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行为》PPT课件

(二)特别要件
1、票据必要记载事项之记载。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22、75、84、29、42、46条。 ①签名规则:名与章?本名与别名?签姓?代签?单
位负责人章? ②金额记载规则:补记?更改?大小写?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23、76、86条。 (3)任意记载事项。 (4)禁止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与有害记载事项。 2、票据交付:票据法第12、13、20条。
票据义务的资格,后者是能独立地以法律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和承 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同于其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
是以一定的方式将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过程。 解释原则: (1)票据外观解释原则。 (2)票据客观解释原则。 (3)票据有效解释原则。 外观主义、表示主义Vs:主观主义、意思主义 **典型案例11
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概说 简称票据代理,是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
代理人)名义代为票据行为。票据法第5条。 二、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须经本人委托授权。 实然:中国可否依据法定代理制度产生票据代
理? (二)明示本人的名义:严格的显名主义。 (三)代理人签章。
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与表见 代理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性质与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一)契约行为说 1、单数契约说。 衍生:继承说;第三契约说;提示说。 2、复数契约说。 包括:不特定人契约说;变更契约说;背书媒介说。 (二)单方行为说 1、发行说。 2、创造说。 3、人格说。 4、所有权取得说。 5、善意占有说。
票据行为性质的简评
大陆法系采单方行为说。 英美法系采契约行为说。但对善意持票人,票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 3.票据涂销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被涂销局部的票据权 利。
• 4.票据涂销为一种合法行为,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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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 1.由权利人成心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局部的票据上 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 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 但未能发现签章真伪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 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 查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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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无真正签章人且在请求付款时被拒 绝,又不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
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假设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
变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
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假设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
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假设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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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不同,
原记载事项受偿,而不管其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多少 代价;
如果他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 部权利;
如果他向变造人主张,假设变造人同时又是票 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 权利,假设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 事权利。
及于
5.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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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果
同伪造票据。 12
• 1996年6月6日,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偿付借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中国银 行某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速达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 了支票。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PPT课件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 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 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以及付款、本票见票、支票保付等行 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负担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为意思表示内容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 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五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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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汇票、本票、支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我国目前只限于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
银行(出票人)签发给申请人凭以办理转 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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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汇票、本票、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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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签发、 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或者民法上 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 主要是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之间产生票 据的原因。
资金关系又称为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 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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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 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
行签发给汇款人持经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付现 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或背书人签 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 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知识点: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票据行为是票据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能够发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承兑为汇票所独有,其他三种票据行为是三种票据所共有的。
1.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够成立和生效。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书面形式上。
票据行为(票据意思表示)必须记载于票据的票面,采取口头和默示的形式则不能成立。
记载于票据以外的其他载体的,也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相关考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为票据行为人必须要签章。
票据法上,票据行为人必须签章才能够满足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因此,票据行为人,必然是票据上的签章人。
(3)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在,每一种票据行为都有特定的“款式”,也就是说:法律针对每一种票据行为,分别规定了哪些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不得记载事项等。
如果绝对必要记载的而未记载,或者记载了经记载则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
2.票据行为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主(1)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上仅仅使用文义解释。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和其他票据义务人都应当“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文义解释并非票据行为解释的唯一方法。
由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义务人可以以基础关系上的抗辩对抗票据关系,因此,以基础关系上的意思表示解释,就可以用来对抗票据行为的文义。
3.票据行为是一种“格式”化的法律行为在民法上,有所谓“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 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 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 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 支付, 流通, 信用, 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 《票据法》(1995年制定, 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 “日内瓦票据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 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六种, 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 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 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 文义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 签章, 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 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 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票据法》讲义

《票 据 法》讲义第一编 总 论第一章 票据概说第一节 票据的意义和用途一、票据的意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
它有四个特征:一是证券直接代表券面文义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二是证券代表的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要件,没有证券就无法行使证券权利;三是证券权利的移转,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不转移证券占有,就不发生证券权利移转的效果;四是证券的义务人是固定的,权利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
无论权利人有何变更,证券上载明的义务人都应当向持券人履行义务。
依据所代表权利的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债权证券,如票据和债券、提单和仓单;物权证券,如抵押单;社员权证券,如股票。
票据虽为金钱债权债券,然而因其用途和使用规则不同于其他种金钱债权证券,故在法律和法理上受到专门的对待,各国均有专门的票据法。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规范缔约国之间发生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票据的出票,只能给持票人设立无对待性义务的金钱债权,不能设立其他财产权利,也不能为持票人设立其他义务。
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规定时间内凭票请求付款时,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无条件支付”的法律含义有三个层次:1.付款人对合法持票人应当无条件付款。
例外的情况是:(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付。
(2)汇票持票人未请求付款人承兑的,付款人无付款义务。
2.支付票面金额无对价利益。
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没有收取对价的权利。
3.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时,不得附带条件,应当无条件地按照票据文义支付。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1.票据只能依照票据法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根据其他任何法律来签发;2.票据由出票人在票面上记载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金额、付款人等。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 据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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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伪造
(1)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伪造有两 种,一是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即伪造票据本身; 一是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主要是伪造票据上的签名,如盗用出票人的印章或摹仿他人的 笔迹签于票据之上。
(2)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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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票据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实质要件,也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 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1) 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才能生效。 2)签章。签章(签名、签章、签名加签章)是每个 票据行为的共同要件。票据具有文义性,只有签章才 能确定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承担责任的人也必须是签 章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原则为持票人仅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 权利。英美法系则认为,伪造的背书是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 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 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人因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 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其伪造票据而构成侵权行为或犯罪,都 不是票据法的问题,伪造人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民事、刑 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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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变造
(1)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2)法律后果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变造之前和变造之后都 有效。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 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 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 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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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行为。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如背书,原先票据关系是在出票人收款人之间及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一旦收款人将票据背书出去,就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
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票据关系的消灭,导致票据关系灭亡的票据行为。
如付款、涂销。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付款、参加付款等导致票据权利关系消灭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章所指代的票据关系的含义。
我国票据制度中,为了保证票据现行票据关系的顺利,所以没有规定所有的票据行为。
在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要比狭义的票据行为更加窄。
仅包括四种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出票。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
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
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其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此处所谓书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其一,必须以一定的文字书写。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其二,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
如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民事保证和票据保证是有很大区别的:票据保证具有一定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债务是无效的,也不影响票据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普通的民事保证是一种主从合同关系,被保证的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其三,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
如,出票、承兑以及以出票人、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的票据保证,都必须在正面进行;有的必须在背面或粘单上进行。
如,票据的背书和以背书人为保证人的票据保证行为。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表现为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
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有款式之要求,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款式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票据行为都要求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不为签章的,该票据行为无效。
(3)由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当事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票据金额的记载应当有中文记载和数码记载,缺少一项票据无效。
票据事项之记载,既不能少于法律的强行规定,也不能多于法律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对票据记载的要求不同。
关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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