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皮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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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皮带管理制度

第一条机电科按设计要求提供阻燃皮带的规格、型号、数量、到货时间等计划,经领导审批后,报供应科执行。

第二条供应科按计划要求积极组织货源,按时到货。

第三条阻燃胶带必须有试验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投入使用前必须做阻燃试验,并有出厂试验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由供应科负责退货。

第五条全矿井下使用的各种阻燃胶带由机电科管理,管理员掌握胶带的使用动态。

第六条胶带的(回收旧带)验收工作由机电科负责,使用或安装单位领用胶带,必须有机电科、供应科审批后方可支领,不经审批不得随便支领。

第七条井下不用的各种胶带要及时回收上井交库房。

第八条旧胶带缩减回收时,严禁随便割断,要保证每卷的一头带卡,卡头剩余长度不得超过50毫米。

第九条未经机电科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皮带做牌板、挡风墙,或做其它用处,一经发现,对负责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或按原价赔偿。

第十条每项工程结束后,机电科要对使用单位的胶带进行结算,回收率达不到90%的,要进行处罚或按丢失赔偿。

第十一条机电科积极督促安排检修单位做好胶带的更新工作

及新皮带出库后的打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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