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11-3-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管理,保证军队装备的性能和质量,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军工产品定型,是指国家军工产品定型机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研制、改进、改型、技术革新和仿制的军工产品(以下统称军工产品)进行考核,确认其达到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拟正式装备军队的军工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军工产品定型。
第四条军工产品定型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质量第一、客观公正、安全保密的原则,贯彻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军工产品定型包括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
军工产品设计定型,是指主要考核军工产品的战术技术指标和作战使用性能的活动;军工产品生产定型,是指主要考核军工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成套、批量生产条件的活动。
军工产品应当进行设计定型,但是按照引进图样、资料仿制的军工产品可以只进行生产定型。
经过设计定型的军工产品在正式批量生产之前,应当进行生产定型,但是小批量生产的军工产品可以只进行设计定型。
此《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5.9.20以国发[2005]32号文件发布第六条军工产品定型实行分级管理。
对列为军队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军工产品(以下称一级军工产品),实行一级定型。
对列为军队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军工产品和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配套设备、软件等军工产品(以下称二级军工产品),实行二级定型。
第七条军工产品一经定型,应当正式命名。
军工产品命名办法由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规定。
第二章定型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以下称一级定委)统一领导军工产品定型工作。
按照军工产品类别设立的各专业定型委员会(以下称二级定委),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军工产品定型工作。
二级定委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一级定委决定。
第九条一级定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人民解放军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及其有关部门、军兵种的负责人组成。
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

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用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定型(含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定型,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以下简称“一级定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研制(含版本升级)的软件进行全面考核,确认其达到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立项研制拟正式装备军队的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数据和文档,以及固化在硬件中的程序和数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定型。
第四条软件定型工作由一级定委统一领导,二级定委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软件定型工作。
第五条以下软件应当进行定型:(一)列为主要装备研制项目和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软件;(二)主要装备研制项目和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配套软件(以下简称“配套软件”);(三)已定型又经版本升级的软件;(四)由二级定委确定需要定型的其他软件。
第六条本办法软件定型即指设计定型,当软件通过设计本《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定型委员会于2005.11.11以[2005]军定字第62号文件发布定型后,如果所属武器系统需要办理生产定型时,可一并进行生产定型,软件生产定型重点是对软件载体的版本选择、生产、混装、安全检测等进行进一步考核。
第七条软件实行分级定型列为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软件,实行一级定型。
列为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软件,以及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配套软件,实行二级定型。
对于实行一级定型和二级定型外的软件实行鉴定。
第八条软件定型的程序一般包括定型测评、软件部队试验试用、申请定型、定型审批。
军用软件随所属武器系统参加基地试验时,应按武器系统基地试验大纲要求一并考核。
第九条软件一经定型应当正式命名,同时确定软件版本号,命名的具体办法由总装备部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十条二级定委在软件定型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软件定型的政策和法规,拟制分工范围内软件定型的有关规章制度;(二)监督和管理分工范围内软件的定型测评和部队试验试用工作;(三)审批分工范围内软件的定型测评大纲和部队试验试用大纲;(四)审批分工范围内二级定型软件的定型;(五)审议并向一级定委呈报一级定型软件的定型;(六)协调解决分工范围内软件定型的有关事项;(七)履行一级定委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对软件研制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对软件研制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军工企业中,高效的档案管理对实现产品项目文件的有效控制举足轻重,从而达到了对产品质量全过程的追踪和保证的目标,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究对软件研制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的,供大家阅读查看。
随着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软件的地位和作用日趋突出,已成为武器装备的灵魂,关系到产品研制的成败。
软件方面的问题呈逐年上升趋势,软件是目前武器装备质量和可靠性的薄弱环节之一。
因此,对软件研制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实施软件过程改进意义重大。
目前,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软件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档案局(xx年6月5日)颁布的《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国军标GJB9001B-xx质量管理体系、GJB5000A-xx《军用软件研制能力成熟度模型》为基础,建立了软件工程化管理规章。
为了保证GJB5000A有效实施,以现行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为基础,建立相应地组织领导机构,并使运行形成闭环。
认证推进会的职责:⑴组建单位GJB5000A工作组;⑵确定过程改进的目标和方针;⑶推进软件过程改进活动;⑷评审过程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⑸处理在各部门无法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软件工程过程组(SEPG)的职责:⑴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软件过程文件,维护软件过程资产库;⑵策划、促进和跟综单位软件过程改进活动;⑶定期评估单位软件过程能力;⑷根据软件过程的培训和咨询;⑸软件开发方法学的研究,选择、评价新的过程、规程、方法和工具。
软件质量保证组(SQA)的职责:⑴监督软件过程的实施,确保所有软件项目和相关部门按照软件过程开展工作;⑵为软件项目组选派SQA工程师,审核SQA工程师的工作;⑶组织公司软件质量保证活动;⑷分析公司软件质量共性问题,提出过程改进建议;⑸软件过程质量标准、规范、准则、规则的研究、选择与维护。
软件配置管理组(SCM组):⑴负责公司配置管理工具、技术和方法的推广、培训和技术支持;⑵负责指导各部门实施配置管理活动;⑶负责项目配置管理季度审核;⑷负责建立并维护公司软件产品库;⑸负责建立并维护公司过程资产库。
军用信息技术与软件标准精选(最新)

军用信息技术与软件标准精选(最新)GJZ102A《GJB/Z 102A-2012 军用软件安全性设计指南》GJ117《GJB/T117-1999 军用软件验证和确认计划指南》GJ136Z《GJB/Z 136-2003 Z 通用信息处理平台集成与运行指南》GJ140Z《GJB/Z140-2004 Z 电子对抗装备现场维修数据收集指南》GJ141Z《GJB/Z141-2004 Z 军用软件测试指南》GJ142Z《GJB/Z142-2004 Z 军用软件安全性分析指南》GJ143Z《GJB/Z143-2004 Z 军用智能辅助决策开发工具》GJ156Z《GJB/Z156-2011 Z 军事电子信息系统体系结构设计指南》GJ157Z《GJB/Z157-2011 Z 军用软件安全保证指南》GJZ161《GJB/Z 161-2012 军用软件可靠性评估指南》GJ229A《GJB 229A-2000 军用微波接力通信系统接口》GJ238A《GJB238A-1997 战术调频电台测量方法》GJ318《GJB318A-1997 战术调频电台通用规范》GJ322A《GJB322A-1998 军用计算机通用规范》GJ367A《GJB367A-2001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规范》GJ438B《GJB438B-2009 Z 军用软件开发文档通用要求》GJ662《GJB662A-1997 野战数字无线电接力设备的频繁段和容量系列》GJ663A《GJB 663A-2012 军用通信系统安全通用要求》GJ883A《GJB883A-2003 对流层散射通信系统通用规范》GJ915《GJB915A-1997 纤维光学试验方法》GJ1127《GJB 1127A-2003 机载短波单边带通信设备通用规范》GJ1128A《GJB 1128A-2002 机载超波电台通用规范》GJ1142.4《GJB 1142.4A-2004 野战地域通信系统通用要求第:回路群》GJ1142.5《GJB 1142.5A-2004 野战地域通信系统通用要求:单路有线入口》 GJ1145A《GJB1145A-2010 Z 通信和指挥自动化军工产品定型试验规程》GJ1211A《GJB 1211A-2007 野战用户电话交换机通用规范》GJ1268A《GJB1268A-2004 军用软件验收要求》GJ1427A《GJB1427A-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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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电纤维丝束性能测试评价方法》GJ6921Z《GJB6921-2009 Z 军用软件定性测评大纲编制要求》GJ6922Z《GJB6922-2009 Z 军用软件定性测评报告编制要求》GJ7082Z《GJB7082-2010 Z 卫星通信机载站天线分系统通用规范》GJ7093Z《GJB7093-2010 Z 软件通信体系结构中间件接口》GJ7094Z《GJB7094-2010 Z 软件通信体系结构波形装配与部署要求》GJ7095Z《GJB7095-2010 Z 软件通信系统结构硬件抽象层应用程序接口》GJ7096.1Z《GJB7096.1-2010 Z 软件通信体系结构标准符合性测试方法第1部分:通则》GJ7096.2Z《GJB7096.2-2010 Z 软件通信体系结构标准符合性测试方法第2部分:核心框架》GJ7096.3Z《GJB7096.3-2010 Z 软件通信体系结构标准符合性测试方法第3部分:资源组件》GJ7096.4Z《GJB7096.4-2010 Z 软件通信体系结构标准符合性测试方法第4部分:设备组件》GJ7096.5Z《GJB7096.5-2010 Z 软件通信体系结构标准符合性测试方法第5部分:波形》GJ7151Z《GJB7151-2011 Z 可信计算平台通用要求》GJ7170Z《GJB7170-2011 Z 网络安全管理类产品测评方法》GJ7174Z《GJB7174-2011 Z 抗拒绝服务类产品测评方法》GJ7249Z《GJB7249-2011 Z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J7250Z《GJB7250-2011 Z 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GJ7562《GJB 7562-2012 军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局域网防护通用要求》GJ7563《GJB 7563-2012 无线通信综合测试仪检定规程》GJ7700Z《GJB7700-2012 Z 军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测评要求》H244《HB/Z244-1993 软件支持环境》H7691《HB7691-2001 三十二位计算机指令系统结构》H7692《HB7692-2001 三十二位机载计算机内总线》QJ3126A《QJ3126A-2008 航天软件产品保证要求》QJ3262《QJ 3262-2005 高可靠性实时嵌入式软件设计指南》SJ10367《SJ/T10367-1993 计算机过程控制软件开发规程》SJ10663《SJ/T10663-1995 光纤设备与部件测量方法》SJ10711《SJ/T10711-1996 移动通信设备标准试验条件》SJ10721《SJ/T10721-1996 公用移动通讯系统移动台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SJ11116《SJ/T11116-1997 光纤预制棒总规范》SJ11118《SJ/T11118-1997 8GHz数字微波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SJ11193《SJ/T11193-1998 微型数字电子计算机多媒体性能要求》SJ11201《SJ/T11201-1999 2000年符合性测试规范》SJ11228《SJ/T11228-2000 数字集群移动通信系统体制》SJ11229《SJ/T11229-2001 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中文应用程序接口规范》 SJ11240《SJ11240-2001 信息技术: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12点阵字型》 SJ11241《SJ11241-2001 信息技术: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14点阵字型》 SJ11242.1《SJ11242.1-2001 信息技术: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Ⅰ区)汉字64点阵字型:宋体》SJ11242.2《SJ11242.2-2001 信息技术: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Ⅰ区)汉字64点阵字型:黑体》SJ11242.3《SJ11242.3-2001 信息技术: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Ⅰ区)汉字64点阵字型:楷体》SJ11242.4《SJ11242.4-2001 信息技术: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Ⅰ区)汉字64点阵字型:仿宋体》SJ11243《SJ/T11243-2001触摸查询一体机通用规范》SJ11262《SJ/T11262-2002 互联网机顶盒通用规范》SJ11270《SJ/T11270-2002 信息技术鼠标器通用规范》SJ11271《SJ/T11271-2002 数字域名规范》SJ11289《SJ/Z11289-2003 面向对象领域工程指南》SJ20657《SJ 20657-1998 特警通信系统通用规范》SJ20682《SJ 20682-1998 Lx波段固态脉冲功率模块通用规范》SJ20686《SJ 20686-1998 中继信令处理模块通用规范》SJ20723《SJ20723-1998 GG6001型脉冲信号光电隔离组件详细规范》SJ20724《SJ20724-1998 GG240型多路高速数据光电隔离组件详细规范》SJ20726《SJ 20726-1999 GPS定时接收设备通用规范》SJ20727《SJ 20727-1999 舰载数字光接收机通用规范》SJ20728《SJ 20728-1999 低频/甚低频发射机通用规范》SJ20771《SJ20771-2000 军用通信系统音质的MOS评价法》SJ20772《SJ20772-2000 军用激光大气通信机规范》SJ20773《SJ20773-2000 野战光缆开口引接系统通用规范》SJ20775《SJ20775-2000 军用磁光盘通用规范》SJ20822《SJ20822-2002 信息技术:软件维护》SJ20823《SJ20823-2002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配置管理》SJ20839《SJ20839-2002 长波地波传输道计算方法》SJ20840《SJ20840-2002 三军协同无线电通信系统与相关网系互连互通要求》 SJ20841《SJ20841-2002 II型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保密设备接口要求》SJ20849《SJ20849-2002 军用通信网络管理系统通用安全要求》SJ20850《SJ20850-2002 军用UHF移动通信系统数字加密体制》SJ20851《SJ20851-2002 军用数字保密自动电话网密钥管理中心通用规范》 SJ20852《SJ20852-2002 军用通信系统音质MOS评价测试语音数据库》SJ20854《SJ20854-2002 数字视频光纤传输系统通用规范》SJ20855《SJ20855-2002 波分复及光纤通信系统通用规范》SJ20856《SJ20856-2002 高频串行调制解调器互操作性和性能要求》SJ20860《SJ 20860-2003 军用光缆引接设备通用规范》SJ20861《SJ 20861-2003 军用SDHB传送网技术规范》SJ20862《SJ 20862-2003 中长波战术电台通用规范》SJ20863《SJ 20863-2003 数字车内通话器通用规范》SJ20864《SJ 20864-2003 有源抗噪声送受话器组通用规范》SJ20876《SJ 20876-2003 军用测试接收机通用规范》SJ20880《SJ 20880-2003 军用信息传送安全标记》SJ20881《SJ 20881-2003 安全证书管理系统技术要求》SJ20932《SJ 20932-2005 超短波定向机通用规范》WJ431《WJ/Z431-2005 单兵综合作战信息系统安全设计要求》GA216.1《GA 216.1-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部件:安全功能检测》GA243《GA243-2000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GA715《GA/T 715-2007 公安信息系统应用开发管理规范》GA387《GA/T387-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技术要求》GA388《GA/T388-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操作系统技术要求》GA389《GA/T389-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390《GA/T390-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通用技术条件》GA391《GA/T391-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管理要求》GA609《GA/T 609-2006 互联网信息服务系统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信息代码》 GA610《GA/T 610-2006 互联网信息服务系统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数据格式》 GA611《GA/T 611-2006 互联网信息服务系统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技术要求》 GA612《GA/T 612-2006 互联网信息服务系统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通讯标准》 GA658《GA 658.1~10-2006 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信息代码》GA659《GA 659.1~659.9-2006 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数据交换格式》GA660《GA 660-2006 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上网服务场所端功能要求》GA661《GA 661-2006 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远程通讯端功能要求》GA662《GA 662-2006 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上网服务场所端接口技术要求》GA663《GA 663-2006 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远程通讯端接口技术要求》GA671《GA/T 6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 GA672《GA/T 672-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评估准则》 GA681《GA/T 681-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关安全技术要求》GA682《GA/T 682-2006 信息安全技术 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GA683《GA/T 683-2007 信息安全技术 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GA684《GA/T 684-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交换器安全技术要求》GA685《GA/T 685-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交换器安全评估准则》GA686《GA/T 686-2007 信息安全技术 虚拟专用网安全技术要求》GA687《GA/T 687-2007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A695《GA/T 695-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通讯安全审计数据留存功能要求》 GA696《GA/T 696-2007 信息安全技术 单机防入侵产品安全功能要求》GA697《GA/T 697-2007 信息安全技术 静态网页恢复产品安全功能要求》GA698《GA/T 69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过滤产品安全功能要求》GA699《GA/T 699-2007 信息安全技术 计算机网络入侵报警通讯交换技术要求》GA700《GA/T 700-2007 信息安全技术 计算机网络入侵分级要求》GA708《GA/T 70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系框架》GA709《GA/T 709-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模型》GA710《GA/T 710-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配置》GA711《GA/T 711-2007 信息安全技术 应用软件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通用技术指南》GA712《GA/T 712-2007 信息安全技术 应用软件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通用测试指南》GA713《GA/T 713-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测评》GA849《GA 849-2009 移动终端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GA855《GA/T 855-2009 公安信息网络课件制作规范》GA986《GA/T 986-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987《GA/T 987-2012 信息安全技术 USB移动储存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A988《GA/T 98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文件加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11-3-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管理,保证军队装备的性能和质量,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军工产品定型,是指国家军工产品定型机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研制、改进、改型、技术革新和仿制的军工产品(以下统称军工产品)进行考核,确认其达到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拟正式装备军队的军工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军工产品定型。
第四条军工产品定型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质量第一、客观公正、安全保密的原则,贯彻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军工产品定型包括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
军工产品设计定型,是指主要考核军工产品的战术技术指标和作战使用性能的活动;军工产品生产定型,是指主要考核军工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成套、批量生产条件的活动。
军工产品应当进行设计定型,但是按照引进图样、资料仿制的军工产品可以只进行生产定型。
经过设计定型的军工产品在正式批量生产之前,应当进行生产定型,但是小批量生产的军工产品可以只进行设计定型。
此《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5.9.20以国发[2005]32号文件发布第六条军工产品定型实行分级管理。
对列为军队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军工产品(以下称一级军工产品),实行一级定型。
对列为军队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军工产品和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配套设备、软件等军工产品(以下称二级军工产品),实行二级定型。
第七条军工产品一经定型,应当正式命名。
军工产品命名办法由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规定。
第二章定型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以下称一级定委)统一领导军工产品定型工作。
按照军工产品类别设立的各专业定型委员会(以下称二级定委),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军工产品定型工作。
二级定委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一级定委决定。
第九条一级定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人民解放军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及其有关部门、军兵种的负责人组成。
按照标准要求做好军工产品质量保证大纲编制工作

CASE区域治理按照标准要求做好军工产品质量保证大纲编制工作海装广州局驻昆明地区第一代表室 张正彬,杨继民摘要:本文阐明了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编制质量保证大纲的必要性,并就如何按照标准要求编制质量保证大纲,以及编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探讨,对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做好质量保证大纲编制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军工;产品;质量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99-0002一、概述《GJB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明确提出:“组织应编制并实施质量计划(或质量保证大纲),质量计划(或质量保证大纲)”,当前军工产品订货合同的质量保证条款中也普遍提出“应依据《GJB1406A-2005产品质量保证大纲要求》编制质量保证大纲并确保其有效贯彻落实”的要求。
鉴此,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应加强对质量保证大纲编制的学习研究,并确保编制的质量保证大纲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以确保产品质量,增强顾客满意。
二、大纲编制的主要内容(一)编制依据质量保证大纲的编制依据主要有:与产品有关的法令、法规、相关标准和《GJB1406A-2005产品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合同、研制任务书及顾客提出的质量保证要求;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研制、生产计划和相关资源;承制单位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其他相关的计划等。
(二)适用范围质量保证大纲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所适用的产品或特殊的限制;所适用的合同范围;所适用的阶段(研制或生产)。
适用范围不同,编制的质量保证大纲也会有所差别,比如:《XX合同质量保证大纲》《XX产品生产质量保证大纲》等。
(三)质量工作原则与质量目标质量保证大纲中要制定相关的质量工作总原则,一般应包含产品质量工作总要求、技术上应用或借鉴其他产品的程度、采用新技术的比例、技术状态管理的要求、设计的可制造性等质量工作原则,还应包括经过细化、量化的质量目标,以对产品或合同规定的质量特性满意程度进行监测与检查。
统一的军用软件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方法

修 回 日期 :2 01 7 — 0 7 —1 9
作 者 简 介 :程 立 雪 ( 1 9 7 9 一 ) ,女 ,四 川 达 州人 , 中 国 工 程 物 理 研 究院 计 算 机 应 用研 究 所 高级 工程 师 ,硕 士 ,从 事 软 件 质 量 管理工作 。 D f A N Z l C H A N P I N K E K A o X | N G Y U H U A N J I N G s H | Y A N 6 7
解 与 合成 ,定 义 了组织 循 序渐 进 、持 续改 进 软件 能
力 的途径
d )评价 标准
两者 都是 评 价 的标准 .都要 求结 合组 织 特性 制 定实 施 方案 与管 理 细则等 作 为支 撑 。
G J B 9 0 0 1 B中 4 . 1 节 明确 规 定 :适 用 时 ,组 织 可参 照 G J B 5 0 0 0的要 求 .建 立 、实施 并 改 进 其 软 件过 程 。可 见 ,两 种质 量标 准并 不存 在 本 质 的 、原
第 4期
程 立 雪等 :统 一 的军 用 软 件 质 量 管 理体 系 实施 方法
则 性 的重 大 隔阂 ,而是 体 现 了整体 的共 性 .能 够互
相 补 充 、互相 支持 。这 为 软件 组织 提供 了条件 。能 够 基 于 两 种标 准 ,建 立 并 实 施 更 加 完 备 、更 加 可
d o i : 1 0 . 3 9 6 9 0 . i s s n . 1 6 7 2 — 5 4 6 8 . 2 0 1 7 . 0 4 . 0 1 2
T h e I mp l e me n t a t i o n Me t h o d o f Un i i f e d Qu a l i t y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科工技字[2000]119号2000年03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加强军工产品质量工作,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质量管理的总体水平,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解决当前影响质量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经国防科工委第十九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特作以下决定:一、坚持质量第一,加强质量管理1.国防科技工业要继续坚持“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质量责任,强化素质教育,深化体系建设,严格过程控制,健全监督机制,使军工产品质量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深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质量工作的方针、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狠抓落实。
二、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质量责任2.各军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对本集团公司的质量工作和军工产品质量负全责;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和军工产品质量负全责,型号总指挥对型号研制质量负责;总设计师在型号总指挥领导下对型号设计试验质量负责,各单位、各型号都要理顺管理渠道,明确相互关系,按行政系统和技术系统把质量职责逐级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和个人。
3.各级质量部门是开展质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质量部门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质量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4.建立健全型号研制的质量保证组织系统。
凡实行型号质量师制度的行业,要充分发挥各级质量师的作用;未实行型号质量师制度的行业,必须明确型号各级质量管理与监督负责人,在行政指挥系统的领导下协同设计师抓好型号研制质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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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8-13 】
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2006年06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型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质量管理,保证软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工产品型号中的计算机程序、相应的数据和文档(包括固件中的程序和数据)的开发、生产、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软件开发应贯彻国家质量法规和标准,严格按软件工程化方法组织软件开发工作。
软件应作为型号配套产品,纳入型号研制计划和产品配套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型号行政指挥系统应将软件开发工作纳入型号研制计划,对人员、经费、进度和软件开发质量保障条件予以保证,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第五条型号设计师系统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软件开发人员参与计算机系统总体设计要求的制定、优选本型号所用的系列计算机、总线体制、程序设计语言、开发编译工具及运行环境,尽量使其统一;
(二)严格按照软件工程要求进行软件开发,在软件开发各阶段及时编制相应的文档;
(三)组织实施软件配置管理;
(四)组织软件开发各阶段的内部评审;
(五)组织实施软件的测试工作,并配合软件的第三方测试。
第六条型号质量师系统或型号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软件质量保证大纲)和其它软件质量管理文件;
(二)对软件开发过程实施过程控制和监督;
(三)会签有关软件文档;
(四)组织软件正式评审;
(五)建立问题报告制度,对软件故障实施归零管理;
(六)组织软件验收。
第七条软件承制单位应健全本单位的软件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提高软件质量保证能力,培训软件人员,对软件开发中所需的条件予以保证,严格实施管理;在软件交付使用后,负责软件生产和使用维护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软件测评机构受型号和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独立的软件测试和评价,指导并监督型号软件测试工作。
测评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保护被测方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对测试结果和评价结论负责,并向被测方提交完整的测试分析报告。
第三章质量保证要求
第九条型号研制应设专人负责软件技术抓总和管理工作。
软件的设计、实现、测试工作应由不同人员承担。
第十条软件等级根据软件失效后对系统安全性和功能的不同影响程度予以确定,并实施软件的分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软件开发各阶段应严格按有关标准或规范编制软件文档。
第十二条软件任务书、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软件测试和分析报告应进行正式评审。
在阶段评审前应确定评审方式、内容、要求。
在评审中对照评审提问单逐项评审并作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分析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软件配置管理按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进行。
软件的基线和版本应在开发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标识并实施控制。
已归档软件的更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更改后的软件应进行回归测试,重新归档。
第十四条软件应按有关标准或规范在不同的开发阶段完成相应的测试。
对影响系统安全性和关键功能的软件,应提交经授权的软件测评机构进行独立的测试和评价。
承担独立测试任务的机构应在需求分析阶段确定,软件承制单位按阶段向其提交相应的文档。
各级型号管理部门应将软件测试工作纳入型号研制计划,软件测试费用计入型号研制成本。
第十五条建立软件问题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
软件的更改必须正确填写软件问题报告单和软件更改报告单,并按有关规定记录、整理、分析软件的故障数据,采取纠正措施,实施闭环控制。
对软件的问题和更改记录等信息应纳入型号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软件承制单位在选择分承制单位时,应考察分承制单位的软件开发和质量保证能力,对分承制单位提出软件质量保证要求,参加分承制单位的阶段评审,检查软件测试结果并参与验收测试,对提供的软件是否满足质量要求予以确认。
第四章过程控制
第十七条系统分析与软件定义阶段,应分析系统要求和运行环境,明确软件验收方法、确定软件等级,编制并正式评审软件任务书。
第十八条软件需求分析阶段,应确定软件的功能、性能、数据结构需求和接口要求,编写需求规格说明,进行危害性分析以确定软件可靠性、安全性设计准则,选用设计规范,并生成软件的系统测试计划。
需求规格说明应进行正式评审。
第十九条软件设计阶段,应按设计准则和规范进行软件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对关键、重要软件进行可靠性、安全性设计,并生成软件集成测试和单元测试计划。
对编制的软件文档应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软件实现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编写源程序,并实施程序的单元测试。
第二十一条软件测试阶段,应进行软件集成测试和系统测试并对软件集成测试和系统测试的计划、说明和软件测试过程实施监控,对测试结果进行正式评审。
第二十二条软件验收和交付阶段,应按合同要求对软件进行验收测试和配置审计,组织软件产品的交付,并对软件验收和交付过程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软件产品的复制和固化,应编制软件复制操作规程和程序固化操作规程。
对软件存储介质、软件生产设备的供应单位进行合格认证。
用于复制或固化的软件母本必须从软件产品库中提取。
交付的软件产品应有履历本和产品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软件使用和维护阶段,应向用户提供软件维护和版本更新等服务,通过软件问题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记录软件运行状况,按照软件维护申请和软件维护审批的程序实施软件维护。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严格按照软件工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软件开发和质量管理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未认真贯彻软件工程要求,引起软件故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其它软件的质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