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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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合 同救 济 制 度 加 以 改 造 和 完 善 。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不同类型人员的用工合同管理, 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不同的, 譬如签订聘用合同的, 适用国家有关聘用制的有关规定, 重要依据是《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通知》(国办发35号);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的, 适用《合同法》《民法》的有关规定等。

(一)事业编制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 实现用工管理从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变化,在国家层面建立了比较全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

各地政府人事部门纷纷订立出台聘用合同管理方法, 深入推动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这中人事制度的改革转变了以前的事业单位用工管理处于“宽进严出”的状态,变革原有的固定用工制度。

(二)编外聘用人员、劳动人事代理人员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政府对于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也渐渐从疏于管理变化为以一种乐观的态度加以规范和疏导, 譬如宁波市出台《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方法》, 明确事业单位确需编制外用工的, 可经主管部门同意等一系列审批程序后使用编外人员;大部分地区未出台明确的管理方法, 由人才或劳动服务机构供应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为各类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供应便利。

进行劳动人事代理, 代理人员与代理机构并不存在人事关系, 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关系, 这一点与不进行劳动人事事务代理的编外人员并无不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代理人员都签订劳动合同) , 建立劳动关系, 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各地“劳动合同条例”。

(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依据工作需要, 向派遣公司(人才租赁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由派遣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方式。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 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或劳务协议, 属于劳务关系, 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属于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不直接签订合同, 属于特殊劳动关系。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国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合同作为管理单位与个人或团体之间的法律依据,其合理的管理和执行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合同管理原则1. 遵循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管理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管理合同,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合同管理流程1. 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在与合同相对方达成合作意向后,需安排专人与对方商讨并签署合同。

合同中应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合同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签署的合同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的基本信息、签署日期、合同金额等。

3. 合同履行:合同一旦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各项义务,并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合同变更和解除:如果出现合同内容变更或解除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对方进行充分协商,并书面确认变更或解除协议。

5. 合同管理档案: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各项合同进行整理管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合同履行监督1. 内部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内部审核机制,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合同责任。

2. 外部监督: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和处理。

五、合同纠纷解决1. 和解协商:合同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积极通过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维护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

2. 法律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合同双方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合同管理的意义1.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营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二)组织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核、签订等工作;(三)监督合同的履行,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四)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五)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六)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核、签订等工作;(二)负责合同的登记、归档、保管等工作;(三)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五)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具体和可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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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权利义务的确立、变更或消灭缔结的契约。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缔结的合同;
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
5、行政合同争议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三、公司行政合同包括:物业管理合同、租赁合同、家具购买合同、维修合同等。

四、合同的保管
1、公司行政合同由行政部门进行保管,建立合同档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每一份合同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均应妥善保管。

2024年-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2024年-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单位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加强合同管理监督,提高合同管理质量。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行政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合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合同审计、财务、法务、业务等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共同参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管理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合同管理程序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制定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八条合同起草应当明确合同的目的、内容、期限、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合同审核应当由法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合同签订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章合同管理监督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监督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监督的责任和程序。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2份)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2份)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进行招标、拍卖、谈判等竞争性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没有国家统一示范文本的,可以使用行业推荐的示范文本。

自行制定合同文本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合同对方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办理合同约定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确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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