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小学语文论文教育需要惩戒不是要禁止而是要规范_人教版新课标-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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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语文论文-教育需要惩戒——不是要禁止而是要规范人教版新课标

教育需要体罚

反对体罚的意见主要是指责,只关注体罚了会怎么样?而不考虑不体罚会怎么样?不体罚又怎么办?其实,教育需要体罚,是教育的职能和本质所决定的。

(一)教育职能决定教育需要体罚

教育的职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就是学生社会化的过程,学校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将少年儿童逐步社会化,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就是学校教育的目标和要求。社会要求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要遵纪守法,要遵守公共道德规则,学校就应该从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学生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是法律的雏形,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是实践法治的初级阶段。成人社会有各种法律法规,对违犯法律法规的惩罚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致剥夺生命等等,以此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成人是懂道理的,也是容易教育的,但也要有徒刑,要有监狱,甚至枪决,以对那些触犯刑法的人实施惩罚,让他付出代价,并教育他人。难道蹲监狱服劳刑被枪决不是体罚吗?难道对于还不甚懂道理更难教育的未成年人光凭说服教育就可以吗?还不需要体罚吗?体罚就是学校里的最高处罚,有关体罚的规定就是学生行为的底线。对学生的体罚不仅是对学生违纪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学生的一种法治教育,一种社会化的过程。当然,与成人社会一样,蹲监狱服劳刑被枪决不是目的,而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证,体罚学生也是维护学校秩序的保证。我们需要培养学生的敬畏感,一种对天理圣明、法律、师长的敬畏感。没有体罚,学校何以培养学生的敬畏感?全面反对体罚的做法,不但使教师的权威消解,也会使学生毫无敬畏感,欲所欲为。那种毫无敬畏感欲所欲为的人才是真正可怕的,真正有害于社会的。我们总不能指望学生在毕业离开学校进入社会的那天一夜之间就有了法律意识,有了敬畏感,就能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教育本质决定教育需要体罚

教育的本质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家杨贤江在《新教育大纲》中指出:“教育为‘观念形态的劳动领域之一’,即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他认为:教

育与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观念形态的领域一样,建立于经济基础之上,取决于经济基础,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教育是一种社会工具,受更具根本性质的社会成分(如经济、政治)制约,并为其服务,同时也为生产服务。这就说明,教育其实是一种与法律、政治、宗教等一样带有阶级性的权力意志的行为。要取得法律、政治、宗教等之上的主导权,是要*军事*战争的,实施教育,当然也不能没有强制力量。杨贤江还用历史和发展的观点分析了教育的本质问题:首先,在原始社会,教育是“社会所需的劳动领域之一”;其次,私有制度的产生导致了教育的“变质”,成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其三,未来社会的教育,将是“社会所需的劳动领域之一”,“在一个更高形态上的复活”。

从进入奴隶社会开始,教育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实施教育就必然要辅以强制手段。《尚书"舜典》:“扑作教刑”。郑玄认为“扑”是以槚楚为刑具。教刑是刑罚中较轻的一种,对于不勤奋学业的,罚其体而警其心。《学记》说:“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就是“扑作教刑”所起的作用。从字义上说,“扑”的正字是“攴”,《说文》部首“攴,小击也。”“教”字从攴从孝,古文作,亦从攴,造字者已从字义上明示以攴施教。《说文》:“教,上所施,下所效也。”上所施释攴,下所效释孝。意思是,上不施攴击,则下必有不乐孝法者,故从攴。李阳冰释“改”曰:“已有过,攴之即改。”教者,所以教人改过迁善,然而,不施攴击,不能取得功效,所以教离不开“攴”。

上之所施,就是一种权力意志的实施,实施的内容在古代主要是统治者所信奉的伦理道德,当然也包括一些生产和生活知识,现在则包括一切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法律和道德准则等全部的人类文明所积累的知识。正像尼采所说:“道德乃是非道德性的结果。为了让道德价值取得统治,一定要有纯非道德的力和欲望的帮助。道德价值的形成乃是非道德的欲望和考虑的结果。”

我们的教育目前仍然是“变质”的教育,还没有成为“社会所需的劳动领域之一”,远没有到达“一个更高形态上的复活”,禁止体罚学生显然脱离了现实,只能代表一种美好的愿望。国家立法实施义务教育,就是我们这个阶段教育的特征之一,表明教育是要*强制手段的。在宏观的层次上实施义务教育要*法律,难道在微观层次的教育教学方法上就不要法律的强制吗?想想我们的法律真是开

了一个莫大的玩笑,对教师来讲,就是“官家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

教育的本质也是一个灵魂对于另一个灵魂的引导,是天使与劣狗的撕扯,教师,就是在不同的灵魂与肉体之间进行摸爬滚打的人。在柏拉图看来,作为个体的可分的灵魂与作为不可分的宇宙灵魂要混合在一起是依*强力迫使的。也就是说,教育在本质上是一个使人痛苦的暴力行为,这与我国古代的意思是一样的。一提到暴力,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将它和罪恶联系起来,可是,暴力只有依假恶丑为前提时才构成罪恶。当暴力是由真善美的前提所产生的时候,这样的暴力恰恰是大自然的和谐的铁律:“在存在着蛮横、不公正、胆怯的地方,惩罚不是最需要的技艺吗?”[柏拉图智者篇229A]惩罚正是对于人性与行为的向善性的校正,它使生命的灵魂活动获得它对于肉体行为的主导性。惩罚可以分为对灵魂的惩罚与对身体的惩罚。对灵魂的惩罚是以使心灵对错误的忏悔来肯定灵魂对于行为的责任感,而对身体的惩罚就是以使肉体痛苦的方式对肉体所依恋的不良趣味的否定来使生命获得对于灵魂的肯定性。不错,教育中的奖赏与惩罚是应当主要地对灵魂来进行的。但是,当一个生命的主导性流失于肉体的不良感性习惯时,采用对肉体进行剥夺主导性的方式(体罚)来使受教育者的灵魂重新进行主导性的定位,不是无奈而唯一的合理教育途径吗?

然而,主流话语是教育只能惩罚而不能体罚。人们已将实践——认识——实践这一认识论的基本原则忘得精光了,总是用教育的原则来绝对性地指挥教育的实践,而不是由教育的实践来提供恰当而有效的原则从而来更好地为教育的实践服务。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更多的是从理论而不是从实践出发,得出了教育需要惩罚而不能体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像众多的教育教学的理论原则一样,中看不中用,往往在实践中一再碰壁和失败。而且,主流话语对惩罚与体罚的关系也没有说清楚。我们知道,惩罚是种概念,体罚是属概念,惩罚包括体罚和其他的处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试问,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还能用什么方法来惩罚学生?即便有别的方法惩罚学生,学生还在乎吗?对学生不能体罚,只能用说服教育,但是,对于受教育者采用说服的方式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受教育者已经懂得并且能够做到用理性来指导他的行为,用灵魂对于错误的忏悔来修正他的行为,在这个条件之下,理性的说服才会使受教育者产生期望的教育效果。可是,当下的问题或许不仅仅是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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