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如何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我国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存在的问题研究

摘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历史经验的积累,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政策要求.该文通过对项目法人责任制内涵、运作的阐述,分析在经营性项目实施中的意义.在对工程财务特征、经济学特征、项目管理特征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项目法人责任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项目法人的主体特征,明确责任主体和政府的职责定位,并对运行作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索.该文在分析研究现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责任主体的明确、项目法人的主体特征、政府在项目中职责定位、运行模式的探索、流域机构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地位以及工程实施项目法人制的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运行模式;建设项目Abstract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is the history of experience, construction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reform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it is the policy of the country requirement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connotation, this oper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of project implementation in business. In financial characteristics of engineering, economics characteristics, project management features fully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relevant to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alyzes the main body of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characteristics, clear responsibility subject and the duty of the government to positioning, and the operation modes for deeper exploration of.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resent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research problems,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is clear, the main body of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characteristics, the government in project duties,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the positioning exploration, basin organization in the status of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project and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ject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of resettlement in discussed comprehensively.Key words: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Project legal person; The mode of operation;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摘要 (1)ABSTRACT (2)目录 (3)1 绪论 (5)1.1引言 (5)1.2选题背景及意义 (5)2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6)2.1项目法人的基本概念 (6)2.2国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7)3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 (10)3.1建设项目的前期过程 (10)3.2建立现代科学的管理理念 (10)3.3缺乏客观性研究 (11)4 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可能性 (12)4.1建设项目法人的确认 (12)4.2法人组织形式 (12)4.3建设项目法人与上级投资管理部门的关系 (13)5 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4)5.1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4)5.2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 (14)5.2.1 建设项目法人的形式 (14)5.2.2 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职责 (16)5.2.3 规范项目法人责任制 (17)5.2.4 建立考核和奖罚制度 (18)5.3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18)5.3.1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8)5.3.2 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认识不全面、不深刻 (19)5.3.3 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 (19)5.3.4 项目法人责任不到位,未成为责任主体 (20)5.3.5 有的项目法人行为不规范 (20)5.3.6 项目法人责任制思考 (20)6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改进 (22)6.1对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议 (22)6.2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职责改进 (23)6.2.1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23)6.2.2 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改进 (23)6.2.3 有关部门的相对改进 (24)6.3项目公司成立后的改进 (25)6.4改进制度小结 (26)7 总结 (28)致谢 (29)参考文献 (30)1 绪论1.1 引言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选的管理方式,也是现代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自项目法人组建或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到组织生产经营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包括以下情形:(一)全部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项目法人;(二)财政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担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有企业为项目法人;(三)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且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由委托主体和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按合同约定范围,共同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采用标准化合同格式,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约定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与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与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探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3-02-28T03:59:29.770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10月第19期作者:范福荣[导读]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基础建设设施的资金投入范福荣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基础建设设施的资金投入。
如何更高效、规范、科学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是我们需要突破的重要课题。
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与探讨,以供同仁参考。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管理问题;对策研究一、前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发挥弥补市场失效、维护市场配置功能、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作用,投入资金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如: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的持续发展,财政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如何高效、规范、科学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事关改革、稳定、发展大局。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是由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来实现的,而政府作为投资项目的业主方,其对于投资项目的资金决策、调拨等内容有着直接的管理权,同时由其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着较大的弊端,经常由于过于追求投资效益和规模而忽略对工程投资风险的控制;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不重视工程施工质量,随意缩短工期等。
具体问题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不高。
前期工作是整个项目实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现实中,不少项目单位都普遍存在“重实施、轻前期”的倾向:一是前期专项经费紧张,甚至没有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前期论证难以深入开展;二是重视程度不够,一些项目业主单位为了加快工程进度,一边搞设计、一边搞施工建设,给后期的项目建设带来很大隐患。
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交流)

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利建设的加大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特别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正分年度、分批进行立项建设。
今后一个时期,将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一个黄金时期。
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对水利建设任务的实现有着现实的意义。
一、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作为建设项目的全面、具体负责者,项目建设的成败、建设目标的实现与否系于项目法人。
设置合理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适宜、综合素质强的工作人员是项目管理工作有序、正常开展的前提。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全面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周期长,地质及汛情等各种影响因素多,工程建设任务艰巨。
机构设置合理,工作人员得当是前提,还应大力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给项目法人担责任、提要求,项目法人管理目标明确,各机构人员责权明确,工程建设目标才能实现。
针对呈贡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呈贡县人民政府以呈政办通[2008]27、28号文通知分别成立呈贡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局和呈贡县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局,管理局为项目法人单位,具体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二、推行招标投标制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是非常重要且影响是最大的。
目前,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从招投标阶段开始,一直延续到施工阶段对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一个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是一个焦点。
伴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目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的比例较少,较多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优秀的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按预期建设目标实现起了巨大的作用。
作为项目法人应从利于工程管理的角度积极参与招投标工作。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解析

■何谓“代建制” 2004年7⽉16⽇,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其中第三部分就政府投资项⽬明确了“代建制”概念: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加快推⾏“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投资、质量和⼯期,竣⼯验收后移交给使⽤单位。
《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为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的建设实施指明了⽅向,符合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趋势。
政府投资项⽬的分类范围 政府投资⼯程按照⼯程的性质,可以分为⾮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程和经营性政府投资⼯程。
⾮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及⽆经济回报的项⽬,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涵(指不收费的)、学校、医院、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以及党政机关办公设施、司法机构设施等⽆经济回报的项⽬。
经营性政府投资⼯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可有⼀定经济回报的⼯程项⽬或者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项⽬,如供⽔、供⽓、供热、垃圾污⽔处理和经批准可收费的道路、桥梁、隧道等。
政府投资⼯程的建设⽅式 建设部、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与发展的若⼲意见》规定,对政府投资⼯程建设⽅式,改⾰的核⼼是建⽴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建设项⽬组织实施⽅式。
有条件的地⽅也可以成⽴由专业技术⼈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政府投资⼯程项⽬的建设。
对⾮经营政府投资⼯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项⽬管理能⼒的企业组织实施,竣⼯验收后移交给使⽤单位。
经营性政府投资⼯程项⽬的组织形式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程,建质〔2005〕119号规定,进⼀步健全项⽬法⼈责任制,积极采取⼯程总承包或⼯程项⽬管理等⽅式组织项⽬建设。
项⽬法⼈、建设单位和各类建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程质量、⼯期和造价承担相应责任。
项⽬法⼈责任制即是项⽬法⼈对⼯程项⽬的策划、资⾦筹措、建设实施、⽣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实⾏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监管对策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简单地说,就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形成的基本建设项目。
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国外,一般称为政府工程(Government Project),如美国;也有的国家和地区称为公共工程(Public Project),如日本和我国的香港等。
深圳市在政府文件中首次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
在该文件中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为,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可见,政府投资项目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外延更宽泛、内涵更丰富。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1、决策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方式主要是,个别领导说了算,善于争取多要点,形象工程突破程序加紧干,资金不足普撒胡椒面。
这样的决策方式,缺乏综合、长远和战略的规划考虑,难以做到正确把握投资机会、全面进行项目比选、科学论证可行方案,造成投资重点不突出,综合效益难显现。
2、投资主体缺位,管理主体模糊。
一般的竞争性领域的投资项目,其投资主体十分明确,而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其资金来源姓公,其投资主体看似明确,实质上是投资主体缺位。
而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上又表现为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各负其责又不知谁最后负责,实质上是管理主体模糊。
3、管之过多与失之过宽并存。
政府投资项目与非政府投资项目有很大的差异,其中最核心是,非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其资金来源为社会自有资金,具有内在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而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其资金来源为财政或公共性资金,容易出现争要积极、投资无度等现象,这决定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不仅是外部监管,同时要建立内在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
而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类同。
它限制了一般企业性投资主体的投资自主权和积极性,弱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运作和监管力度。
造成了对企业等民间投资为主体的经济性、竞争性项目管之过多,而对政府投资项目又失之过宽。
4、项目法人责任制有待完善。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政府投资项目是一个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的概念。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贷来源或还贷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随着中央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政策的出台,我国每年投入上千亿资金用于道路、桥梁等基础性设施建设,投资规模的急剧扩大,给投资管理带来了新的考验。
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具有非常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近年来,彬县不断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在制度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模式、项目融资等方面探索创新。
分析彬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一)项目投向,基本合理。
十一五以来,彬县政府投资基本上投向两大类:即城建、交通、水利等工程性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体育及文化等社会性基础设施。
目前彬县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常年项目建设的建设、交通、水利、教育等部门,另一类是非常年项目建设的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
(二)资金拨付,方式多样。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般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到行业主管部门,再下拨给项目业主;二是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领导批复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到项目业主,再支付给施工单位;三是直接支付方式。
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核实,项目业主确认,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给受款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中,经营性项目以银行贷款为主,纯公益性项目由财政性资金承担。
(三)制度建设,探索创新。
近年来,彬县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无论是制度建设方面,还是项目融资方面,一直在努力创新探索。
相继出台了《彬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彬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彬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使彬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章可循。
事业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若干思考

事业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若干思考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选的管理方式,也是现代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结合事业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对实行法人责任制的有关问题以及在事业建设中的应用问题做些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一、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我国依照前苏联模式,对包括基本建设在内的各个领域全面实行一统化的计划管理体制,建设管理的各个要素完整的从属于行政计划体系的范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启动,建设投资格局及其管理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投资领域,由以前完全国家投资的单一方式,转变为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复合方式;在经济关系方面,建设过程由原国资、国建、国管、国有、国营的单,纯行政关系,大部份转变为业主化、市场化的纯粹的经济契约关系;在项目管理方面,由于基本建设过程的各个经济要素不再单纯接受行政指令的影响,转为更多接受市场的调整,使建设项目管理非但不可能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反而在两种经济体制转轨期间表现出其特有的复杂性;在社会环境方面,建设项目管理既处于全社会渐渐市场化、法制化、信息化总的发展趋势之中,又面临着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以及消极腐败的负面影响等问题。
以上四个方面的变化,加上国外投资者、承包商逐步参与我国的项目建设,促使我国必需加紧对国家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益与建设管理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改革传统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建立新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使之尽快与国际通用管理方式接轨。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国家计委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确定国有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使我国的建设投资管理机制开头进人现代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的轨道。
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在于建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权益和义务,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投资项目如何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建筑行业上,违法违规行为十分突出,欺诈腐败现象层出不尽,工程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对于工程项目就有必要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
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为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各负其责”又“不知谁最后负责”的弊端,政府投资项目也需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向证券市场或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赠款,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实践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国民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发展和完善,我国采用积极的货币政策和扩大内需等政策措施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空前巨大。
目前我国每年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3万亿元,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就占到约10%,达到3500亿元左右。
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各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大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程的投资力度,按照投资效益化和建设成本最小化原则,有必要实行城市建设职责分工,逐步改变以工程指挥部(筹建处)形式和由建设单位组织管理项目实施的传统建设体制,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进一步明晰建设参与各方的权、责、利,初步形成既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又能保障城市快速发展的项目建设体制。
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性机构,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那么,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我们该如何对待呢?改革开放以来主要的做法是通过一次性临时机构或常设基建处室进行管理,这种做法其实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作方式。
首先存在着大量的安全、质量问题,这些临时项目班子缺乏起码的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容易产生投资浪费和质量安全问题,难以实现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的控制;其次发生机构重复设置问题,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复配置,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腐败,发生“三超工程”、“钓鱼工程”、“豆腐渣工程”、“腐败窝工程”、“投资无底洞”等现象。
目前,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改革实践,基本上都体现了这样的共识:政府投资项目应改变过去投、建、管、用不分,以临时性、分散性、自营性为基本特征的小生产式的管理方式,转由专业性的管理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实现相对集中的管理,实现投、建、管、用的分离。
在经营性项目中,由于实行了项目法人负责制,相对来讲,对项目管理者有一定的监督、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其投资冲动。
而在非经营性项目中,由于目前尚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难以抑制管理单位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大量的工程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和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发生,投资难以控制。
今年3月建设部颁发的《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中就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应当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政事(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大的地区,可研究设立相关机构或者公司,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经竣工验收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或管理;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小的地区,也可由政府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负责其建设组织实施;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方式,由项目法人负责投融资、建设、资产经营全过程管理。
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可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组织建设实施,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对于需要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实体采取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也可采取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建设和运营。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城市的理念已经在各大城市逐步得到发展,为此,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近两百家城投公司,从它们的职能来看,主要就是解决城市经营的资金融通、投入以及城市的基本建设。
然而实际从操作来看,代表政府作为城市建设投资主体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大部分仅担当“出纳”角色,只负责筹集资金和支付资金,未能全方位地参与城市建设管理,而具体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事务则是由建设部门从相关单位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的各类临时性质的工程指挥部(项目部)组织实施,“管钱”与“管事”相分离,形成机制上的管理脱节,职责分割,城市建设管理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同时,工程指挥部往往不顾及城建资金的实力,一味追求大规模、高标准,建设规划变化常常,导致工程损失浪费频频,城市建设负债累累。
并且项目建成后,指挥部撤销,人员各自散去,致使建设资料和相关经济资料难以收集齐全,经济责任和质量责任也无人承担。
而负责资金管理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则由于建设规模过大、资金调度困难,而苦不堪言,疲于奔命。
双方矛盾重重,互不买帐,这种不协调的配合不利于城市建设管理。
因此,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也应按照投、建、管、用分离的指导思路,以城建投资主体为项目业主和项目法人,参照经营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承担工程建设的经济责任和质量责任,分明职责,以提高建设管理效率,提高投资效益,通过新建的城投公司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面负责,与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工合作,在管理特点上突出“代建制”与“集中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充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来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应该是由市场提供产品、政府提供服务,从而逐步走到符合市场经济大原则的城市建设市场模式的路子上去,才能逐渐走向良性循环。
当然,对于经营性项目来说,通过各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基本上已经探索出了一套利用项目法人责任制来实现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那么,该如何利用项目法人责任制来实现非经营性项目市场化运作呢?这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也是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当然,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将涉及到部门利益的调整,必将受到不少的阻挠,想一步到位是十分困难的。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和管理需要,一般可以把建设项目划分为投资期、建设期和运营期三个时期。
因此,为了少走弯路,根据建设项目程序,结合地方特点,我们的设想是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过程中要循序渐进,首先通过将项目法人责任制从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两个方面来实行,从而逐步实现最终的项目法人责任制。
首先要说明的是,建设项目是指需要投入一定量的资本、实物资产,有预期的经济社会目标,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经过研究决策和实施(设计和施工建设等)等一系列程序,形成固定资产的一次性事业,是投资行为与建设行为相结合的投资项目。
而投资项目,广义的泛指在一定的约束下(如资金、技术、资源、时间、空间、政策等),投资主体为获得未来预期效益,将货币资本或实物资本投入盈利性或非盈利性事业,从事生产或服务等经济活动,具有明确目标要求的一次性事业;狭义的是指既有投资行为,又有建设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
因此,投资是项目建设的起点,没有投资就没有建设;反过来,没有建设行为,投资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
建设的过程就是投资的目的实现的过程,是把投入的货币转换成实物资产的过程。
可见,建设项目法人与项目建设法人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提法,建设项目法人是从整个建筑行业上来讲的,是为了区分其他行业的项目法人而提出的概念。
在建筑行业里,建设项目法人就可以简称为项目法人。
而项目建设法人实质上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法人,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组织法人,是建设项目法人的一个分支。
其实,项目建设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一部分,而项目投资管理则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另一部分。
为此我们将整个建设项目过程分成投资和建设两个主要部分,从而通过实施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投、建、管、用的分离和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
对于城投公司来说,它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投融资主体,在投资上对政府负责,在使用上对使用方负责,从而实现自己的项目投资法人地位;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它作为项目的建设过程的实施管理者,对投资者负责资金使用安全问题,对使用者负责项目使用安全问题,从而实现自己的项目建设法人地位。
另外,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城投公司只是代表政府实行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而建设单位可以由城投公司代替,还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性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来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按照《公司法》规定不能是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
一旦城投公司完全代替了建设单位的地位,那就将完全实现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责任制。
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但是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的代表,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其风险,收益最小,不具备资金的自我积累的能力,因此其资金来源必须得到政府的充分保障。
同时,为了保障城投公司能够顺利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投融资,政府投资项目的产权应该归城投公司所有,其使用权可移交给使用单位,从而减小项目投资法人的风险,所以,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该由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给城投公司,城投公司按项目的性质,或交付使用单位,或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负责运营。
备注说明,非正文,实际使用可删除如下部分。
本内容仅给予阅读编辑指点:1、本文件由微软OFFICE办公软件编辑而成,同时支持WPS。
2、文件可重新编辑整理。
3、建议结合本公司和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正编辑。
4、因编辑原因,部分文件文字有些微错误的,请自行修正,并不影响本文阅读。
Note: it is not the text. The following parts can be deleted for actual use. This content only gives reading and editing instructions:1. This document is edited by Microsoft office office software and supports WPS.2. The files can be edited and reorganized.3. It is suggested to revise and edit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ompany and individuals.4. Due to editing reasons, some minor errors in the text of some documents should be corrected by yourself, which does not affect the reading of this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