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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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在事业单位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也对单位的稳定发展和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合同管理的目标与原则(一)目标1、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利益要求。

2、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和纠纷。

3、促进事业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形象。

(二)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合同,不得强制或胁迫对方。

3、诚实守信原则:合同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欺诈、隐瞒或违约。

4、全过程管理原则: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合同承办部门1、负责合同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和谈判工作。

2、起草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完整、合法。

3、办理合同的审批、签订手续,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财务部门1、负责审核合同中的财务条款,如价款、支付方式、结算办法等。

2、办理合同款项的收付和结算工作,监督合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法务部门1、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2、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处理合同纠纷和争议。

(四)档案管理部门1、负责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四、合同的签订流程(一)项目立项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提出合同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

(二)合同起草1、合同承办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起草合同文本,必要时可征求财务、法务等部门的意见。

2、合同文本应包括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2024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2024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适用于本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授权的组织等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二)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活动;(四)处理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五)负责合同档案的归档、保管和查询工作;(六)组织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五条合同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合同管理培训。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一)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合同签订申请,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二)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签订申请进行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提出审核意见;(三)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四)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合同管理机构审批;(五)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批,同意签订的,报请单位负责人签署;(六)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第八条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符合合同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3篇)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3篇)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___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负责合同的履行;(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2024版全新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024版全新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024版全新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合同的法律地位与效力1.3 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3 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第三章:合同内容3.1 合同标的物的描述3.2 合同服务的具体要求3.3 合同履行的标准与条件第四章:合同的签订与生效4.1 合同的签订程序4.2 合同的生效条件4.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五章:合同履行5.1 履行方式与期限5.2 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5.3 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第六章:合同的变更、续签与终止6.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6.2 合同续签的规定6.3 合同终止的情形与程序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责任的确定7.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7.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程序8.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9.1 合同的解释权9.2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9.3 其他事项第十章:合同的签署10.1 签字栏10.2 签订时间10.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事业单位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就事业单位服务所签订的所有服务合同。

1.2 合同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均须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

1.3 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利益或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二)组织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核、签订等工作;(三)监督合同的履行,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四)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五)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六)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核、签订等工作;(二)负责合同的登记、归档、保管等工作;(三)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五)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具体和可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合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合同的审核、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合同文本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签订合同时,应由具有相应授权的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合同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合同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归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效率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明确、程序规范、履行到位。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当进行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符合合同约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职责、程序等。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应当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因、过程、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第五章合同的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合同纠纷处理的程序、责任主体等。

第六章合同的归档和保密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合同内容进行保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版事业单位业务合同管理制度

2024版事业单位业务合同管理制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事业单位业务合同管理制度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制定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合同定义2. 合同主体2.1 甲方2.2 乙方2.3 丙方3. 合同内容3.1 业务范围3.2 业务流程3.3 业务标准4. 合同期限4.1 起始日期4.2 终止日期4.3 续约条件5. 合同履行5.1 甲方义务5.2 乙方义务5.3 丙方义务6. 合同变更6.1 变更条件6.2 变更程序7. 合同解除7.1 解除条件7.2 解除程序8. 合同违约8.1 违约责任8.2 违约赔偿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10.1 生效条件10.2 修改程序10.3 终止条件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泄密责任12. 附则12.1 名词解释12.2 合同附件12.3 合同修订历史13. 合同争议的法院管辖13.1 管辖法院13.2 诉讼语言14. 合同的签署和份数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合同份数及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制定依据本合同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事业单位与乙方、丙方之间因业务合作所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合作事项。

1.3 合同定义本合同是指甲方事业单位与乙方、丙方之间,为实现各自的发展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2. 合同主体2.1 甲方甲方是指依法设立并登记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展业务。

2.2 乙方乙方是指与甲方进行业务合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 丙方丙方是指与甲方、乙方进行业务合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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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岗
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
《聘用合同续签书》。

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
(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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