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和管理第五条危险废物转移前,必须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性质;(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路线和方式;(五)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获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溢出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和执法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将其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危废处置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安全管理,确保环境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及处置活动。
2. 职责2.1.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识和数量的统计,及危险废物台账的建立。
2.2. 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车间危险废物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不定期检查。
2.3. 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的协调处理工作。
2.4. 销售部负责确需外协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外协工作。
确保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保证按国家规定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方依法运输。
2.5.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由车间提出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储存、回收利用、外协处置申请的批准。
还负责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在当地环保局的备案及相关处理的报批工作。
2.6. 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对安全环保部批准工作的审核。
3. 管理要求3.1. 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存放,标识清晰,防止混淆和误用。
3.2. 严禁将危险废物与普通废物混合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
3.3.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4. 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车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5. 处置危险废物时,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并签订处置合同。
3.6. 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危废处置流程1. 危险废物产生各车间在产生危险废物时,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并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2. 危险废物储存各车间将收集到的危险废物及时送至公司指定储存点,储存点应满足以下要求:(1)有足够的空间和设施,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储存。
(2)储存设施完好,无破损、泄漏现象。
(3)储存场所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3. 危险废物转移(1)物资部门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及时安排车辆将储存点积满的危险废物运至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储存处置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一条本规定中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危险废物:指因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感染性或其他特性,对环境或人体有害的废弃物。
2. 储存:指暂时保留危险废物,以待后续处理或处置的行为。
3. 处置:指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转移或处决的行为。
第三章储存环境要求第二条储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要求如下:1. 储存场地应位于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和重要生态保护区的适宜区域。
2. 储存场地应具备防漏、防火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3. 储存场地应有完善的排放、排污设施,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
第四章储存管理要求第三条储存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如下:1. 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人员,确保储存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储存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来源。
3. 储存单位应定期进行库存检查和整理,确保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符合要求。
第五章处置措施要求第四条对于需要处置的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1. 危险废物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确保处置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储存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置单位的工作,提供准确的危险废物信息和相关支持。
3. 储存单位应严格遵守处置单位的操作规程和要求,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置。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五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储存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建议储存单位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
2. 对于严重违规的储存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3.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的储存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管理技术指南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管理技术指南1. 引言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管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提供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以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2. 一般要求2.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在收集、储存、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等。
2.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的交接凭证,应当载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转移日期、交接人员等信息。
2.3 培训和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定期针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危险废物鉴别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危险废物包装和标识、危险废物运输要求、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方法等。
2.4 应急预案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涉及运输的相关内容还应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针对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易发环节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 收集3.1 分类和鉴别危险废物的收集应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特性进行分类和鉴别。
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将其归入相应的危险废物类别。
3.2 包装和标识危险废物在收集过程中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确保废物不泄漏、不流失、不与其他物质混合。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包装规定。
同时,应在包装物上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括废物类别、危险特性、警示标志等。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中国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是以防范和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为出发点的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定义、分类、贮存处置的基本原则、贮存处置的许可证、安全审查等内容。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与分类危险废物一般指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
按照其危险性,危险废物可分为1类至4类。
1类危险废物:有毒的、感染性的、易爆的、易燃的、易腐蚀的,如有毒、易燃、腐蚀性的化学废液等。
2类危险废物:有污染性的、对环境和生态造成危害的,如含重金属、臭氧等的废弃物。
3类危险废物:常见的工业废料,如钢渣、酸洗废液等。
4类危险废物:不能归类到其他3类的其他危险废物,如农药、磨料等。
二、贮存处置基本原则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减量、减害、资源化。
安全原则: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伤害、防泄漏等安全设备和措施。
减量减害原则: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过程中必须采用“将危险废物尽量减量,尽量减害人和环境”的方式。
资源化原则:危险废物应通过资源化利用方式化废为宝,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贮存处置许可证、安全审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必须取得贮存处置许可证,而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需要经过安全审查,包括场所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估、有无应急措施和应急响应预案等。
四、进出口危险废物的规定进口或出口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遵守国际条约。
此外,出口危险废物的前提是该废物在出口国内得到必要的贮存、运输和处置。
五、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监督与检查监督与检查主要包括4个方面:危险废物的贮存、运送、转移处理和出入库管理。
监督与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运送、转移处理和出入库管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活动的合法、安全和环保。
六、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4种:物理、化学、生物和综合处理。
危废处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处理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各类危废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条危废处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依法监管;(四)全过程管理、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废处理管理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废处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生和收集第五条产生危废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人职责,对危废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产生的危废进行分类,分别设置危废标识,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废种类、产生量和流向。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将危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签订危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废台账,记录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方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三章运输和贮存第十一条危废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危废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废在运输过程中泄露、撒漏、倾倒、丢弃等,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危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危废运输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废运输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运输。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2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化学性质、毒性或其他特性,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或者其他财产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的废物。
由于其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有害性,正确的贮存和处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介绍中国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分类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主要分为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废物、酸碱废物、农药废物、过期药品、有机聚合物、罐底油、废油、毒性无机物等多个类别。
二、贮存管理要求1. 贮存条件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和化学性质进行分类贮存,贮存区域应具备防漏、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要分别贮存在相应的贮存场所。
2. 贮存容器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要选择合适的材料,具备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容器上要标识出贮存物质的性质、数量、日期等重要信息。
贮存容器要放置在防滴漏托盘中,防止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
3. 贮存时间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要合理控制,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对应不同的贮存时间限制。
超过贮存期限的危险废物要及时处置,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没有危害。
4. 贮存记录贮存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危险废物的进出货记录、存储位置、存储时间等信息。
贮存记录是对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和监控的重要依据。
三、处置管理要求1. 处置方式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常见的处置方式包括固化、焚烧、安全填埋、化学处理等。
处置方式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通过监测和检测确保处置过程和结果的安全和合规。
2. 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
处置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完善的设施和技术条件,能够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置。
3. 处置记录处置过程中要进行完整的记录,包括处置单位的选择、处置方式的确定、处置过程的监测与检测结果等信息。
处置记录有助于监督和评估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效果。
四、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受到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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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办公、日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
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
身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总公司环保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移
和处置等活动。
3.危废的范围
3.1废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3.2含油固废:包括含油废旧棉纱、手套、滤芯、含油废件、含油废旧钢丝绳、废油桶。
3.3废油漆、废油漆桶、废稀料。
3.4废旧电池:包括镍电池、高频电池、镍铬电池、酸铅电池。
3.5荧光灯管。
3.6废硒鼓。
3.7石棉。
3.8废旧电路板。
4.危废管理职责
4.1安调室负责危废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4.2维修队负责公司危废存储库房的管理,具体负责公司危废的入库接收、存放、标识、移交等日常管理,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并妥善保管。
5.各室队负责本室队危废的收集、分类、数量确认、移交等,
做好室队危废登记,并协助维修队做好危废存放工作。
3.9具体规定
4.3各室队加强危废管理知识教育,利用合适的收集工具,分
类收集本室队产生的危废,及时上交公司危废存放库房,并做好《危
废移交登记表》记录。
4.4各室队在危废收集时禁止存在遗漏,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
非危险废物中收集、储存、转移、处置。
各室队要监督所管理室队、
班组、个人对危废的收集与交回。
4.5各室队于每日下午16:30-17:00(夏季17:00-17:30)将收集
的危废移交维修队;维修队接收人员在移交室队的《危废移交登记
表》上签名,并将所接收的危废信息登记在《****公司危废入库登记
表》上。
4.6维修队根据职能部门要求将危废进行移交处理,在移交处
理时要填写《****公司危废出库移交登记表》,并保管好相关移交证
明。
4.7安调室要将危废管理列入日常检查、月度检查考核。
4.8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转移、处置危险
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废存储库房内
要标示责任人、种类、注意事项等。
3.10本制度由安调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2013年11月6日)起实施。
附件:1.(室/队)危废移交登记表
WORD格式可编辑
6.****公司危废入库登记表
7.****公司危废出库移交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