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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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申请其他奖学金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2、学习成绩(1)研究生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补考记录;(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3)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其他语种须有国家认可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XXXXXX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内容须和导师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或撰写的论文入选国家一、二级学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中俄生物医药论坛”)的论文集;(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应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XXXXXX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博士生为第三发明人以上名次,硕士生为第五发明人以上名次;(4)取得“暑期学校”、“创新学校”或其他国际、全国性研究生论坛的参会资格;(5)获得“XXX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资助;(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等级考试中获得相应名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AA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根据国家下达指标确定。

第二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条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财政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学校根据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按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评奖指标(以下简称“院评指标”)。

考虑到各二级学院(中心)研究生整体科研工作的差异,为保证评奖的公平公正,使优秀“拔尖”研究生得到表彰,在按比例确定“院评指标”时,不采取“四舍五入”法,而通过“取整”方式核定“院评指标"数,因“取整”余出的硕士评奖名额和全部博士评奖名额(以下简称“校评指标”)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

硕士研究生“校评指标”一般不超过10名,主要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五条有条件的情况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重点学科倾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规、违纪或处分已解除;(四)学风端正,学习刻苦;(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其中委培生、定向生、休学、保留学籍、人事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和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06‟62号宁波大学科研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为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学术活动的层次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科研竞争力,尽快实现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根据“宁波大学关于实施新世纪学科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与资助范围、对象及方式1.奖励与资助范围包括高级别科研项目、重要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成果知识产权、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等。

2.奖励与资助对象为本校在编教职工或单位。

3.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学校实行经费奖励,及配套、补助、减免等多种资助方式。

项目经费配套按照到校经费计算(不含外拨经费,下同)。

二、科研项目的奖励与资助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单列学科)一般及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防预研项目等,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一般不低于6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类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单列学科)特别委托类项目等,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一般不低于3万元。

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学校给予经费补助,其中理工类每项补助2.5万元,文科类每项补助1.5万元。

4.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有经费资助的国务院其他各部委科研项目,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一般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照批准文件规定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国务院其他各部委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学校给予经费补助,其中理工类每项补助1.5万元,文科类每项补助0.8万元。

6.学校鼓励与企业联合申报国家及国务院其他各部委科研项目。

人文与传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人文与传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人文与传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创新能力,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宁大政[2017]12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奖学金额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2 万元第二章评奖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人具体条件:1.新入学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1)须以第一志愿报考宁波大学。

(2)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推免生)。

新入学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组织专家和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

2.二年级以上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1)在C类(或人文社科二级核心期刊)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在国内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3)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4)获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项;(5)获市厅级以上行政性或学术性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奖;(6)有调研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上述学术创新类须以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其中,(1)、(2)、(3)项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学习成绩要求: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学位课不及格(补考通过不能参评)。

三年级评定不做学习成绩要求。

3.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宁波硕士博士生活补助

宁波硕士博士生活补助

宁波硕士博士生活补助
宁波市政府针对硕士和博士生提供了不同的生活补助政策。

硕士研究生:
1.宁波市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招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宁波市硕士研究生市级奖学金:每年招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符合市级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宁波市硕士研究生生活补助:每月给予2000元的生活补助。

博士研究生:
1.宁波市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招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中,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00元。

2.宁波市博士研究生市级奖学金:每年招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中,符合市级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宁波市博士研究生生活补助:每月给予3000元的生活补助。

此外,宁波市还为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提供住房、交通、医疗等方面的福利和保障。

具体政策可参考宁波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或咨询所在学校的研究生院。

生科院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有关规定

生科院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有关规定

生科院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面向我院全日制研究生,其中包括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延期毕业博士研究生和少数民族计划研究生均可参评。

除少数民族计划研究生外的定向、委培研究生和留学生不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主要考查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习、科研、政治思想、日常表现、获奖、遵守学术道德和参与公共服务情况。

第三条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各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优秀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第四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当年学校下达的指标数为准。

二年级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分别参评,名额分别占当年学校下达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数的20%和80%。

博士研究生不分年级统一参评,名额为当年学校下达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数。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参评基本条件第六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4. 学习成绩优异,位于当年各专业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排名前30%;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纪律处分者;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评审组织第八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院学位委员会成员、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组成,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规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当年由我校硕士研究生转读为博士研究生的除外)、留学生和委培定向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1.参评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2.参评学年课程考试不及格者;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4.在规定的培养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学校统筹国家奖学金与校内奖助金的发放,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每人每月100O元助学金。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老师、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宁波研究生补贴政策2023

宁波研究生补贴政策2023

宁波研究生补贴政策2023摘要:一、宁波研究生补贴政策简介1.政策背景2.补贴对象及条件3.补贴金额及发放方式4.申请流程及时间5.注意事项二、宁波市人才引进政策及补贴1.人才引进政策简介2.人才补贴对象及条件3.人才补贴金额及发放方式4.申请流程及时间5.注意事项三、宁波市在职研究生学费补贴政策1.在职研究生学费补贴政策简介2.在职研究生学费补贴对象及条件3.在职研究生学费补贴金额及发放方式4.申请流程及时间5.注意事项正文:一、宁波研究生补贴政策简介宁波市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提高宁波市的人才储备,制定了相关的研究生补贴政策。

该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提供了一定的生活补贴和学费补贴。

具体来说,宁波市研究生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政策背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相关政策,宁波市制定了针对研究生的补贴政策。

2.补贴对象及条件:宁波市研究生补贴政策的对象包括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及在职研究生。

申请者需满足相应的学历、年龄、学籍等要求。

3.补贴金额及发放方式:研究生补贴金额根据学历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可获得1 万元的生活补贴和1 万元的学费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可获得1.5 万元的生活补贴和1.5 万元的学费补贴。

在职研究生学费补贴根据实际学费缴纳情况发放,最高不超过3 万元。

4.申请流程及时间:研究生需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补贴申请。

学校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5.注意事项:申请研究生补贴政策的人员需注意,补贴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申请者需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最新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二、宁波市人才引进政策及补贴宁波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城市,一直致力于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为此,宁波市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和补贴措施。

具体来说,宁波市人才引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才引进政策简介:宁波市人才引进政策旨在吸引高层次人才,提升宁波市的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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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文件
宁大政〔2014〕74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经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4年9月16日
—1—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9月16日印发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原则、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统筹兼顾原则和平等、回避、公正、保密原则。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四条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申请人具体条件
(一)新入学研究生
须以第一志愿报考宁波大学。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推免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符合申请条件。

—2—
(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1)上一学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B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二年级上一学年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学位课不及格(补考通过不能参评)。

三年级评定不做学习成绩要求。

硕士研究生:(1)上一学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项,或有市级以上行政性、学术性等方面的奖励,或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或有调研报告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等反映研究生创新实践成果。

(2)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学位课不及格(补考通过不能参评)。

三年级评定不做学习成绩要求。

第六条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价规则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价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第八条新入学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重点考察研
—3—
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组织专家和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

第九条二年级研究生,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三年级研究生,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科研能力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

(一)综合评价的维度
1.道德品质:学院可以从思想品德、公益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

具体考评标准由各学院制定。

2.学习成绩: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的计分依据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者的权重系数由学院制定。

3.科研能力:包括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涵盖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译著、科研成果奖、学科竞赛奖、学术活动奖、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国家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被政府部门或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纳的咨询报告等反映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内容。

(二)综合评价的要求
各项维度采取量化赋分的方式,各学院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培养类型合理设置权重系数。

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申请人所有材料认定时间为上一学年的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宁波大学。

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项目书为准,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当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科研成果以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4—
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

在国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网上已能检索下载、但未获取收录证明的可视同发表。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在评审中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定。

第十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绩和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绩新成果。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指导和审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领导小组设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并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为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和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各学科(学位点)负责人、导师代表(不少于2名)、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不少于2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承担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五章指标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给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评选对象人数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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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配各学院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指标数,由学院择优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少于学院指标数,则剩余指标集中由学校统筹,在各学院提供的后备名单(每一学院推选后备人选1名)中产生,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时以议决和票决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评定。

第十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2万元。

第十六条同一年内,研究生可以以同一成果申请国家奖学金、学校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年9月份开始进行,一年一次。

第十八条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杜绝弄虚作假,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评,评审采用票决制方式。

第二十条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有异议者,须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或复评,并予以答复。

公示结束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初评与复评结果报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6—
第二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评结果予以审定,对复议申请予以复议。

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复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者本人。

有异议者,须在审定结果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予以裁决。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应当根据本办法修订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审定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2〕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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