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第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09〕4号"文批准的泰兴市2010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七、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〇1、土地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10(菜地:2.85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1.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泰政发[2004]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50%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用地单位名称 镇村名 面积(平方米) 补偿安置费(万元) 备注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中港村前柿组 17596 67.5481 如有误差,以实际交地面积计算。 滨江镇中港村后柿组 9826 39.631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一组 6667 29.8407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二组 3436 17.109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曲霞镇曲霞村曲霞七组 6667 64.940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六组 2297 10.5543 宣堡镇宣堡村七组 4370 19.2865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胜利村青枝桥一组 829 5.099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三组 1673 8.2329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四组 6032 32.142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五组 1842 10.3638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致富东三组 3624 8.0453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二组 4448 12.524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三组 17598 137.2210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四组 256 1.89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姚王镇桑木村桑木五组 16666 114.224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刘陈镇刘陈村十一组 4128 13.25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珊瑚镇八户村二十三组 20000 115.520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商井村唐庄组 2662 30.456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96 4.6886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753 4.355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26 4.525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十七组 2330 10.6312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南郊村张一组 896 7.8813 泰兴镇南郊村张二组 19142 182.7058 泰兴镇南郊村张四组 7184 69.2281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崇信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崇信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甘肃省实施办法》规定,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崇信县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19〕268号)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本次被征收土地位于锦屏镇东街村、西街村、杜家塬村、铜城村、马沟村、枣林村、关村,黄寨镇甘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7.6013公顷(合264.0195亩),均为集体农用地。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文件执行。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东街村、西街村、杜家塬村、铜城村、马沟村、枣林村、关村、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照《崇信县城区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评估指导标准》(崇政发〔201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该费用直接支付到相关权利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对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采用货币补偿、社会保险安置方法予以补偿安置。
五、其他事项对以上方案有异议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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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厦翔政征〔2024〕118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翔政征〔2024〕118号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根据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店街道溪尾社区。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道路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9672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人为村集体,仍由村集体经营、管理。
其中涉及征收新店街道溪尾社区水浇地0.73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7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77公顷。
(四)补偿标准、社会保障1.征地包干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已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位置:椰林镇城东村、城南村、勤丰村,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现状:椰林镇城东村委会第十九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06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城南村委会第三、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3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勤丰村委会第一至第二十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1274公顷,建设用地0.0026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陵水县南门岭大道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三期))。
四、征地补偿标准:(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陵府办〔2023〕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七、房屋、简易建筑物补偿: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执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
如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村镇盐尽村委会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新村镇盐尽村委会盐尽第一至十六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12.1214公顷(181.821亩)。
其中,农用地0.0243公顷,含耕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12.0971公顷。
三、征收目的该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陵水县ls2024-15号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村镇103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8526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宜政秘〔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宜政秘〔2020〕41号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31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第1批次公告(一)征收土地范围为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21个地块,该地块位于迎江区老峰镇段山村、金星村、滨江街道办事处马窝社区、长风乡营盘村、长风村、新建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5.5183公顷,其中农用地3.0310公顷(耕地2.6310公顷)、建设用地2.4873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老峰镇、长风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联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4122公顷。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地位置及范围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联股份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件3。
二、征地目的政府储备用地。
三、拟征地现状经对现状地类踏勘调查核准,拟征收的0.4122公顷集体土地中,含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0.4121公顷(其中水浇地0.1957公顷、林地0.1104公顷、养殖水面0.1060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货币安置。
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韶府办〔2016〕82号)规定,待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按征地面积15%的比例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留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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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字[2011]107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
二、青苗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他项权利人对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
该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局高新园区分局提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