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Shanghai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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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务】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科教务】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4年8月修订)一、入学、注册与考勤(一)新生入学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经审核证件符合规定后办理缴费入学手续。

(二)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必须在《报到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招办请假,获准后生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者,将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四)校医院在对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保留期满时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自费出国的,作自动放弃取得学籍的资格,第一学期修读学分的学费不予退还。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七)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学生出勤情况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该门课程的教学需要自行决定,但必须将有关规则及标准在开课初期向学生公布。

学生对所选定的课程必须准时到课。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ShanghaiNormal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ShanghaiNormal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ShanghaiNormal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18年7月修订)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获准后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是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我校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五)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习过程,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查询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院、学籍办、教务处、教务部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第五条学生档案为学校了解学生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系统,保管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实践活动、学术研究成果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分类存档,保证机密文件的安全性。

档案资料应保管完整,确保准确性,不得私自篡改、涂改、删除等。

第八条学生档案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过期档案应按规定进行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学生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档案,但不得更改档案内容。

如发现档案有误,学生可以向学籍办申请更正。

第十条学生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和重要信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透露给任何人,泄露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学籍办领取相关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时,学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并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学籍注册后,学籍办应及时核对学生信息,建立学生档案,并在一定时间内重新核对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有责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变动情况,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退学或休学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籍办应记录学生离校信息,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六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等。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学院同意,并按照学校规定的休学手续办理。

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务处

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务处

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5年7月修订)八、专业流动、转专业、转学与专业分流(二)转专业与转学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或其他高校的别的专业学习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2、个别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品质在中等及中等以上,但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3、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从新专业的一年级起读,学习年限仍从入学时算起。

学生在转专业以前,公共必修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和副修系列课程凡已通过考核的,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1)新生入校未满一学期;(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3)原专业教学执行计划中规定的公共课程学分尚未修满的;(4)有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违纪记录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5)专升本学生;(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7)跨学科门类的;(8)应予退学的;(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6、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2)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出具由校长签署的接收函及教育部规定的相关转学材料(详见教学厅[2015]4号),并报送转出、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确认、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7年2月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入学与注册、学制与修业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奖励与处分、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试读与退学、毕业与结业以及证书管理、附则等十章。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是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在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当年无法入学的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当年新生入校时,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

手续和要求与当年新生相同。

逾期2周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包括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和操作细则,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同时,学生应回家治疗,费用自理。

复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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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8年7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获准后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是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我校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五)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三)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两周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 因身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2. 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
3. 因私出国(境)、出国(境)留学本人申请休学者;
4. 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2年。

(三)休学以学年为单位。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保留期不计在内)。

休学创业、应征入伍保留期不计入有效学习年限。

(四)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要求休学的学生填写书面申请,经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并保留其学籍;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3.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根据国家和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学生如因患病,凡在开学两周之内申请休学的,可以退还该学期所修读学分的学费;逾期申请或其他原因在开学后休学的,不予退还学费。

(五)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确实已经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3. 学生休学期满后,若在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4. 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5. 学生复学后,必须完成复学后所在年级培养方案,对于因培养方案调整未修读的课程原则上须补齐;
6. 学生复学后,应当按所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退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1)有效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作退学处理;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2. 学生退学,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3.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和肄业证明书;
(2)退学学生自学校决定其退学之日起注销学籍;
(3)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4)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转专业、转学与专业分流
(一)转专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但学习确有困难的;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具体办法见《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二)转学
1.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2.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专升本学生;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3.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2)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

(三)专业分流
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的学生,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分流。

分流时,学院将制定分流方案报学校审定,并依据本人志愿、学生的成绩、平均绩点等来确定就读专业。

(具体办法见《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大类分流实施办法》)
四、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其有效学习年限为3~6学年;专升本专业的标准学制为2年,其有效学习年限为2~3学年。

(休学创业、应征入伍保留期不计入有效学习年限内)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就读专业毕业证书。

(三)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最终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16分及以下者(即: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 实际完成学分≤ 16),发给结业证书;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16分以上者(即: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 实际完成学分>16),发给肄业证明书。

结业或肄业后不予补考、重新修读、重新选修,不予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补答辩,不予换发其他证书。

(四)学生毕业时,按其选课确认后的学分进行结算。

若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不满160个学分的,退还多收的学费。

(五)超过标准学制且在有效学习年限内需修读课程的学生,根据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其修读的学分缴纳学费。

在此修读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安排住宿。

五、申诉及其受理
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办法见《上海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六、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作补充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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