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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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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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3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单位采取招聘的方式挑选优秀人才,这不仅为人才平等竞争和合理使用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在招聘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个别单位擅自在社会上招聘人员,借以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影响了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完善人才招聘管理政策,保证人才招聘工作的健康发展,现作如下通知:一、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才合理流向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招聘对象,注重挖掘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潜力,避免造成新的人才积压和浪费,以利于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二、招聘工作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除国家已有政策规定的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招聘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批准后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招聘对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同意后进行;在全国范围内招聘的,须经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审查批准,方可组织进行。

三、招聘单位拟在全国性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刊登发布招聘启事(广告),应持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批件和核准的启事(广告)文稿,到有关新闻单位办理刊发手续,未经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批准,各新闻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刊发有关招聘人才的启事(广告)业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业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聘用合同的订立(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事实人事关系成立。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权相互了解与签订聘用合同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岗位(工作)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事业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三)事业单位与新进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在3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

因工作人员原因逾期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发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通知》(附件1),限期签订。

工作人员逾期仍不订立的,事业单位可以终止其人事关系,并发出《终止人事关系通知》(附件2)。

(四)签订聘用合同应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鄂人社函[2011]226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1〕2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建立岗位管理年度认定制度。

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应按管理权限,掌握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年度动态情况,实现规范的岗位聘用动态管理,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所属事业单位上年度聘用岗位异动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综合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动态变化情况以及各事业单位的发展要求,对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年度认定。

认定结果作为本年度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二、建立岗位核减制度。

每年度进行岗位聘用情况认定时,同步办理岗位核减手续。

凡首次设岗数量超出目标设岗数量的单位,对人员退休或解聘等空出的岗位实行核减,不得续用;未超出目标设岗数量的单位可续用。

特设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批准设立特设岗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销该岗位。

三、建立岗位增设报批制度。

已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时,设置拟聘具体岗位一般不得突破目标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引言近年来,事业单位的兴起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作为事业单位的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是相当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

1. 合同的基本内容在签订聘用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方、合同的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签订方应该明确表示自己的身份,合同的期限应该明确规定,以便双方在合同到期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续签或终止合同。

此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薪酬和福利待遇在签订聘用合同时,需要关注薪酬和福利待遇的具体规定。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薪酬方面的规定,以及保险、休假、住房等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上内容,以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能够享受到应有的薪酬和福利待遇,避免出现薪酬和福利方面的纠纷。

3. 工作职责和权责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责。

工作职责包括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职能等;权责则包括员工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聘用合同时,员工应详细阅读与自己工作相关的职责和权责的规定,并确保自己能够认同和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权责。

4. 续签和解除合同在合同期满之前,双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续签或解除合同。

关键词事业单位在签订聘用合同时,需要关注合同续签和解除的相关规定。

合同续签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合同的方式、原因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员工应该理解续签和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为自己日后的发展做出合理的安排。

5. 法律保障在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需要注意法律保障的问题。

合同中的规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可能明确具体。

员工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 注意事项在签订聘用合同时,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例如:注意合同的真实性,避免被签订不合法合同;注意细节,确认合同中的时间、金额等数字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注意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妥善解决。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三)符合聘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薪酬待遇;(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和福利;(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职工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三)严重失职,对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关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通知
尊敬的事业单位负责人: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保障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签订聘用合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用合同的签订
1. 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建立聘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2.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聘用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条件和工作标准;
-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 工作纪律和考核标准;
-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 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用合同的期限
1. 聘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2. 因工作需要或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

3. 聘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聘用合同的备案
1. 聘用合同签订后,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副本报送主管
部门备案。

2.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也应当及时报送备案。

五、其他事项
1.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
为准。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发布日期]。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内职工的聘用合同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的聘用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1、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事项。

2、聘用合同期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或重新签订合同。

3、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变更或终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

4、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四、违约责任1、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聘用合同期间,职工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擅自离岗或辞职。

如果职工未经单位同意离职,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监督管理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事项。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法制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附则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适用范围、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违约责任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范本1:尊敬的各位单位:根据我单位的工作安排,为了确保顺利完成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聘用合同的目的和重要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确保用人单位与将要聘用的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也是聘用工作的重要环节。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加强管理,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聘用合同的签订程序1. 招聘公告发布:用人单位需提前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要求、薪酬待遇、报名方式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笔试面试:按照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组织笔试面试,评选出合适的人员。

3. 审核资格:招聘单位根据笔试面试结果,核实被聘用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4. 签订合同:经过资格审核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

合同内容应详细罗列职责、工作时间、薪资待遇、保障权益等事宜,并双方进行认真核对确认。

5. 保存备份:签订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保留合同正本,并制作合同备份。

三、注意事项1. 合同内容要清晰明了,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

2. 用人单位需对合同签订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程序的合法、规范。

3. 被聘用人员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如有疑问可向用人单位进行咨询解答。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的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指根据职权责任有权聘用劳动者,并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其劳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3. 被聘用人员:指被用人单位择优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附件:聘用合同模板请各位单位务必严格按照上述流程开展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确保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们连系。

谢谢大家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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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单位都要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二)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
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

通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一般签订1-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聘期
内考核合格的,可予以续聘。

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一方希望续签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聘用单位
将《聘用合同续签意向书》及时送达受聘人员,受聘人员
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提出续聘申请。

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签聘用合同手续。

(五)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送达被解聘人员,同时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六)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按规定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聘用单位在规定的
时限内到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作为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的凭证。

(七)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
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不再适用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涉及的有关待遇等问题,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
相关规定办理。

三、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一)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范围与对象
本市(含县区)事业单位及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外),
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均须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市直各事业单位(含各县、区事业单位),凡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未签订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市直各单位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各县区必须在年底前,完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
工作。

原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继续做好续聘等管理
工作。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1、聘用合同须经聘用单位(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双方当事人签订,因故需要代签的,须经合法授权,否则无效;
2、聘用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填写,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聘用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并顶格(或注明“按国家现行
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4、聘用合同中甲、乙双方基本情况栏内每个空格均
须填写;
5、聘用合同书第一、二、五项为必填栏目,第十、十
一项为甲乙双约定项目(双方约定的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聘用单位按规定留存聘用合同,并依据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工资、社保等有关手续;
7、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8、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完毕,由聘用单位统一
送鉴证(备案)机关进行鉴证(备案)。

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工作,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
部门)负责,并统一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序编号;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时限分别为:首聘(或续聘)鉴证时限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岗位调整备案时限为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岗位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未经鉴证(备案)的聘用合同无效;
3、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应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
实行文书档案和计算机相结合管理。

事业单位对聘任期
满人员应及时通知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五)其它有关事项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律使用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的文本。

合同文本可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中心---综合文档中下载。

打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格为:A4页面
(210mm×298mm)
四、切实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督查和指导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后,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执法督查并提供相应服务。

今后每年将对聘用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执法检查。

(二)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各聘用单位要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小组。

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
家参加。

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
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检察的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
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要根
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通知》(合人发[2004]249号)精神,建立本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本单位人事争议问题。

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受理、仲裁等程序按《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执行。

(五)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或人事局)对受聘人员将不予核定工资标准,不
予审批各类奖金,不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擅自调入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六)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或备案的《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不得作为职工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及办理
失业登记手续等的凭证。

(七)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重大问题要提交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附: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申报表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人员花名册.doc
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时须带的材料.doc
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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