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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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一条聘用岗位1.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2.1 本聘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2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三条试用期3.1 本聘用合同试用期为__________个月,自乙方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3.2 试用期内,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

3.3 试用期内,乙方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工资待遇4.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资制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4.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节假日休息等福利待遇。

4.3 乙方因公出差、加班等,按照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社会保险5.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乙方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工资。

第六条劳动保护6.1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6.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无论是否书面形式,均应予以保密。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约束机制,提高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水平,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实行以工作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六条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限;(二)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和福利待遇,薪酬发放制度和劳动保障保险情况;(三)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试用期限和评价标准;(四)约定绩效评价的标准和方法;(五)约定合同的解除事由及解除程序;(六)事业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的培训机会和培训内容;(七)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其聘用部门,并具备与招聘数量相适应的配备,聘用时应当履行开展聘用程序和程序公告环节。

第三章合同执行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工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目标,建立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在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催促聘用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岗位适合性。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当履行劳动纪律和道德规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解除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聘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限,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招聘条件和职位要求、不适应所工作部门、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在单位外抵毁单位形象、泄露经营机密、犯罪等情况,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内职工的聘用合同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的聘用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1、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事项。

2、聘用合同期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或重新签订合同。

3、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变更或终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

4、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四、违约责任1、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聘用合同期间,职工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擅自离岗或辞职。

如果职工未经单位同意离职,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监督管理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事项。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法制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附则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适用范围、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违约责任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提高聘用合同履行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招聘职工(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约定的聘用合同及其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招聘职工,并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合同第四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载明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证件号码;(二)聘用岗位和职务;(三)试用期限;(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五)工资及其构成、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权利和义务;(七)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一式两份的形式,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持一份,并应当在聘用关系存续期间定期更新。

第六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事先提出书面通知,说明解除理由,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在试用期满后,双方共同认可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视为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义务,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职工应当正常参加工作,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职工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作条件和待遇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并回复。

第四章合同解除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一)职工不适任工作岗位又无其他工作岗位可安排的;(二)职工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能从事该单位其他工作的;(四)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五)职工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六)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清算、破产或者整体转让的;(七)发生其他依法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为了统一规范事业单位聘
用合同的管理,确保聘用双方权益的保护,提高聘用合同的执行效率,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的稳定发展,制定的临时管理办法。

1. 聘用合同的签订: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聘用的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责任等条款。

合同的
签订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2. 合同期限的确定: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合同
期满后,根据需要和工作表现情况,可以续签或解除合同。

3. 试用期的安排: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
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聘用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4. 职称评定和岗位晋升: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聘用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和岗位晋升。

评定和晋升应当公正、公平、公开。

5.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

终止合,应当进行协商或依法赔偿。

6. 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聘用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福利。

7. 聘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以上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规定。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在当今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优化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湖北省出台了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旨在建立更加科学、灵活、规范的用人制度,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聘用合同制的基本原则聘用合同制的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确保合同的签订是在双方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同时,注重德才兼备、任人唯贤,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事业单位,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聘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在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内容。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能力,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

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合同期限、考核方式、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合同期限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具体期限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

三、聘用合同的履行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薪酬待遇,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受聘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聘用合同的考核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升职务、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本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合同管理而制定的,旨在保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水平。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和签订2.1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需按照招聘程序和岗位要求,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工作。

2.2招聘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拟聘用人员发放聘用通知书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3拟聘用人员应在接到聘用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聘用合同,如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2.4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

2.5聘用合同应采用双方签字盖章的方式确认,一式两份,留存备查。

三、聘用合同的期限3.1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3.2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3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满后签订。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聘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事前告知、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的程序。

4.2事业单位拟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4.3聘用人员拟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单位,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4.4在试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五、附则5.1聘用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聘用合同义务。

5.2聘用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5.3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聘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5.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此前订立的聘用合同不受本办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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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
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
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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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

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
(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
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二十九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
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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