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及核查资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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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2017.12更新

20162017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2017.12更新

附件5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排放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进行审核以及对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实施核查工作。

二、审核和核查工作原则核查机构在准备、实施和报告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客观独立核查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委托方和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整个审核和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

(二)诚实守信核查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审核和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公平公正核查机构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审核和核查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还应如实报告审核和核查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12分歧意见。

(四)专业严谨核查机构应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三、监测计划的审核指南(一)审核程序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监测计划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审核准备、文件审核、现场访问、审核报告编制、内部技术复核、审核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见图1)。

核查机构可以根据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图1监测计划审核工作流程图 2.审核准备1.签订协议3.文件审核 4.现场访问7.审核报告交付6.内部技术复核5.审核报告编制8.记录保存1.签订协议核查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

审核协议签订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行业核查能力、核查员经验、时间与人力资源安排、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属行业、规模及排放设施的复杂程度等,评估工作实施的可行性及与委托方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核查机构在完成上述流程后确定是否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

碳排放核查程序、要求与核查报告范例

碳排放核查程序、要求与核查报告范例
CQC 的要求。在 2015 年 12 月联合国气候大会召开前,中国明确提出计划于 2017 年
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 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届时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将成为全世界最 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 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推动完成国务院《“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 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制度的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组织制定和印发了 24 个行业的《温室气 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并明确开展全国重点 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通过此项工作全面掌握重点单位温室气 体排放情况,加快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国家、地方、企业 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 为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为 保证全国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各省市报 送单位的报送水平和报告质量,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综合能 力,培养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专业从业人员,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的
碳排放核查程序、要求与核查报告范例
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6 年 5 月
序言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我国实现 2020 年、2030 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关键时期,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面 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出加 快推动低碳循环发展,主动控制碳排放,这对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了更高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试行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章核查工作程序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中,应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核查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核查机构可以根据核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核查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核查小组应对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一步评估,判断被核查单位碳排放状况报告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量化方法的适用性;
(2)活动水平数据获取的准确性;
(3)相关参数获取的合理性;
(4)与被核查单位初始盘查报告或上一年度核查报告中确定的处理方式的一致性;
(2)相关行业方法;
(3)排放边界识别能力;
(4)排放类型识别能力;
(5)数据分析和评价能力;
(6)财务分析能力。
1.2明确核查准则
核查准则指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时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适用的程序等,包括本规则、《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及相关行业方法等。
2实施阶段
2.1文件审核
(1)一致性原则:核查机构应遵照《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和相关行业方法的规定,在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获取方面与被核查单位初始盘查报告或上一年度核查报告中确定的口径和处理方式保持一致。
(2)准确性原则:核查机构应以客观证据为依据,如实完整地反映被核查单位的排放边界、活动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到报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完整。
5纪律要求
核查人员在开展核查工作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接受被核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接待和服务;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引言碳排放是指在各种人类活动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各国纷纷采取行动控制碳排放,以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

而为了监测和核查碳排放量的准确性,各国都推出了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机制。

年度碳排放报告年度碳排放报告是各国政府或相关机构每年发布的一份对过去一年碳排放情况的统计与分析报告。

这些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碳排放总量报告会公布全国或地区的碳排放总量,通常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算。

这个数据是通过监测各个碳排放源(如燃煤发电厂、交通运输等)的排放量,然后计算得出的。

行业分布为了更好地掌握碳排放的来源和趋势,报告通常会将碳排放按行业进行划分,如能源行业、工业行业、交通运输等。

通过对不同行业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发现哪些行业的碳排放较高,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碳排放。

目标完成情况一些国家或地区会制定碳减排目标,报告会对这些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通过对目标完成情况的分析,可以评估政策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国际比较报告还会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比较。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可以评估本国的碳排放水平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并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吸取有益的启示。

核查机制为了保证报告中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国还会建立核查机制,对碳排放数据进行验证和核实。

核查机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监测设施各国会建立一定数量的碳排放监测设施,通过这些设施实时监测排放量,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监测设施通常会在重要的碳排放源点(如大型工厂、发电厂等)进行布设,同时还会有移动监测设备对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排放进行监测。

数据核对核查机制会对报告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核对的方式可以包括人工核对和数据比对,通过比对不同来源的数据,排除可能存在的漏洞和误差。

第三方核查为了避免报告中的数据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一些国家会邀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和审计。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核查员,是指受聘于第三方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受理第三方核查机构进入名录库的申请,并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员及其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经济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第三方核查机构从事核查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对其从业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确定第七条省碳交办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列入名录库的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中资法人机构;(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三)具备规范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整改处理等相关规定;(四)具有8名(含)以上专职核查员,且核查员在碳排放核查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五)近3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碳排放核查项目;或近3年内承担过国家或我省碳排放核算方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不少于3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近3年内从事过省级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六)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

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

附件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一)基本条件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本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和温室气体报告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查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本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和本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活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的监督和管理。

碳排放报告包括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江苏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满1年(含)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二)在江苏省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设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三)具有10名(含)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员;(四)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等;(五)机构(或其总部)应为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为国家、江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六)对暂不具备前款资质的机构(或其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完成不少于10个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与备案的CCER项目,或近3年内承担不少于20个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盘查或核查项目(其中在江苏省内项目数不少于10个),或承担过江苏省的省级或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或主持2个以上国家级或江苏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课题;(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公正性和利益冲突要求;(八)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标准、流程及企业核查应对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标准、流程及企业核查应对

2020年生态环境部新要求
2020年12月16日 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核查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便函〔2020〕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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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态环境部新要求
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分类:
➢ 第1类:对新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 点排放单位名录及新纳入核查工作范围的企 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全部实施现场核查。
相信很多企业都做过ISO9001、ISO14001或其他体系认证。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事半功倍

的保障。根据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企业应基于内部能源管理基础,建立良好的碳排放核算
业 如
与报告的质量管理体系:

✓ 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规章制定,明确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碳排放核算工作。
何 应
,节能、降耗、减排各种机遇,融资新渠道与新机遇等,企业不应消极应付和观望,而应该积极主

动的参与其中。积极参与各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学习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的政府要求、

专业知识,积极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提前摸清家底,做到有备无患、积极应

对。
利用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政策,采取低成本手段提升内涵能耗管理,在新的低碳发展的大趋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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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停产的企业是否还需要核查?
企 业
凡是纳入前述范围内的企业均应纳入核查范围;

如果企业2013-2019年期间,偶尔停产、偶尔生产,必须要纳入核查范围;

如果企业只是暂时停产,以后还会复工,也需要核查;
应 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如果企业因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关停,以后不会再复工,则应当由当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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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
及核查资料准备一、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
核查前期工作核查报告编
制、评审、
提交及归档、--核查准备--文件评审
--
首次会议召开--
文件评审与现场勘验--末次会议召开
--核查报告编制--技术评审--
报告提交--资料归档
核查现场
评审核查准备工作-核查计划制定,确定核查组成员及分工,向企业提供核查计划,确定核查时间及企业参与人员。

核查文件评审-审阅企业排放报告,向企业提出核查资料清单。

核查现场评审-包括召开首次、末次会议、文件评审和现场勘查,首次会议主要对核查过程进行整体介绍,文件评审时根据核查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确认排放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现场勘查主要通过现场查验对报告中的企业核查范围、主要排放设施、活动水平数据监测设备等信息进行确认,末次会议对核查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初步总结。

核查报告撰写-根据现场评审结果撰写核查报告,并对业主提出不符合,企业修改排放报告后关闭不符合,第三方机构完成核查报告撰写。

核查报告技术评审-核查机构指定的独立技术评审人员对报告进行评审,提出相关评审意见,核查组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成最终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提交-最终核查报告经机构负责人批准、业主确认后,上报河北省发改委。

资料归档-核查组对核查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核查资料清单
企业需要根据第三方机构要求准备核查时审阅的文件资料,包括主要文件清单如下:(以化工行业为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组织机构图(碳排放边界覆盖),企业、相关部门简介;企业边界、厂区边界变化情况;
3.企业更名工商登记记录(若有更名);
4.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记录(若有);
5.设备租赁、转让记录(若有);
6.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企业边界图、厂区平面图;
8.生产工艺流程图;
9.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工艺的变化情况;
10.年度企业的产品方案、产量、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等信息。

(二)能源消费资料
1.年度能源审计报告(若有)、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若有)、能源统计报表(报送统计局或经信局数据);
2.年度各月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库存记录等各种月度汇总或记录;各种能源至少两个月的日消耗记录;
*注:能源消耗数据包括:
煤炭、燃气、柴油等燃料的使用量。

3.自备电厂数据
a)各月消耗的能源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库存记录;
b)年发电量和年供电量统计台账及结算单、结算发票;
c)电厂装机容量、机组类型及冷却方式;
4.含碳原料购进结算表及发票,含碳原料消耗记录统计表(月报),含碳原料出入库统计表(月报);
5.含碳产品外售结算单或发票;含碳废弃物产生量月度统计表;
6.碳酸盐的使用量月报表及购进发票;碳酸盐纯度检测记录月报表;
7.硝酸生产销售记录月报表及发票;
8.硝酸生产尾气处理设备使用率等于尾气处理设备运行时间月度记录表和硝酸生产装置运行时间月度记录表;
9.己二酸生产销售记录月报表及发票;
10.己二酸生产尾气处理设备使用率等于尾气处理设备运行时间月度记录表和己二酸生产装置运行时间月度记录表;
11.年度12个月各化石燃料(包括作为原料的燃料)的购买发票、结算单据等财务票据;
12.二氧化碳回收与利用
a)二氧化碳回收利用记录月报表;
b)二氧化碳回收外供量月报表;
c)二氧化碳气体纯度检测记录表(月报);
13.年度12个月份外购电力结算凭证、购买发票、月度抄表数等凭证;
14.年度12个月份外购热力结算凭证、购买发票、月度抄表数等凭证;
15.若企业自行监测化石燃料的排放因子(如低位发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等),应按月份或批次提供相应的能源检测报告或记录等。

*注:低位发热值采用每批燃料入厂实测值或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元素碳含量采用每月实测值或每批入厂时检测值,煤,燃油、燃气单位热值含碳量、氧化率用缺省值。

16.其他与能源消耗和CO
排放相关的证明材料/原始证据,如燃
2
料热值化验报告单、燃料化学分析报告、单位热值含碳量化验报告等(三)设施设备
1.重点耗能设备设施清单(设备台账);
2.若涉及厂内主要排放设施外包,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说明等;
3.企业新增的主要能耗设备清单;
4.新增设施立项文件,投产证明,能耗说明;
5.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含规格、型号和校核频次等)、相关计量器具校准、检定报告。

例如:
对于锅炉,计量设备为测量入炉煤/燃气消耗量的设备,比如皮带秤或流量表等,主要计量设备信息,包括序列号、规定校核频次、实际校核频次、校核标准和校核报告覆盖时间等。

对于耗电设备,计量设备为电表,请提供结算电表的序列号、规定校核频次、实际校核频次、校核标准和校核报告覆盖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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