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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模版(3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气设备、电焊、气割等方法进行焊接、切割、烘干、加热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严禁无审批手续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动火审批申请第六条动火作业申请必须书面提交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二)动火作业地点、作业单位、施工内容;(三)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预计完成时间;(四)动火作业环境条件及安全措施;(五)动火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
第七条动火作业申请应在动火开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交,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应由施工单位安全专职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动火审批流程第九条动火作业申请须经安全专职人员审核通过后,由施工单位联系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条相关部门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审核动火作业的合规性和必要性;(二)审核动火作业的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三)核实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证件;(四)审批动火作业申请,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审批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安全专职人员审核;(二)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动火作业管理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应按照审批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严禁擅自修改动火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区域进行清理消防,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应设置专人监护,定期巡视动火区域,保持动火区域的安全。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动火现场,确保没有残留的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突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相关部门。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精选3篇)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精选3篇)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篇1一、目的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三、用火管理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
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4篇)

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情况,例如焊接、切割、烧烤等。
由于明火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审批程序:明火作业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明火作业的种类、作业地点、时间、作业人员等。
2. 审批条件和标准:明火作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应当明确规定,例如只有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人员才能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地点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火设施等。
3.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应当明确,包括申请、审批、签发许可证等环节,确保审批程序的规范和高效。
4. 审批责任部门:明火作业的审批责任部门应当明确,通常是消防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
5. 监管措施:明火作业期间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派驻专人进行监督、设立专门的警示标识和警戒线等。
6. 备案和记录:明火作业的批准证书和作业记录应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
制定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明火作业的安全可控,减少火灾和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同时也增加了对明火作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效率。
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2)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是一项涉及重大安全风险的活动,需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火灾防控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包括其背景、目的、实施步骤等,以及该制度的重要性和相关问题。
一、背景工程施工现场常常需要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等活动,这些活动都会动用明火。
若明火操作不规范或控制不当,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了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审批制度。
二、目的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确动用明火的条件和程序,规范施工现场明火操作行为。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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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施工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但由于动火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确保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审批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提供相应的考核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包括新建、改建、拆除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定义1.动火作业:指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或隐性火源操作,包括焊接、切割、热切等工作。
四、审批流程动火作业必须经过审批流程,并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具体流程如下:1.动火作业申请:施工单位在进行动火作业前,需要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并在表中详细描述动火作业的内容、时间、地点、预防措施、操作人员等相关信息。
2.审批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表需由施工现场负责人提出,并提交给现场安全主管或公司安全主管审批。
3.审批结果通知: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方,明确批准或拒绝的理由。
4.动火作业备案:施工单位在获得批准后,应将动火作业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备案,以备查阅。
五、管理标准1.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明确动火作业的内容、时间、地点、预防措施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
2.动火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持有相关操作证书,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安全设备,确保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4.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通道畅通,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5.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清理,确保现场安全。
六、考核标准1.动火作业申请表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详细描述了动火作业的内容、时间、地点、预防措施和操作人员等相关信息。
2.动火作业的风险评估是否合理,动火计划是否详细,并按计划执行。
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确保人员安全和施工质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包括:明火作业、钻孔取样、电焊作业、氧炔焊切割、电瓶点火、喷灯点火、高温热风作业、填料点火、引火作业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第四条动火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控制、合理使用、安全可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动火管理,包括安全监督、审批、组织、培训、考核、记录等工作。
第二章动火分级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动火分为三个级别:(一)一级动火:动火面积小于10平方米,可由工人自行负责。
如需使用明火,需填写动火清单报备。
(二)二级动火:动火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但小于100平方米,需由专门负责动火工作的人员审批,并填写动火申请表。
(三)三级动火:动火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动火作业,需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相应的动火申请表。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一级动火审批程序如下:(一)施工单位安全员审核并签字。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三)安全监督员审核并签字。
(四)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五)施工现场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八条二级动火审批程序如下:(一)施工单位安全员审核并签字。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三)安全监督员审核并签字。
(四)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五)施工现场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六)施工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并签字。
第九条三级动火审批程序如下:(一)施工单位安全员审核并签字。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三)安全监督员审核并签字。
(四)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五)施工现场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六)施工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并签字。
(七)相关监管单位确认并签字。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流程等。
动火审批和动火制度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监护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因动火施工而引发火灾事故,强化对动火的管理控制,根据JGJ59—2011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 使用范围:凡是项目内各劳务以及各专业施工队,自开工到竣工周期内因生产需要而进行的动火作业(含明火、电气焊、电渣焊、电加热等),均适用本制度。
2. 动火前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审批表,详细填写该表要求的内容。
并由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及动火人签字,报项目部安全室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3. 各劳务及专业施工队接到《动火审批表》后,通知动火人持批复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实施作业。
批准期限:
(1)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等常态动火,每栋楼分层分段每更换一次作业区域审批一次。
(2)现场固定加工区定点集中长期动火的每月审批一次。
(3)不固定区域临时动火的每三天审批一次
规定:1、各劳务施工队应按照审批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动火人实施作业。
如有更换,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否则,予以2000元罚款。
2、动火人必须持证上岗并携带审批表以备查验,动火区域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监护人必须随时观察动火动态不得擅自离开动火区域,如有违反,处以500元罚款。
动火审批制度

动火审批制度
1、施工现场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2、三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工程项目部防火责任人审批。
3、二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企业的技安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由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
4、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和特大火灾事故,由企业技安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意见,经上级主管单位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
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5、审批程序
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动火证当日有效。
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凡是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先填动火申请表,主管施工员或机管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6、审批内容
动火审批证明中必须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动火部门、用途、动火人、看火人和灭火器材等内容。
建筑工地现场动火审批制度

建筑工地现场动火审批制度为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用火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动火作业定义及分类动火作业是指在建筑工地现场进行焊接、切割、加热等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
根据作业环境、危险程度等因素,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
1. 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等高风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 二级动火:在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3. 三级动火:在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审批流程1.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向项目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
2.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核,对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批准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动火作业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现场监护和消防准备工作。
4. 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动火作业情况,并填写《动火作业完成报告》。
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1.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安全措施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3. 动火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4. 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清理现场,确保无火种残留。
四、动火作业监督与检查1.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2. 对违反动火作业规定的行为,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 项目部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培训和宣传,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动火作业责任追究1.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项目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给予严肃处理。
2.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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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业主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红藕,
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贱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四、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库房包括门窗设备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
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
严禁火种进入。
8、仓库通道严禁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五、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塔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
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
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塔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