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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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0•【字号】榕政办[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公务员局合署办公,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人事局的人才市场管理等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市地税局。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六)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七)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八)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潭政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0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7〕198号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缓解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大病医疗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协调,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区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具体分为:(一)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居民子女);(二)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

福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福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福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福州是福建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福州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城市中也存在着一部分人群生活水平较低,面临着生活困难的现实。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福州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福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根据最新的规定,福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而定,旨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能够基本维持生活。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来说意义重大。

他们可以通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帮助他们支付基本的生活开支,如食品、住房、医疗等。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压力,让他们能够在城市中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然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由于城市的物价水平不断上涨,10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显得有些吃力,难以满足低收入人群的实际生活需求。

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骗取补助金等违法行为,导致制度的滥用和浪费。

因此,福州市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补助金真正落实到有需要的人群身上。

同时,也需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它能够真正发挥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的作用。

总的来说,福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项有益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为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今后的发展中,福州市将继续完善这一制度,确保它能够更好地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帮助,让城市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焦政办[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焦政办〔200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8号令)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制按照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焦政文〔2007〕74号)精神,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方便参保居民就医,除特殊情况外,参保居民就医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努力使患者感到方便和满意。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患疑难复杂疾病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难以诊断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及时转市级医院治疗,不得故意拖延和刁难参保人员。

特殊情况包括:(一)急诊;(二)探亲、旅游等离开参保地突发疾病;(三)本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四)已经确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

二、低收入家庭标准及认定办法国家、省有关部门尚未明确低收入家庭标准之前,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地上年度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30%的家庭作为低收入家庭,其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医保缴费优惠政策。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

三、重度残疾人员的具体标准我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程度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1级或2级标准的残疾人员,列为享受医保优惠政策的重度残疾人员。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周文霞2017年1月12日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与结算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20号)和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仙政发〔2016〕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区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二)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四)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焦政办〔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16〕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8日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市)、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的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福州社保退休政策

福州社保退休政策

福州社保退休政策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养老问题的日益突出,社会保险退休政策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福州作为福建省的省会城市,其社保退休政策也备受关注和研究。

为了让广大福州市民清楚了解福州社保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和优惠待遇,本文将对福州社保退休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福州社保退休政策的基本架构福州社保退休政策由福州市社会保险局制定和管理,以充分保障福州市民的退休福利待遇。

其基本架构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方面。

对于福州市民来说,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就能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二、福州社保退休政策的养老保险部分福州社保退休政策的养老保险部分是福州市民最为关注的政策之一。

按照规定,福州市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个人所缴纳的社保费、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等因素进行计算,以确保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福州社保退休政策的医疗保险部分福州社保退休政策的医疗保险部分也是福州市民广泛关注的政策内容之一。

根据政策规定,福州市民在退休后,依然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福州社保退休政策包含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手术、药品等方面的医疗费用报销。

这为福州市民提供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有效减轻了老年人医疗费用的负担。

四、福州社保退休政策的失业保险部分福州社保退休政策的失业保险部分是为城镇职工提供一定的就业保障的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福州市民在失去工作后,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和就业援助。

五、福州社保退休政策的工伤保险部分福州社保退休政策的工伤保险部分是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障的政策内容。

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职工受伤,福州社保退休政策将为受伤的职工提供医疗救治费用和工伤抚恤金,确保其合理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福州社保退休政策为广大福州市民的退休生活提供了稳定的保障。

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四个方面的政策,为福州市民在退休后提供了充分的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福州退休政策

福州退休政策

福州退休政策福州市是福建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进步的发展,福州市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退休后的福利待遇,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休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福州的退休政策,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享受这些政策带来的福利。

一、退休年龄根据福州市退休政策的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但是对于特殊行业和职业,退休年龄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退休年龄的设定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工作权益和生活质量,让他们可以享受应有的养老待遇。

二、养老金发放福州市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实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为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发放。

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每个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额度。

养老金可按照月发放,以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医疗保险福州市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以保障他们的健康需求。

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可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以补充个人医疗保障。

退休人员参与医保后,可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一些医疗服务的优惠。

四、居住条件福州市政府为退休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居住条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

一方面,福州市建设了一批适老化公寓和养老院,为有需要的退休人员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居住条件。

另一方面,市政府还对老旧小区进行了改造,建设了无障碍设施,方便退休人员的日常生活。

五、文化娱乐活动为了满足退休人员的精神需求,福州市各区县政府和社区为他们组织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加入各种俱乐部、参加培训班、参观展览等方式,充实自己的生活,与他人交流,增强社交网络和生活满足感。

六、养老服务福州市政府注重养老服务的发展,建设了一批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各类服务,如健康咨询、康复护理、助餐服务等。

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服务内容,以提高生活质量。

总结起来,福州的退休政策十分人性化,从养老金发放、医疗保险到居住条件和文化娱乐活动等方面,都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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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1月30日。

城镇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城镇居民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

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连江县、罗源县按市、县(区)1:1比例分担;
2、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按市、县(市)区1:9比例分担;
3、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由市政府全额补助。

第四章基金支付
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增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儿科常用药品和诊疗项目,便利未成年人就诊。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和门诊大病就诊的医疗费。

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包括:(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4)精神分裂症治疗(5)高血压(6)糖尿病。

参保人员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由二级以上定点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负责指定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报属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与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同。

两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精神分裂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上标准的60%支付。

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0元。

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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