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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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建委∙【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0-12-16∙【失效时间】0:00:00∙∙【全文】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建委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国家建委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编制城市规划,统一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部分。

总体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发展的控制性指标,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依据。

详细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和设施的具体指标。

本规定只对居住区详细规划定额指标做了具体规定,作为编制详细规划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和审批居住区建设计划的控制性指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城市、工矿区、卫星城和原有城市的新建区。

其他城镇和旧城改建地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实行。

第四条我国各地城市情况不同,本定额指标规定了一定幅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第二章总体规划定额指标第五条城市人口规模划分--------------------------------------------| 分类 | 人口规模 ||--------------|------------------------||特大城市| 100万人口以上 ||大城市|50万以上至100万人口||中等城市|20万以上至50万人口 ||小城市|20万和20万人口以下 |--------------------------------------------第六条规划期人口计算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48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49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城市规划审批的正确程序是( )A.上报程序→前置程序→批准程序→公布程序B.上报程序→批准程序→前置程序→公布程序C.前置程序→上报程序→批准程序→公布程序D.前置程序→批准程序→上报程序→公布程序【答案】 C2、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其中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不包括( )。

A.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B.平衡各种交通方式运输能力和运量C.对网络规划方案做经济评估,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建议D.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分布和用地范围【答案】 A3、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的是( )。

A.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B.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C.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D.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答案】 B4、台阶式用地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 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 )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A.0.5B.0.4C.0.6D.0.3【答案】 A5、根据《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版)的规定,下列关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四年B.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C.只有通过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才能保证近期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D.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属于近期建设规划【答案】 B6、村镇规划是谁负责组织编制()A.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B.上级人民政府C.乡级人民政府D.具有资格规划设计单位7、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下列关于编制城乡规划的主要依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B.以本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C.以城乡地区的现状条件和环境为依据D.以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答案】 B8、城乡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三证”制度,指是( )A.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建设项目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答案】 D9、不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区别的是()。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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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是以依法实施()为目标行使行政权力形式和过程,是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重要环节。

(2012年真题)A.城镇化发展战略B.城乡规划C.和谐社会D.统一管理【答案】 B2、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 )规划。

A.城市总体规划B.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C.城市分区规划D.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答案】 A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下列哪项不属于社会性基础设施( )。

A.医院设施完善B.学校建设C.环境保护理念D.商业服务完善【答案】 C4、关于道路的叙述中,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是( )。

A.人行出口间距为90mB.机动车对外出入口的间距为160mC.小区内主要道路有两个出入口D.居住区内主要道路有3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答案】 A5、在城市规划编制具体要求中,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以已经批准( )为依据。

A.城市总体规划B.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C.城市分区规划D.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答案】 B6、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的原则。

A.人口分散、交通便利B.人口密集、经济发达C.人口集中、交通便利D.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答案】 C7、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A.国务院文物局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保护主管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环境保护部【答案】 C8、某市规划局对某建设项目行政处罚不当,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受害人要求国家行政赔偿,应当向()提出。

A.市政府B.市人大C.市法院D.市规划局【答案】 D9、当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规划控制要求。

A.核心保护范围B.文物保护单位C.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或文物保护单位护单位D.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答案】 A10、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也是国家认证登录制度的一种,旨在()不可再生的风景名胜资源,是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规划指标核定规则

规划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地上的全机械仓储式停车楼及其附属通道,在满足上述1~3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不计入,但规划核实前应完成所有机械安装。

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城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区、北史家务乡、南尖塔乡、北旺乡、杨税务乡、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六条廊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各专项规划;指导各县(市)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县镇总体建设规划;(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已经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竣工验收。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12.16•【文号】•【施行日期】198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略)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

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2022年南开大学《市政学》在线作业-00001

2022年南开大学《市政学》在线作业-00001城市公共财政的职能不包括()A:资源配置职能B:收入分配职能C: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D:维护社会稳定职能正确选择:D“摊大饼式”发展指的是我国城市规划中所面临的()危机A:过度蔓延B:建筑个性特色C:隔断历史文脉D:城市交通拥堵正确选择:A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均属于()A:人民团体B:民主党派组织C:非营利性组织D:营利性组织正确选择:A从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我国的城市管理要实现从全能型政府向()政府的转变A:服务型B:绩效型C:研究型D:有限型正确选择:D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城市化应选择以()为主导的发展模式A:中小城市建设为主B:大城市建设为主C:城市群为主导D:大都市区为主导正确选择:C目前我国划分特大城市的人口标准为()人A:100万B:200万C:300万D:400万正确选择:A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方式不包括()A:公办公营B:公办私营C:公司合作D:私人经营正确选择:B在世界城市规划理论演进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A:华沙宣言B:马丘比丘宪章C:雅典宪章D:威尼斯宪章正确选择:C市政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不断提高市民的福利水平,这是市政管理的()原则A:系统分析原则B:以人为本原则C:法制透明原则D:利益平衡原则正确选择:B目前全国共有副省级市()个A:13B:15C:17D:19正确选择:B基于一定的事实依据和调查材料,通过总结和归纳,形成新的理论解释的研究方法是()A:比较研究法B:历史研究法C:规范研究法D:实证研究法正确选择:D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这是城市规划的()原则A:节约原则B:生态原则C:效益原则D:人文原则正确选择:D我国目前的城市财政体制为()A:分税制B:统收统支C:财政包干D:转移支付正确选择:A我国的市区街体制中,设区的市实行()体制A:一级政府,两级管理B:两级政府,两级管理C:三级政府,三级管理D: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正确选择:D英国是议会民主和()制度的发源地A:强市长B:市委员会C:议会经理D:地方自治正确选择:D目前我国共有()个直辖市A:二B:三C:四D:五正确选择:C根据城市化发展规律,城市化率超过()以后,城市化进程会呈加速发展趋势A:20%B:30%C:40%D:50%正确选择:B在城市规划方面,我国于2007年出台了()A:城市规划审批暂行办法B:城乡规划法C:城市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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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编制城市规划,统一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部分。

总体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发展的控制性指标,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依据。

详细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和设施的具体指标。

本规定只对居住区详细规划定额指标做了具体规定,作为编制详细规划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和审批居住区建设计划的控制性指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城市、工矿区、卫星城和原有城市的新建区。

其他城镇和旧城改建地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实行。

第四条我国各地城市情况不同,本定额指标规定了一定幅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第二章总体规划定额指标
第五条城市人口规模划分
----------------------
|分类|人口规模|
|-------|------------|
|特大城市|100万人口以上|
|大城市|50万以上至100万人口|
|中等城市|20万以上至50万人口|
|小城市|20万和20万人口以下|
----------------------
第六条规划期人口计算
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规划期人口是指达到规划期限时,城市人口的预计总数和构成比例。

规划期人口计算,根据城市不同性质、规模和特点,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一般宜采用劳动平衡法,其人口构成比例参考下表:
---------------------------
||人口构成|
||-----------------|
|城市分类|基本人口|服务人口|被抚养人口|
||(%)|(%)|(%)|
|-------|-----|-----|-----|
|特大城市|27~32|21~26|42~52|
|大城市|28~33|20~25|42~52|
|中等城市|29~34|19~24|42~52|
|小城市|30~35|18~23|42~52|
|工矿区|31~36|17~22|42~52|
---------------------------
基本人口:指不属于为本市服务的工业、建筑业、对外交通运输业、非市属机关、旅游业、科研机关的职工和高等院校师生员工等。

服务人口:指为本市服务的行政机关、工商业、文教卫生、市政公用等单位的职工。

被抚养人口:指依靠家庭或社会赡养的人口。

第七条城市生活居住用地。

---------------------
||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项目|------------|
||近期|远期|
|------|-----|------|
|居住用地|8~11|12~19|
|公共建筑用地|6~8|9~13|
|公共绿地|3~5|7~11|
|道路广场用地|6~10|11~14|
|其它用地|1|1|
|合计|24~35|40~58|
---------------------
第八条城市公共建筑用地
城市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和小区级。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四五万人考虑,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一万人左右考虑。

城市公共建筑用地定额,近期为6~8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5~2.0平方米/人,小区级为3.5~5.0平方米/人。

远期为9~13平方米/人。

第九条城市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广场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其用地定额近期为6~10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3.5~5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5~2平方米/人;小区级为1~3平方米/人。

远期为11~14平方米/人。

一、道路分类和宽度
一级道路(设计车速为60~8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4条,每条宽3.75米。

非机动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7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必须设分隔带。

道路总宽度为40~70米。

一级道路与其它道路交叉时,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近期未能修建时,可预留用地。

二级道路(设计车速为40~6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4条,每条宽3.5米。

非机动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小于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设分隔带。

道路总宽度为30~60米。

三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40公里/小时以下),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2条,每条宽3.5米。

非机动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小于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可设分隔带,在设分隔带时,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

道路总宽度为20~40米。

四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以下),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2条,每条宽3.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可设分隔带,道路总宽度为16~30米。

城市道路的分级,应根据城市的不同性质、规模和道路功能、交通量等情况选用。

特大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一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三级道路标准。

大、中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三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

小城市的主干道可以考虑采用三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

此外,根据城市的不同情况,还可以规划自行车专用道、有轨电车专用道、商业步行道等专用道路。

二、干道间距和密度
城市干道之间的距离一般为800米至1200米。

城市干道密度一般为2~3公里/平方公里。

三、广场和停车场
全市性的广场、公用停车场、交通广场面积算入道路广场用地。

凡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面积应根据公共建筑的性质、规模具体确定。

其面积计入该公共建筑用地。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可按1.0平方米计算,每辆小汽车可按14~16平方米计算,每辆大客车可按36~40平方米计算。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公共绿地定额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

城市公共绿地定额近期为3~5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2平方米/人,小区级为1~2平方米/人。

远期为7~11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的内容,包括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动物园、开放性的植物园、儿童公园、街头绿地、小区级绿地和不小于8米宽的林荫带。

但不包括行道树、防风林带的远郊风景游览区。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工业、仓库、对外交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城市用地定额,另行规定。

第三章详细规划定额指标
第十二条居住区定额指标
一、居住区用地指标
-------------------------
|项目|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
|小区用地|14.5~22|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用地|1.5~2|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1~2|
|居住区级道路广场用地|1.5~2|
|其它用地|1|
|合计|19.5~29|
-------------------------
二、居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每居民占建筑面积0.61~0.73平方米,每居民占用地面积为1.5—2.0平方米(详细项目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小区定额指标
一、小区用地指标
-------------------------
|项目|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
|居住用地(住宅层数按|8~11|
|4—6层计)||
|小区级公共建筑用地|3.5~5|
|小区级公共绿地|1~2|
|小区级道路用地|1~3|
|其它用地|1|
|合计|14.5~22|
-------------------------
二、居住建筑技术指标
1.平均每人居住面积:5平方米。

2.住宅平面系数:52~54%。

3.房屋间距:各地可根据住宅建筑布局形式、日照、通区、绿化、防火、管线埋设等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综合考虑,分别确定房屋间距。

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

4.住宅建筑层数:大、中城市以五、六层为主,小城市、工矿区和卫星城以四、五层为主。

三、居住建筑密度指标
居住建筑密度:四层一般可按26%左右,五层一般可按23%左右,六层不低于20%。

四、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
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按人口平均,每居民占建筑面积1.0~1.45平方米,每居民占用地面积3.5~5.0平方米,(详细项目见附表二)。

附表一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指标
*:36—43项属市级项目,不设在居住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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