让与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
例如A签发一张票据于B,B将之背书于无行为能力人C,C将票据背书转让于D。
有人认为,C因无行为能力并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以C为无权利能力人,笔者认为,C虽然为无行为能力之人,但并非无权利能力之人,况且民法上亦不排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予权利,所以C作为B之被背书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当C再向D转让时,C作为无权利转让人,其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从而C得以票据行为之无效否认自己票据债务之存在,并进而否定D对自己的票据权利。
认为C为“无权利人”的说法,其意图在于归纳出善意取得均发生于前手无票据权利这样一个前提。
但是这种归纳可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存在着“前手无票据权利但有票据处分权”这样一个情形,对于某些票据债务人来说,如出票人即属这样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将票据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归纳为“前手无票据处分权”。
(二)、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仅指背书而言,未以背书取得票据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如,通过税收、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破产清偿、普通债权转让等方法取得票据,即使取得者为善意,亦不能发生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此时取得者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其直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取得者。
若前手背书人在票据上作了“禁止转让”的记载,依我国票据法,票据仍可以背书转让,但此时的背书对原背书人不生背书转让的效力,所以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由其后的背书人承担背书责任。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bbb://s.yingleaaa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在理论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要件和六要件说。
但是,六要件说已经取得了通说的地位。
本人也赞同六要件说。
现详述如下:(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票据法规定的转达让方式一般有两种,即背书转让方式及交付转让方式。
1、背书转让的方式。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必须按照法定的要式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签名。
背书转让方式适用于记名式票据。
记名票据的转让须由受款人(第一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为背书行为后转让,受让人如需再为转让行为,仍须由其再为背书并签章。
否则,背书即不连续,而影响转让的效力,进而影响到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2、交付转让方式。
交付转让,亦称单纯交付,一般认为适用于无记名票据的转让。
无记名票据仅以交付即可转让,没有背书连续的问题,持票人(受让人)可不在票据背面作任何记载,也不签章,仅将票据交付,转让行为即为完成。
因此,受让人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票据,同时也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持票人即可主张善意取得。
在我国票据法上,也有无记名支票的规定。
但是,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转让为票据转让的唯一方式,所以,在实践中,无记名支票的转让同汇票一样,也必须进行背书。
这显然与理论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不符。
本人认为,我们应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以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根据我国的票据法,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背书在形式上须连续。
所谓背书的连续,是指自受款人(第一背书人)起至最后被背书人(持票人)止,各背书均连续而不间断。
背书是否连续仅就背书文义作形式上判断即可,而与实质上的移转经过无关。
即使背书中有无效背书,也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在于其可证明持票人具有票据权利。
保全票据权利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与之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保全票据权利,即指在票据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保全票据权利所适用的法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权利概述1. 票据权利的定义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基于票据而产生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权利的特征(1)无因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
(2)要式性: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票据法规定的格式和程序。
(3)独立性: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受票据背书转让的影响。
(4)追索性:票据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追索程序实现。
三、保全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关于票据的基本法律,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该法对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转让、保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种类、设立、变更、解除等程序,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补充作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执行程序等,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四、保全票据权利的法律适用1. 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善意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基于善意。
(3)对价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2. 票据权利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时效原则: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定的时效规定。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上一项重要而特殊的制度。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源于动产的善意取得,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因其特性又异于一般善意取得制度。
因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平衡原持票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对其构成要件应当严格规定。
【关键词】善意;善意取得;票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渊源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原本属于债权,指票据持票人依法在确定时间内向票据债务人或票据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目前各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转让方式的规定通常有两种:单纯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以相应对价背书转让取得票据,且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即可就该票据主张票据权利,不因直接前手是无权处分人而丧失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主要包括:依票据转让取得、依出票行为取得、依票据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或行为取得(主要指因继承、税收、公司合并、破产等原因取得)。
三种方式中,除票据转让的方式外,权利人要享有票据权利,只需具备取得票据权利的一般要求。
但在依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时,却存在持票人所持的票据是是从无权转让人处受让取得的情况。
我们知道原持票人本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即便因遗失等原因丧失了票据,也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此时却因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无法享有,从而导致原票据权利人与最终持票人之间的票据权利归属发生了冲突。
票据流通中,受让人往往无从了解转让人的背书行为是否为有权处分,如果因此而否定该转让行为,否认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将大大增加受让人使用票据的交易风险,并将最终使得票据丧失其根本的流通功能。
因此,为避免该情况的发生,各国票据法与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在解决票据因无权处分导致的权利纠纷时,一般选择承认善意持票人(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否定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
[1]票据善意取得是民法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上的运用,理论界公认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是日耳曼法,罗马法建立的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让与他人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强调的是对绝对所有权的保护,因此并未建立民法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票据权利

请 求 支付 票 据 金额 的权利 ,它包 括 付 款请 求 权 和追 索权 。票据 权 利是 建 立 在票 据 上 的一 种特 殊 民事 权 利, 即持 票人 以取 得票 据 金额 为 目的 , 依 据 票 据法 所 赋予 的对 票 据 行为 的关 系人 所 行使 的权 利 。票据 权 利是 根 据票 据 行为 设 定 的金 钱 债权 。票据 作 为一 种 完全 的有价 证 券 ,权 利人 必 须 实 际 占有 票据 才 能取
[ 中图分类号 ] F 2 3
随着市 场经 济 的不 断发 展 , 票 据结算 已成为商 品 交 易和 资金往来 的一种 重要结 算方式 。 票 据业务 人员
只有 掌握 票 据知 识 , 熟 悉相 关 票 据制 度 , 才 能 避免 票
请 求 权 与追 索权 ,权 利 人 可 以对两 个 以上 的不 同债
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指付款请求
权 ,即票 据权 利 人 对票 据 主债 务人 或 其 它付 款义 务
据 结算 过程 中的票据 纠纷 以及 票据权 利 的损 害 。
一
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就是指 追索权 ,当票据权利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 向付款人 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
( 一) 票据 权利取 得 条件
权利 内容上 来 看 ,票 据权 利 是 体现 在 票据 上 的金 钱 给付 请 求权 。即持 票 人 向票 据债 务 人 ( 义 务人 ) 或关
票据 属 于完 全 有价 证 券 ,取得 票 据权 利 必须 占 有票 据 。根 据票 据法 规定 , 持票 人取得 票据 权利 必须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三论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三论摘要:基于票据的流通性的要求,各国普遍规定了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由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一种债权取得,并且这种权利还是“基于证券的权利”,所以,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和一般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同,其基本结构为二重结构,即一方面是对票据所有权的取得,另一方面是对票据权利的取碍。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二重结构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前提基础(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目的“在票据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取得了背书连续的票据时,即使该票据的转让人并非真实票据权利人,票据受让人亦取得该票据权利,而无向真实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的义务,这就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根据一般的原则,从无权利者那里取得票据,当然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如果在票据上也贯彻这一原则,票据受让人在没有确切知道自己面前并没有无权利者以前是不安的,因此,就不能指望票据交易的顺利进行。
实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
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的。
“不容忽视,汇票自开始出现之日起,就是融资的一种手段。
除即期汇票外,它实际上是一种信贷工具,由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受票人、付款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对汇票进行议付、贴现、托收或承付。
银行家们对于导致产生汇票的交易并不感兴趣。
为购买羊毛、木材或无核小葡萄干而开出的汇票是否有对价关系,这对他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处理票据的金融界人士来说,汇票究竟由卖方开出,还是由买方的担保人开出,同样也是无关紧要的。
票据交易的典型特征是:它作为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完全脱离了交易的最终目的,按它自己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
对于银行家来说,重要的是考虑票据的形式是否得当。
汇票票面必须有效,不应过期,并不得以不承兑或不付款为由而拒付。
此外,汇票不仅仅在卖方-银行-买方这三者之间流通。
银行本身也可作为汇票的被背书人,在需要流动资金的时候,把它拿到贴现行议付。
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法律要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法律要件论文摘要:本文总结了目前学界关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诸种学说,进而阐述笔者主张的四要件说并作出详尽深入分析。
论文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四要件说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取得票据权利的特殊形式,是法律在原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善意取得人的利益之间的所作出的权衡和取舍,其结果是以牺牲原票据权利人的权益为代价,优先选择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使其取得票据权利,而使原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权利。
因此,成立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须具备何种要件就成了二者权益得失的重要问题。
法律为了平衡双方权益,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严格规定了某些要件。
目前学者主张的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三要件说。
1.须自无权利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须受让人受让票据时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二,四要件说。
1.须自无权利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须是基于善意取得票据。
4.须给付合理的或者相当的对价取得票据。
第三,五要件说。
1.须自无权利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须善意取得票据。
4.须给付合理的或者相当的对价取得票据。
5.须是取得形式完整的票据或有效的票据。
这几种观点表明,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上,有三个要件基本为学界所认可。
相对四要件说而言,三要件说不要求对价,但笔者认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权利人的权益为代价来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考虑到公平价值,必须兼顾两者权益的平衡,将对价作为票据权利之非常态取得方式的一个要件是必须的、合理的。
与四要件说相比,五要件说强调票据形式上的完整性。
但票据形式完整是票据权利形成的基本要求,票据形式不完备,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票据即无效,以任何方式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2018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当事人以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这个对价通常是取得价款要交付相应的实物、货物或其他与对价相应的标的物,持票人不得无对价而取得票据,否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基于这样的规定,不对价取得票据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我们就有理由判定你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支付对价仅仅是一般原则,是宣示性的规定,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如合法的赠与、继承、交纳税收,是不需要对价的,完全是一种法律规定。
税收问题是不是真的没有对价?其实也不是,表面上看,这一环节是没有对价的,但交纳税收后享受了法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就是国家所给予的相应的对价,只不过不很直接。
继承与赠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持票人自己的个人意愿,不支付对价都是可以的。
如果继承和赠与还需要对价,恐怕就与继承和赠与的实际表现形式和要达到的目标不相吻合了。
比如说继承,要继承这辆奔驰车,需要拿十万元钱,这不是纯粹的继承了,成了付出象征代价而取得标的物的行为了,所以跟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是有区别的。
2、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依票据法所规定的背书、税收、继承、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应当由合法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享有。
票据法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是否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中,最为重要的是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时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证明问题。
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应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背书的连续主要是指在票据背书中,包括转让以及非转让背书,票据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间断。
非转让性的背书有时包括质押,质押本身其实不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还包括委托收款或委托付款,这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转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1、对价原则。
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有对价,即原则上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
(1)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支付对价,票据债务人可要求返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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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是什么
(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